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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

通道

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必须设置“禁止锁闭”标志;

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必须设置“禁止阻塞”标志。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必须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粉尘车间与非粉尘车间、粉尘车间与室外相通的安全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安全疏散门不应采用吊门、转门、侧拉门、卷帘门以及电控自动门。

4

防火

间距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应与其他厂房或建(构)筑物分离,其防火安全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规定。

乙类厂房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如果相邻厂房的耐火等级为三级或四级,则防火间距为12m或14m。

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25m。

作业场所严禁设置在居民区。

5

办公

场所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6

工艺

布置

有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置在建筑物外的露天场所;

如厂房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在建筑物内较高的位置,并靠近外墙。

有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如果设置在建筑内,则应采取爆炸防护措施。

防爆措施可以是以下方法中的一种:

惰化、爆炸抑制、爆炸泄压或者抗爆强度设计。

7

消防

车道

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8

安全

标识

具有火灾危险的生产厂区、厂房等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必须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当心火灾–易燃物”、“当心火灾–氧化物”和“当心爆炸–爆炸性物质”等标志。

防尘

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每班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9

防止

粉尘

积累

梁、支架、墙及设备等应具有便于清扫的表面结构。

如果有槽钢等易于沉积粉尘的钢结构,应在其上加装斜面,以便于清扫。

建筑地面、墙面、钢结构、设备表面不应有粉尘沉积。

工房、成品库房的地面、工作平台应采用硬质防滑导静电的非燃性材料制作,且不应有易积尘的接缝。

10

除尘

措施

通风除尘系统可有效降低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减少作业现场粉尘沉积。

企业必须按照GB15577、GB5001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21)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等规定,对除尘系统进行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除尘系统必须根据GB15577规定,按工艺分片(分区)相对独立设置,各除尘系统管网间禁止互通互连,防止连锁爆炸。

金属打磨与抛光宜使用湿式除尘系统。

干式除尘系统应采用防爆措施。

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

输送铝合金粉尘的管道风速不应低于23m/s,输送镁粉尘的管道风速不应低于18m/s,输送木材粉尘的管道风速不应低于20m/s。

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

为保证除尘器安全可靠运行,企业必须按照GB/T17919规定,对除尘系统的进出风口压差、进出风口和灰斗的温度等指标(参数)进行检测。

应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

总粉尘浓度》(GBZ/T192.1-2007)规定对粉尘浓度进行检测。

发现除尘系统管道和除尘器箱体内有粉尘沉积时,必须查明原因,及时规范清理。

清理时应采用负压吸尘方式,避免粉尘飞扬。

如必须采用喷吹方式,清灰气源应采用氮气、二氧化碳或其他惰性气体,以防止清灰过程粉尘爆炸。

11

清扫

企业应按照GB15577规定建立定期清扫粉尘制度,每班对作业现场及时全面规范清理。

清扫粉尘时应采用措施防止粉尘二次扬起,最好采取负压方式清扫,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吹扫。

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作业岗位粉尘堆积严重(堆积厚度最厚处超过1mm)时,极易引发粉尘爆炸。

因此,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离作业岗位。

清扫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不应使用压缩控气吹扫。

必须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备设施接地,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12

可燃金属粉尘危险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D类)可燃金属粉尘危险场所应配置消防沙。

消防沙应不含铁的氧化物,应不含水。

可燃金属厂房和库房内不应存放与可燃金属不相容的物质和汽油、煤油、苯等易燃物。

13

电气

必须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备设施接地。

必须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和《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规定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电气设备,特别是开关和控制设备宜安装在非危险场所。

应对作业场所进行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并根据区域划分选用粉尘防爆型电气设备。

如果已经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使用了隔爆型气体防爆电气设备,则在温度组别不超过粉尘着火温度的情况下,防护等级IP5X的电气设备可用于21区和22区(金属粉尘除外),IP6X的电气设备可用于20区。

