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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先后五次削减所得税税率,最终使所得税最低税率恢复到1%,最高税率下降到25%.联邦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下降到13%。

1929年股市崩溃标志着大萧条的开始.由于经济萎缩,联邦财政收入大幅度减少,1932年,联邦财政收入仅为19亿美元。

同时,财政赤字急剧增加,1931年财政赤字达27亿美元。

对此,国会通过立法,试图通过提高个人所得税税率来增加财政收入,到1936年,最低税率已提高到4%,最高税率提高到79%。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前,为了防御和其他军事需要,美国于1940年和194年两次提高了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税负。

到1944年,联邦个人所得税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应纳税所得额不足2000美元的纳税人税率达23%,而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美元者的税率高达94%。

同年,联邦个人所得税从1935年的52.7亿美元增加到197.05亿美元,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也从1935年的14.6%提高到45%,占GDP比重从0。

8%提高到9。

4%。

至此,个人所得税在联邦税制体系中跃居第一位。

此后,虽经多次改革和调整,但联邦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额中的比重一直维持在40%以上,并稳居第一税种的地位.

从20世纪50年代起,税收不仅作为政府筹集收入的一种手段,还被用作政府调节经济周期,实现经济稳定的一种政策工具.

20世纪60年代初期,为了缓解国际收支平衡困难等不利因素的影响,美国肯尼迪总统在1962年提出了一项旨在加强经济实力的永久性减税法案,但该法案直到1964年才由约翰逊签署,即《1964年税收法案》.该法案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税率约20%,相当于1964年和1965年减税110多亿美元。

边际税率从原20%~91%降到14%~70%,这是美国政府第一次以减税方式刺激经济,把税收手段作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税制改革,在历史上被称为肯尼迪—约翰逊减税。

20世纪70年代持续的经济滞胀,加之石油价格上涨、农产品价格飙升等因素导致的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使得美国政府干预经济政策屡屡失败,也使凯恩斯主义的需求管理理论难以在低增长、高失业、高通胀并存的情况下寻找到有效的解决对策。

在这种背景下,传统的自由放任、自由竞争的经济理论受到新保守主义经济学派的青睐,1981年上台的里根总统采纳了新保守主义经济学的观点,特别是供给学派的理论,形成了所谓的“里根经济学”。

同年,国会通过了《1981经济复兴税收法案》(TheEconomicRecoveryTaxActof1981),该法案拉开了美国大规模税制改革的序幕,也标志着联邦所得税政策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减税为核心的税制改革一直是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发展变迁中的主旋律。

其中,里根时期的税制改革开启了全球性减税的浪潮,克林顿政府的税制调整有效缓解了美国联邦赤字压力,刺激了经济的快速发展。

21世纪以来小布什政府的一系列减税法案对美国社会经济变革也产生了深远影响。

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以后,面对居高不下的财政赤字和严峻的就业形势,奥巴马政府提出了旨在进行结构性调整的税制改革法案,即《2012美国纳税人救济法案》(TheAmericanTaxpayerReliefActof2012),该法案确保98%美国人和97%的小企业主不会增加税负,这使联邦个人所得税仍稳居主体税种的地位。

从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变迁中我们可以看出,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的变迁就是政府职能演变的缩影,1913年以前,美国奉行小政府、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这与亚当斯密的“廉价政府”主张完全一致,与此相适应,政府的职能范围也极小,税收收入有限.然而,随着经济发展,政府活动范围逐渐扩大,特别是战争带来的巨大军费开支要求政府开辟新的财源。

在所得税产生前,美国只能靠提高关税和货物税的税率来满足支出增长的需要。

所得税的产生,不仅使政府获得了新的融资工具,开辟了新的财源,也极大缓解了关税和货物税的压力。

实际上,自1913年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合法产生以后,它在联邦税制体系中的地位不断上升,不仅满足了政府规模扩张的需求,更成为政府规模迅速扩张的助推器.

