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银行信贷审查方法与要点最新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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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银行信贷审查方法与要点最新版文档格式.docx

四、信贷审查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基本资料审查、风险性审查、操作规范性审查、效益性审查、审查结论及限制性条款等五个方面。

(一)基本资料审查

1、借款人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齐备,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贷款证(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财务报告书、税务登记证、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借款(担保)决议、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主要经营者基本情况表等。

特殊行业的企业还须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对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提供有权部门同意立项的批准文件、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2)需政府核准的项目,提供有权部门核准文件、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其他项目(需备案的项目)提供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需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投资项目,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3)涉及用地的,提供建设用地合法手续的证明材料;

(4)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环保评价报告及批准文件、特殊行业批准文件、消防及其他批准文件等;

(5)涉及规划部门、建筑管理部门、施工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6)资本金和其他建设、生产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

(7)其他前期准备资料。

2、授信业务内部运行资料是否齐备,包括借款申请书、审批书、调查报告等。

对于按规定应进行评估的信贷事项,应有评估报告。

(二)风险性审查

风险性审查包括主体资格审查、安全性审查和政策风险审查。

1、主体资格审查

(1)借款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格

A、借款人应是符合贷款通则、信贷制度规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如果借款人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需取得法人书面授权书;

B、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记录的借款人名称与借款申请书上借款人的名称是否完全一致,与公章是否保持一致;

C、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有无上(本)年度年检章;

D、核对经营范围,确认是否合法经营,贷款用途是否超出借款人经营范围。

从事学校、医院、收费公路、矿产、危险品、农药、种子、公海捕捞、汽车客运、通用航空、典当、旅行社、城市燃气和供热、印刷、出版、食品、烟草、建筑、港口、金融、电信、保险、证券等等特殊行业的,需要提供有权机关颁发的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

E、核对企业章程或协议。

企业章程或协议是企业对外出具法律文本合法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要重点审核企业章程或协议的内容是否涉及对外融资、对外担保等内容,有无对对外融资、担保设置限制性条件或对经营管理人员权利做出限制,如有限制内容的,需出具董事会、股东会授权书或决议;

F、查询人行征信系统,核实贷款卡的有效性,借款人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及重要管理人员,如有必要的可查询与打印其个人信用报告。

(2)担保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格

A、担保人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我行信贷制度的规定,属于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及符合规定的事业法人等;

B、担保人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是否取得法人合法书面授权;

C、担保人对外担保是否符合其公司章程规定,是否按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

是否需要报相关主管部门同意;

D、营业执照记录的担保人名称与借款担保合同及有关法律文书上担保人的名称是否完全一致,与公章是否保持一致;

E、担保人营业执照、贷款卡有无年检。

2、安全性审查

(1)借款人注册资本真实性审查

A、通过核对验资报告来核实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要重点审查股东的出资方式,如果以设备出资,要重点关注设备价值的真实性;

如果以货币资金方式出资,要重点核对资本金对应资产的真实性,若资本金增加的同时“其他应收款”、“长期投资”等相应增加,则要关注存在虚假出资的可能性。

重点审查股东投入资金的真实来源,如果股东是农行的客户,则要分析资本金投入过程中我行对股东是否相应增加了贷款;

B、对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企业,其分期到位期限是否会影响公司的顺利运作,股东对后期到位资金是否出具了书面承诺,股东对后期到位资金是否有相应的出资能力。

要审查我行贷款投入与企业注册资本到位是否同步。

(2)经营风险审查

A、财务因素分析

应审查借款人财务数据连续性,并对财务情况进行分析,判断长期趋势;

对重要财务经营指标如货币资金、应收应付帐款、长期投资、存货、销售收入等的短期内突然变化,要分析其形成原因以及对未来经营可能带来的影响;

