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培训教材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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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合同。
又称通知转让或者过户转让。
特点:
(1)写出转让书的书面形式,表示转让行为并由转让人签名;
(2)在债务人那里登记过户,或书面通知原债务人;
(所以又被称为过户转让或通知转让)
(3)受让人获得的权利要受到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4)三个当事人:
转让人、受让人、原债务人。
2.转让(Transfer)
适用于物权凭证的转让,如保险单、提单、仓单等。
又称交付转让。
(1)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无需告知原债务人;
(2)受让人取得票据的全部权利,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票据上所有的当事人起诉;
(3)受让人获得票据权利,并不优于其前手,而是继承前手的权利,即,仍要受其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
(4)两个当事人:
转让人,受让人。
3、流通转让(Negotiation)是票据的基本特性。
(3)受让人获得票据上的权利优于其前手,即:
受让人的票据权利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
三、票据共性:
1、流通性:
即可以流通转让。
这是票据的基本共性。
各国票据法都规定票据仅凭交付或经适当背书后交付给受让人即可合法完成转让手续,不须通知票据上的债务人。
《英国票据法》第八条规定:
除非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或是表示它是不可转让的意旨以外,一切票据不论它是采用任何形式支付票款给持票人,该持票人都有权把它流通转让给别人。
2.无因性:
票据受让人无需调查出票、转让原因,只要票据记载合格,他就能取得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利。
即票据本身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
所谓票据的基础关系包括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出票人与收款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对价关系。
各国票据法都认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经成立,即与原因关系相脱离,不论其原因关系是否有效、是否存在,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票据的无因性使票据得以流通。
票据的这个特性也被称为”无需过问原因的证券”。
3.要式性:
所谓要式是指票据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
这有两个要求:
票据上面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
各项必要项目必须符合规定。
否则就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
各国法律对于票据所必须具备的形式条件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当事人不能随意加以变更。
票据的要式性是票据便于流通。
4.提示性:
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始得请求付给票款。
如果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就没有履行付款的义务。
因此,票据法规定了票据的提示期限,超过期限则丧失票据权利。
5.返还性:
票据的持票人领到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从而结束票据的流通。
四、票据的法律体系
国际上票据的法律体系总体上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一)大陆法系
1、法国票据法:
法国票据法历史最悠久。
一是认为票据是代替现金输送的工具,对票据的这一作用规定得十分详尽,而对票据作为信用工具和流通手段的作用规定简略。
二是认为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不能截然分离。
其具体表现为要求在票据上载明对价文句,否则不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同时强调资金关系,如果出票人能证明他已把资金交付给付款人,即可免除责任,不受追索。
2、德国票据法:
德国票据法注重票据的信用功能与流通功能。
其主要特点是:
(a)强调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使票据成为不要因的证券。
(b)采取严格的形式主义,具体规定票据的各项形式要件,凡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者,即不产生票据的效力。
(二)英美法系
以英国《1882年票据法》为代表的英美法法系的特点是强调票据的流通作用和信用功能,保护正当持票人的利益。
其具体表现是把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严格区别开来,即不问对价关系或资金关系如何,凡善意的票据受让人均受到法律保护。
(三)统一票据法
票据的统一法:
1930年,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日本、拉美国家等二十多个国家在日内瓦召开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
次年,又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
日内瓦公约的签订,逐步消除了大陆法系各国在票据法上的分歧。
但由于英美等国拒绝参加日内瓦公约,使日内瓦公约签订国形成与英美法系并存的两大法系。
