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课后习题答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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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因素的存在可能引发风险事故,风险事故的产生直接造成损失。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因果关系是辩证的,有些风险事故从另一角度来看,又是
另一风险事故的风险因素。
4.答:
风险处理方法可以分为控制型和财务型两大类。
控制型的包括:
(1)避免;
(2)预防与控制;
(3)风险中和;
(4)集中与分散。
财务型的包括:
(1)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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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移(保险转移、非保险转移)。
5.答:
可保风险是指可以用保险的方式来分散或转移的风险,亦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保险人愿意承保的风险。
(1)风险不是投机的;
(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
(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4)风险所致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
(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6)风险所致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
6.答:
(1)两者的共性:
两者的共同研究对象是风险。
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前提。
风险的客观存在也是风险管理产生与发展的基础。
(2)两者的区别:
处理风险的范围不同;
处理风险的方式不同
(3)风险管理与保险的相互影响: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方法之一;
风险管理是提高保险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第二章
保险概述
1.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界定:
从经济角度看,是分摊意外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财务安排;
从法律角度看,是一种合同行为;
从风险管理角度看,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式。
2.经济补偿功能:
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给予补偿,使得保障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保证正常生活秩序得以尽快恢复。
3.资金融通功能:
是指将保险资金中闲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所发挥的金融中介作用。
4.社会管理功能:
是指保险由于其内在特性,对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以及社会各领域的正常运转和有序发展所起到的作用。
5.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国家或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
6.自愿保险,也称任意保险,是指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或者自愿组合而建立起的保险关系。
7.政策保险:
是政府处于某种政策的目的,运用普通保险技术开办的一种保险。
8.足额保险:
是指投保人以保险价值全部投保,通常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一种保险。
9.重复保险:
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10.保险深度:
是指一国或地区的保费收入与该国或地区的GDP的比率。
11.保险密度:
是指按照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
1.
(1)商业保险与银行储蓄:
消费者不同、需求动机不同、权利主张不同、运行机制不同、计算基础不同。
(2)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实施方式不同、举办主体不同、保费来源不同、保险金额不同。
(3)商业保险与救济:
救助机制不同、资金来源、规模不同、权利义务不同、给付对象或范围不同、权利的主张不同。
(4)商业保险与赌博:
目的不同、条件不同、机制不同、社会后果不同。
2.
(1)功能:
经济补偿功能、资金融通功能和社会管理功能。
其中,保险社会管理功能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和社会信用管理。
(2)作用:
①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②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刺激消费;
拉动投资;
支持出口;
服务三农;
促进创新。
总之,保险能够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保障社会经济和生活的安定;
发挥社会“助动器”的作用,为资本投资、生产和流通保驾护航。
(1)以实施方式为标准,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
(2)以保险标的为标准,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3)以保险性质为标准,保险可分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
(4)以风险转嫁方式为标准,保险可分为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
(5)以保险业务承保方式为标准,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复合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
等等。
4.
(1)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自然基础;
(2)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3)大数法则是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数理基础。
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9.近因:
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事件最直接、起主导作用的原因,但是,并非是指在时间上、空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
10.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保险财产的价值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保险金额以内的部分,这部分已投保,保险人对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二部分是超过保险金额部分,这部分因未投保,故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由于保险人只对第一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称为“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11.比例赔偿方式:
在不定值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标的价值大于保险金额出现不足额保险时,通常采取比例赔偿方法计算保险赔偿金,就是按照保险保障程度进行赔偿,即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
其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
=
损失金额
×
保险保障程度,其中,保险保障程度
=保险金额
/
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100%(保障程度
≤
1)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应该以最大的诚意向对方提供影响做出签订和履行合同决定的、全部的实质性的重要事实,同时,还要信守对于合同的承诺、履行义务。
否则,受到损害的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宣布合同无效。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的表现形式主要为不告知、误告、隐瞒、欺骗四种。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根据其表现形式的不同将会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
各国法律通常规定,保险人有权宣告保险合同无效或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对保险条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保方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十分严格,保险人一概不承担赔偿责任,且宣告保险合同无效。
违反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定的法律后果: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合同解除权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①保险利益必须是明确的或可以实现的;
