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卫生计生委行政权力事项中的一次办好事项清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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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省属医疗机构、戒毒医院和戒毒医疗科、血液透析中心设置审批

3700000

103601-

001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103601

2

1、可通过邮寄或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并受理;

2、邮寄送达或到现场领取办理结果。

以下材料各提交1份: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十四项内容);

3、选址报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四项内容)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资信证明;

5、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6、名称中含有其他单位或组织名称的,或需要经过特殊核定的,应提交相关核定依据;

7、由两个以上单位、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资或合作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需提供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原件;

8、涉及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投入及有偿使用的,应当符合《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字[2010]50号)有关要求,提供财政部门的批复意见原件。

10

行政许可

戒毒医院设置审批

4、资信证明,营利性医疗机构需出具经注册会计师或审计事务所、银行审核并加盖公章的资产证明或存款回执证明;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提供资信证明或经注册会计师或审计事务所审核并加盖公章的资产证明;

3

戒毒医疗科设置审批

1、《医疗机构设置戒毒治疗科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十一项内容);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的审核意见。

4

血液透析中心设置审批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提供资信证明或经注册会计师或审计事务所审核并加盖公章的资产证明;

营利性医疗机构需出具经注册会计师或审计事务所、银行审核并加盖公章的资产证明或存款回执证明;

5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003

8、涉及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投入及有偿使用的,应当符合《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字[2010]50号)有关要求,提供财政部门的批复意见原件;

9、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需按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提供资料,提供外方具有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证明材料,并附资料的中文翻译文本。

15

6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

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

004

7、(香港/澳门/台湾)服务提供者证明;

8、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9、香港或澳门或台湾服务提供者能够提供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证明材料。

7

省属医疗机构、戒毒医院和戒毒治疗科、血液透析中心注册登记

省属医疗机构、戒毒医院和戒毒治疗科、血液透析中心执业登记

005

2、组织专家现场验收;

3、邮寄送达或到现场领取办理结果。

1、《医疗机构注册登记申请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目录;

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6、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7、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提供医疗美容科设置情况说明(含组织管理、设施设备、技术水平等)、《医疗美容项目申报表》及医师、护士医疗美容工作培训证明、进修证明。

10(不含专家审核时间30)

8

省属医疗机构、戒毒医院、血液透析中心变更诊疗科目

1、《医疗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3、增设诊疗科目医疗用房平面布局图;

4、增设诊疗科目涉及科室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5、科室负责人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6、增设诊疗科目对应科室各项规章制度;

7、增设医学影像科二级诊疗科目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申请增加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提供《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

8、增设医疗美容科,提供医疗美容科设置情况说明(含组织管理、设施设备、技术水平等)、《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申报表》及医师、护士医疗美容工作经历或培训证明、进修证明;

9、增设性传播疾病专业,提供临床、检验人员专业培训合格上岗证复印件、增设性传播疾病专业情况说明(含组织管理、卫生设施、诊疗功能区设置及设施、医务人员、实验室开展项目健康教育和咨询、药品);

10、增设产科、优生学专业、计划生育专业,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登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提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11、增设医学检验科二级科目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提供国家或省临床检验中心出具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合格证》复印件;

12、注销诊疗科目的,仅提交1、2项。

9

省属医疗机构、戒毒医院、血液透析中心变更床位(牙椅)数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3、医疗机构建筑面积与床位分布和人员配备表;

4、涉及新、改、扩建医疗用房的,需提供建筑设计平面图以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污水处理等公共设施达到医疗机构正常运转要求的依据;

5、涉及注册资金变更的,按照变更注册资金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省属医疗机构、戒毒医院、血液透析中心变更执业地点(迁址、增址)

3、整体迁建或新址为新建、改建的,按照注册登记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所辖区域外迁建或新建的,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向迁(新)建地管辖登记机关申请设置审批;

4、合并、兼并其他医疗机构的需提供拟合并、兼并医疗机构注销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关材料;

拟合并、兼并医疗机构与申请变更医疗机构为同一登记机关的,一并提交《医疗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11

