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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当代中国的“权利宣言书”22--24

全民学习《民法典》宣讲稿材料--要点解读:

民法典是当代中国的“权利宣言书”

(1)“典”特征

通观历史上的立法可以发现,能够被命名为“法典”的法律,大体上有三个明显的特征:

一是该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十分重要;

二是该立法体系庞大,法律制度规模大,法律条文在当时的社会是最多的;

三是立法者要突出该法的体系性,强调立法的逻辑和规律。

我国民法典就是因为符合这三个方面的特征,才被定名为“法典”。

(2)“典”结构

民法典按照“总—分”结构,形成由总则、物权、合同等构成的完整体系,各分编也在一定的价值和原则指引下形成了由概念、规则、制度构成的、具有内在一致性的整体,实现了形式的一致性、内容的完备性以及逻辑自足性,分别形成自成体系又密切联系的人格权编、物权编、合同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3)“典”编撰

编纂民法典采取“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

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

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后,再与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4)“典”意义

民法典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是当代中国的“权利宣言书”,它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全民学习《民法典》宣讲稿材料--要点解读《民法典》考点解读:

总则篇

民法典将民法总则整体纳入,作为民法典总则编,共10章,204条,基本保持了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的最后。

(1)总则的总领地位。

总则编统领各分编,指的是总则编中确立的一般原则、一般规则,对于各分编具有统辖的效力,分编中的制度适用必须遵从总则的规定。

各分编是总则的进一步展开,是总则原则和规则的进一步细化。

(2)完善监护制度。

针对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总则编及时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民法总则》第34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34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全民学习《民法典》宣讲稿材料--要点解读《民法典》考点解读之物权法篇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在《物权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1)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民法典》第35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强调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民法典》第346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民法典》第286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3)增加“居住权”。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①居住权的设立方式:

书面合同+登记

遗嘱

②居住权的属性:

专属权:

为特定人设定的权利,旨在解决有所养的问题,因此不能让与和继承。

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

用益物权:

原则上只能居住使用,而不能出租,但是当时约定的除外。

全民学习《民法典》宣讲稿材料--要点解读《民法典》考点解读之婚姻家庭篇

对方婚前隐瞒病情该不该介意?

婚姻中对方欠的债你有没有义务还?

离婚怎么离?

……这些婚姻家庭的“烦心事”,民法典给出了答案。

(1)重大疾病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不再将疾病列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将由此导致的无效婚姻改为可撤销的婚姻,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结婚权利的保障和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这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2)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强化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对家庭和弱势群体实施倾斜性的保护,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的人文关怀,同时也对促进夫妻关系朝着更加平等的方向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3)增设离婚“冷静期”制度。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冷静期制度的设立,对防止冲动离婚,维持家庭稳定起到了重要的缓冲作用。

《民法典》考点解读之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共计526个条文,几乎占民法典1260个条文的“半壁江山”,可谓“浓墨重彩”。

合同编共分为三个分编——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紧跟新时代的步伐,积极回应社会生活的热点问题,可谓亮点纷呈!

(1)规制“霸座”等不良行为。

《民法典》第815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

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近年来,列车上“霸座”“霸铺”频现,民法典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运。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条件运输旅客。

运用法律手段来制裁此类违法行为。

(2)确立情势变更制度。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遭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诸多合同难以履行,既属于不可抗力,也有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情势变更为解决当下问题提供制度出路。

(3)确立电子合同订立规则。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的发展,完善了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规则,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即告成立。

《民法典》考点解读之人格权篇

民法典最大的亮点无疑是人格权的独立成编。

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还从根本上满足了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幸福生活的需要,回应了人格权保护在网络信息时代所面临的各种挑战。

人格权编有哪些亮点?

(1)确立了人格权许可使用的一般规则。

《民法典》第993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民法典不仅承认了个人有权许可他人对其人格利益进行利用,而且该条还划定了可以许可使用的人格利益的范围,这就适应了大数据时代的要求。

(2)增加对声音的保护。

《民法典》第1023条第2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声音日益重要。

民法典承认了声音作为一种新型的人格利益,以适应未来人格利益发展的需要。

(3)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深度伪造以换脸技术为典型。

伪造他人形象用于色情影片、广告宣传等的案例,给受害人造成严重损害。

“AI换脸”可以随意替换视频角色面部,形成“只需一张照片,出演天下好戏”的状况,人格权编专门作出禁止规定。

(4)垃圾短信侵犯隐私权。

明确将个人私人生活安宁规定在隐私权之中,禁止针对他人发送垃圾短信、垃圾邮件侵扰个人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禁止非法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非法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非法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有利于保障社会生活的安定有序。

《民法典》考点解读之高空抛物责任的认定

“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频发,“头顶上的安全”引发社会关注。

对此,民法典作出针对性规定,完善高空抛物坠物相关规则。

(1)立法态度及第一责任主体规定。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表明立法态度,确立了原则上应由侵权人承担责任的规则。

(2)物业服务企业也是责任主体。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3)公安等机构有调查义务。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致力于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综合施策。

对于造成损害后果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对责任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还需要明确建筑物管理人、直接责任人等多种主体责任,做到多管齐下,共同发力。

《民法典》考点解读之继承权

继承,关系着自然人死亡后财产的传承,事关千家万户。

从妥善管理遗产,到减少遗产纠纷,民法典在继承编中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1)录像、打印等遗嘱形式被认可。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3)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对各种情形下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

遗产管理人的协调可以有效减少各方争执,满足多元化遗产分配需求,利于社会稳定。

全民学习《民法典》宣讲稿材料--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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