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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工作实施意见>
的通知》东大矿业﹝2017﹞19号文中,第5节第6条证件管理第(4)款“志愿辞职,因其他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件由安全科培训中心统一管理,定期销毁,不发给本人。
”,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规定》第35条。
(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投入存在的问题
1.4月21日夜班,12118轨道顺槽联络巷掘进工作面贯通期间无矿级领导现场监督。
2.矿井2017年安全费用支出列支“土地复垦、地质环境保护及综合治理安全方案报告”费用。
3.煤矿未按照有关规定将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开拓部署与采掘生产组织中存在的问题
1.12310采煤工作面地质说明书中所附液压支架选型依据的煤层倾角参数与实际不符。
(四)通风系统中存在的问题
1.矿井4月份需风量计算时未按照煤矿企业风量计算办法规定验算井下爆炸物品库及主要机电硐室风量,掘进百米漏风率系数选取不符合要求(应选取4%,实际选取2%)。
2.《12118(Ⅲ)切眼掘进工作面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中对待贯通的12118轨道顺槽(Ⅲ)通风管理及瓦斯检查措施未作出明确规定,措施中筑建挡风墙时间前后不符。
3.矿井密闭施工措施未按照AQ1044-2007的技术要求,对安装设计位置、施工安全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4.《12116原皮带顺槽密闭启封和排放措施》中2处轨道联络巷没有标注清楚风流经过路线。
(五)安全监控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中存在的问题
1.安全监控断电控制图未标注相关联断电的具体机电设备,电缆用途标注不清。
2.一采区避难硐室入口处CO2传感器悬挂在巷道顶部,悬挂位置错误。
(六)瓦斯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2118轨道顺槽(Ⅲ)启封密闭措施》中受排放气体影响撤人范围未包括12118(Ⅲ)切眼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
未预计巷道内积聚气体含量,未计算排放时间。
(七)水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2118皮带顺槽(Ⅲ)局部巷道内排水不及时,积水较多,影响人员通行。
2.井底泵房排水系统图未填写吸水井数量。
3.井底水仓入水口的水文观测监控探头、照明灯、水位标尺,安装在水仓入水口处栅栏里侧。
4.矿井《关于成立地测科的通知》文件未明确相应的地质、测量、防治水专职人员,防治水管理网络图不完善,缺少地测科及相应专职技术人员。
5.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缺少集团公司审批意见。
6.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标注不全,缺少对采动降深影响曲线的标注。
7.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缺少对矿井积水区的标注。
8.《12303轨道顺槽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对区域地层等要素叙述不完善,《12310采煤工作面回采地质说明书》缺少编号23-12的地质钻孔情况。
(八)防灭火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井上消防材料库缺少Mgcl2材料。
2.《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说明书》缺少会审人员签字,设计说明书中缺少工作面末采回撤期间防灭火技术方案内容。
(九)防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2118(Ⅲ)切眼掘进工作面耙装机卸料槽喷雾头方向未正对卸料口。
(十)顶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2116采煤工作面中部过老巷处老空区有碎矸窜入工作面材料道,未及时清理,该处一棵单体支柱初撑力为6MPa,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的11.5MPa。
(十一)机电运输中存在的问题
1.一采区回风巷(皮带巷)中部地段巷道积煤多,未及时清理,该处一个皮带托辊损坏,未及时更换。
2.12303联络巷11.4kw绞车配电点处保护接地不规范,局部接地极上部未露出底板,接地铜线未压制线鼻。
3.井下供电系统图中开关二次侧未标注负荷功率。
4.矿井12310采煤工作面设备安装后无绝缘电阻摇测和接地电阻摇测记录(现场已检测)。
5.西翼胶带输送机保护检查维护记录内容不全;
北翼皮带巷胶带输送机检查维护记录缺少皮带使用地点和名称的内容。
6.北翼皮带巷架空乘人装置未设置乘人间距提示。
7.矿井运输系统图未标注运输距离、轨道型号等参数;
主井井筒装备检查记录中缺少曲轨检修项目的相关内容。
8.北翼轨道巷上车场变坡点下使用卧闸代替挡车栏。
9.北翼轨道巷巷道中部为倾斜井巷串车提升,使用的两辆矿车防脱销装置损坏。
10.12118皮带顺槽(Ⅲ)掘进工作面(3月份施工)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3月1日-3日未按要求每天进行一次自动切换试验。
(十二)应急处置与救援中存在的问题
1.井下消防材料库缺少消防水带与消防支管连接的专用快速接头。
2.《12116采煤工作面过原皮带顺槽老巷安全技术措施》中原皮带顺槽老巷超前支护20米末端未明确人员严禁入内及悬挂警示标识。
3.一采区避难硐室入口处气幕及喷淋水幕未与压风管及供水管连接。
4.2017年火灾应急救援演练方案中无会审人员签字。
5.2016年雨季停产撤人专项演练方案未明确应急演练指挥部人员具体名单。
6.2016年井下火灾应急救援演练方案未明确灾害地点发生火灾时的避灾路线。
7.2017年火灾应急救援演练方案未明确火灾发生后应首先撤出作业地点人员的内容。
三、隐患问题查处情况
通过此次全面安全“体检”,共发现隐患问题41条,其中一
般隐患41条,重大隐患0条,未发现“五假五超”违法违规行为。
对矿井存在的“
(一)北翼轨道巷上车场变坡点下使用卧闸代替挡车栏;
北翼轨道巷巷道中部为倾斜井巷串车提升,使用的两辆矿车防脱销装置损坏;
(二)12118皮带顺槽(Ⅲ)掘进工作面(3月份施工)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3月1日-3日未按要求每天进行一次自动切换试验”2起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分别罚款3万元、2万元,共计5万元。
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41条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
本次体检共下达执法文书共计13份,分别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检查方案;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现场检查笔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立案决定书;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调查取证笔录(3份);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2份);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送达收执;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案件处理呈报书。
四、提出的措施、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职工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矿井要进一步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现场作业人员综合素质,要通过安全教育培训向职工灌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实际操作水平和处置应急事件的能力,使职工牢固树立生产必须安全的观念,从而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
(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构建安全责任体系
矿井要按照《山东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监察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各类岗位、工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以“职责定位+职责范围+职责清单”模式完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构建责任体系,并根据矿井生产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做到职责明确且全覆盖。
(三)为保障矿井合理的生产接续,提高掘进机械化生产水平
矿井开采煤层厚度较小,运输环节多且距离长,采煤机械化、运输机械化使用程度较高,但掘进机械化使用程度较低(4个掘进工作面全为炮掘),为保障矿井合理的生产接续,减轻工人的劳动强度,下一步应逐步推广提高矿井掘进机械化生产水平。
(四)严格对标新《煤矿安全规程》,认真抓好规程落实。