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是否符合规定。

要关注借款人融资超过年销售收入或经营性现金流入、经营性现金净流量持续负值、对筹资性现金净流量依赖度过高等现象。

B、非财务因素分析

要审查借款人主要经营者基本情况,审查其人品、诚信度、家庭状况以及历史经营记录特别是在金融系统的还本付息记录;

应查询CMS系统,核对借款人信用记录;

应关注借款人的产品风险,产品实际销售、潜在销售和库存变化,产品对市场变化的应变能力;

应关注借款人生产过程的风险,分析其原材料来源,对供应商的依赖度,是否存在供应商过于单一的问题,设备在国际国内市场上的技术先进性;

应关注借款人的行业风险,行业目前的发展阶段,如果属于成熟期或衰退期,则要相应控制和压缩信用总量。

(3)担保风险审查

A、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

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正常,现金流量是否能足以保障其偿付能力;

保证担保人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

B、查询人行征信系统核实保证人的对外担保总额有无超过所有者权益,对外担保有无不良或存在不良记录。

对外担保超过所有者权益或担保总额明显偏大的,应进行提示;

C、分析担保人资产的变现能力。

担保人资产中对外投资或难以变现的固定资产数额偏大的,要重点分析其实际担保履约能力受影响的程度;

D、担保人若是异地经营企业,应分析经营行能否动态掌握担保人财务经营变化情况和有效地实施贷后管理;

E、对关联企业担保,关注是否属于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的情形,如果是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的,子公司有无出具股东会同意担保的决议,被担保股东是否参加了投票表决。

要重点核实关联担保的实际有效性,审核担保单位与被担保单位实际的关联度,母公司为子公司担保的,在判断母公司担保能力时应注意分析子公司对母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应剔除子公司的相关影响因素。

F、抵(质)押物权属是否清晰,符合《担保法》要求,足值并具有充分变现能力。

抵押物是否属于《担保法》禁止抵押的财产或者属于不宜抵押或单独设置抵押的资产等。

抵押率和担保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

抵押是否合法足值和有效。

G、对于保证担保人,是否采用了合并报表代替本部报表。

H、担保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关注其提供担保的动机。

3、政策风险审查

(1)按照规定,对以下用途的业务不得提供授信:

A、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B、股本权益性投资,将银行信用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C、违反国家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D、贷款用于银行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表外授信业务保证金,或违反规定进行以贷收息;

E、违反规定将贷款用于财政性支出;

F、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等;

G、虚构贷款用途或贷款用途不明的。

(2)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应持有政府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需政府有权部门核准的项目,应持有有权部门核准的证明文件;

需备案的,应持有向有权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并依法办理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

对未取得上述手续或虽已取得,但属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授权批准的固定资产贷款,不得提供授信;

(3)对无真实交易背景的,不得办理票据及信用证业务;

(4)是否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三)操作规范性审查

1、是否按规定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客户分类和授信。

应查询CMS系统和核对相应文件,核查与调查报告记录的内容是否一致;

2、对集团性客户是否按集团客户授信管理的要求进行授信,是否按规定将集团所有关联企业纳入集团整体授信,集团客户授信是否在各关联公司间按资产、经营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3、是否超过核定的授信额度,有无突破授信限制性条款;

4、项目配套流动资金有无落实;

5、申请、受理、调查、评估、审查、审议和报批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逆程序或跨环节运作情况;

6、是否按规定提交贷审会审议,贷审会运作是否规范;

7、调查主责任人与主调查责任人是否明确。

(四)效益性审查

1、直接效益分析。

利率定价是否符合我行利率政策,利率定价水平是否符合资金供求状况,与客户及所在行业的总体风险水平是否相当。

利率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对风险相对较大的一般客户及加工制造业,一般应要求执行较高水平的利率。

2、综合效益分析。

借款人有无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至审查日已经发生的国际结算额、中间业务收入、日均存款等综合效益,以及通过信贷投放预期可增加的综合效益。

(五)审查结论及限制性条款

1、应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包括是否同意授信的意见以及授信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会计科目、风险预分类意见;

