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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上的所有权,是对所有物的完全支配权。

《法国民法典》第544条把所有权界定为“对于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德国民法典》第903条则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围,物的所有权人可以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

”所有权的绝对性受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由此形成所有权相对性的理念。

各国民法纷纷确立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如《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

“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义务;

明显地滥用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日本民法典》在1947年修订时增加了一条基本原则:

(1)私权应服从公共福利;

(2)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时,应恪守信义,诚实实行;

(3)不许滥用权利。

(2)限制契约自由

契约自由是资本主义法律精神的核心之一。

现代民法对契约自由进行了限制的规定,需要契约容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同时以日益增加的格式合同进行法律规制,并在劳动领域推行集体契约。

如《瑞士债务关系法》第2条规定:

“以不能或不法或违反善良风俗为容之契约,无效。

”德国1976年的《普通合同条款法》,英国1973年的《货物供应格式条款法》和1977年的《不公平合同条款法》等法律强调格式合同提供方的义务和责任。

(3)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

现代工业发展带来的工业灾害、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现象,引发了大量的侵权纠纷。

现代各国民法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在工伤、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领域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有效保护现代社会的弱势群体。

四、论述题

答:

1.制定民法典是大多数国家的经验

民法典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现代世界各国虽然法律传统有别,法律形式不同,但重视通过民事立法的完善促进社会经济的进步,则是相同的。

人类历史上的三次民法典编纂热潮都满足了不同时代对民事法律的需求,推动了社会的发展。

经历了6世纪罗马法编纂的第一次热潮,以及19世纪始末欧洲民法典编纂热潮,世界各国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了第三次民法典编纂热潮,诞生了1992年的新《荷兰民法典》、1994年的《俄罗斯民法典》、1994年的《蒙古民法典》、1996年的《越南民法典》、1996年的《哈萨克斯坦民法典》、1996年的《吉尔吉斯斯坦民法典》、1998年的《土库曼斯坦民法典》等大量民法典。

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和法治进程呼唤着民法典的诞生。

2.制定民法典是我国当前的重大立法任务

中共十五大报告已经确定要在2010年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迄今,宪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已制定了成文法典,唯独民法未制定法典。

现有的民法通则和民事单行法毕竟不能起到民法典的作用,许多重要的民法制度欠缺,这种情况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要求。

中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制定自己的民法典。

制定一部既符合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又符合法律发展潮流的,与国际社会相沟通的、完善的、现代化的民法典,是我们现在所面临的重大立法任务。

3.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已经具备

制定民法典的社会经济条件是较为稳定的社会经济体制。

我国自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领域实行一系列深刻的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社会生活面貌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达到相当的规模,各种市场均已形成,如生产资料市场、消费品市场、劳动力市场、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技术市场等等,各种经济关系、各种社会问题大体上都表现出来了。

现在是制定民法典,巩固改革发展成果的时候了。

自恢复法制建设以来颁布的为数众多的民事立法为制定民法典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我国已经制定了确立民法典基本原则和框架的《民法通则》,在重要的民法领域制定了民事单行法,如《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也正在制定中。

恢复法制建设以来的法律教育机构,培养和造就了一大批民法立法、司法、律师实务和理论人才。

全国法律院校和法学研究机构中的民法学教学、研究力量,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智力支持。

民事审判、检察和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各级人民法院建立了民事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房地产审判庭等民事法庭,审理各类民事案件,有了一支人数众多的民事法官队伍。

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工作的素质不断提高。

我国各类法律人才为起草民法典提供了理论和经验准备。

当前,我国统一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正在展开,作为一国民法理论发展和实践经验的集大成者,民法典的制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具有相当重大的意义。

民法典的制定完成,不仅是一国法制历史上的丰碑,也会将我国的社会文明和法律文明推向另一个高峰。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恪守承诺和信用,意思表示真实,不规避法律,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持有善意的基本原则。

2、错误;

民法公平原则是指在设定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及承担民事责任等方面应公正、平允、合情合理的基本原则。

3、正确。

1、ABCD;

2、ABCD;

3、ABCD;

4、ABCD.