新《煤矿安全规程》实施以来,矿井在对标落实方面还存在差距,要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扎实落实、快速整改,确保达标合规。
对现场存在的与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不一致的,要抓紧对标整改,对于规程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要立即停止使用。
要进一步明确整改标准,对照新规程和《执行说明》等配套文件,对比新规程中变动的条款,结合煤矿实际情况,对标查摆、对标整改、对标落实;
要开展对照检查,以“体检”组发现的问题为牵引,积极对标排查、切实整改存在的违反新规程的问题。
(五)严格落实安全体检查出的各项事故隐患的整改,全面提高矿井的安全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
通过体检活动,对矿井的生产安全现状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排查,但由于矿井生产现场动态性和不确定性,要举一反三对体检组和自查出的事故隐患认真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制定可靠的治理措施,加对强重点专业和薄弱环节的管理,全面提高矿井的安全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五、应报告的其他内容。
无。
六、附件
表1:
安全“体检”基本情况表
表2:
正常生产煤矿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表3:
采煤工作面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2份)
表4:
掘进工作面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4份)
表1
企业名称
滕州市东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别
正常生产煤矿
经营性质
地方国有
设计能力
45万吨/年
检查时间
4月25日至4月27日
参与安全“体检”人员名单
姓名
单位
职称/职务
专业
签名
表2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依据
存在问题
整改要求
备注
一、证照情况
1
安全生产许可证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变更后以及改(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无
2
采矿许可证
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3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主要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符合《安全生产法》第24条、《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的规定。
二、机构和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符合《安全生产法》第21条、第24条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
防突机构及人员配备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置防突机构和人员,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4条、第27条规定。
非突出矿井
防治水机构及人员配备
设立地测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规定;
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83条规定。
矿井《关于成立地测科的通知》文件未明确相应的地质、测量、防治水专职人员,防治水管理网络图不完善,缺少地测科及相应专职技术人员。
责令改正
4
防冲击构
有冲击地压矿井设置专门的防冲机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8条规定。
非冲击矿井
5
人员培训
主要负责人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9条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的规定,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9条规定。
其他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安全生产法》第25条的规定,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1条、第13条规定。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关人员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2条的规定。
矿井《关于印发<
6
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持证上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有效期内,符合《安全生产法》第27条、《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条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复审,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
三、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
管理制度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地质灾害普查制度,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符合《安全生产法》第4条、《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
无
责任制
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符合《安全生产法》第4条、第19条、第43条,《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
无
托管煤矿管理
托管煤矿要严格安全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要求落实安全责任
非托管煤矿
生产计划落实情况
下达的本年度生产计划不得超能力。
技术管理
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落实技术管理职责。
矿井生产需要的资料、图纸齐全,并及时更新。
现场管理
加强现场管理,实现质量标准化达标,符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规定。
四、开拓部署与采掘生产
开拓系统
井筒数目及功能设施、主要巷道和专用回风巷、主要硐室布置合理;
满足通风、运输、行人等相关规定要求。
井筒数目及功能设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87条、第145条规定;
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3.1.7的规定;
主要巷道布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86条、第88条、第90条、第91条、第92条、第195条、第231条、第262条、第307条规定;
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6条规定;
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3.3规定;
主要硐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31条、第256条、第312条、第313条、第331条、第332条、第333条、第456条、第457条、第458条、第458条规定;
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第59条、第60条、第68条;
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4.3的规定。
采区巷道
采区巷道布置合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第195条;
第231条规定;
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6条、第23条规定。
开采顺序
煤层和工作面开采顺序满足瓦斯治理、防治水、防煤层自然发火要求,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第111条、第149条、第192条、第231条、第263条、第306条规定;
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2条规定;
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3.4.2的规定。
采掘工作面
矿井采掘工作面数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规定、《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发改运行〔2014〕893号)、《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5.1.2的规定。
采煤方法