②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或可以估价;
③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
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①可以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
②可以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③可以限制赔偿额度。
3.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有着较大的不同。
第一,保险利益的确认依据不同。
第二,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第三,保险利益的变动不同。
4.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规定:
(1)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具备的条件
①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②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在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围内。
③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必须能够用货币衡量或计价。
(2)保险人履行损失补偿的限制
①保险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②保险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③保险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3)保险人履行损失补偿的形式
①现金赔付。
②恢复原状。
③更换。
④重置。
(4)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①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②比例赔偿方式。
③限额赔偿方式。
④免责限度赔偿方式。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是指代位原则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取得向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代位在保险业务中是指保险人代被保险人之位。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适用于重复保险情况下,由数个保险人共同分摊被保险人损失赔偿的业务处理,它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它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被保险人损失时,通过采取适当的分摊办法,在各保险人之间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够获得充分补偿,又不会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额外利益。
近因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因风险事故而受损,损失的近因是由承保风险所致,保险人予以赔付。
如果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不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近因原则的基本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顺序法,另一种是倒推法。
近因原则的应用分为单一原因和多种原因两类情况,即:
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多种原因发生造成的损失。
其中,多种原因发生造成的损失又分为三种情况:
①多种原因同时发生造成的损失
②多种原因连续发生造成的损失
③多种原因间断发生造成的损失
三、本章实训
(一)答案:
1.母亲与儿子之间是否存在保险利益。
由于世界各国在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原则和方法存在不同,对此问题回答的结果当然也有不同。
通常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有金钱利益原则、同意原则和混合原则,保险利益的表达方式有“定义式”和“例举式”。
英美法系国家采取“利益主义原则”采取定义方式表达,大陆法系国家采取“同意主义原则”。
2.英国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并未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本案哈斯与其母亲并不存在法律认可或保护的保险利益关系。
因此,英国上诉法院据此做出判决,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保险公司有理由解除合同。
3.对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我国保险立法采取的是“混合原则”,即限制家庭成员中关系的范围并集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确定,采取例举的方式表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如,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因此,本案如果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儿子可以为母亲投保人身保险。
(本案提示:
英国赡养老人法律规定特殊)
(二)答案:
根据挪威仲裁机构的分析,导致两船发生碰撞事故的根本原因,既不是战争,也不是不开航标灯,而是两船的航行过失。
最后,挪威仲裁机构裁定,造成“诺瓦号”秋“马格农号”这两艘油轮碰撞的近因是航行过失。
航行过失属于普通船舶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因此,碰撞损失应该由挪威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分析:
1.在两伊战争期间,两艘油轮没有开航标灯行驶,后发生碰撞事故。
导致本案两艘油轮相撞的原因有战争因素、不开航标灯、航行过失三个,且是间断发生,有新的原因介入。
经查勘检验,本案中的两艘油轮在夜间航行时不开航标灯,就是为了避免成为炮火轰击的目标。
可见,战争因素与不开航标灯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
但是,现代航海设备的发展已大大降低了航标灯的重要性,船舶在夜间航行,即使不开航标灯一般也能安全行驶。
因此,在本案中,尽管不开航标灯是战争因素的结果,但不开航标灯并不是造成船舶发生碰撞事故起支配作用的原因,即不是近因。
近因应是双方船舶互有过失。
2.根据挪威仲裁机构的分析,导致两船发生碰撞事故的根本原因,既不是战争,也不是不开航标灯,而是两船的航行过失。
2.人寿保险也称生命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或事件,在保险期间内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业务。
4.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障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发生医疗费用或因疾病、意外事故不能工作收入减少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
5.疾病是指由于人体内在的原因,造成精神上或肉体上的痛苦或不健全。
构成健康保险所指的疾病必须有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由于明显非外来原因所造成的;
第二,必须是非先天性的原因所造成的;
第三,必须是由于非长存的原因所造成的。
6.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的特有概念,是指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如90天、180天、360天等)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这一定期限保险人不予负责。
7.观察期也称试保期,在健康保险单中通常规定一个观察期(90或180天等)。
被保险人在观察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致收入损失和支出医疗费,保险人不负责,即观察期内所患疾病推定为投保以前患有,观察期结束后保险单正式生效。
8.免责期:
在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等人身保险中,免责期是指观察期;
在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中,免责期也称等待期,自被保险人失能之日起,持续失能不间断达到约定期间后,保险公司才开始给付失能保险金,此约定期间称为免责期,是免赔额的一种特殊形式。
9.残疾是指人体的组织或器官永久性地缺失,或者人体的组织或器官的正常活动机能永久丧失。
10.死亡即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
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
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
(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不可估价性;
(2)人身风险具有必然性、不可预测性、均衡性、分散性等多重性质;
(3)人身保险合同是给付性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规定较为特殊;
(5)人身保险产品具有多重功能;
(6)人身保险合同期限长,保险费采取均衡保险费。
随着经济社会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人们对保险产品的需求逐渐多样化,在具备传统的保障功能之外,人们还希望寿险产品具有投资储蓄的功能,适应人们新的保险需求变化,保险人开发了以下一系列新型人寿保险产品,其特点分别是:
(1)分红保险。
主要特点:
