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届世界技能大赛参赛集训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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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集训工作安排。
集训工作包括训练和阶段性考核。
中国组委会将组织开展集中阶段性考核。
2018年9月启动集训工作;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选手的首次选拔考核;
2019年3月底前,完成参赛选手的最终选拔考核;
2019年8月中旬前完成全部集训工作,做好出国参赛各项准备。
第二部分集训工作组织机构
五、中国组委会。
负责集训工作的统一领导,对训练、选拔考核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下设秘书处、技术支持组和服务保障组等机构。
其中,秘书处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负责集训工作的统筹管理和组织协调。
技术支持组设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负责集训工作的技术指导。
六、集训主管部门。
牵头集训主管部门按照中国组委会统一要求,负责牵头项目集训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其他集训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本地区(行业)相应项目集训工作的组织管理。
各集训主管部门均应承担对本地区(行业)所辖集训基地集训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提供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支持,解决集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为集训基地正常运转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和条件。
牵头集训主管部门应安排专人作为联络员,承担与中国组委会和所辖各集训基地、专家组长以及与其他集训主管部门的沟通和联络工作。
联络员应相对稳定,保持工作连续性。
七、集训基地。
牵头集训基地在其集训主管部门领导下,承担集训主要工作任务,负责参与集训工作方案制定、集训专家组组建,沟通、协调其他集训基地落实集训工作安排;
对集训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其他集训基地按集训工作方案安排,承担相应工作任务。
集训基地均应按职责为开展集训工作提供必需的保障和支持,包括训练设备、技术保障,以及集训各项安全、后勤保障并配备专人负责落实;
及时向集训主管部门汇报集训工作情况;
按照第45届世赛技术要求,加强集训基地建设。
八、专家组。
负责集训相关技术工作。
(一)基本构成。
专家组一般由1名专家组长、若干名技术指导专家、1名翻译和1个教练组构成(统称为专家组成员)。
专家组原则上不超过9人,须根据实际工作安排,明确每位成员的职责分工。
(二)人员产生。
专家组长由中国组委会依据《世界技能大赛参赛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遴选确定。
技术指导专家及教练由行业协会、集训主管部门、集训基地、专家组长推荐,经专家组长初审并提出初步人选,由牵头集训主管部门商其他集训主管部门后,报中国组委会审定。
中国组委会可从各地区(行业)推荐人选中通过遴选,安排专家组成员。
翻译人选由专家组长、牵头集训基地共同推荐,经本人所在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由中国组委会遴选确定。
(三)工作职责。
专家组按照中国组委会要求,在牵头集训主管部门的日常组织管理下,开展集训技术工作。
1.专家组长。
负责专家组成员提名;
及时了解并掌握世赛技术要求,把握集训方向,及时将所获得的技术信息分享给专家组成员;
研究世赛技术要求,提出集训工作基本思路;
商集训基地组织编制集训工作方案、考核技术文件及试题;
与集训基地沟通协调集训工作方案的技术保障问题;
组织安排集训具体工作;
及时与集训基地沟通集训情况、研究解决集训问题,向集训主管部门和中国组委会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反映存在问题;
总结集训工作情况。
2.技术指导专家。
按照专家组长要求,参与制定有关集训工作方案;
根据集训工作方案和专家组长安排,按模块或工作流程等,负责集训技术指导工作,参与考核技术文件和相应试题的编制;
向专家组长报告集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建议。
3.翻译。