对于金属粉尘爆炸危险区域,防护等级均应达到IP6X。

电气设备的防爆标识应清晰可辨识。

对应的防爆合格证和其它文件应保存完好。

电气设备的布线应采用金属导管(镀锌钢管)。

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

为了满足外壳防护等级要求,导管和外壳应有密封措施。

不应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在爆炸性粉尘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爆炸性气体环境21区内的所有电气设备以及爆炸性气体环境22区内徐照明灯具以外的其它电气设备,应采用专门的接地线。

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良好,TN系统(即三相五线制)接地电阻≤4Ω,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10Ω。

建筑本身的防雷接地可以和电气接地、防静电接地共用,此时接地电阻取所有接地电阻的最小值。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14

防雷

防静电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建构筑物)必须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21)规定设置防雷系统,并可靠接地。

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

不便或工艺不允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

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跨接。

直接用于盛装起电粉末的器具、输送粉末的管道(带)等,应采用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制成。

如果可燃粉尘的最小点燃能量小于100mJ,则在可燃粉尘危险区域的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

如果可燃塑料粉尘的最小点燃能量小于25mJ,则直径2m以上的料仓宜安装防静电隔仓板。

15

点火源控制

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在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禁止违规使用易发生碰撞火花的铁质作业工具,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

尤其对于存在铝、镁、钛、锆等金属粉末的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与锈钢摩擦、撞击,产生火花。

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

16

工艺控制措施

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安装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子,防止杂物与设备碰撞

工艺设备的轴承应防尘密封;

如有过热可能,应安装能连续监测轴承温度的探测器

不宜使用皮带传动;

如果使用皮带传动,应安装速差传感器和自动防滑保护装置;

当发生滑动摩擦时,保护装置应能确保自动停机。

防水

必须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严禁粉尘遇湿自燃。

17

金属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记载的遇湿易燃金属粉尘有:

锂、钠、钾、钙、钡、镁、镁合金、铝、铝镁、锌等。

在这些金属粉尘的生产、收集、贮存过程中,必须按照GB15577规定采取防止粉料自燃措施,配备防水防潮设施,防止粉尘遇湿自燃进而引发粉尘爆炸与火灾事故。

制度

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严禁员工培训不合格和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

18

个体

防护

生产人员应按GB11651的有关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必须严格执行劳动防护制度,严禁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

在工艺流程中使用惰性气体或能放出有毒气体的场所,应配备可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呼吸保护装置。

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人员应穿戴阻燃服。

在作业场所内,生产人员不应贴身穿着化纤制品衣裤。

19

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员工培训不合格。

安全操作规程主要包括通风除尘系统使用维护、粉尘清理作业、打磨抛光作业、检维修作业、动火作业等。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粉尘防爆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企业必须对所有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普及粉尘防爆知识和安全法规,使员工了解本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

对粉尘爆炸危险岗位的员工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企业应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并加强对安全记录的有效管理。

企业应编制含有粉尘爆炸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应组织全体职工进行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附表:

可燃及爆炸性粉尘辨识

表1:

常见可燃粉尘类型和粉尘名称

(1)粮食、农产品、食品与饲料、动物制品

玉米淀粉、面粉、咖啡、蛋白粉、大米粉、茶叶、烟草、皮革、奶粉、麦乳精、明胶粉、麦芽、可可粉、黄豆粉、大米淀粉、小麦淀粉、糖粉、石松子、木薯粉、乳清粉、苜蓿粉、苹果粉、香蕉粉、甜菜根粉、胡萝卜粉、椰壳粉、棉籽、大蒜粉、面筋粉、青草粉尘、啤酒花、柠檬皮粉、柠檬浆粉、柠檬酸渣、沙棘粉、莲子粉、亚麻籽、槐树豆胶、橡子粉、橄榄核、洋葱粉、欧芹、桃、花生、土豆、丝兰花籽、玉米粉尘、谷尘、黑麦粉尘、小麦粉尘、黄豆粉尘、调味品粉、向日葵粉、西红柿粉、核桃粉、黄原胶、骨粉、血粉、玉米芯、豆粕、棕榈粕、混合饲料等。

