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第三章企业的股份制改组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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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1.明晰产权关系,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组织机构,实现分权与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
建立竞争、激励和管理结构,促进公司发展。
2.建立竞争、激励和管理结构,促进公司发展。
(三)筹集资金
发行股票、上市交易,吸引社会闲散资金,扩大生产
二、企业股份制改组的法律、法规要求
(一)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规要求:
设立条件
(二)改组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规要求
三、拟发行上市公司改组的规范要求
(一)原则要求
1.突出公司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2.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独立经营,运作规范。
3.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具体要求
(二)具体要求
1.业务改组的具体要求:
公司上市原则上应采取整体改制方式,即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后,企业经营性资产整体进入股份有限公司。
改组后公司主业应突出,具有独立完整的生产经营系统。
2.治理规范的具体要求:
掌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等几个独立性要求。
⑴资产独立:
资产要独立完整,产权要清晰。
⑵人员独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持有拟发行上市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不得在与所任职的拟发行上市公司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其他企业任职;
控股股东、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或人士推荐高管人员人选应通过合法程序,不得超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拟发行上市公司应该拥有独立于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方的员工,并在社保、工薪报酬等方面分账独立管理。
⑶机构独立:
拟上市公司的机构与控股股东之间应该完全分开、独立设置、运行。
⑷财务独立:
有自己的财务会计部门,有独立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有独立银行账户;
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货币资金或其他财产;
拟发行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单位、其他关联企业提供担保,或将以拟上市公司名义的借款转借给股东单位使用。
3.避免同业竞争的具体要求:
主要业务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从事相同、相似的业务,避免同业竞争。
如果产生,应采取措施解决:
收购、转让、放弃、书面承诺。
4.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要求:
⑴发行上市前存在关联交易,应制定针对性减少关联交易的实施方案;
⑵坚持从严原则,判断和掌握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无法避免的应遵循“三公”原则,
⑶无法避免的应遵循“三公”原则,不偏离市场独立标准
⑷表决时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回避或作出必要的公允说明
为了实现发行上市目标,企业股份制改组方案一般应当遵循()基本原则。
A.突出公司主营业务
B.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C.保持较高的利润总额与资产利润率
D.独立经营,运作规范
四、企业改组为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拟定方案—→选聘中介—→开展工作—→发起出资—→筹备会议—→创立大会—→注册登记(注意与“公司创立程序”联合记忆)
(一)拟定总体改组方案:
聘请具有改组和主承销商经验的证券公司作为企业股份制改组的财务顾问,并向该证券公司提供本企业的基本情况。
提出改组及上市的总体方案。
(二)选聘中介结构: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
开展改组工作
(三)开展改组工作:
由财务顾问为牵头人,明确分工各中介机构工作。
(四)发起人出资:
按协议规定出资方式、比例出资,并办理手续。
(五)召开公司筹委会会议,发出召开创立大会通知
(六)召开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七)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节股份制改组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
资产评估、报表审计和法律审查
一、股份制改组的清产核资
1.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即国资委)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国有企业在改制前,首先应进行清产核资,在此基础上,再进行资产评估。
2.清产核资的含义:
即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一)清产核资的内容
账务清理
1.账务清理:
帐帐相符、账证相符
2.资产核查:
资产全面的核对查实
3.价值重估:
资产按标准重新估价
4.损益认定:
申报损益和资金挂帐
5.资金核实:
重新核实国有资本金
6.完善制度:
完善企业的财会制度
(二)清产核资的程序
1:
程序:
申请—→批复—→方案—→中介—→报告—→认定—→调帐—→登记—→完善
2.具体实施步骤
(三)清产核资的组织
1.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2.企业清产核资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
二、股份制改组的产权界定
(一)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及折股
1.国有资产的界定
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刑事的财产范围和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产权界定应该依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产权”的原则进行。
2.国有股权的界定:
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国有股权
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时的股权界定
⑴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时的股权界定:
国家股;
国有法人股
⑵新设立的股份公司的股权界定
3.国有资产的折股
⑴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要按《暂行规定》,保证国家股或国家法人股的控股地位