负责协助专家组长进行集训的日常对外交流工作,关注世赛论坛信息并及时传达和回复;
搜集、整理、完善项目资料(包括专业术语、基本业务知识、竞赛试题、设施设备需求、竞赛规则和要求、技术标准、评分标准、安全卫生要求、新动向和变化)并及时提供给项目专家组;
翻译与世赛相关的各种外文资料;
做好项目对外交流时的翻译和联络工作;
世界技能组织抽签改变翻译所负责的项目后,参赛注册翻译应及时与原翻译做好工作对接,学习掌握新负责项目相关要求,与新负责项目专家组、集训基地加强沟通和磨合;
大赛前及大赛期间,做好赛题、场地清单等资料翻译工作,做好比赛期间的交流翻译,协助做好比赛期间交通和日程安排及赛前准备工作;
总结工作经验并向中国组委会报告。
4.教练组。
设教练组长1名、教练若干名。
教练组长按照集训工作方案要求具体组织选手训练;
跟踪掌握选手技术技能、综合素质等各方面发展变化情况;
及时向专家组长反映训练中的技术问题,对集训工作方案提出意见建议;
总结训练工作情况;
协助集训基地做好选手各项安全保障工作。
教练应根据集训工作方案和教练组长安排指导选手训练;
及时向教练组长反映训练中的技术和安全保障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九、选手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
集训期间,选手所在单位经与专家组、牵头集训基地协商,可派遣人员参与选手日常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选手选派地区(行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作为选手主管部门,应明确1名负责竞赛工作人员作为领队,了解集训动态,按程序反映相关问题。
中国组委会组织牵头集训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及各项目专家组长签署《第45届世界技能大赛参赛集训工作承诺书》(以下简称《集训工作承诺书》,见附件1)。
牵头集训主管部门可参照《集训工作承诺书》内容、形式,结合具体情况编制相应《集训工作承诺书》,分别组织集训基地、专家组成员、选手及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领队等签署。
第三部分训练工作
十、集训工作方案。
训练工作分日常训练和强化训练两个阶段。
日常训练指自集训工作启动,到确定最终参赛选手阶段性考核之前的训练;
强化训练指确定最终参赛选手阶段性考核之后,到出国参赛之前的训练。
集训工作方案包括集训框架方案、日常训练方案、强化训练方案和相应的阶段性考核工作方案。
集训框架方案应重点明确训练目标、各方职责、时间和内容安排、训练方法安排、相应阶段性考核基本安排、技术支持等内容。
集训基地和专家组长名单公布后,专家组长应及时了解集训基地实际情况,本着优势互补原则,制定集训框架方案(方案模板详见附件2),明确各方所承担任务,经与各集训基地沟通,在集训启动会召开后30日内,由牵头集训主管部门商其他集训主管部门后,报中国组委会秘书处审定。
首次阶段性考核前的日常训练方案应在集训启动后30日内,由牵头集训主管部门商其他集训主管部门后,报中国组委会技术支持组备案。
其他阶段日常训练方案、强化训练方案和阶段性考核方案,根据各阶段训练考核安排,均应提前至少30日经牵头集训主管部门商其他集训主管部门后,报中国组委会技术支持组备案。
经中国组委会同意,由牵头集训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印发该项目相关工作方案至各有关单位。
集训工作方案将作为评估牵头集训基地和专家组长工作、检查集训工作落实情况以及处理集训期间争议的依据。
十一、训练工作内容。
应结合集训项目、选手的特点合理安排,充分体现科学训练的基本原则。
各项目应按照世赛技术要求和本项目训练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安排训练内容。
其中,日常训练和强化训练阶段的训练重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技术技能训练。
按照世赛本项目技术文件等要求,结合本项目技术技能基本要求,对选手进行全面的技能训练和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辅导,促使其达到各阶段技能训练目标。
强化训练阶段,应充分吸收世界技能组织公布的最新技术要求内容,对选手进行针对性训练。
专家组应会同集训基地创造条件,使选手尽早熟悉比赛设施设备性能。
(二)综合素质训练。
1.加强思想教育。
各项目应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奋斗精神融入集训工作方案,采取切实措施,提高选手思想素质和道德水平。
2.强化规则意识。
各项目应进行竞赛规则、规范培训,将竞赛规则、操作规范、安全健康等融入训练和阶段性考核,使其成为选手工作习惯和必须遵守的要求。
3.加强心理训练。
各项目应加强选手心理培训,提供心理咨询、测评和疏导。
4.加强应变能力训练。
