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安全管理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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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施工单位各级安全机构应健全、安全专职人员配置和素质应满足施工生产需要。
第6条
建设方现场管理人员及监理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亲自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完善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
第7条
建设方现场管理人员及监理监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实行全面管理并承担全面落实责任;
项目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项目经理部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按要求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和具体实施措施;
健全完善安全基础设施,保障作业安全技术条件;
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决定权限范围内的安全奖惩;
按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规定,调查处理权限范围内的事故。
第8条
开展安全检查,建设方现场管理人员及监理应要求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各种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第三章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9条
安全生产
(1)施工单位在进场前,应在向基建处及监理单位送审的施工组织设计中,认真编写施工安全措施,措施要求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成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防火领导小组;
(3)加强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定期组织施工人员学习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提高思想认识,始终树立安全生产意识。
做好工人岗前培训和新工人上岗培训。
做到使每个工人明确自己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范。
(4)施工现场必须制作安全警示牌和安全警示条幅,要确保现场道路畅通,大型构件堆放整齐,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安全消防器材。
第10条
安全防护
(1)要做到“四口”防护:
在建项目的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必须用临时栏杆或盖板等加以防护;
(2)“五邻边”防护:
尚未搭设外脚手架的阳台边、楼层边、层面边、跑道两边、卸断平台外侧边必须设置1米高的双栏杆和安全网;
(3)安全通道:
施工人员及其他人员,在施工过程或上下班的进出口处,应设置专门的安全通道;
(4)高处作业:
对相关的高处作业,必须参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设计并搭置可靠的内外脚手架、防护网等,制订可行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5)防止机械伤害:
施工机械应严格按施工规范进行操作,配备安全装置,加强机械保养和维护,保证机械正常运转,对重点运输机械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相关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运转要有记录;
(6)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
第11条
临时施工用电的安全使用
施工单位应按照学校职能部门要求,向相关部门递交报告、办理手续、缴纳费用;
现场施工用电应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的要求进行布置和安排;
(1)配电间:
配电间必须按临时用电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安装,同时由培训合格的专业电工负责,并落实责任制,保证日常的维护和使用;
(2)现场用电设施:
配电箱应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要求,电线敷设按“三相五线制”的要求进行安装;
(3)机械用电:
机械用电应符合“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规定,并落实到专人负责;
(4)现场施工照明:
晚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潮湿等特殊环境的施工,应使用安全低压照明,照明专用回路应配置漏电保护。
第12条
消防防火
(1)严格控制动火作业:
为防止明火作业引发火灾,应履行动火报告,严格控制明火作业;
(2)木工房防火:
木工房是防火的重点区域,应及时清扫杂屑,严禁烟火,制作醒目警示,配备消防器材;
(3)材料仓库及资料室防火:
制订防火制度、责任到人,并配足消防器材;
(4)宿舍及办公室防火:
严禁随意用电用火,落实防火责任人;
(5)不得使用电器取暖或烧煮,不得随意随地焚烧杂物等;
(6)食堂必须远离山林、树木。
第13条
垂直运输机械
(1)塔吊安装必须有力矩限制器、限位器,吊钩和卷扬机必须有保险装置,钢丝绳需定期保养;
(2)塔吊安装完毕必须进行严格验收,并经安监部门检查核发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3)必须由专人负责塔吊指挥,指挥人员和司机必须持证上岗。
第14条
用工管理
(1)施工单位必须掌握所用工人的情况,不得收留和使用身份不明或身份证件不齐的人员,不得使用和收留历史不清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
(2)施工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禁止施工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克扣或者恶意拖欠工人工资。
第15条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1)出现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后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尽量采用声像资料进行保存,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及时上报,协助调查和处理工作,项目管理部的处理意见向基建处上报,努力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3)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基建项目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应进行公布;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基建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4)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16条
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为确保在施基建项目区域受到地质灾害、气候灾害、环境灾害影响时,能有效的减轻灾害给现场带来的灾难,能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搞好预防和预测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基建项目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项目部应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2)经理部全体施工人员,在自然灾害发生过程中都有参加防灾、减灾同自然灾害作斗争的责任;