(2)木材粉尘与造纸粉尘

包括木粉(用于生产纤维素),纸粉、木材加工产生的伴生粉尘,基于木材的造粒生物燃料的碎屑等。

(3)金属粉或金属粉尘

铝(合金)粉、镁(合金)粉、锆粉、钴粉、钽粉、锌粉、镍粉、铁粉、钢粉、青铜粉、碱金属粉,钕铁硼粉、金属抛光产物粉尘等。

(4)非金属单质

硫磺粉、白磷粉、红磷粉、硅粉、硼粉等。

(5)塑料、合成树脂与橡胶

漆粉、墨粉、粉末喷涂材料、ABS、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酚醛树脂、环氧树脂、橡胶、墨粉、聚酰胺树脂、聚丙烯酰胺、聚丙烯腈、三聚氰胺树脂(密胺树脂)、聚丙烯酸甲酯、聚乙烯醇、聚乙烯醇缩丁醛等。

(6)煤炭与碳素类粉尘

褐煤、烟煤、无烟煤、活性炭、炭黑、焦炭、石油焦、泥炭、油页岩等。

(7)化学粉尘

制药行业粉尘、医药中间体,除草剂、杀虫剂、农药中间体,抗氧化剂,缓释剂,羧甲基纤维素、甲基纤维素、己二酸、蒽醌、抗坏血酸、乙酸钙、硬脂酸钙、硬脂酸钠、硬脂酸铅、多聚甲醛、抗坏血酸钠等。

(8)纺织纤维

棉、亚麻、羊毛、羽绒,涤纶、氨纶、腈纶等。

表2:

涉及粉尘爆炸的行业

(1)木材加工与家具生产。

例如:

板材、地板、木质门窗生产与加工、家具、组合橱柜等生产企业。

(2)粮食加工与储运

粮库,淀粉、面粉、饲料等生产企业。

(3)金属粉体生产

铝粉、镁粉、钛粉、锆粉、钴粉、锌粉等粉体生产

(4)金属加工

汽车/摩托车/自行车/轮椅/童车零部件、轮毂、刹车片、气缸、变速箱、装饰格栅、笔记本/平板电脑/框架、锁具、把手、气动阀门、五金日用品、镁铝钛合金加工等生产企业。

(5)港口装卸与仓储

粮食码头、煤码头、硫磺码头及其仓储系统。

(6)纺织

棉纺制品、亚麻制品、成衣、被服、羽绒服、卫生巾与护垫、尿不湿、袜子、帽子、围巾等生产企业。

(7)发电与建材煤粉制备系统

火力发电厂、水泥厂、煤化工、炼铁厂等煤粉制备系统,焦炭生产系统。

(8)塑料、树脂和橡胶生产与加工

塑料、树脂原料生产企业,塑料制品、树脂制品、橡胶制品、塑料管材、塑料板材、轮胎、电路板、风力发电风叶等生产企业,粉末喷涂、喷塑、喷漆等表面处理企业。

(9)轻工

造纸企业(办公用纸、包装材料、纸板、壁纸),糖类(砂糖、白糖、红糖、麦芽糖、葡萄糖、果糖、乳糖)、冲调饮品(奶粉、咖啡),酒类(白酒、啤酒、麦芽、酒曲),调味品(酱油、食醋、味精、鸡精、汤料),茶叶、烟草等生产企业。

(9)化工

例如医药、农药、染料、硫磺、硫酸、煤化工等。

(10)固体废弃物处理

打印机、复印机、计算机、PCB电路板等废弃物处理企业。

表3常见可燃粉尘处理工艺

除尘、投料、打包、机械输送、气力输送、制粉、破碎、粉碎、研磨、球磨、清选、筛分、风选、熔融雾化、喷雾造粒、混合、压片、流化床干燥、喷雾干燥、旋转干燥、气流干燥、铣屑、锯切、砂光、刷光、抛丸、喷砂、打磨、抛光、粉末喷涂、喷塑、喷漆。