保单持有人作为与保险公司的利益共同体,不仅享有固定利率的利益,而且还享受直接参与保险公司经营利润的分配;
客户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保单价格较高;
保险金给付、退保金中含有红利等。
(2)变额人寿保险。
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保险的保障功能与投资功能高度统一;
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直接与投资回报率挂钩;
对投保人透明度高;
风
险由客户自担。
(3)万能保险。
主要特征是缴费灵活、保额可调整。
此外,每个保单持有人也有单独设立账户;
万能保险的经营透明度高;
该保险规定有保证利息;
有两种可供被保险人选择的死亡保险金给付模式。
(4)变额万能寿险。
其特点是将万能寿险的缴费灵活性和变额寿险的投资灵活性相结合,适合那些将寿险保单现金价值视为投资而非储蓄的人,保单持有人承担投资风险。
3.答:
年金保险是以生存为给付条件,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金额、方式,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是生存保险的特殊形态。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年金保险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缴费方式不同分为趸缴年金和期缴年金保险。
(2)按被保险人不同分为个人年金、联合年金和联合及生存者年金保险。
(3)按年金给付额是否变动分为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
(4)按年金给付开始时间不同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保险。
(5)按给付期限不同分为定期年金、终身年金和最低保证年金保险。
意外伤害是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伤害,亦即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
意外伤害包括意外和伤害两个必要条件。
伤害是指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伤害由致害物、侵害对象、侵害事实三个要素构成,三者缺一不可。
意外是就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的,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
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有以下三个必要条件,三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或支付了医疗费用;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健康保险合同中主要有以下特殊条款:
(1)观察期条款
(2)免赔额条款
(3)比例共保条款
(4)给付限额条款
、本章实训题
提示:
1.根据《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客户在投保重疾险或医疗险时,除了一般提示客户应该如实告知和让客户了解犹豫期的规定外,重点应提请客户注意产品特性和条款具体约定。
健康保险产品是具有较强风险保障功能的产品,既有定额给付性质的,也有费用补偿性质的。
定额给付性质的健康保险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与被保险人是否获得其他医疗费用补偿无关;
对于费用补偿性质的健康保险,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可能会相应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
请您注意条款中是否有免赔额或赔付比例的约定、是否有疾病观察期
约定。
如果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请您注意附加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不小于主险保险期限。
2.投保单的填写是保险企业业务流程的第一步,正确指导客户填写投保单是学生应训练的一项基本功。
本投保单以学平险为例进行练习,因为是团体保险,要重点对被保险人清单进行审核。
学生在实训时,要注意区别主险与附险,注意填写时的规范与准确。
第七章
政策保险与社会保险
1.政策保险是指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经济政策或社会政策目标,对于商业保险公司难以经营的险种给予一定保护扶持和引导而实施的保险。
2.农业保险是专门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或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财产损失保险。
3.出口信用保险是指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经济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
4.海外投资保险是承保被保险人因投资引进国政治局势动荡或政府法令变动所引起的投资损失的一种财产保险,也称政治风险保险。
5.社会保险是指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政府、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筹资,对劳动者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特定社会经济风险,暂时或永远失去工资收入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经济保障制度。
6.基本养老保险是指政府通过立法制度安排,以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为基础,在劳动者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达到法定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后,为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建立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在各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中基本养老保险都是最重要的项目。
政策保险的特点有:
(1)政策性是政策保险最突出的特点
(2)经营目的是为特定的产业政策服务
(3)政策保险业务经营有特色,表现在业务经营主体有特色、实施方式有特色、承保金额的确定有特色、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率有特色
政策保险的主要险种有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等。
政策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有:
(1)政策保险和商业保险一样,两者都是风险化解机制,都是保险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都要通过签订保险合同建立保险关系,都要遵循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
(2)商业保险是保险体系的主体和核心,政策保险在商业保险之后产生,政策保险弥补了由于市场失灵所导致的商业保险在某些产业领域的空白或短缺;
政策保险的实施不仅要依靠国家政策支持,还需要借助商业保险的力量,比如政府经常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网点众多、人员充足、经验丰富等优势委托其经办政策
保险业务。
政策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是:
(1)经营目标不同。
(2)经营主体不同。
(3)实施方式不同。
(4)保险费来源不同。
社会保险具有下列特征:
(1)立法强制性。
(2)责任分担性。
(3)保障的普遍性和广泛的社会性。
我国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有: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共性体现在:
(1)都是基于相同风险的集中与分散。
(2)都是对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
(3)都需要确定一个合理、充足的缴费率。
(4)处置的风险类别极其相似,提供的经济保障有部分相互重叠。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是:
性质、特点不同;
立法范畴不同;
保险费的筹集办法不同;
保险金支付办法不同;
管理体制不同;
保险对象和作用不同。
1.本题要求学生在掌握农业保险的特征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农业保险的困难,学生可以从其特点归纳出经营农业保险存在的困难。
主要从农业风险特殊性、巨灾性、不确定性、政策性等方面去分析给农业保险经营带来的困难。
2.本题要求学生在准确掌握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的概念及特征的基础上阐述两者在中国的现实意义,重点从它们的政策性及具体承保的对象的特殊性两方面去阐述。
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主要从两者承保风险的特殊性去考虑。
3.社会保险法在我国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保障立法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其意义重大,学生可以从立法从无到有的角度去了解其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这一制度被社会各界称为《社会保险法》的一大亮点。
先行支付是指在导致参保人员伤病的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向其工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关待遇,然后社会保险基金再向第三人或者用
人单位追偿的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个人在受到伤害时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