国有资产折股时,不得低估作价并折股
⑵国有资产折股时,不得低估作价并折股,一般应以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折为国有股本。
国有企业的净资本未全部折股的差额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金。
(二)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公司改组为上市公司,其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
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土地评估结果,是确定土地使用权折股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数量的基础。
上市公司占用的国有土地处置方式:
1.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全部)
2.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部分)
3.缴纳土地租金(少部分)
4.授权经营(无)
经国家土地评估机构确认的土地评估结果,是确定土地使用权折股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数量的基础。
(三)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
1.留在原企业或组件为第三产业服务性单位
2.由社会公共服务系统承担
(四)无形资产的处置
1.无形资产是指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不具有实物形态,并在较长时间内(超过1年)使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受益的资产。
主要包括:
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特许经营权、开采权等
2.无形资产的重估价值和处置方式
3.商标权的处置方式:
三、股份制改组的资产评估
(一)资产评估的含义和范围
1.资产评估的含义:
是指由专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数据资料,根据特定的评估目的,遵循公允、法定的原则,采用适当的评估原则、程序、评价标准,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被评估的资产进行评定和估算。
资产评估的目的是公正地评估公司资产的价值,确认所有者的财产和权益。
2.资产评估的范围:
包括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及负债。
资产评估根据评估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单项资产评估、部分资产评估及整体资产评估。
单项资产评估是指对一台机器设备、一座建筑物、一项知识产权等单项资产价值的评估;
部分资产评估是指对一类或几类资产的价值进行的评估;
整体资产评估是指对参与某种经营活动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的评估。
公司在改组为上市公司时,应当根据公司改组和资产重组的方案确定资产评估的范围。
基本原则是:
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都必须进行评估。
拟改组上市的公司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必须由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资产评估的程序
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先后发布相关的管理办法和规定,来规定资产评估的程序。
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
经国务院监管机构批准的,由国务院监管机构备案;
由出资企业批准的,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2.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的13种情形:
核准前的报告
3.核准前的报告:
由企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在资产评估前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
4.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程序:
初审评估报告,8个月内上报核准申请—→核准或退回
5.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程序:
收取评估报告,9个月内上报备案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或专家评审
6.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三)资产评估报告
1.资产评估报告是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向委托方出具的关于项目评估过程及其结果等基本情况具有公正性的工作报告,是评估机构履行评估合同的成果,也是评估机构为资产评估项目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
2.评估报告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四)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
我国采用的资产评估的方法主要有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先行市价法和清算价格法
境外暮股公司的资产评估
(五)境外暮股公司的资产评估
1.评估对象:
境内:
对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资产评估
境外:
对公司的物业和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2.评估机构
3.评估结果的额协调
四、股份制改组的会计报表审计
会计报表的审计师只从审计工作开始到审计报告完成的整个过程
(一)计划阶段
1.在计划阶段,注册会计师需要确定会计报表和账户余额两个层次的重要性水平。
2.审计风险:
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
3.审计计划:
总体计划、具体计划
(二)实施审计阶段
根据计划,对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对象进行测试
审计完成阶段
(三)审计完成阶段
整理审计底稿和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复核工作底稿;
审计期后事项和或有损失;
完成审计报告
在股份制改组的会计报表审计中,审计风险包括()
A.市场风险
B.固有风险
C.控制风险
D.检查风险
五、股份制改组的法律审查
企业股份制改组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法律审查,是指须由律师对企业噶组与公司设立的文件及其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计。
具体审计内容:
1.企业申请进行股份制改组的可行性和合法性;
2.发起人资格及发起协议的合法性;
3.发起人投资行为和资产状况的合法性;
4.无形资产权利的有效性和处理的合法性;
5.原企业重大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6.原企业重大合同及其他债权、债务的合法性;
7.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的解决;
其他应当审查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