2.3、美国个人所得税现状

2.3。

1纳税义务人:

美国个人所得税,以是否拥有美国国籍作为划分纳税人的一个标准。

对美国公民或居民,就来自美国境内或世界各地的全部收入课税.对外籍居民,只就其取得的与美国事业有实质关系的收入课税.美国公民,是指在美国出生或其父母是美国的公民,或已加入美国国籍的人。

外籍个人有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作美国居民:

①允许长期合法居住者;

②当年逗留天数×

1+去年逗留天数×

1/3+前年逗留天数×

1/6≥183天.

2.3.2税基:

美国个人所得税以综合收入为税基,课税对象相当宽泛,除了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免税项目外,其余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收入,不仅包括货币收入,还应包括各种实物收入及资产的增值,从未扣除前的毛收入看,诸如劳务薪俸报酬、利息股息、租金权利金、利润分成、赡养费退休金收入等至少有11种计入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3.3税率:

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采用超额累进制,按不同的申报身份分为若干种.目前最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已婚和未婚,按照不同的税率表依照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税率表如下:

(数据来源:

美国国税局官网)

2.3.4费用扣除:

美国在确定应税所得时规定了许多详细的费用扣除和个人基本减免,费用扣除既包括经营支出,也包括特殊的生计费用扣除,如医药费等,以此照顾有特殊情况的纳税人。

对个人生计费用的扣除,还考虑了纳税人家庭成员的数量。

3、英国个人所得税发展

近几年来,英国政府对本国税制做了一系列调整,其宗旨在于减轻英国公司的税负,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提升英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并力图实现社会公正,以保持英国经济的增长和政局的稳定.

3。

1英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

1.1税率结构及其变化

进入新世纪以来,英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在经过了20余年的调整之后进入了相对稳定时期。

从2000~2001财政年度开始,英国个人所得税税率一直实行以22%的标准税率,配以10%的低税率和40%的高税率所组成的三级超额累进税(如下表)

2002~2003年度英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应税所得额(英镑)

适用税率

0~1920

10%

1991~29900

22%

99900以上

40%

这种税率结构是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英国个人所得税制不断改革与发展的结果。

在1978~2002年的24年期间,英国的税率级次已经从11级减至3级,税率一直呈下降之势,而且下降幅度很大,无论是最低税率还是最高税率都下降了一半以上。

1978年以前,对工薪所得征收的最高税率曾经高达83%,加上个人投资所得加征的15%附加税,当时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曾达到98%的高水平。

1979年英国保守党开始执政的第一个财政年度就把标准税率从33%降到了30%,最高税率从83%降到了60%.第二年即1980年,取消了较低税率这一税级档次,1984年又取消了对个人投资所得课征的附加税.1988年,英国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已降到了40%,标准税率降到了25%,形成了一个相当简洁的税率格局,即95%的纳税人适用25%的税率,少数高收入者适用40%的税率。

这样一种税率结构充分体现了当时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所具有的宽税基、低税率和高效率的特征。

1992年之后,英国在把标准税率继续调低的同时,又恢复了低税率档次,从1992年的20%逐步降至1999年以后的10%。

跨入新世纪之后,英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基本上稳定在低税率(10%)、标准税率(22%)和高税率(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格局之上.

1978~2002年英国工薪收入所得税税率

财政年度

较低税率(%)

基本税率(%)

较高税率(%)

1978-1979

25

33

40—83

1979-1980

30

1980—1986

-

40—60

1986-1987

29

1987-1988

27

1988-1992

40

1992—1996

20

1996-1997

24

1997—1999

23

1999—2000

10

2000—2003

22

1.2各项扣除及其变化

英国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主要包括:

工薪、失业救济金、营业利润、财产出租所得、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特许权所得、养老金和退休金所得等。

这些收入所得在计税时可以进行必要的扣除.英国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曾名目繁多,主要有个人扣除(即个人生计费扣除)、已婚夫妇扣除、鳏寡独居扣除,附加个人扣除、子女税收抵免、工薪家庭税收抵免和盲人扣除等等。

