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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

 

北京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

调查单位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北京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三年十月

 

北京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调查单位

 

一、总说明

 

为了解和掌握全市调查单位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实施管理提供参考依据,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结合北京市地

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需求,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统计报表制度是统计工作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

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数据,按时完成统计任务。

(一)普查内容

本制度主要普查内容包括调查单位基本情况,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个体经营户基

本情况。

(二)普查对象

本方案的普查对象为辖区内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具体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1)中除国际组织外的所有行业门类。

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

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

产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个体经营户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

(三)普查范围

本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为:

(1)第一、第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

(2)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户。

各表具体统计范围详见“二、报表目录”。

(四)普查原则

本报表制度执行“法人经营地”统计原则,即各法人单位按照实际生产经营地(办公地)向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数据,若一个法人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地(办公地)的,按法人总部所在地上报统计数据。

(五)特殊说明

1.《单位普查表》(611表)中单产业法人单位免填“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一栏,多产业法人单位需填报。

单产业法人单位是指仅包含一个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单位,该法人单位同时也是一个产业活动单位。

多产业法人单位是指由两个及以上产业活动单位组成的法人单位,这些产业活动单位接受法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

北京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调查单位

(六)具体要求

1.为满足国家和北京市经济管理的需要,确保统计资料按时汇总上报,各单位要严格遵守本报表制度规定

的时间报送统计数据,遇节假日一律不顺延。

2.按照《统计法》的要求,为保障统计源头数据质量,做到数出有据,各调查单位应当设置原始记录、统

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台账是指可以体现调查单位上报的统计

数据与调查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原始记录之间数据来源关系的文档资料。

各调查单位可以使用统计部门提

供的统计台账,也可以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自行设计。

3.本报表制度采用全市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编码,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更改。

4.上报内容必须完整,不得遗漏项目,包括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等。

5.报送方式:

(1)非联网直报单位:

《单位普查表》(611表)由普查员利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以下简称“PDA”)

采集数据,通过无线网络或在乡级普查机构通过统计内网报送到指定服务器中,同时调查单位上报纸介质报表。

《规模(限额)以下法人单位普查表》(BJ611表)调查单位上报纸介质报表,由普查机构通过统计内网报

送到指定服务器中。

(2)个体经营户:

包括《个体经营户普查表》(614-1表)、《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表》(614-2

表)由普查员利用PDA采集数据,通过无线网络或在乡级普查机构通过统计内网报送到指定服务器中。

6.本报表制度规定了“联网直报系统”上调查单位报送数据、区县统计机构验收数据及市统计机构向国家

统计局上报数据的截止时间,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7.报表中只限某一行业或某类单位填报的项目,其他行业或单位免填,不需补填“0”。

8.凡以外币形式计算的价值量指标均以报告期期末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填写。

各指标数据一律取整数,不保留

小数。

9.各单位有义务完成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布置的其他统计调查任务。

(七)特别说明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第三次经济普查方案》,结合北京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

查方案》。

 

 

指标解释

《单位普查表》(611表)

组织机构代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

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

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组织机

构代码均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校验码组成。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

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

在填写

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

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的后九位填写)。

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八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

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

码。

单位详细名称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

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

记、批准的名称填写。

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

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

的单位名称。

行业类别 指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

本项分两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

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

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

第二部分:

行业代码,普查单位免填。

由所在地普查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

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报表类别 指调查单位需要填报某一行业报表的类别,通过报表类别来确定需要填报的报表内容。

联网直报单位的报表类别包括农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重

点服务业和其他。

此项由普查机构统一填写,普查单位免填。

非联网直报单位的报表类别包括农业、工

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铁路系统、金融系统和其他。

除铁路系统、

北京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调查单位

金融系统外,此项由普查员使用PDA统一录入,普查单位免填。

铁路系统、金融系统由程序自动生成。

单位类型 非联网直报单位分为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按照《普查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规定》执

行。

所有非联网直报单位均填写本项。

底册顺序码由14位数字和字母组成,前6位为区划代码;第7、8位为部门代码(BZ为各级编制部门,MZ为各

级民政部门,GS为各级工商部门,RH为人民银行,YJ为银监会,ZJ为证监会、BJ为保监会,TL为铁路,其余

为QT,同一单位如有多个来源,则按照人行、银监、证监、保监、铁路、编制、民政、工商和其他部门的先后

顺序赋予登记机关代码),第9到14位为单位顺序码。

此项由普查机构填写,普查单位免填。

普查小区代码 由普查机构填写,普查单位免填。

单位所在地及区划(详细地址) 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区划代码、城乡代码。

本栏分四部分

填写:

第一部分:

区划代码,指单位所在地区的区划代码。

按统计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统计用区划代

码填写,由所在地普查机构统一填写,普查单位免填。

第二部分:

城乡代码,指单位所在地的城乡代码,按统计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城乡代码填写。

所在地普查机构统一填写,普查单位免填。

第三部分:

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

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四部分:

单位归属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

限位于城市的单位均填写本项。

位于城市内的

单位填写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名称;位于农村的单位免填本项。

单位注册地址及区划 指单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地址、区划代码和城乡代码。

本栏分为三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

区划代码,指单位注册地的区划代码,按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填写,

由所在地普查机构统一填写,普查单位免填。

第二部分:

城乡代码,指单位注册地的城乡代码,按统计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城乡代码填写,由

所在地普查机构统一填写,普查单位免填。

第三部分:

单位注册的详细地址,所有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单位均填写本项,地址相同的单位免

填本项。

要求写明单位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

(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单位规模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规定,依据从

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单位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

普查单位免填。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

人员数。

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

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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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

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所有

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

照》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填写;基金会按《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填写;产业活

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开业(成立)时间 指企业开业或成立的具体年月。

除筹建单位外,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分以下几种情况填报:

1.解放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

2.解放后成立的单位填写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时间,如开业年月早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

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3.机关、事业单位的成立时间分三种情况:

(1)新设立的单位成立时间填新设立时间;(2)恢复设立的

单位(指中间因某种原因停顿,后又恢复的单位)成立时间填以前设立的时间;(3)机构改革中,有些单位

虽然名称有变化,但其基本职能未变,成立时间要填写最早成立时间。

4.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如管辖区域基本未改变,其成立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否则,

按新成立时间填写。

5.改制企业的开业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

6.企业分立、合并分二种情况:

一种是因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其开业时间按工商部门重新登记

的开业时间填写;另一种是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存在的企业,填写原企业开业时间。

7.与外方或港、澳、台合资的企业,按领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联系方式 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话、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和网站地址等能够与单位取得

联系的信息。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在填写电话号码时,将号码以左顶齐方式从左向右填写在方框内;

号码超过所列空位时,向方框外右面扩充。

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实没有固定电话

号码的单位,可以填写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登记注册(或批准)情况 包括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机关(或批准成立的机关)名称、级别和登记注册

号。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为复选指标,登记注册机关(或批准机关)为前五项中一个以上时,可复

选多项,在选中的代码上划圈;若已选前五项中的任何一项,就不能再选“9其他”。

不属于前五项的选填

“9其他”,并在登记注册号栏中最下行横线上,用文字注明具体的批准机关名称;如果确实未经任何部门

批准,请注明“无”。

机关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一律选填“9其他”,不需文字注明批准机关。

机关级别,填报单位应在与圈选的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相对应的机关级别栏中,填入所选机

关级别代码。

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级别划分为:

1.国家;2.省(自治区、直辖市);3.地(区、市、州、

盟)4.县(区、市、旗)

登记注册号,填报单位应在与圈选的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相对应的登记注册号栏中,填写所

执照正本上的注册号;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登记证上的登记号;社会团体填写社会团体登记证上的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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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写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号;基金会填写基金会登记证上的登记号;所有纳税单位均

填写税务部门登记号。

登记注册类型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指企业或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

况,比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确定。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

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

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

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

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

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

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

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

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

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

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

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

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

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

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

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

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包括按

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

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

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

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

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

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

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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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

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填表

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8)其他内资企业:

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

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

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

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

损的企业。

(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

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

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

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指在中国境内参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

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港、澳、台商投资合伙企业。

(1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的企业。

(16)外资企业: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

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

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

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8)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指在中国境内依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2.在具体填报时应注意:

(1)各级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军队武警、政协组织),各

级直属事业单位、各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群众团体,应选填“国有”。

(2)各种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若经费来源清楚,则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

确定;若经费来源不清楚的,应选填“190其他”。

(4)如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改变,但未重新办理变更登记,应按原登记注册类型填写。

北京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调查单位

(5)对营业执照上的登记注册类型只填写“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统计人员要认真查询。

首先,对那

些2007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可查看其《营业执照》上的编码,如果登记注册号未由13位更换为

15位,则可根据注册号区分是私营企业还是非私营企业。

其识别方法为看营业执照上的编码左数第七

位,为1的是非私营企业,为2的是私营企业;然后,再根据其是否为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

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公司来确定其登记注册类型是“国有独资公司”还是“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并填写相

应的代码。

企业控股情况 限全部企业法人单位填写。

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

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

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

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和其他六类。

1.国有控股:

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

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

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

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

(3)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

控股处理。

2.集体控股:

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

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

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

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3.私人控股:

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

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

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

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

包括:

(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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