与固定资产贷款相关的期限安排通常包括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或总期限、提款有效期、宽限期和还款期。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或总期限、提款有效期、宽限期和还款期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针对审查揭示的风险,应提出相应的限制性条款。

主要有:

(1)要求借款人出具还款期内股东不分红的承诺;

(2)要求借款人及股东增加资本金、股本金;

(3)要求借款人承诺我行贷款优先于股东借款及其他债务偿还;

(4)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措施或更换担保方式及担保人;

(5)要求借款人制定与落实详细的还款计划;

(6)对政府性项目贷款,要求将还贷计划列入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或人大预算、或政府会议纪要);

(7)对专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资金来源要求予以锁定;

(8)完善项目手续;

资本金或自筹资金先于我行贷款到位;

(9)其他条件。

3、针对项目存在的风险、合作要求等具体事项,应提出相应的信贷管理要求,主要有:

(1)制定贷后管理方案,落实客户经理,落实贷后管理;

(2)加强对资金的封闭管理,实行报帐制,达到一定额度的应报经营主责任人签字;

(3)加强对受信人的资金监控,强化资金归行;

特殊情况应要求回笼资金进入相关专户;

(4)加强对关联公司的监管,特别注意关联往来和关联交易;

(5)努力拓展存款、结算、国际业务、网银、按揭等合作,实现授信和贷款的综合效益;

(6)对于房地产贷款,应明确销售收入达到多少时收回我行房地产开发贷款;

(7)其他。

五、信贷审查报告

信贷审查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不同产品见总行、市分行的相关规定):

(一)客户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

客户全称,所有制性质,成立日期,简要的历史沿革,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主要投资人及出资金额、比率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经营管理者素质等;

(二)客户信用情况。

包括客户开户情况,在金融机构信用总量及信用记录,农行评定的信用等级、客户类型,以及授信、用信和担保情况;

(三)关联公司情况。

包括股东、兄弟公司的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管理模式、资金管理方式、集团客户类型等。

(四)客户财务、经营管理情况和市场评价。

客户近三年来的主要财务、经营指标,分析其连续性、合理性及可信性。

客户在国际国内市场的地位;

(五)本笔信用的基本情况。

包括用途、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

项目贷款需说明项目基本情况;

(六)授信风险评价和风险防范措施。

信用发放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要求。

(七)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针对揭示的风险提出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授信是否实施的审查意见以及授信业务的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五级分类形态和限制性条款、管理要求等。

第二章信贷审查要点

本章着重对经营行几种常见的信贷业务审查要点进行介绍

一、授信

(一)年度统一授信审查要点

1、审查客户的实际用信需求,在综合考评其资信、财务状况、贷款方式、营运能力等基础上,合理核定客户的用信额度。

2、审查复测单一法人客户可核定的总授信额度。

3、集团性客户授信。

应按照集团性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整体进行统一授信。

4、我行对客户所属行业已实行行业授信总量控制的,对客户核定的最高授信额度还应综合考虑行业授信总量。

5、对信用总额较大的客户,应注意控制在该客户在我行信用占用各商业银行信用总额的比例,防止信用集中风险。

6、客户的用信品种超过一个品种的,核定的总信用额度应在各品种之间进行合理分割。

7、客户用信额度内包含已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应根据固定资产贷款收回计划回降该项授信额度。

(二)循环额度审查要点

1、循环额度客户需符合我行规定的基本条件。

2、额度的审查、核定。

循环额度的核定应在统一授信额度内,按客户生产经营周转资金经营占用的最低需要量减去客户按规定的自有流动资金的额度内核定。

3、用途审查。

循环信用是否用于申请人短期、周转性流动资金需求,是否存在长期占用而成为铺底流动资金的可能。

4、用信方式审查。

对客户核定循环额度的,原则上应办理最高额担保,应对最高额担保的合法性、充分有效性进行审查;

