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实施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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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立渔港监督机关的行政区域,渔业船舶职务船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和审证工作,由广东渔港监督局委托的单位办理。

职务船员的任职、解职签证工作,由船籍港渔港监督机关办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渔业船舶:

系指从事渔业生产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含半渔农船舶),包括水产捕捞船(艇)、养殖船(艇)、运销船(艇)、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艇);

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

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艇)、驳船;

渔政海监船(艇)、渔监船(艇)等。

(二)内河航区:

系指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海河分界线以内的江、河、运河、湖泊、水库等内陆水域。

(三)有限航区:

系指中国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对马海峡水域(不包括外国领海和港口)以及中国沿海各港口及其水域。

(四)职务船员证书:

分甲、乙两类,系指船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考试发证机关核发可担任船长、大副、驾驶员或轮机长、大管轮等职务的证书。

(五)渔业船员:

系指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

(六)船员资历:

系指船员在船上工作的实际时间;

其中包括按本办法进行的专业训练、技术业务培训,但不包括船员离船连续公休和非本职业务学习时间。

第五条航行区域划分为:

内河航区、有限航区、无限航区。

第二章船员证书等级职务船员配备标准

第六条有限航区、内河航区未满200总吨和未满250千瓦的渔业船舶的船长、大副、驾驶员、轮机长、大管轮均核发乙类职务船员证书。

第七条船长、大副、驾驶员证书根据船舶航行区域、船舶总吨分设以下等级和职务。

(一)有限航区:

1、四等(30至未满60总吨):

设船长;

(60至未满200总吨):

设船长、大副。

2、五等(未满30总吨):

设船长。

3、机艇(未满30总吨,主机总功率未满14.7千瓦或使用挂的无舱室小艇)、摩托艇:

设驾驶员。

4、非机动渔船(5总吨以上):

(二)内河航区

1、四等(30至未满200总吨);

2、五等(未满30总吨,主机总功率14.7至未满45千瓦);

3、机艇(未满30总吨,主机总功率未满14.7千瓦或使用挂机的无舱室小艇)、摩托艇:

第八条轮机长、大管轮证书根据船舶主机总功率分设下列等级和职务。

(一)四等

1、45千瓦至未满90千瓦:

设轮机长;

2、90千瓦至未满250千瓦:

设轮机长、大管轮。

(二)五等(14.7千瓦至未满45千瓦)设轮机长。

第三章船员考试资格和技术培训

第九条申请职务船员证书考试者,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条件符合《渔业船员体格检查标准》,具有游泳50米及以上的技能,具备考试发证机关认可的船上工作资历,经专业技术培训的现职船员。

在有限航区90千瓦以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必须经专业训练关取得《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

第十条专业技术培训的要求:

(一)举办渔业船员专业技术培训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学场地,教学必需的图书、挂图、模型、仪器、仪表等教具和设备。

(二)培训班的教师必须由持有广东省渔业船员技术培训教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三)组织渔业船员专业技术培训班的市、县渔港监督机关,须提前将培训班的计划报广东渔港监督局备案。

(四)培训船员所用的教村和课程设置,必须按广东渔港监督局的规定执行。

(五)船员专业技术培训的时间:

四等不少于30天;

五等不少于15天;

机艇、摩托艇不少于7天;

5总吨以上非机动船舶不少于5天。

船员专业技术培训单位经广东渔港监督局批准,可以试行函授和面授相结合的专业技术培训,但面授的时间不得少于上述培训时间的二分之一。

第十一条申请各航区、各等级职务的船员考试资历要求:

(一)初级考试

申请所在船舶同航区、同等级最低一级职务的驾驶员、轮机员考试,四等的须在船上实际工作满12个月;

五等的须在船上实际工作满6个月,机艇、摩托艇和非机动船驾驶员须在船上实际工作满3个月。

(二)升级考试

申请晋升同航区、同等级的船长、轮机长的考试应持有大副或大管轮证书,并实际担任该职务满12个月。

(三)改变航区考试

内河船员申请有限航区、同一等级、职务的船员考试,应持内河航区相应的职务船员证书,实际担任该务满12个月的资历,并在有限航区船舶上见习满3个月。

有限航区船员申请内河航区同一等级职务船员考试,应持有限航区相应的职务船员证书,担任该职务满12个月的资历,并在内河船舶上见习满3个月者。

(四)升等级考试

申请同一航区、高一等级、相同职务考试的船员,应持有相应的职务船员证书,并实际担作该职满12个月。

第四章船员考试发证手续

第十二条船员考试应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报考的船员应提前一个月向考试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申请手续应在船员专业技术培训开始前办妥。

第十三条申请考试的船员应向考试发证机关递交下列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并经船舶所有人同意的《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并附大一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三张;

(二)贴有本人免冠相片,经考试发证机关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一年以内检查的《渔业船舶船员体格检查表》;

(三)交验《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初级考试者免)和能证明船员资历的文件;