(3)经理部成立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当基建项目辖区范围内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时,经理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即开始工作,应急预案启动;
(4)应急处理支持与反馈。
当防灾、减灾工作结束后,经理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教训,及时进行完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第四章
安全工作检查制度
基建处在基建项目施工阶段配合质监部门,牵头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定期对校区基建项目进行工程安全工作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落实责任人,确定整改时间,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解决。
第17条
施工前检查
(1)针对施工单位的检查:
项目部安全岗位责任制,施工单位对基建项目安全检查制度,项目施工管理机构人员的符合性和到位情况,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施工的专项方案及专家论证,大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安检部门检验批准情况;
现场文明施工准备情况;
(2)针对监理单位的检查:
安全监理岗位责任制,安全监理管理制度,对基建项目安全检查制度,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情况(内容、程序);
(3)基建处涉及施工安全方面工作情况的自查:
建设手续办理合规性,地下管线等施工作业环境资料的提供情况,针对现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前施工安全准备工作的检查情况。
第18条
定期检查
(1)项目部自查。
项目部每天组织一次巡查,各承包单位安全施工检查员要准时参加,接受现场管理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自我考评,并做好记录,对本施工专业的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督促落实;
(2)周检查。
每周建设方现场管理人员及监理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检查,参加安全检查人员包括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专业工长、专业电工、专职机械管理员等;
(3)月检查。
每月基建处工程科应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项目施工现场安全进行全面的检查,检查应形成完整的记录;
(4)检查应对照有关规范、标准进行,同时应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涉及安全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的审查;
(5)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进行归类,会商形成有针对的整改方案,逐一落实整改的责任人、措施、时间,在整改完成后逐一进行复查;
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问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整改验收前不得进行该部位或工序的施工。
第19条
日常检查
建设方现场管理人员及监理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违规作业等问题应即时向监理方、施工方反映,并作出限期整改的指令,通过监理例会纪要、监理通知等形式进行记录。
指令不免除施工方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所应承担的全部责任。
第20条
节假日前后检查
(1)节前节后,组织安全检查,加强工人安全防患意识,克服麻痹思想;
(2)节假日检查内容:
1)是否有值班安排;
2)各级是否认真进行安全会议和安全检查并形成记录;
3)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配备齐全;
4)现场是否有安全防护措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完好;
6)生产设备及安全设施是否有带兵运行和超负荷进行现象;
7)重大危险源现场监控是否运行正常;
8)是否有各类突发时间应急救援预案;
9)现场是否发现安全隐患;
10)配用电情况是否运行良好;
11)班组工作环境是否整洁;
12)现场外包施工是否监管到位;
13)生活区用水、用电、用气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第21条
事故隐患的整改和处理
整改是安全检查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检查结果的归宿。
如果光有检查和记录,没有整改、消缺和记录,等于0,等于没检查。
长此以往会造成更大的隐患和问题。
(1)对检查出来的隐患和问题仔细分门别类的进行登记。
登记的目的是为了积累信息资料,并作为整改的备查依据,以便对施工安全进行动态管理;
(2)查清产生安全隐患的原因。
对安全隐患要进行细致分析,并对施工存在的问题进行纵向比较,找出“通病”和个例,发现“顽固症”,个体问题具体对待,分析原因,制定对策;
(3)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
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发出整改通知单,以便引起班组的足够重视。
对容易造成事故重大的安全隐患,检查人员就责令停工,被检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
整改时要做到“五定”即“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实施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验收人;
(4)进行责任处理。
对造成隐患的责任人要进行处理,特别是对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的单位进行处理。
对于违章操作、违章作业行为,必须进行批评指正;
(5)整改复查。
各班组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后要及时通知现场管理部派人进行复查,经复查整改合格后,进行销案。
第22条
施工安全管理实行报告制度
(1)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现场项目管理部必须即时向相关领导报告;
(2)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导致隐患持续存在的,建设方现场管理人员应及时指令监理单位发出施工暂停令,同时报告相关领导;
(3)建设方现场管理人员对于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行为、监理单位的监理安全行为应进行记录;
对于严重失职或不称职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人员应报告相关领导按合同相关规定予以更换。
第23条
安全验收
(1)基建项目安全验收是安全检查的一种基本形式,其目的是不让不合格产品、设备和有隐患的设备使用到施工现场,保证施工现场的生产作业安全;
(2)安全验收必须有相关人员(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机电工程师和库管)到场一起进行验收,所有验收,必须办理书面确认手续,否则无效。
必须坚持“验收合格才能使用”的原则。
第五章
附则
第24条
各项目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内部安全生产管理。
第25条
本制度规定条款如与国家的法规、规程相抵触,按国家的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26条
本制度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27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