表4常见可燃粉尘处理设备

料仓、沉降室、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湿式除尘器、吸尘罩、气垫皮带机(夹皮带机)、皮带输送机、斗式提升机、刮板机、螺旋输送机、料斗、打包机、粉体发送罐、锤式破碎机、颚式破碎机、粉碎机、雷蒙磨、立式磨、柱磨机、针盘粉碎机、气流磨、球磨机、清选筛、振动筛、风选机、雾化罐、喷雾造粒机、混合机、搅拌机、压片机、流化床干燥机、喷雾干燥机、气流干燥机、铣屑机、锯、砂光机、砂带机、刷光机、打磨机、磨床、刨床、抛丸机、喷砂机、固定式砂轮打磨机、手持式气动打磨机、固定式抛光机、手持式气动抛光轮。

附件1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告知页

被检查单位:

地址:

检查人员及执法证件名称、编号:

1.2.

检查时间:

年月日

检查地点:

告知事项:

我们是监督检查人员,现出示执法证件。

我们依法对你(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请予配合。

依照法律规定,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所出示的执法证件与其身份不符的,你(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对于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你(单位)有权申请回避:

(1)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

(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问:

你(单位)是否申请回避?

答:

被检查单位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表1-1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食品通用检查项目:

重点项(*)21项,一般项30项,共51项。

食品添加剂通用检查项目:

重点项(*)19项,一般项31项,共50项。

检查项目

项目序号

评价

备注

1.生产环境条件

1.1

厂区无扬尘、无积水,厂区、车间卫生整洁。

□是□否

*1.2

厂区、车间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1.3

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应设置洗手设施,未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1.4

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满足正常使用。

1.5

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1.6

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

1.7

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2.进货查验结果

注:

①检查原辅料仓库;

②原辅料品种随机抽查,不足2种的全部检查。

*2.1

查验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有检验记录。

*2.2

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真实、完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2.3

建立和保存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

3.生产过程控制注:

在成品库至少抽取2批次产品,按生产日期或批号追溯生产过程记录及控制的全部检查,有专供特定人群的产品至少抽查1个产品。

3.1

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文件,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并记录和处置。

*3.2

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3.3

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3.4

未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

*3.5

未发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3.6

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限定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内。

*3.7

未发现使用药品、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食品。

*3.8

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企业申请许可时提供的工艺流程一致。

*3.9

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

3.10

生产现场未发现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3.11

未发现原辅料、半成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

3.12

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要求的,定期进行监测并记录。

3.13

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3.14

未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情况。

3.15

工作人员穿戴工作衣帽,生产车间内未发现与生产无关的个人或者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员工洗手消毒后进入生产车间。

4.产品检验结果注:

采取抽查方式

4.1

企业自检的,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有检验相关设备及化学试剂,检验仪器设备按期检定。

4.2

不能自检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3

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4.4

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检验记录真实、完整。

4.5

按规定时限保存检验留存样品并记录留样情况。

5.贮存及交付控制

采取抽查方式,有冷链要求的产品必须检查冷链情况。

*5.1

原辅料的贮存有专人管理,贮存条件符合要求。

*5.2

食品添加剂应当专门贮存,明显标示,专人管理。

5.3

不合格品应在划定区域存放。

5.4

根据产品特点建立和执行相适应的贮存、运输及交付控制制度和记录。

5.5

仓库温湿度应符合要求。

5.6

生产的产品在许可范围内。

5.7

有销售台账,台账记录真实、完整。

5.8

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6.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

6.1

建立和保存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不合格品的批次、数量应与记录一致。

*6.2

实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有召回计划、公告等相应记录。

*6.3

召回食品有处置记录。

6.4

未发现使用召回食品重新加工食品情况(对因标签存在瑕疵实施召回的除外)。

7.从业人员管理

7.1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

7.2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

*7.3

未发现聘用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

7.4

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内部制度制定、过程控制、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调查等环节履行了岗位职责并有记录。

*7.5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直接接触食品人员有健康证明,符合相关规定。

7.6

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并有相关培训记录。

8.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8.1

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记录。

8.2

有按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定期演练,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记录。

*8.3

发生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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