第二节汇票
一、汇票的定义
跟据《英国票据法》规定,汇票(BillsofexchangeorDraft)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委托。
二.汇票的必备项目
按照《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规定,汇票应具备的几个必要项目是:
(1)必须写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出票日期;
(4)出票地点;
(5)付款期限;
(6)一定金额;
(7)付款人姓名;
(8)付款地点;
(9)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10)出票人签名。
三、关于汇票各必要项目的认识
1、”汇票”字样。
可以表达为:
BillofExchange;
Exchange;
Draft等。
标出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于其它票据。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1)无条件成立;
(2)汇票是一种支付的委托,而不是承诺。
3、出票地点和日期。
汇票上应注明出票日期及地点。
如果汇票上没有载明出票地点,则以出票人姓名旁的地点为出票地点。
如果未注明出票日期,持票人可以补加出票日期。
(1)出票地点的法律意义:
它关系到汇票的法律适用问题。
汇票所使用的法律在许多方面都采用行为地法的原则,特别是有关汇票的形式及有效性的问题,一般都是以出票地国家的法律来确定。
(2)出票日期的法律意义:
决定汇票提示期限是否已超过;
决定到期日;
决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
4、付款时间,又称付款到期日。
汇票上应当记载付款时间,但如未记载,则被视同为见票即付。
付款时间一般分四种情况:
(1)见票即付(BillsPayableatsight),是即期汇票。
这种汇票无须承兑,持票人提示汇票当天为付款日期。
那些未写明付款期限的汇票即为即期汇票。
(2)定日付款(Fixeddate),即在出票时订明在某个日期付款。
这种汇票必须提示承兑。
(3)出票日后定期付款(Afterdate),即从出票日起算,以出票日后的一定期间内付
(4)见票后定期付款(Aftersight),即从持票人提示汇票后起算,于见票后的一定期间内付款。
注意:
关于汇票到期日的计算方法
(1)见票/出票日/说明日以后若干天付款(at...daysaftersight/date/stateddate):
不包括所述日期,即从该日的第二日起算。
(2)从说明日起若干天付款(fromstateddatetothedateofpayment):
包括说明日,即从该日起算。
(3)见票/出票日/说明日以后若干月付款(at...month(s)aftersight/date/stateddate):
到期日为应该付款之月的相应日期,如果没有相应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
5、一定金额的货币。
这是指汇票上须以一定的货币表明一个确定的金额,如USD10000.00。
此外,还应注意:
(1)带有利息时,应当注明利息数额,否则为金额不明确,汇票无效。
但假如注明利息率及利息起算日期,虽未注明具体金额,仍为有效。
(2)金额大小写应一致(金额大写,数字小写)。
6、付款人和付款地点。
付款人是汇票委托的接受者,并不一定付款,他也可以拒付。
付款人一般与出票人不为同一人。
如果为同一人,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可将其视作本票,有的国家法律则认为它是一种汇票。
出票人可以指定银行或其它受托人为付款人。
付款地点是指持票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的地点。
如果汇票上未注明付款地点,跟在付款人后面的地址就作为付款地。
7、收款人名称。
通常称为”抬头”,是汇票第一次的债权人。
英美法系国家准许汇票收款人名称不记载,我国票据法规定不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汇票是无效的。
汇票抬头有三种写法:
(1)限制性抬头。
不得转让他人。
如:
”PaytoJohnDavidsonly”(仅付给约翰.戴维斯)
(2)指示性抬头。
可用背书和交付的方法转让。
”PaytotheorderofABCCo.”(支付给ABC公司指定的人)
(3)来人抬头。
仅凭交付即可转让,无须背书。
来人抬头如:
”Paytobearer”。
8、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出票人一旦在汇票上签了字,就确定了其主债务人的地位。
他要对票据负付款责任。
五、票据行为
汇票行为是围绕汇票所发生的,以确立一定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汇票行为包括:
(一)出票
1、定义: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汇票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汇票的出票行为是各项票据行为的开端,是基本的汇票行为。
相对地,其余的汇票行为则称为附属汇票行为。
2、行为:
(1)作成汇票并在其上签字;
(2)将汇票交付给收款人。
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在交付以前是不生效的,可以撤消的,只有当当事人将票据交付,才算完成完整的出票、承兑、背书行为,该行为才有效。
3、效力:
(1)对出票人:
①担保该汇票将得到承兑;
②该汇票将得到付款。
因此,在汇票得到付款人的承兑前,出票人就是该汇票的主债务人。
(2)对持票人:
便取得了票据上的一切权力,包括付款请求权和遇退票时的追索权。
(3)对付款人:
在付款人对于汇票承兑以前不是汇票的债务人,对于汇票没有一定付款的责任。
(二)背书
1.定义:
是指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签名和记载有关事项,并把汇票交付被背书人的行为。
2.行为:
背书的动作有二:
写成背书和交付。
经过背书汇票的权利即由背书人转给被背书人。
3.种类:
背书种类以背书目的为标准,可以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1)转让背书