各项目在训练过程中,应结合世赛技术要求,对选手进行各类突发事件应变能力训练,包括设备、设施、环境改变,工具、材料及试题等临时变化,以及其他方面突发情况应变能力的训练。
同时,注意加强选手抗压能力及技能水平稳定性的训练(应变能力模拟训练表,见附件3)。
5.加强选手自我管理能力训练。
专家组应注意发挥选手的主观能动性,倾听并吸收选手意见,共同确定训练目标,研究解决训练中的问题。
鼓励选手主动思考,按照集训工作方案,参与制定部分具体训练计划,合理规划时间,检查、管理训练工具和设备,提升选手自我管理能力。
6.加强体能训练。
专家组根据项目特点和选手自身情况,科学合理制定体能训练计划,提高选手体能,满足参赛要求。
7.开展交流能力和英语训练。
在训练过程中,专家组要注意对选手进行必要的英语和外事礼仪训练,使选手掌握对外交流的基本常识和方法。
8.加强适应性训练与团队磨合。
在强化训练阶段,要充分了解比赛地气候特点、生活饮食和风俗习惯,以及时差和公共安全等情况,并在赛前组织适应性训练。
专家组长、翻译和选手要加强团队磨合训练,强化团队意识,增进了解,提高团队参赛协同配合能力。
十二、训练工作形式。
可根据项目实际和训练工作需要,采取集中与分散训练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为增强选手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可采取异地走训等灵活多样的形式。
训练所采取的形式应遵循各阶段训练工作方案的安排进行,在集训基地的集中训练应为主要形式。
十三、训练工作要求。
训练期间,专家组、集训基地及集训主管部门要达到以下要求:
(一)专家组。
1.结合自身实际确定训练总体目标,明确体现在集训工作方案中,并分析实现目标的优势和问题。
已参加过世赛的项目,力争参赛成绩保持稳定或有所提高;
新参赛项目,力争取得优胜奖或更好成绩。
2.将总体目标细化、分解到训练各环节中,形成具体的、可操作的目标,并使选手清晰了解各阶段的目标要求。
3.合理安排训练节奏、训练内容和训练形式。
4.在专家组长带领下,尽快使选手和专家组融合成工作团队,帮助选手适应训练生活、训练节奏,产生团队归属感。
5.掌握了解每位选手的技能水平及综合素质特点,据此制定相应的训练目标和方法。
参赛选手选拔结束后15日内和强化训练后期(2019年6月下旬至7月中旬),各项目专家组须通过牵头集训主管部门向中国组委会技术支持组报送选手技术分析材料,为中国组委会开展技术分析提供相关依据。
6.教练组长根据本项目实际,安排教练在每天训练结束后,及时填写选手集训日志,并让选手在日志中填写每天训练的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使其认识不足并改进提高。
训练过程中,也可根据项目特点安排相应测验,并将成绩记录在当天的集训日志中,但不计入阶段性选拔考核成绩。
7.教练在日常训练中,应按照本项目世赛技术要求,以及各阶段日常训练工作方案,针对每位选手特点,进行补充性、提高性训练。
应注意培养选手良好的职业规范和遵守规则意识,及时纠正选手违反竞赛规则、操作规范和安全健康要求的行为。
应听取选手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教练组长反映。
来自其他集训基地的教练,应将训练有益经验和做法应用到本单位的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发挥引领作用。
8.为保证实现训练目标,专家组长应保证不少于集训工作1/4的时间在现场指导选手训练,并根据训练各阶段工作需要,各有侧重,合理安排。
其他专家组成员应根据专家组长安排,到集训现场工作。
(二)集训主管部门及集训基地。
1.集训主管部门应安排专人掌握了解所辖各集训基地的训练工作动态,特别是存在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并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提供支持保障。
2.牵头集训主管部门应掌握了解各集训基地间配合情况及全面的训练工作动态;
主动与其他集训主管部门沟通、协商解决训练期间出现的问题;
通过联络员及时向中国组委会反映训练工作动态及重大问题,向其他集训主管部门和牵头集训基地传达中国组委会相关工作要求。
其他集训主管部门应及时与牵头集训主管部门沟通训练工作信息。
3.集训基地应根据集训工作方案安排,做好训练各阶段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场地等方面保障。
4.牵头集训基地应主动与专家组、其他集训基地沟通,掌握了解训练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解决;
及时帮助专家组落实相关走训、阶段性考核等工作安排;
落实训练技术及后勤保障;
认真听取其他集训基地的意见建议,与专家组协商后进行必要调整;
及时向牵头集训主管部门反映训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意见建议。
第四部分阶段性考核
十四、考核阶段划分。
各项目安排两次阶段性考核。