最近20年多年来,伴随着个人所得税税率的下降,各项扣除制度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变化的趋势是扣除项目越来越简洁。

特别是近年来,实行了多年的已婚夫妇、鳏寡独居、购房抵押贷款利息、养老保险金等项目的扣除已相继废除。

下面介绍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实行的主要扣除项目及其变化。

①个人扣除项目

个人扣除项目是英国个人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依税法允许扣除的最大项目.其数额的确定对纳税人的利益有着直接的影响。

自1979年以来,英国个人扣除的数额标准一直在提高,1979~1980年度为3140英镑,1994~1980年度为4135英镑,1999~2000年度为4543英镑.2002~2003财政年度的个人扣除标准是:

65岁以下者为4615英镑;

65~74岁者为6100英镑;

75岁及其以上者为6370英镑.个人扣除标准不断提高的原因:

一方面是按照英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扣除标准须随各年度物价上涨幅度,即通货膨胀的情况进行调整;

另一方面政府要通过税收体现对低收人人群的帮助。

扣除标准的提高意味着更多的低收入家庭可享受免税待遇.此外,英国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扣除额是依一定的年龄界限分档确定的.65~74岁老年人的扣除标准要比普通纳税人高32%.75岁以上的老年人其扣除标准还提高了6%.

②已婚夫妇扣除项目

1970年英国的个人所得税扣除制度规定,已婚妇女不得享受个人扣除,其收人只能纳人丈夫的收入计算,相应地,在当时的税收制度中设有一项“已婚男子扣除”.该税收扣除规定显然有悖男女平等的社会价值标准,因此曾不断受到批评.从1990年开始,英国规定已婚夫妇可以自行选择、合并纳税或者独立纳税。

从男女平等的角度讲,这一改进已经比以前有了很大进步.尽管如此,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仍不能很好地处理已婚纳税人与未婚纳税人之间的公平问题。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已婚夫妇扣除额不断下降,2000年英国正式取消了已婚夫妇扣除项目,并新设立了一个扣除项目——子女税收抵免。

这一项目的设立实现了从向已婚成人提供补助到直接向未成年人提供成长所需的资金补助的过渡,从而解决了已婚和未婚纳税人的税负公平问题。

③子女税收抵免

2000年以后,新设立的子女税收抵免适用于所有家庭未满16岁的子女。

2002~2003年度抵免标准是每年5290英镑。

对于那些应税所得额已适用40%税率的富裕家庭,该项抵免逐次减少:

他们的收入每超过40%税率所对应的应税所得额的15英镑,就减少抵免1英镑。

从2002年4月1日起.凡有新生儿的家庭,当年的子女税收抵免额可提高到10490英镑。

④工薪家庭税收抵免

有子女的工薪家庭只要有一个成年人每周工作16小时以上就有资格享受这项抵免.工薪家庭税收抵免由若干要素构成:

每个家庭一周的基本税收抵免额(59英镑),不同年龄的孩子可享受不同的抵免,(16岁以下为26英镑,16——18岁为26.75镑)。

此外,还有一个育儿税收抵免,标准是以每周实际育儿支出达到200英镑的70%(独生子女家庭为135英镑)为限.如果家庭的每周净收入超过92.90英镑,则工薪家庭税收抵免将以55%的幅度随净收入的增加而递减。

1。

3纳税申报与纳税方法的变革

英国个人所得税大多采用源泉课征方式。

这是英国在纳税方式上的一个首创。

它与英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分类课税制度不无关系.尽管英国至今仍沿用六类所得税表,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着分类课税的特征,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的税源、纳税人的工作方式、收人构成以及税收征管领域的技术应用都在发生着变化,从而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近年来,英国个人所得税除仍对工薪所得和利息所得采取从源扣缴外,其它应税所得已经在推广采用自行评估与计税的纳税申报方式。