(四)90千瓦以上的有限航区船舶还须交验《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

(五)考试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经考试发证机关审查合格者,发给《准考证》。

应考船员凭《准考证》按考试发证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座位参加考试。

考试以笔试为主,经考试机关批准可辅以口试或实际操作。

第十五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考试:

(一)申请初级级务船员证书;

(二)申请晋升船长或轮机长;

(三)申请扩大航区;

(四)申请提高等级。

第十六条各航区、等级、职务的考试科目,《渔业船舶员考试科目表》(见附件五)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考试准备与考场监督:

(一)考试场地、考试所需的图表和仪器应在开考前准备就绪,考试座位应贴好《准考证》号码,以便应考者对号入座。

考试负责人应在开考前认真检查考试准备工作。

(二)监考人员由穿着制服的渔港监督人员担任,每试室不得少于2人。

开考后,除监考人员和应考船员外,未经批准,其它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三)应考者必须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的座位入坐。

监考人员应在考场入口处逐个核验《准考证》,除规定的文具用品外,不得将其他物品带入考场。

(四)开考前由监考人员宣布考场纪律。

(五)应考船员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可给予警告、取消本科成绩、取消考试资格的处分。

(六)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及时将试卷如数收齐,密封签名。

第十八条考试发证机关应指派专人评卷、复核,并将考试成绩记入《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成绩栏内。

评卷人、负责人应签名并公布考试结果。

公布考试结果只公布合格、补考、重考的船员名单,不公布各科的具体分数。

第十九条各考试科目的合格标准为:

船舶避碰(或内河船舶避碰规则)80分,其余科目60分。

考试不合格科目不超过二分之一者,由考试发证机关指定时间、地点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或补考缺席者,以及考试不合格科目超过二分之一者,须重新参加培训考试。

第二十条考试成绩公布后10日内,对考试成绩有疑问的考生,可持身份证到考试发证机关核查考试成绩。

评卷人应积协助查卷工作。

每期考试试卷保存期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船员,由发证机关发级相应航区、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四等及以下由各市渔港监督局(处)签发乙类证书,五等及以下由各县(市、区)渔港监督签发乙类证书。

职务船员证书仅证明持证人可担任证书所载职务的技术工作。

第五章审证和证书签发

第二十二条乙类职务船员证书由广东渔港监督局授权的官员署名签发。

第二十三条乙类职务船员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四条持证船员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必须到原考试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审证,同时应附送下列文件:

(一)《渔业船员职务证书升级签证、审证和换证申请表》;

(二)在最近12个月以内,经考试发证机关指定医院检查的《渔业船舶船员体格检查表》;

(三)近期大一寸免冠半身相片三张;

(四)职务船员证书;

(五)考试发证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

考试发证机关在审证时,应视其任职情况确定抽考科目,也可结合进行海上交通安全教育。

对合格者换发相同航区、等级的职务船员证书。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试发证机关不予办理审、换证。

(一)体检不合格;

(二)抽考科目不合格;

(三)考试发证机关认为持证人已不再适合担任该职务。

第二十六条考试发证机关暂时收回职务证书审验期间,可对在本市水域内活动的船舶,出具有效期不超过一个月,过省生产的渔业船舶可出具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的《广东省渔业船舶船员临时证明》,此证明与原职务船员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受吊销证书处分的船员,由原考试发证机关收回证书注销,自注销证书之日起满12个月,方可重新申请原航区、等级的职务船员考试。

第二十八条职务船员证书丢失者,须在当地报刊登报声明作废。

当事人须持声明和船舶所有人证明,填报《补发职务船员证书申请表》,由船籍港渔港监督机关加具意见,报原考试发证机关审核并办理补发证书。

遗失证书无法及时核准补发者,可出具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的《广东省渔业船舶职务船员临时证明》。

第二十九条职务船员在船上任职、解职,须经渔港监督机关在其职务船员证书上签证确认。

第三十条持证船员可担任低于证书所载等级的职务,也可到高一等船舶上任低一级的职务,但五等船长到四等及以上船舶任职时,要抽考部分科目,重新核发职务证书。

第三十一条持有限航区船长、大副或驾驶员职务证书到内河航区船舶上任职,须经考试发证机关抽考内河船舶避碰规则和内河航标科目合格才能任职。

持内航区船长、驾驶员职务证书到有限航区船舶上任职,须经考试发证机关抽考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沿海航标科目合格后才能任职。

第三十二条中等水平(航海)党校海洋捕捞(驾驶)或轮机管理专业毕业生,在四等以上船舶上实习满12个月,写出实习报告,经考试发证机关考核合格者,可发给有限航区四等大副或大管轮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船员申请考试发证、审(换)证、升级签证、补发职务船员证书、复查考试成绩,均应按规定向考试发证机关缴交有关费用。

要求考试发证机关赴外地考试的,考试人员的旅差费用由申请单位负责。

实操考试设备、材料等由申请单位提供。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涉及内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内河渔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公布施行。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渔港监督局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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