第一次阶段性考核按成绩排序,原则上保留不超过一半选手,特殊项目经中国组委会批准,可不少于3人(团队项目不少于2队)。
第二次阶段性考核确定最终1名(1队)参赛选手。
第二次阶段性考核成绩排名第2的,作为备选选手。
备选选手应与参赛选手共同进行强化训练阶段的训练。
有条件的单位,可安排备选选手观摩第45届世赛。
十五、第一次阶段性考核组织工作。
由各项目牵头集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集训主管部门成立阶段性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阶段性考核工作。
考核领导小组设以下工作机构:
(一)办公室。
设在牵头集训基地,承担阶段性考核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沟通协调等工作。
(二)裁判组。
专家组长担任裁判长,裁判员由技术指导专家和选手单位选派人员(来自同一单位的裁判员应为1人)组成。
裁判组由专家组长负责组建,按照公平公正原则,负责阶段性考核裁判工作。
如确需第三方裁判(含专家组技术指导专家)参与执裁的,须由裁判长事先提出具体人选和裁判员工作分工方案,报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考务工作可由裁判组承担或在确保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由保障组承担。
(三)保障组。
承担阶段性考核任务的集训基地应安排相关工作人员组成保障组,为考核工作提供技术保障和后勤服务。
(四)监督仲裁组。
由牵头集训主管部门会同阶段性考核承办地区(行业)集训主管部门组成监督仲裁组,对考核全过程实施监督,对相关争议提出仲裁处理意见,报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在第一次阶段性考核过程中,中国组委会将派员巡视、监督和指导。
十六、第一次阶段性考核工作方案。
第一次阶段性考核工作方案(以下简称第一次考核方案)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考核领导小组组成及责任分工。
(二)裁判组构成(含是否有第三方裁判)与分工。
(三)考核轮次(可一次完成,也可安排多次)、时间及地点安排。
(四)考核命题方式(含各轮次技术文件公布时间、试题确定方式等)。
(五)成绩构成(各模块、轮次分数权重及成绩汇总方式,出现成绩并列时的处理方式)。
(六)考核规则、考核纪律和违规处理等要求。
考核规则应参照世赛竞赛规则相关规定,按照《第45届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竞赛技术规则》及本指导意见基本要求制定。
(七)技术点评安排。
裁判长应将第一次考核方案征求全体裁判员意见,报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在不晚于本次阶段性考核前30日公布,并由考核领导小组报中国组委会技术支持组备案。
方案一经公布,原则上不得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再次征得各参与方同意且经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并报中国组委会备案。
十七、第一次阶段性考核实施。
(一)技术文件。
即本阶段考核的具体实施方案(含安全健康的具体要求,本阶段考核具体的裁判人员名单,设施、设备安排及清单、试题和评判标准及评分流程、加试办法等内容)。
专家组长应按照第一次考核方案和世赛各项目已公布的最新技术文件(考核时尚未公布技术文件的项目,可按照往届世赛技术文件,并结合第45届世赛最新技术思路、样题)要求组织编制。
本阶段考核技术文件最迟不晚于考核前15日公布。
考核前可对试题内容进行不超过30%的修改,并参照本项目世赛最终试题确定的时间和程序,由专家组长主持会议,经裁判组全体讨论确定最终考题。
确实不能提前公开的试题,应不晚于考核前15日向选手公布考核基本思路,并由考核领导小组组织专家按照全国选拔赛本项目试题保密措施要求,结合国内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要求和本阶段考核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保密工作程序,确保阶段性考核的公平公正。
(二)考核内容及成绩构成。
阶段性考核内容以技能考核为主,并体现世赛竞赛规则及安全健康相关内容要求。
选手各模块(部分)分数之和构成本次考核成绩,如本阶段考核为一次完成,本次考核成绩即为本阶段考核最终成绩;
如本阶段考核为多轮次进行,则由专家组长确定各轮次考试成绩权重,相加后作为本阶段考核最终成绩。
考核成绩如出现并列,应通过加试或按模块权重优先级等方式确定选手排名顺序,加试处理方式应在第一次考核方案中确定并公布。
选手日常训练成绩不得计入阶段性考核成绩之中。
本阶段考核成绩不带入第二次阶段性考核。
鼓励各项目在第一次阶段性考核期间使用全国选拔赛信息管理系统开展评分工作。
(三)集训主管部门及集训基地要求。