采用该申报方式,各类纳税人均可很方便地上网查询和填写电子版纳税申报表。

电子版纳税申报表的界面设计非常清晰,即使没有多少税收专业知识的纳税人也能够按照申报表的选择指南填报个人所得,选择适合自己的各项扣除和抵免,电子版纳税申报表可以自动计算和生成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这种方法,一方面促进了英国个人所得税从分类所得税向更加完善的综合所得税过渡;

另一方面也大大简化了申报程序,节约了纳税成本,同时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

2英国的个人所得税现状

2。

1征收模式

分类综合征收制。

其征税的具体步骤如下:

1.将个人取得的所有不同来源收入依法减去不征税收入后的净所得进行加总得出总收入。

2.从总收人中依法减去与取得收入相关的,为完成经营活动本身而支出的必要赞用,得法定总所得。

3.从法定总所得中依法减去各项生计扣除,得应税所得。

4.将应税所得乘以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得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这种分类综合征收制既可加强源泉扣缴。

确保税款及时入库。

又避免了分类征收制导致的税负不公平.实现了公平税负、量能负担的原则。

2.2税率设计

近10年来.英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已持续地稳定在低税率10%、标准税率20%、高税率加40%的3级超额累进格局之上;

直到2010年.英国个人所得税税级变为4级,(三)税前扣除的规定

英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考虑了纳税人年龄因素、婚姻因素和纳税人是否残疾等因素。

具体而言。

它规定的税前可扣除额包括:

个人免税额、盲人免税额、已婚夫妇免税额。

其中个人免税额中又规定了65岁以下的纳税人的个人免税额是每年£6475,65岁到74岁的纳税人个人免税额是每年£94如.75岁以上纳税人个人免税额是每年£96400.这样设计就避免了由于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即采取固定的扣除标准而导致纳税人承担的实际税负不公平的现象。

4、日本个人所得税发展历程

4.1日本个人所得税发展历程

日本个人所得税设立于明治20年即1887年,由于当时资本积累水平和国民收入水平低下,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所得税仅占当时总税收的10%不到。

昭和15年(1940年)的税制改革,以所得税为主,建立了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将法人税从所得税中独立出来.至此,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开始具有现代化形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制进一步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时期。

①战后初期(1946年-1949年)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惨败给日本带来了经济的混乱,日本财政到了崩溃的边缘。

一方面面临税收锐减,另一方面面临着巨额的公债和战时需要补偿的债务,日本政府为了挽救日本经济,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改革。

1947年,日本政府将原来两种所得税(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合并为单一的综合所得税,并对资本利得进行了征税。

另外,日本政府对勤劳所得按较轻的税率征收,并允许勤劳所得可扣除20%再征税,这一扣除制度一直沿用到现在。

在申报纳税制度方面,对工资收入者采取了源泉征收制度。

②经济复苏,肖普税制时期(1950年—1958年)

随着战后各项改革的深入开展,美国占领军当局看到所有改革都涉及税收领域,并且开始意识到只有推进日本税制全面改革,才能推动日本经济的全面发展。

特别是随着“道奇路线”的推行,美国更感到了税制改革的重要性。

于是,1949年5月,美国请哥伦比亚大学教授肖普和另外5名租税问题专家组成了使节团,来到了日本,开始对日本的税收制度进行全面的考察。

经过三个月的调查研究,提出了《肖普使节团日本税制报告书》,通称为“肖普建议”。

肖普建议成为了日本现代税制的起点.在“肖普建议”中,肖普主张建立以直接税为中心的税收制度,并认为为了求得社会公平,个人所得税须在整个税制中占核心地位.他特别强调对所得税进行综合课征,建议废除对债券和存款利息实行源泉征收制度,强调对财产转让过程中的增值进行全额征税,并将原来的20%—85%的14级累进税率简化为20%—55%的8级累进税率。

由于形势的变化,1951年以后,日本对“肖普税制”进行了全面的修改。

对所得税进行减税,提高各种所得的扣除标准,又建立了新的所得扣除项目,并修改了所得税税率,改为15%—65%的11级累进税率。

从1955年开始,日本在历史上首次对利息收入实行全部免税,恢复对红利所得的源泉征收,废除对有价证券的资本利得征税。

③经济高速发展时期(1959—1989年)

