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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巡捕”和“巡警”改为警察

1927年

蒋介石

内部警政司

把各省、市、县的警察机关改为“公安局”

1946年

内政部警察总署

把各省、市、县的警察机关改为“警察局”

5、近代警察与古代警察的区别

(1)近代警察的职能是独立的,警察的职能主要集中于警察机关。

古代警察的职能尚未集中于一个统一的专门机关,而是由行政官吏、军队、审判机关分别行使

(2)近代警察从中央在地方形成了多层次的专门工作系统,成为国家庞大的专政工具之一,行使专门的职权。

古代警察则军警不分,警政合一,没有专门的组织

(3)近代警察强调法制。

警察机关的建立及其体制和职权,均以宪法或法律为依据。

古代警察执法极不严格,私刑普遍存在

(4)近代警察有统一的制式服装,古代警察则没有专门的服装

(二)、我国人民公安机关的建立和发展

1、新中国成立前的人民公安机关

周恩来

中央特科

中央机关设立的最早的保卫组织

1931年

国家政治保卫局

我国最早的人民政权的公安机关

1937年

陕甘宁边区人民警察,简称“边警”

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支比较正规的人民警察队伍

1939年

社会部

2、新中国成立后的人民公安机关

(1)建国后17年的人民公安机关

1949年10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罗瑞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部长,杨奇清为副部长。

10月15日召开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11月1日公安部正式成立

从1949年到1966年,共召开了14次全国公安会议

17年间的辉煌成就:

a、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的公安组织机构,明确了公安任务

b、清除反动势力的残渣余孽和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泥浊水(先后开展了禁烟、禁毒、封闭妓院、改造妓女、收容改造乞丐、取缔反动会道门和打击封建把头等活动)

c、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整个运动从1950年10月开始,到1953年6月结束)

d、改造大量战争罪犯(公安机关在党的正确路线指引下,把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伪满战犯、伪蒙疆战犯改造过来,取得了巨大成功。

经过改造的日本战犯全部遣送回国。

从1959年开始,对国民党战犯、伪满战犯分批特赦,到1975年全部特赦释放,到1982年,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下军政特人员全部宽大释放。

e、保证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卫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2)十年“文化大革命”间的公安机关

(3)新时期的公安事业

公安工作的重心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迅速转移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上来,实现了公安工作指导思想的战略性转变。

二、公安机关的性质

公安机关的性质是:

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一)、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它的根本属性,这一属性表明:

(1)公安机关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2)公安机关在国家政权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3)公安机关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

(二)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1)公安机关是国家治安行政机关

治安行政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防范和控制犯罪活动,预防和查处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同各种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2)公安机关是国家的刑事司法机关

(3)公安机关具有武装性质

三、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

公安机关的职能,是指公安机关对于国家与社会所应起的效能与作用。

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是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

(一)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

公安机关专政职能的具体内容包括:

从专政的目的来说,是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巩固社会主义制度;

从专政的对象来看,是对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实行打击;

从专政的手段来说,是打击、制裁、改造与监督并用

(二)公安机关的民主职能

公安机关民主职能的内容包括:

1、保障人民充分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2、保障人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享受正常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

3、用民主的方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4、依靠人民群众搞好公安工作

5、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的关系

1、区别

(1)对象不同。

专政的对象是敌人,而民主的对象是人民

(2)方法不同。

对敌人使用专政手段,而对人民实行民主的方法

2、联系

公安机关专政职能是民主职能的基本保障,民主职能是专政职能的社会基础

四、公安机关的宗旨

(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安机关的宗旨

(二)公安机关的宗旨是公安机关性质的必然要求

(三)公安机关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公安机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要做到:

1、牢固树立宗旨意识2、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3、认真履行职责4、提高服务质量5、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权

一、公安机关的任务

1、概念

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公安机关的任务

公安机关的任务,是指公安机关在国家法律所确定的管辖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目标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2、分类

a、从时间上分:

目前任务和长远任务

b、从层次上分:

基本任务和具体任务

c、从范围上分:

局部任务和全局任务

3、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

(1)维护国家安全

维护国家安全,就是要保卫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受侵犯,保卫我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受侵犯。

维护国家安全包括的内容:

a、积极防范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b、及时发现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c、坚决打击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是公安机关的重要任务。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工作内容

a、积极防范和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b、坚决惩治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

c、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积极预防、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d、依法进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管理,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3)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4)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

(5)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二、公安机关的职责

(一)公安机关职责的含义和特点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公安机关依法在管辖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

公安机关职责具有法律性、政治性、行政性、有限性、责任性等特点。

法律性,即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由国家法律和法规所确认的。

政治性,即公安机关的职责体现国家政权的根本属性。

行政性,即公安机关职责反映了国家行政管理的部分职能。

有限性,即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有范围的,超过范围,就是越权。

责任性,即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如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将受到纪律乃至法律的追究。

(二)公安机关的政治和社会责任

第十二次全国公安会议(以下简称”十二公”)明确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安机关在新世纪、新阶段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证人们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

(三大任务)这三大责任把党和国家及人民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公安机关的职责,作用紧密的联系在一起,赋予了公安工作的新内涵,明确了公安机关肩负的崇高责任。

(三)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警察法》第6条对人民警察的职责作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列举了14项职责。

但是考虑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还会出现许多新的问题,所以又加了一个概括性条款,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两种,其中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或者批准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人民警察法》还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应当履行职责。

这一规定一方面指出人民警察在遇到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时,即使在非工作时间,也必须履行职责,不得借口不在工作时间而逃避履行职责;

另一方面也确认了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对紧急情形履行职责的合法性。

此外,《人民警察法》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在救护、扶助、调解等公益方面的责任义务。

要求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

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四)公安机关主要警种的职责

1、治安警察是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人民警察。

治安警察的职责: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2)处理治安案件

(3)管理特种行业(主要对旅店业、刻字业、印刷业、旧物收购寄卖业等行业)

(4)查禁违禁物品

(5)预防犯罪

(6)了解并掌握社会治安动态

(7)预防和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8)进行治安巡逻

(9)发动群众参加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工作

2、户籍警察是负责管理户籍、掌握户口动态等户政工作的人民警察。

户籍警察的职责:

执行户口管理制度,做好户籍管理和人口统计工作

3、刑事警察简称“刑警”,是负责刑事案件侦破工作的人民警察。

刑事警察包括刑事侦查人员和从事刑事科学技术的法医、化验员、鉴定员、警犬训练员等。

刑事警察的职责

(1)依法进行公开的、秘密的专门调查和运用刑事科学技术,揭露和打击刑事犯罪

(2)运用公开管理手段、秘密力量和群众联防控制社会上复杂场所,限制和缩小犯罪分子的活动空间

(3)研究犯罪分子的活动规律,防范刑事犯罪活动。

刑事警察包括:

(1)刑事侦查人员

(2)从事刑事科学技术的法医、化验员、鉴定员、警犬训练员

4、交通警察简称“交警”,是负责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进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人民警察。

交通警察的职责

(1)依照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对道路、行人、车辆和驾驶人员进行管理

(2)防止和处理交通事故

(3)开展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

(4)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

5、外事警察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对进出我国(边)境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和我国公民进行管理的人民警察。

外事警察的职责

(1)依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我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入出境、居留、旅行进行管理

(2)对我国公民和外国人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

(3)发现和处理来华外国人的违法犯罪活动

(4)保护外国人在我国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

6、巡逻警察简称“巡警”,是指在一定路线或一定地段用巡逻方式进行勤务活动的人民警察。

巡逻警察的职责

(1)维护辖区内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治安案件和突发性事件

(2)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

(3)参加处置灾害性事故

(4)维护交通秩序

(5)接受公民报警

(6)劝解、制止公共场所发生的民事纠纷

(7)为社会和公民提供救助和服务等

7、督察警察是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警察。

督察警察的职责:

(1)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2)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3)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4)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5)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6)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7)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及其他情况。

8、边防警察是负责维护我国边境地区的社会治安,处理边境涉外事务的人民警察。

边防警察实行义务兵役制度,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

1997年,经国务院批准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口9个城市进行了边防检查职业化改革试点,由兵役制改为职业制人民警察。

边防警察的职责

(1)在陆地边防线和近海海域进行军事巡逻和警戒

(2)在边防口岸进行武装警卫

(3)依法管理边境地区的社会治安

(4)在边防口岸和民航机场进行边防检查、安全检查

(5)防止非法越境,防范、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和破坏活动,保障国家安全

9、消防警察是同火灾作斗争的人民警察。

消防警察实行义务兵役制,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

消防警察的职责

(1)依法进行消防监督管理

(2)预防、警戒和扑灭火灾

(3)对企业专职消防队和群众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4)向群众进行防火灭火的宣传教育

三、公安机关的权力

(一)公安机关权力的概念和特点

公安机关权力,是指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公安履行职责,进行警务活动时依法采取的权威性措施和手段,它是国家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公共行政权力。

2、公安机关权利的特点

(1)法定性

(2)强制性(3)特许性(4)单向性

(二)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管理权

1、治安行政处置权

治安行政处置,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共场所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区,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采取的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等权利运行行为。

2、治安行政处罚权

治安行政处罚(又称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依法对不履行治安法规所确定的义务或者危及社会治安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和法规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

它的种类包括

(1)警告

(2)罚款(3)行政拘留(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3、治安监督检查权

4、劳动教养审批权

劳动教养,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经处罚仍不悔改,又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所实施的强制性教养改造的行政强制措施。

5、治安行政强制权:

(1)强制传唤

(2)强行带离现场(3)强制拘留(4)强制隔离(5)约束特定的人(6)盘问检查

(三)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权1、立案权2、侦查权3、刑事强制权。

刑事强制权由下列具体权利组成:

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有权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被告人实行拘留、提请逮捕和执行逮捕。

4、刑罚执行权

(1)短期有期徒刑执行

(2)暂予监外执行(3)缓刑执行(4)假释执行(5)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6)驱逐出境执行

(四)警械、武器使用权

1、有权依法对警卫、守卫、守护采取武装保卫措施,以确保其绝对安全

2、有权采取武装追捕、押解、看押、巡逻等措施

3、有权运用武装力量进行边防检查、边境守卫

4、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5、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五)紧急状态处置权1、紧急优先权和紧急征用权2、紧急排险权3、管制权4、戒严执行权

第三章公安工作的内容和特点考点汇总

一、公安工作的内容

(一)公安工作的含义

公安工作,是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保卫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的专门工作,是我国政府的行政行为,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1、公安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的专门工作

国家安全,是指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受侵犯,我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受侵犯。

维护国家安全是国家许多部门的工作,如人民解放军、外交部、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等。

社会治安秩序,是指法律、法规——主要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治安法规所确认和维系的社会秩序。

包括:

(1)社会公共秩序

(2)生产秩序(3)工作秩序(4)教学科研秩序(5)人民群众生活秩序

2、公安工作是我国政府的重要行政行为

(二)公安工作的主要内容

1、公安领导工作:

主要是指公安机关首长所从事的工作。

(1)政治领导工作

(2)行政领导工作(3)业务领导工作

2、公安秘书工作:

主要是指公安秘书行政工作和公安对策研究工作。

主要包括为公安领导工作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调查研究、组织实施领导决策、对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以及公文写作和公文处理、组织会议、协调各项工作关系等。

3、公安指挥工作:

是指公安指挥实施系统的工作,主要负责领导指令的具体下达,各业务部门和专业工作的统一协调、调度和具体指挥,接收110报警,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现场指挥、处置与救助等工作。

4、公安政治工作:

是公安机关正确贯彻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重要工作,保障党的公安工作的原则、路线、方针和政策得以顺利的执行。

5、公安专业工作

公安机关保卫国家安全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任务,主要是通过公安专业工作实现的。

(1)刑事司法工作a、国内安全保卫工作b、刑事侦查工作c、刑事强制工作d、羁押工作e、执行刑罚工作

(2)治安行政管理工作a、户籍管理工作b、公共秩序管理工作c、特种行业管理工作d、民用危险品管理工作e、交通安全管理工作f、消防工作g、外国人管理和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工作

(3)保卫工作a、机关团体保卫工作b、企业保卫工作c、事业单位保卫工作d、部门系统保卫工作e、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4)警卫工作a、住地警卫b、随身警卫c、路线警卫d、现场警卫

6、公安法制工作

7、公安教育和科研工作

8、公安后勤保障工作

(1)经费保障

(2)装备保障(3)生活保障(4)信息保障

二、公安工作的特点

(一)公安工作整体上表现出的特点

1、阶级性与社会性相结合

2、隐蔽性与公开性相结合

秘密工作与公开工作相辅相成。

秘密工作需要公开工作进行掩护,秘密工作寓于公开工作之中;

公开工作需要秘密工作作后盾,并为秘密工作创造条件

3、打击与保护相结合

打击与保护两者是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相互渗透、互为前提的。

4、强制性与教育性相结合

5、集中性与分散性相结合

对于高度分散的、隐蔽的,又不断衍生的犯罪分子,不宜采用“大兵团作战”,而宜分散地对案件各个侦破,将犯罪分子逐个制服。

公安工作的集中性与分散性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

越有分散性,越要求步调一致、统一指挥、统一行动。

6、政策性与法律性相结合

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是制定法律的依据;

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规范化,所以执行政策与执行法律是一致的。

(二)公安专业工作的特点1、复杂性2、艰苦性3、危险性4、易腐蚀性

第四章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根本路线考点归纳与解读

第一节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一)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就是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

毛泽东同志1950年9月在对全国经济保卫工作会议的指示中说:

“保卫工作必须特别强调党的领导作用,并在实际上受党委直接领导,否则是危险的。

”①这一指示确立了我国公安工作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

“特别强调党的领导作用”,是指在公安工作与全党的关系上,公安工作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

“在实际上接受党委直接领导”,是指在公安机关与同级地方党委的关系上,公安机关必须置于同级地方党委的实际领导和直接领导之下。

这也是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所要求的,因为党的绝对领导需要通过党委对公安机关实际的、直接的领导才能得到落实。

这种领导是我国公安工作的政治优势。

第二十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再次强调“公安工作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

(二)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

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具有双重涵义。

1.在我国的各种政治力量中,只能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公安工作

我们党早就提出了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权。

1947年11月,毛泽东同志提出,我们党拒绝了国民党派遣他们的党员来当八路军干部的要求,坚持了共产党绝对领导八路军的原则。

与此同时,我们党也坚持了共产党绝对领导人民公安保卫工作的原则。

后来党中央又多次重申了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

这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的需要,是维护党、国家、人民利益的需要。

2.公安机关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全面的和直接的

(1)党对公安工作领导的无条件性,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必须无条件地置于党中央及各级党委的领导之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削弱、抵制、损害或者摆脱党的领导。

(2)党对公安工作领导的全面性,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全面地接受党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和工作上的领导。

凡是涉及重大方针、政策、法律问题时,都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经党委审核批准,并在党委监督下贯彻执行。

那些具有全面性重大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的工作部署以及一些重大案件的侦察处理,都要在党委实际领导下进行。

(3)党对公安工作领导的直接性,就是要求公安机关自觉地接受党中央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同时也应自觉接受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对公安机关实际工作的直接领导。

凡是党委要直接过问、检查和督促的,公安机关要如实汇报,不得封锁消息,不得对党委保密。

不准消极应付和抵制,更不准拒绝。

做到党对公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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