省属医疗机构、戒毒医院、血液透析中心变更执业地点(地址门牌号)

3、当地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12

省属医疗机构、戒毒医院、血液透析中心变更名称

3、特殊冠名的需提交相关核定依据;

4、涉及联合重组的提供联合重组双方(多方)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书和联合重组双方(多方)协议书复印件。

13

省属医疗机构、戒毒医院、血液透析中心变更所有制形式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批准转制的有关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的文件复印件;

4、涉及国有资产变更的,需提供财政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变更后的卫生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新的编码证明。

14

省属医疗机构、戒毒医院、血液透析中心变更注册资金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提供变更后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省属医疗机构、戒毒医院、血液透析中心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属于政府举办的提供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正式任命文件复印件,非政府办并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的,提供在民政部门报备的单位章程、理事会决议复印件;

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工商注册的形式,提供在工商部门报备的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及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主要负责人变更:

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任命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6

省属医疗机构、戒毒医院、血液透析中心备案项目登记

2、组织专家现场验收或对资料技术审查;

(一)健康体检:

1、《医疗机构登记备案项目申请书》附表-《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申请表》;

2、开展体检服务医疗用房平面布局图;

3、涉及科室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4、科室负责人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5、体检服务各项规章制度;

6、开展医学影像科二级诊疗科目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外出健康体检备案:

1、《医疗机构登记备案项目申请书》附表-《外出健康体检备案表》;

2、外出健康体检情况说明,包括邀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受检者数量、地址和基本情况、体检现场基本情况;

3、双方签订的健康体检协议书;

4、按照《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体检现场标本采集、运送等符合有关条件和要求的书面说明;

5、按照《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现场清洁、消毒和检后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备案:

1、《医疗机构登记备案项目申请书》附表-《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设置申请书》;

3、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相关工作人员情况一览表(载明姓名、年龄、性别、毕业学校、所学专业、学历、职务、职称、工作年限);

4、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负责人、负责静脉用药医嘱或处方适应性审核人员的学历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5、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布局平面图;

6、洁净区、层流操作台、生物安全柜检测报告;

7、主要设备目录、检测仪器目录;

8、静脉用药调配相关工作制度和规范目录;

9、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工作流程图;

10、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输液成品质量标准。

(四)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备案: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2、《医疗机构登记备案项目申请书》附表-《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申报表》;

3、医师、护士人员一览表及相关资质(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

(五)血液透析室备案登记:

1、《医疗机构登记备案项目申请书》附表-《血液透析室登记及变更申请表》;

2、从事血液透析工作人员名册及相关资质复印件,包括《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技师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3、血液透析室功能区建筑平面图,详细标明分区布局及建筑面积;

4、血液透析室仪器设备清单;

5、血液透析室工作制度、操作规程目录。

(六)二类、限制类医疗技术登记:

1、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自我评估报告;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七)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备案登记: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2、《医疗机构登记备案项目申请书》附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申报表》;

3、医师、护士相关资质复印件。

17

省属医疗机构、戒毒医院、血液透析中心注销登记

1、《医疗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3、以股份、合资合作等形式开办的医疗机构需提供股东大会决议或合资合作双方确认书。

1/8

18

省属医疗机构、戒毒医院、血液透析中心停业

1、医疗机构正式申请文件,说明停业申请期限及理由;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19

省属医疗机构、戒毒医院、血液透析中心有效期内校验

省属医疗机构、戒毒医院和戒毒治疗科、血液透析中心校验

006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3、校验期内各年度工作总结;

4、诊疗科室、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5、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及卫生技术人员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到的行政处罚和其他处理情况;

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1)、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提供省卫生计生委出具的技术校验意见;

(2)、开展器官移植技术的医疗机构应提供校验期内技术开展情况;

(3)、开展二类、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的应提供医疗技术备案凭证;

8、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9、《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0、属于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性质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供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0

省属医疗机构、戒毒医院、血液透析中心有效期满延续注册

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及卫生技术人员因违法违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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