1959年,日本进入了经济的高速增长时期,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为促进经济增长,日本政府把减税作为政府政策的支柱之一。

1971年的“石油危机”后,日本政府根据新形势不断完善税制。

1989年的税制改革堪称是20世纪50年代肖普税制以来规模最大的税制改革,它以公平、中性、简化为基本理念,顺应国际潮流,着眼老龄化社会,以构筑所得、消费、资产均衡为税收体系的宗旨.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累进度较高的税率进行了结构性的调整,税率由1974年的10.5%-70%的15级距降低到10%—50%的5级级距,同时设立了配偶的专项扣除,提高基本生活扣除和抚养扣除额,大幅下调个人所得税和居民税税率,以此来减轻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

④经济下滑时期(1990-1994年)

20世纪90年代初,泡沫经济的崩溃标志着日本经济开始下滑。

面对日本经济的恶化,经国会审议通过了《1994年个人所得税特别减税临时措施法》,该措施法规定工薪所得者和经营业主可以在按20%的税额扣除和200万日元的定额扣除中选择比较多的金额作为扣除。

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把基本生活扣除、配偶扣除额、抚养扣除额从35万提高到38万日元。

另外个人居民也把基本生活扣除额、配偶专项扣除额从31万提高到33万日元,抚养扣除额从36万提高到38万日元。

⑤金融危机时期(1997年—1999年)

通过1994年税制改革及其他经济政策的共同作用,1995年日本经济出现了好转的势头。

但受到1997年亚洲金融风波的影响,日本经济再度停滞不前.面对这样的形势,1999年日本对个人所得税做了大幅度的调整,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从50%降到37%,改5级累进税率为10%—37%的4级累进税率,降低居民税率,使个人所得税和居民税的合计最高税率为50%。

实施“定率减税"

的计划。

提高不满16岁子女的抚养扣除标准和16岁至23岁特定抚养的扣除标准,同时居民税也相应提高了扣除标准。

4.2日本个人所得税现状

4.2.1纳税义务人

日本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个人。

居民指在日本国内拥有住所,居住满一年以上的个人.非居民指在日本国内没有住所,居住期间不满一年的个人。

同时,居民当中又包括非永住居民和永住居民,非永住居民指无意在日本永久居住,居住期间在5年以下的个人,仅就来源于日本国内的源泉所得和在日本支付或汇往日本的非国内源泉所得负有有限纳税义务.在日本的海外移居者最初的5年通常为非永住居民,因工作派遣到日本居住不满一年的则作为非居民对待,在日本居住满五年即成为永住居民。

4。

2.2课税范围

日本个人所得税根据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用列举法和概括法相结合的方法把所得区分为10项,包括:

①利息所得,指存款利息、国债利息以及各种信托公司的收益分红.

②股息所得,指法人分配的股息和投资分红。

③经营所得,指从事工商业(制造业、批发业、零售业、服务业)、农业、渔业取得的所得。

④不动产所得,指租赁土地、房产取得的所得。

⑤工薪所得,指工资、薪金、俸给以及具有上述性质的收入。

⑥退休所得,指退休津贴、养老金以及临时取得的具有上市性质的收入。

⑦山林所得,指山林采伐和转让取得的所得,山林的持有期决定了所得的性质,山林持有期超过5年的采伐和转让属于山林所得,持有期5年以内时属于经营所得或杂项所得。

⑧转让所得,指转让资产(土地、房产)取得的收入以及设定房屋产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⑨偶然所得指上述所得以外的、不以营利为目的、非持续性行为产生的临时所得,如猜谜中奖收入、人寿保险合同期满返还金等临时性收入。

⑩杂项所得,指不符合上述任何所得的收入,如政府每年或一次性支付的养老金、非营业贷款利息、贴现国债的偿还利益、稿费等。

3税率结构

①日本对综合所得税采用10%-37%的四级累进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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