对拟采取信用方式授信的,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我行规定的信用贷款条件或报有权审批行审批可信用方式用信。

5、期限审查。

循环额度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额度项下发生的单项信用到期日与额度到期日是否符合规定。

6、循环额度内用信业务操作流程简便,对经营行的管理水平要求较高,还应对经营行管理水平进行审查。

(三)特别授信审查要点

特别授信用于客户季节性和临时性的资金需求,到期应收回。

1、授信审查比照统一授信进行审查。

2、特别授信的应重点审查追加授信后客户的总授信额度是否仍在可核定的最高授信额度范围内、增加授信的真实用途、期限、品种需求、担保措施落实情况。

3、对临时性、季节性增加的特别授信,审查时应明确提出该笔业务的占用期间,到期回降。

即授信额度有效期根据具体授信业务期限确定,不得循环使用。

二、工业企业类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审查要点

(一)政策性风险审查。

贷款企业是否已被列入限期关停目录,其生产工艺是否被列入禁止类或限制类,现有生产技术或产品是否为国家鼓励或允许类。

特许经营的,应当取得有权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二)用途审查。

流动资金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理。

1、根据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及存货周转次数、应收帐款平均占用额度、占用上游客户资金情况等测算合理的流动资产占用量,分析流动资金贷款总量是否合理,如果流动资金贷款额明显超出其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量,则要分析贷款是否存在被用于固定资产支出的可能;

2、审查原材料需求情况及购货合同,分析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是否真实。

(三)期限审查。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确定是否合理,贷款额度与还贷期内的预期资金流入是否相匹配。

一般而言,还贷期内预期可支配的资金流入要大于到期还贷额。

(四)内部运作规范性审查。

贷款发放后是否超过授信额。

(五)财务分析。

1、企业近三年和近期财务经营情况是否正常,重要财务指标有无异常变动。

长短期偿债能力指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在近年来的变化趋势,如果企业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等弱于行业标准值,则要重点分析其负债结构,特别是负债中银行借款的结构。

盈利能力指标(总资产利润率、销售利润率)与行业总体水平是否相当,如果长期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则要分析其主要原因。

营运能力指标(存货周转率、应收帐款周转率)是否正常,如果存货周转率和应收帐款周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则要重点审查其存货及应收帐款占用额的合理性,分析存货中原材料与产成品的占比以核实是否存在重大耗损,分析应收帐款的帐龄以核实是否存在大量潜在坏帐。

2、近年来折旧提留是否足额,有无少提折旧人为提高利润水平的情况。

重点分析机器设备及房屋的折旧率,房屋的折旧年限。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房屋折旧年限50年;

砖混结构的房屋折旧年限40年;

砖木结构的房屋折旧年限30年;

简易结构的房屋折旧年限10年;

其它建筑物(含水塔、管道、蓄水池等)折旧年限30年;

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一般是5-10年,对于技术更新较快、无形损耗较大的纺织、造纸等设备,折旧年限一般要低于6年。

3、财务报表重要科目的连续性,是否存在编造财务报表的可能。

一般而言,除非企业经营规模发生较大变化,其存货、应收应付款、实收资本及销售收入等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果短期内发生较大变化,应分析其形成原因:

存货和应收帐款增加可能是企业产品市场销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销售收入发生变化可能是帐外销售变化造成,货币资金减少可能直接带来了流动性风险,借款在短期内增加可能是原材料库存增加或产品销售形势发生变化。

要重点分析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如果是资产评估增值引起的,要核实其程序的合法性和增值的真实性,评估后的价值与市场实际交易价值是否相当;

未分配利润如果长时期大额挂帐,则要从对应的资产科目着手,重点核实资产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虚假利润情况。

(六)企业产品市场优势审查。

产品市场占有情况,是否具有区域优势。

企业与销售商的关系,是否存在卖方优势。

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价格波动情况。

(七)原材料供应情况审查。

原材料是否被垄断,原材料的价格走势如何。

国际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波动情况,如果原材料价格波动过于频繁而产品市场价格波动相对滞后,则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经营风险。