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通常背书都属这一类。
具体又分为:
①完全背书
是指记载了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双方名称的背书,这是最正规的一种转让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正式背书、特别背书。
②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仅自己签章的背书。
③有条件背书
是指背书人在汇票背面加列诸如免作拒绝证书、免作拒付通知或其他条件的背书。
但我国法律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④限制性背书
即背书人在作成背书时在票据上写明限定转让给某人或禁止新的背书字样的背书。
这里,要注意背书的连续性。
持票人应以连续不间断的背书证明他的权利是正当的,即使最后背书是空白背书,他仍是合法持票人。
(2)非转让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以外目的的背书。
①委托取款背书(托收背书)
委托取款背书是持票人以委托取款为目的所为的一种背书。
实践中也被称为代理背书。
这种背书的背书人就是代理权授予人,也就是被代理人,被背书人就是代理人。
通常的格式:
”PaytotheorderofABank”后加”forcollection”
②设质背书
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而被设定质押时就成为设质背书。
(3)背书应记载事项
A:
转让背书的记载事项
①背书人签章
②被背书人名称
③背书的日期。
(记载背书日期,可以使票据关系当事人辨别背书的时间顺序以判断背书是否连续,以及背书人在背书时有无行为能力。
)
依票据法,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B:
非转让背书的记载事项。
除了以上三项转让背书应记载事项外,委托取款背书应记载”委托取款”字样,设质背书应当记载”质押”字样。
C: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背书不得记载事项:
①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国外可以有条件背书,但这仅对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起作用。
②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无效。
③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三)提示
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要求付款的行为叫做提示。
即期汇票只须提示一次,即提示付款;
远期付款有两次提示,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
(四)承兑
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示同意按出票人的指示,于票据到期日付款给持票人的行为。
承兑也包括两个动作:
写成”承兑”字样外加签字,并交付。
3.种类:
承兑有单纯承兑和不单纯承兑的区别:
(1)单纯承兑是承兑人无条件地表示承兑。
(2)不单纯承兑是指承兑的表示上附加了一定的限制条件。
这种限制包括以对方提交某种贸易单据为付款条件,或对付款时间、地点、金额等等的限制。
承兑应当是无条件的,
因此,持票人可以视限制条件的承兑为拒绝承兑。
假如持票人愿意接受限制承兑,则必须征得出票人和前手的同意,否则,出票人和前手即可以解除对汇票所承担的义务。
4.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成为承兑人,表明他已承诺付款责任,愿意保证付款,而不得以出票人的签字是伪造的、背书人无行为能力等理由来否认汇票的效力。
(五)付款
票据的最终目的。
(六)参加
参加制度是票据法上的一种特殊制度。
支票没有参加,本票只有参加付款,汇票有参加承兑与参加付款。
1.参加承兑
(1)定义:
参加承兑是汇票遭到拒绝承兑而退票时,非汇票债务人在征得持票人的同意下,加入到已遭拒绝承兑的汇票的承兑中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参加承兑者称作参加承兑人,被担保到期付款的汇票债务人称被参加承兑人。
(2)效力:
①对参加人:
参加承兑人参加承兑之后,立于与被参加人相同的地位,对于持票人及被参加人以后的参加人,负有与被参加人同一的义务。
即付款义务。
但是,与承兑不同的是,承兑的效果是确定承兑人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承兑人负付款的绝对责任,这种责任是第一性的,是对全体票据债权人所负的义务。
而参加承兑人在参加后只负与被参加人同一的责任,他本人并不就成为承兑人。
汇票到期后,持票人仍应先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如付款人不付款,持票人在做成拒绝证书后才能向参加承兑人请求付款。
而且,此时参加承兑人的义务是第二次的偿还义务,所以其偿还的金额与承兑人的付款金额不同。
(票面金额加费用)
②对持票人:
参加人参加后,持票人就不得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
③对被参加人及其前后手:
参加人参加承兑后,被参加人及其前后手都得到在到期日前不被追索的利益。
2.参加付款
是在汇票持票人得行使追索权时,为阻止其行使追索权,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以外的人代为付款的一种行为。
在因拒绝付款而退票,并以做成拒绝付款证书的情况下,非票据债务人可以参加支付汇票票款。
与参加承兑相比,同为防止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维护出票人、背书人的信誉,所不同的是,参加付款人不须征得持票人的同意,任何人都可以作为参加付款人。
(七)退票
承兑提示时遭到拒绝承兑,或付款提示时遭到拒绝付款,都称退票或拒付。
(八)追索权
是指汇票遭到拒付,持票人对其前手背书人或出票人有请求其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是:
(1)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提示汇票;
