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标十五 办学行为规范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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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执行《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方面的材料
学校领导听课兼课情况
潼
沟
小
学
潼沟小学学校领导听课兼课情况
2010-2011学年度第2学期
校领导姓名
听课情况统计
本学期兼课情况
吕强
45节
六社会、音乐
王问诺
42节
六数学、体育
吕超成
43节
四数学、体育
2011-2012学年度第1学期
38节
44节
2011-2012学年度第2学期
40节
2012-2013学年度第1学期
2012-2013学年度第2学期
46节
2013-2014学年度第1学期
《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
一、校务管理
1.办学思想端正,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实施素质教育。
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质量观,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坚持依法治校,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不乱办学,不乱收费,不举办“校中校”,不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实行校长负责制,完善全员聘用制、岗位责任制。
坚持民主管理学校,推行校务公开。
二、教师管理
4.执行教师资格制度,所有教师持证上岗。
组织教师进修,开展校本培训和教研活动,建立集体备课制度。
5.加强师德建设。
教育教师遵章守纪,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认真备课、上课、布置批改作业、辅导学生和组织课外活动;
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不搞有偿家教。
三、学生管理
6.德育为首。
开展民族精神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法律纪律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7.规范学生行为。
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
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
8.坚持全员育人。
学校有健全的党团和少先队组织,有班主任制度,有与家庭、社会联系与合作制度。
四、教学科研管理
9.严格按规定开齐开足课程。
创造条件开设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
有秩序安排教育教学工作,不随意停课,不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活动。
上好体育课、艺术课,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10.改进教学方式。
引导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
11.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活动总量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
家庭作业量分别不超过1小时、1.5小时、2小时。
12.建立科学的学校评价制度。
评价学生,立足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小学实行等级记分制,中学推行综合素质评定。
不为班级和学生排名次,不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作为衡量教育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13.健全校本教研制度。
研究教育教学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14.执行学籍管理规定。
小学、初中学生免试入学,不留级,不开除。
小学、初中每班学生数不超过50人,高中不超过54人。
不举办复读班。
五、安全管理
15.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建立校园突发事件预警机制,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
16.定期对校舍、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防火、防盗、防触电、防滋扰、防中毒、防意外伤害等措施落实到位。
加强门卫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校车必须定期经公安交管部门检测。
组织学生户外活动有安全措施。
六、校园管理
17.建设平安、文明、和谐校园。
优化校园环境,力求净化、绿化、美化、人文化。
校内车辆停放整齐,地面无杂物,墙面无污损。
环境布置富有文化内涵,体现教育功能。
七、后勤管理
18.坚持服务育人、管理育人。
制定食堂卫生制度和采购验收制度,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建立学生宿舍值日制度,保证整洁卫生;
建立宿舍管理制度,坚持夜间值班、巡查;
建立发生群体性传染病、食物中毒应急制度,及时采取隔离、治疗措施。
19.建立健全学校财产管理制度。
建立校舍定期检查、维修制度,及时消除危房。
图书、实验仪器、音体美器材、计算机设备等分类登记造册,定期清查、检修、维护。
民主理财,财务公开。
坚持勤俭办学,反对铺张浪费。
八、档案管理
20.建有档案资料室,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学校行政、教育教学、教师业务、学生学籍、师生健康、人事、财务、固定资产、荣誉实物等各类档案,保管好、使用好档案资料。
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试行)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2006年7月)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06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
免费对象为在各县(市、区)及省辖市市区范围内农村乡镇(街道)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
在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亦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条 免费项目和标准为各省辖市制定的“一费制”文件中的杂费项目(含信息技术费和冬季取暖费)及其标准。
第四条 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政策按照“明确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同步组织实施”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 实行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后,县(市、区)财政对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安排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
一学年的基准补助定额为:
小学生苏北200元、苏中210元、苏南220元,初中生苏北300元、苏中300元、苏南320元。
2006年秋季新学期按一半计算。
第六条 省财政按基准补助定额和2005年度学生数,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对部分县(市、区)安排免收学杂费专项补助资金。
省辖市对所辖县(市、区)可酌情予以补助。
第七条 财政安排的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是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必须按照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确保全额落实到位,并加强资金管理,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对资金未落实到位的市、县(市、区),省财政将相应扣减其税收返还或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第八条 县级财政要继续保留实行免收学杂费前安排的预算内公用经费,原来没有安排的要努力按标准安排。
从2007年起,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和现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归并,由县级财政按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新标准予以安排,并逐步提高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第九条 各级财政安排的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的支付,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实行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后,公办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项目和寄宿学生住宿费,政府、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应由学校提供的公共性服务费用。
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严禁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和手续费等费用。
违反者按乱收费严肃处理,并追究教育主管部门领导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
民办学校要在现有实际收费水平基础上,按公办学校免收学杂费的标准减收学生学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学生经济负担。
第十一条 各地要将免收学杂费政策执行情况和各学校公用经费安排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免收学杂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免收学杂费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二条 市、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秋季新学期开学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