企业与供应商的关系,是否存在买方优势。

(八)担保情况审查。

设备抵押应重点考虑其通用性和抵押期间的折旧额,设定的抵押期限不宜过长。

对于损耗较快的机器设备,应重点分析贷款到期后设备的净值,贷款占抵押物的比率一般应按贷款到期后的资产净值相应确定,以保证担保价值充足。

三、工业企业固定资产贷款审查要点

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应持有政府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需备案的,应持有向有权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并依法办理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规划、施工等许可手续。

在审查中,要关注是否存在化整为零、拆分项目报批土地、环评等政策手续现象,如将同一生产流水线拆分成几个项目,或是将同时(连续)上马的几条生产线按生产线拆分成几个项目等。

(二)投资主体审查。

是否具有稳健的经营作风和行业经营经验,要关注跨行业投资情况。

投资主体以往与我行的合作关系,信用是否良好,是否具有较好的综合回报。

投资主体主要股东及关键管理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情况及综合素质情况。

(三)项目是否为已建成项目,是否为“包装”项目,项目是否存在多头融资情况。

(四)建设条件审查。

项目的水、电、气、交通运输等条件是否具备,是否与有关部门签订协议,原材料供应是否稳定、充足,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有否达成供货协议。

(五)总投资构成审查。

通过对项目的设备采购合同、土建招标合同、土地征用等文本审查,分项核对总投资构成,并通过与其他类似项目比较,审查总投资构成的真实性,防止夸大总投资构成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现象。

(六)自有资金来源充足性及真实性审查。

自有资金由股东投入的,出资人需具有按工程进度及我行要求出资的能力。

由企业自身积累投入的,通过审查其累计折旧帐户、未分配利润帐户、银行存款等帐户及分析建设期内企业经营性现金净流入情况,审查其自身积累的出资能力,需要关注自身积累投入项目后应不会对企业现有经营构成流动性风险,防止固定资产投入过多使流动资金严重不足。

(七)产品市场审查。

通过行业信息、互联网、报刊等多种途径,了解产品市场信息,近段时间内产品市场价格走势及供需情况,重点分析项目投产后产品市场供需情况。

审查项目产品是否已建立了供销网络,是否与客户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或达成了合作意向。

(八)经济效益审查。

审查项目设定的年产能、产品销售价格、折现率的合理性,审查项目借款偿还期的合理性,考虑市场竞争因素。

(九)贷款担保审查。

审查担保措施是否能够保障第二还款来源的的充足性。

对于个人控股企业一般应追加个人股东保证担保。

(十)贷款集中性风险审查。

1、审查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防止贷款垒大户;

2、审查行业集中风险,关注信贷资源行业的合理分配,防止因过度投放某行业造成行业集中风险。

四、房地产项目贷款审查要点

(一)客户准入要求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有较丰富的开发经验和较强的资金实力,没有发生过重大安全问题;

对于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项目公司其主要投资人应当具有较丰富的开发经验与较强的资金实力。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客户等级等应符合我行房地产客户准入要求,除新成立项目公司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应符合市分行的准入标准。

3、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已建立自己的品牌,并在区域内具有一定品牌认同度。

(二)项目准入要求

1、项目开发产品应符合我行房地产贷款品种介入要求,应以住宅为主,对高档写字楼、别墅、商业用房占比过大的综合项目等应谨慎介入。

2、项目建设规模应达到我行规定的最低规模要求。

3、项目应已取得房地产开发所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内容一致。

4、项目开发应达到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资本金应来源于自有资金,而不是其他形式的负债。

对于次级负债,应要求转入资本金或者要求提供次级负债的单位出具在归还我行贷款本息后方主张债权的承诺。

5、根据项目总建筑规模及总建筑成本测算的项目单位建筑成本,与同区域同品质楼盘相比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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