(2)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将退票事实通知其前手;
(3)外国汇票遭到退票,必须在法定期限内。
拒绝证书:
是由拒付地点的法定公证人作出证明拒付事实的文件。
《英国票据法》规定:
外国汇票遇到付款人退票时持票人须在退票后一个营业日内做成拒绝证书。
(九)保证
保证是指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背书、承兑、付款等所发生的债务予以偿付担保的票据行为。
保证人所负的票据上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相同。
保证使汇票的付款信誉增加,便于其流通。
六、汇票当事人及其权利责任
(一)尚未进入流通领域以前的基本当事人:
1.出票人
是开立汇票,签发和交付汇票的人。
他在承兑前是主债务人,承兑后是从债务人。
承担的责任:
(1)保证汇票凭正式提示,即将按其文义被承兑和付款;
(2)并保证如果汇票遭到退票,他将偿付票款给持票人或被迫付款的任何背书人。
2.付款人
他是接受汇票的人,又称为受票人,也是接受支付命令的人。
承兑前:
因为付款人未在汇票上签名,他不是汇票债务人,不承担汇票一定付款的责任。
承兑后:
当他对汇票承兑和签名以后,就成为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此时他应承担的责任是:
按照他的承兑文义保证到期日自己付款。
3.收款人
是收取汇票的人,第一持票人。
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权利:
享有债权,可以凭票取款;
可以转让他人。
(二)进入流通领域后的当事人:
1.背书人
是指收款人不打算凭票取款,而以背书交付的方法,转让汇票,卖给他人。
收款人背书后成为第一背书人。
随着汇票的转让,还会有第二、第三……背书人,他们都是汇票的债务人。
对于汇票付款承担的责任是:
保证汇票凭正式提示,即将按其文义承兑和付款,并保证如果汇票遭到退票,将偿付票款给持票人或被迫付款的后手背书人。
2.被背书人
是接受背书的人。
是汇票的债权人。
3.参加承兑人
当票据提示被拒绝承兑或无法获得承兑时,由一个第三者参加承兑汇票,签名于上,他就成为参加承兑人,也是汇票的债务人。
当票据到期,付款人拒不付款时,参加承兑人负责支付票款。
4.保证人
是一个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等做成保证行为的人。
他与被保证人付相同的责任。
5.正当持票人
是经过转让而持有汇票的人。
条件:
前手真实;
汇票票面完整;
区的汇票时没有过期;
不知道汇票曾被退票;
不知道转让人的权利有任何缺陷;
自己支付对价,善意地取得汇票。
(三)汇票债务人承担汇票付款责任次序:
出票人—第一背书人—第二背书人;
承兑人—出票人—第一背书人。
第三节本票与支票
一、本票的定义
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承诺即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1、基本当事人不同。
本票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
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付款方式不同。
本票的出票人自己出票自己付款,是承诺式票据;
汇票是出票人要求付款人无条件地支付给收款人的书面支付命令,付款人没有义务必须支付票款,除非他承兑了汇票,所以汇票是命令式或委托式的票据。
3、包含的交易数不同。
本票包含一笔交易的结算;
汇票包含两笔交易的结算。
4、承兑等项不同。
本票不须:
(1)提示要求承兑;
(2)承兑;
(3)参加承兑;
(4)发出一套。
汇票以上四条均有。
通常汇票由出票人签发一套,一般为两份正本,第一份写名”firstofexchange
(1)”,第二份写明”secondofexchange
(2)”,如果其中一份已凭以付讫款项,另一份便自动失效,所以,许多汇票均注明”付一不付二”。
5、国际本票遭到退票,不须做成拒绝证书。
汇票则要求。
6、主债务人不同。
本票:
出票人;
汇票:
承兑前,是出票人;
承兑后,承兑人。
7、本票不允许制票人与收款人做成相同的一个当事人,汇票允许出票人与收款人做成相同的一个当事人。
三、支票的定义:
支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四、支票的划线1.定义:
在票面上划有两条平行线,规定只能通过银行收款而不能由持票人直接提取现款。
2.有权划线人
出票人和持票人
3.划线的范围
(1)支票
(2)银行即期汇票
(3)银行客户签发的任何单证。
4.划线的作用
可以防止支票丢失或被偷窃而被冒领票款。
五、支票与汇票的不同点
1.支票是承诺书,汇票是委托书。
2.支票是支付工具,只有即期付款,没有承兑,也没有到期日的记载。
3.支票的主债务人与汇票不同。
支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汇票的主债务人是承兑人。
4.支票可以保证付款。
为了避免出票人开出空头支票,保证支票提示时付款,《美国票据法》规定:
受票行可应出票人或持票人的请求,在票面上写上”证明”(CERTIFIED)字样并签字。
这张支票就成了保付支票。
商业信用转为银行信用。
汇票没有保付的做法。
5.支票可以止付,汇票承兑后即不可撤销。
6.支票只能开出一张,汇票可以开出一套
7.支票有划线的做法,而汇票没有这种做法。
8.支票的付款人一定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汇票的付款人没有这种规定。
六、支票的止付和拒付:
出票人撤销其开出的支票就是止付。
付款行对不符合要求的支票拒绝付款并退票就是拒付。
第三章汇款方式
第一节国际汇兑
一、国际汇兑概述
1、概念:
又称国外汇兑,指的是通过银行的汇兑来实现国与国之间债权债务的清偿和国际资金的转移。
2、汇兑工具:
一般使用票据、电讯工具、邮寄支付凭证等工具。
二、结算方式
国际汇兑按其资金流向和结算支付工具的流向是否相同可以分为两类:
顺汇法和逆汇法。
1、顺汇法。
又称汇付法,它是汇款人(通常为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银行通过结算工具,转托国外银行将汇款付给国外收款人(通常为债权人)的一种汇款方法。
其特点是资金流向和结算工具的流向是一致的。
流程图:
付款人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