1、答:

意思自治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

第一,民事主体依自己的意思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民事主体有依法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由和不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由,有选择行为的相对人、行为的容和方式的自由。

由于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所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中的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他们的容或者形式必须由民事主体平等协商来决定。

例如,合同行为的当事人之间就必须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来协商合同的容和形式。

第二,民事主体对表达自己真实意思的行为负责。

民事主体有决定自己的民事事项的自由,但应对自主决定的事项负责。

不是民事主体自主决定的行为,不是民事主体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该民事主体对其后果可不承担责任。

2、答:

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国领域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36条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依据《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任何自然人,无论其种族、性别、年龄、精神状态、信仰和文化程度等有何差距,他们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

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任意剥夺或限制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任何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都是一样的,即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任何组织,只要符合法人的成立条件,都可以取得法人资格。

法人的种类不同,具体业务围不同,但其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自然人与法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因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民事主体,都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所以自然人和法人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不存在先后、等级之分。

第二,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任何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他们的民事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即使是国家或者具有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单位,只要进行民事活动,他们都得受民事法律制度的约束,他们地位与其他的民事主体都是平等的。

第三,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有的是法律规定的,有的是当事人约定的。

民事主体享有法定的和约定的权利,承担法定的和约定的义务,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不能侵害他人的权利,或者不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四,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其他合法的利益。

任何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受到非法侵害,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救济和保护。

同样,任何非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都应受到民事制裁和承担民事责任。

3、答:

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行为准则。

与他人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均应把善意作为行为的基本出发点,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

在行使民事权利时诚实相待、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履行义务时应恪守信用、遵守法律规定、忠于事实真相、不欺骗对方,不履行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自觉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法官及仲裁员处理民事案件时应贯彻诚实信用原则。

法官及仲裁员处理民事案件时应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特别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更应以诚实信用为判断标准,以事实为依据来调整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达到平等、充分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的目的。

诚实信用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其实质意义在于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

1、试论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公序良俗主要功能是在市场经济中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和一般道德观念,并矫正了近代民法对私权利保护过度而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状态。

(一)弥补禁止性法律规定的不足

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多变性及立法者本身能力的有限,其不可能预见并列出所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并加以禁止性规定。

所以设立公序良俗原则,对禁止性法律规未能涵盖的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纠正,以弥补禁止性法律规定的不足。

(二)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

在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时,法院也可以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来判定该行为无效,从而能及时处理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最终达到维护社会正义的目的。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错误;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按照我国的民事立法和理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三类。

正确。

4、答:

不作为也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

5、答:

人的出生、死亡,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客观现象。

3、ABC;

4、ABCD

1、以民事权利的依赖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两个以上的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两个以上的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例如,债权和为其担保而设立的抵押权,其中的债权即为抵押权的主权利,抵押权即为债权的从权利。

从权利以主权利存在为前提,主权利存在,从权利才能存在,同时从权利不能与主权利分离而转让。

主权利与从权利,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只有一个权利就不存在主权利或从权利的分类。

公力救济,即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机关根据权利人的请求,通过法定程序(主要是民事诉讼程序)予以保护。

任何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其权利主体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何人不得剥夺这项权利。

权利人一般可以提出的民事诉讼有三类:

一是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某项权利的存在及其归属的诉讼。

例如,确认某种身份、确认合同有无效力等;

二是给付之诉,请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某种给付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的诉讼。

例如,请求偿付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交付财产等;

三是变更之诉,请求法院依审判程序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

例如,请求解除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等。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及进行一定行为的自由,是由民事法律规规定或确认的民事主体的权利。

民事权利可以作以下理解:

第一,从容的角度看,民事权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这种利益既可能是个人利益,也可能是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不能把民法所保护的私法上的利益等同于个人利益。

第二,从行为的角度看,民事权利体现为权利人进行一定行为的自由。

权利人在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围,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

权利人在一定围享有自由权。

第三,从对他人效力的角度看,民事权利体现为权利人可以在法律规定和约定的围要求他人(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力量。

第四,从依据和保障的角度看,民事权利由民事法律规规定或确认的,并受法律的保障。

由于他人的原因致使权利人的权利不能实现或者受到不法侵害时,权利人可以请求国家给予保护。

没有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在法律上没有实际意义。

民事义务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

民事义务不履行,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义务人请求履行,也可提起诉讼。

民事义务可以作以下理解:

第一,民事义务具有利他性。

民事义务是与民事权利相对应的概念,民事权利的容是利益,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目的是为了确保权利人利益的实现,而不是为了自己利益的实现;

如果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不是为了实现他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则构成民事权利,而非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行使和实现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或者没有对义务人的限制,权利人的权利就不能实现。

第二,民事义务具有限制性。

民事义务与民事权利的围和程度是一致的,两者具有对应性,民事权利实现取决于民事义务的履行,民事义务履行的围受到民事权利行使的围的限制,即义务人必须在法定或者约定的围履行义务。

第三,民事义务具有约束性。

民事义务受国家强制力的约束。

民法要求义务人必须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往往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有哪些?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而承担的不利后果。

违反民事义务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106条规定: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民事责任制度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民事责任,民事权利就得不到保护。

民事责任制度对预防民事行为的发生,维护另一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事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民事责任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的民事利益为前提。

这是民事责任的根本特征。

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发生的前提,没有民事义务就不存在民事责任。

民事义务包括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义务、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不管何种义务,当事人都必须履行,否则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民事责任以侵权人补偿对受害人的损害为目的。

民法属于私法畴,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属于“私”的关系,所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主要是对受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损失进行补偿,属于补偿性质,一般不具惩罚性。

第三,民事责任的承担可以由当事人协商。

这一特征是由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则决定的。

用协商的方式决定具体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有利于处理因民事责任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而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承担,不允许进行协商。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依法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其目的在于救济受害人的损失和制止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有以下10种: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根据《合同法》第7章“违约责任”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支付违约金、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

第四章自然人

1、正确。

结婚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结婚年龄的规定,是对自然人在结婚方面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子到22岁,女子到20岁才可以结婚,所以并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可以结婚的。

自然人因为年龄原因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确定准确的年龄即可;

而因为精神健康状况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需要认定和宣告。

4、错误;

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1、ABCD;

2、ABC;

3、ABCD;

4、ABCD

1、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的区别。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行为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能力,又称为侵权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一般是一致的,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民事责任能力。

但有时不一致,例如限制行为能力人在一定围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不一定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2、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的联系。

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前提的。

自然人具有意思能力,需要达到一定的年龄并且智力和精神正常。

但有时两者并不一致,比如早熟的未成年人,已经有意思能力,但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简述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法律意义上的出生,不仅指胎儿从母体中分离出来,而且要求胎儿在分离时具有生命。

如果从母体中分离不具有生命,就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不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

如果分离时具有生命,不问存活多长时间,都认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自然人一出生就当然地取得民事权利能力,不需任何法定手续。

我国户籍管理制度规定,自然人出生后,应办理户口登记,但户口登记只是户籍管理的要求,并不影响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死亡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消灭的惟一原因。

自然人的死亡,意味着民事权利能力的绝对消灭。

民法上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1.生理死亡

生理死亡,又叫自然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丧失。

对于死亡的判断标准,存在不同看法,主要有“心跳停止说”、“呼吸停止说”、“脑死亡说”等标准。

我国民法没有规定死亡的判断标准。

医学上一般采取呼吸、脉搏、心跳均消灭而且瞳孔放大为自然人死亡的判断标准。

2.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又称为法律推定死亡,是指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失踪人死亡。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1、论述各国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

胎儿是指自然人受孕之中、未出生的生命体。

传统民法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不应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如果不对胎儿的权益采取一定保护措施,出生后的权益就要受损。

各国民法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采取不同的方法,大致有三种立法例:

第一种,凡活体出生的胎儿,在出生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例如,《瑞士民法典》第31条第2款规定:

“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条件。

第二种,胎儿在某些事项上视为已出生。

例如,法国、德国和日本等用此法。

《日本民法典》第721条规定:

“胎儿,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视为已出生。

”第886条又规定,除以死体出生的情形外,胎儿就继承视为已出生。

第三种,在不承认胎儿权利能力前提下,给予胎儿的未来利益以特殊的保护。

《继承法》第28条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应继承的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可见,我国民法是采用这一保护方法的。

第五章法人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设立与法人成立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法人设立是法人成立的必经阶段,没有法人的设立就不会有法人的成立。

企业法人变更就是法人在存续期间发生的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1、ABC;

2、ABCD

1、简述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是法定的。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54条规定,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2)法定代表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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