淘汰巷采等落后采煤方法,采用有利于瓦斯、水害和煤层自然发火防治的采煤方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7条、第113条、第114条、第115条、第116条、第196条、第263条规定;
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9条规定;
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5.2.1规定。
12310采煤工作面地质说明书中所附液压支架选型依据的煤层倾角参数与实际不符。
超能力生产
矿井月产量按月度计划组织生产;
没有月度计划的,不得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12,符合《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
灾害严重矿井重新进行生产能力核定,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4部门《关于开展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5〕98号)规定。
7
四个煤量
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及安全(抽采、超前治理)煤量平衡,无“剃头下山”开采情况。
四个煤量的开采期符合《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23条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1条和第13条规定。
8
图纸
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等图纸按规定填绘,能反映实际情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规定。
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缺少对矿井积水区的标注。
9
采矿许可
依法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井巷煤柱留设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第123条规定。
10
回采工艺及设备
回采工艺及采掘设备先进、适用、可靠,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5.2.2、5.2.3的规定。
11
循环作业
坚持正规循环作业,确定合理的推进度,采掘进度与支护、通风、防突等工序相协调,保证各辅助环节及时跟进到位。
五、通风系统
通风系统
矿井通风系统能力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通风能力核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9条规定。
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硐室通风系统稳定可靠,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6条、第147条、第148条、第152条、第153条、第155条规定。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实行分区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
突出矿井通风系统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3条规定。
专用回风巷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
采掘工作面、硐室无不合理的串联、扩散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0条、第168条规定。
采区变电所、井下爆炸材料库、井下充电室实现独立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6条、第167条、第168条规定;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瓦斯抽采泵站应设在新鲜风流中,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8条规定。
采空区及时封闭,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4条规定。
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655条规定时,应采取相应的降温措施。
矿井4月份需风量计算时未按照煤矿企业风量计算办法规定验算井下爆炸物品库及主要机电硐室风量,掘进百米漏风率系数选取不符合要求(应选取4%,实际选取2%)。
通风设备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的规定。
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和各类保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9条、第160条和《煤矿主要通风机站设计规范》5.0.5、5.0.6、5.0.7的规定。
通风设施
风门、风窗、风桥、风筒、密闭等井上下通风设施安全可靠,施工位置、构筑质量和使用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4条、第155条规定,能满足防灾抗灾要求。
密闭墙应编号建档,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78条规定。
1.矿井密闭施工措施未按照AQ1044-2007的技术要求,对安装设计位置、施工安全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2.《12116原皮带顺槽密闭启封和排放措施》中2处轨道联络巷没有标注清楚风流经过路线。
风量
矿井和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地点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规定,应满足排放瓦斯及其他有害气体和降温需要。
矿井总进风量必须大于实际需要风量15%,符合《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规定。
风速
井巷中的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6条的规定。
无
通风阻力
矿井通风阻力应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
排风量在2万立方米/分钟以下的风井系统,通风负压不应超过2940Pa。
排风量大于2万立方米/分钟的风井系统,通风负压不应超过3920Pa。
定期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6条规定。
局部通风
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安装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4条规定。
局部通风机供电须实现“三专两闭锁”,主备风机自动切换,对旋风机两极均要实现瓦斯电、风电闭锁;
采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电的掘进工作面,须同时实现“三专两闭锁”。
突出煤层和石门揭煤掘进工作面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
临时停工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5条规定。
《12118(Ⅲ)切眼掘进工作面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中对待贯通的12118轨道顺槽(Ⅲ)通风管理及瓦斯检查措施未作出明确规定,措施中筑建挡风墙时间前后不符。
通风管理
通风报表、记录、图纸齐全完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第142条、第143条、第157条规定。
通风检测仪表齐全,检验、调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第141条规定,风表、光干涉甲烷测定器、催化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传感器、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井下粉尘采样器等由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检验。
无
六、安全监控及人员位置监测
安全监控系统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对矿井各重要场所瓦斯等相关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并可实现对矿井相关设备的自动化控制。
监控系统功能完善。
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89条、第490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4、9的规定。
。
安全监控装备
监测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传感器等设备齐全,安装设置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5的规定。
传感器
甲烷传感器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应准确,监控中心能实时反映监控场所瓦斯的真实状态。
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9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