阶段性考核期间,各集训主管部门和集训基地均应服从考核领导小组领导,按照第一次考核方案要求做好相应组织保障工作,公平公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应遵守考核纪律,遇到问题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反映、解决。
不得干预专家组、裁判组的正常工作。
(四)裁判工作要求。
阶段性考核的裁判及成绩评定工作,应在专家组长带领下,本着公平公正原则,由裁判组实施。
1.为保证比赛公平公正,专家组长作为阶段性考核裁判长,应严格把握相关评判标准。
2.选手选派地区(行业)的裁判,应按照第一次考核方案和阶段性考核技术文件要求,在评判中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裁判长负责组织裁判工作,但不得参与评分。
如裁判组内出现技术性争议,裁判长有裁决权。
3.考核纪律。
裁判组成员、选手及其他相关人员在阶段性考核时如出现违规行为,按照本《指导意见》第五部分有关违规规定及本项目阶段性考核竞赛规则处理。
(五)监督仲裁。
监督仲裁组要对考核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接受相关申诉并进行仲裁。
各项目阶段性考核地应采取相应措施(如安装摄像头,实施24小时无盲区监控录像等。
录像资料至少须保存半年,以备查),对阶段性考核实施全程监控。
(六)成绩公布。
各项目阶段性考核成绩经裁判组审核且无异议的,裁判组全体成员(或专家组长)在《第45届世界技能大赛选手集训阶段性考核成绩表》(以下简称《成绩表》,见附件4)签字后,由专家组长当场宣布考核成绩。
(七)技术点评。
本次选拔考核结束后,专家组长应组织本阶段参加考核的全体选手和有关人员开展技术点评和成绩分析。
全面分析本次考核工作技术准备、组织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听取意见建议,完善下阶段训练工作。
技术点评的基本要点如下:
1.考核内容和目的。
本次考核模块(任务)的构成,各模块之间比重以及各模块安排的主要目的。
2.成绩分析。
总体成绩状况与分析,每位选手技能水平状况与分析,特别是目前技能水平与前期选手技术水平的比较分析。
3.存在问题。
考核过程中反映出的训练安排、选手自身存在的问题,以及目前集训过程中存在的主客观问题等。
4.下一步安排。
结合考核存在的问题,明确下一阶段训练重点、难点以及相关问题的改进措施。
本次阶段性考核结束后,技术点评报告由专家组长签字,与《成绩表》一并报中国组委会技术支持组。
十八、第二次阶段性考核。
第二次阶段性考核为确定最终参赛选手的阶段性考核。
中国组委会将组织有条件的项目开展相对集中的阶段性考核。
确需增加考核轮次的项目应按要求提前做好相应安排。
(一)增加考核轮次安排。
增加轮次成绩的总权重不超过本次阶段性考核成绩的30%。
所增加的轮次、各轮次具体成绩权重,以及其他相关安排,比照第一次阶段考核的要求组织实施并提前公布。
增加轮次应在2019年2月底前完成。
(二)集中阶段性考核。
2019年3月,中国组委会将组织开展集中阶段性考核,具体方案另行公布。
期间,将继续使用全国选拔赛信息管理系统开展考核相关工作。
第五部分争议及违规处理
十九、集训期间监督检查及问题反映。
中国组委会秘书处、技术支持组随时接受各方对集训工作情况反映,并将派员巡视和检查各项目集训工作,了解和处理集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参与集训的各方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发挥监督作用。
对发现的问题可通过选手的领队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的程序逐级反映。
二十、违规处理。
(一)违规处理范围。
选手、专家组长、专家组成员及裁判员、集训基地人员、选手所在地区(行业)领队、集训主管部门人员等,出现违反本《指导意见》和各项目技术文件中规定的相关竞赛纪律或其他有碍竞赛公平公正的行为,依据本《指导意见》第二十条第二、三款相关规定处理并记录。
(二)违规处理办法。
1.选手在集训期间出现违规行为,专家组长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或组织全体专家组成员(阶段性考核期间组织全体裁判员)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牵头集训主管部门(阶段性考核期间报考核领导小组)。
如有必要,由牵头集训主管部门(考核领导小组)报中国组委会。
2.专家组成员(裁判员)在集训期间出现违规行为,由牵头集训主管部门(阶段性考核期间由考核领导小组)商其他集训主管部门、专家组长(裁判长)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国组委会审定后实施。
3.集训主管部门和集训基地人员、专家组长(裁判长)集训期间出现违规行为,由牵头集训主管部门(阶段性考核期间由考核领导小组)先行调查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