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装修施工合同大型工程适用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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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__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合同条款: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具体的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1.2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分包人:
指在合同中提及的分包本工程施工的分包人。
1.5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中海建筑设计院)及达沙工程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1.7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己方代表。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日期。
(具体以监理开工令为准)。
1.16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日期,即承包人将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完毕,通过竣工验收(含验收整改完毕的时间,包括承包人撤场、场地清理验收、国家法定节假日等所需的天数)。
1.17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它场所。
1.19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图像和资料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资料交换)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担责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它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本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当这些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时,由发包人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对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
除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最终报价单。
(2)中标通知书。
(3)本工程商务报价书。
(4)本工程合同条款。
(5)关于本工程所有承诺书、会议纪要及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6)建筑标准、施工规范、标准层图片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声明书、保证书。
(9)本工程技术方案。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邀请监理工程师根据建筑业惯例及相关规定提出意见,共同研究后由发包人作出结论交承包人执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DBJ08-903-98
《国家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程》GB50149-9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q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BJ301-88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JGJ33-8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G50259-96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稀放限量》GB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GB18580-2001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18588-2001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标准:
室内每层暂设3个检测点。
其中检测内容包括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等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承包人负责办理相关检测事宜,检测所发生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3.4以上标准或规范如有冲突,以最新公布实施的国家标准、规范为优先执行。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于开工前提供整套装修施工图5套,供承包人施工及编制竣工资料并且承包人保证竣工图纸整洁完整。
承包人如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向第三方传播或复印或做其它用途,承包人履行保密义务且不要求保密措施费。
4.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完成并提交合格完整竣工图及验收资料(此竣工图及验收资料应达到档案馆所要求的竣工资料验收标准),根据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内提交竣工图及验收资料给发包人、监理及总承包单位。
如果竣工图及验收资料数量不够,承包人应无条件提供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因竣工程序需盖章及签字等手续时,承包人无条件随时配合并及时按要求办理。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剩余的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4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至少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工程师或发包人及工程师书面授权的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并且承包人在每期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应提供当期施工资料(如材料出厂合格证明及试验报告、构件试验报告、施工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分部分项及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质量事故情况及处理记录、工程进度照片等)给发包人和监理单位。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发包人委托工程师对本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工程师姓名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与执行,配合发包人验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核及监督与执行,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各式罚款与罚单的开出并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以及为落实执行上述工作所采取一切措施。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对工程款及变更部分款项提出初步意见,经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及发包人同意共同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单位公章后生效。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职权:
执行发包人的各项指令,协调政府各部门的关系,督导监理单位行使职权,控制工程质量进度与工程进度款审核,配合公司对工程造价及变更款的最终确认及工程竣工验收(经加盖发包人单位公章后生效)。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可以向发包人提出意见,最终由发包人作出处理决定;
如承包人不同意监理工程师提出意见和发包人处理决定。
按本合同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发包人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合理和恰当地进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保修所必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个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提前7个日历天通知发包人。
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最终以工程师确认的内容为准。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它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经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相关人员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72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个日历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2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2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以及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如需更换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或其它委托代理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表明收到的通知。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装修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提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所有损失及因此增加的费用,不顺延工期;
如责任因第三人引起的,则发包人承担40%费用、承包人承担60%费用,相应顺延工期。
如事后从第三方追偿到此费用,则双方按此比例接受偿还。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个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如发包人发现项目经理不能胜任本工程管理工作,发包人单方面有权要求撤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在收到撤换通知后,应当在两天内将其调出现场,且不得在现场其它地方雇用此人,并在5个日历天内任命经工程师批准的人员,并且报任命人资料给发包人及监理审核批准。
如承包人不履行此职责,发包人将视承包人违约一次,并给予RMB20000元罚款;
并且从第六天起每延迟二天(不足二天按二天计),罚款RMB20000元并计承包人违约一次。
7.5项目经理必须每周在工地现场工作五天以上且正常休假时间必须有经发包人同意的职务代理人值班,且必须保证每天施工时间在工地现场管理8个小时,项目经理外出工作必须有相应资质的委托代理人并经工程师确认批准。
如项目经理外出未经工程师批准,发包人有权每次给予RMB500--5000元罚款,累计罚款每三次视为违约一次;
违约达十次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
(2)配合承包人办理各项开工手续在文件上盖本单位公章,并承担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各项政府规费。
(3)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2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承包人所施工的工程必须满足国家各政府部门对其相应之有关规范要求、设计院及设计师之要求、发包人之使用要求以及监理单位验收质量标准。
承包人必须精心组织施工,加强质量控制,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并且承包人应提供工程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施工工具、器材和其它物品。
(2)工程开工前10个日历天内提供装修工程详细进度计划表给发包人及监理,并且得到发包人及监理签准后方可动工;
在装修每个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随时应发包人要求提供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并经发包人批准;
若未配合,因而延误时间以延误工期计算,每周一提交上周实际进度表、本周计划进度表、上周周报表,每日提供日报表,周报表应附各施工部位的分项工程照片(每次提供各分项照片数量不少于5张)。
如承包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周进度表、日报表、照片,发包人有权每次罚款RMB500--5000元并可连续罚款,罚款累计达三次视为违约一次;
如造成工期延误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遵守对施工现场内外及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各政府部门有关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承担政府部门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各项规费,其余均由承包人承担。
并且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所有管理人员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而影响工程进度。
(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监理及总承包单位提供本项目完整的档案竣工图纸及资料及工程保证书盖章签字等文件,如承包人未能提供本项目完整的档案竣工图纸及资料,发包人有权拒绝签收,耽搁时间以延误工期计算,同时追究承包人相应责任。
(5)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当地相关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之规定及现场管理要求,承包人保证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干净现场,要保持现场场地的维护,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的施工临时用电设施、临时水源设施及其它设施应妥善保管,该施工临时用电设备、临时水源设施及其它设施在施工期内的维修、保养等工作以及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人进场前应做好与现场其他承包单位(如幕墙公司、安装公司、电梯公司、弱电公司等)已完工程相关移交手续,如施工中损坏或污染其他承包单位已完工程,其维修或更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且请原施工的承包单位维修或更换,因此造成工期不予顺延。
并且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规定施工、完成工程及修复工程缺陷,同时应严格遵守执行工程师就涉及或有关该项工程的任何事项所做出的指令,否则发包人有权给予RMB500—5000元罚款并可连续处罚,并且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同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限期整改。
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本合同与报价说明文件解释不一致情况时,发包人可选择其一解释,承包人对此无异议。
(7)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人在施工、完成工程及修复缺陷过程中,所必需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
a)发包人其他承包单位的施工产生不必要的影响;
b)发包人其他承包单位已完成品、半成品造成损坏。
如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引起处罚或诉讼及其它形式的纠纷,无论发包人还是承包人成为被处罚人或诉讼主体,罚金、损失赔偿、诉讼费、律师费及一切与有关的其它开支均由承包人承担。
(8)属于承包人的材料、车辆、人员、机具等保险义务和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0)承包人不得拖欠其施工工人的工资款及应支付给其相关单位的工程款。
承包人每次申领工程款时,应按发包人要求签字确认。
如出现承包人拖欠工资或工程款情况,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一切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若因此造成工期延误和费用损失,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所有损失。
(11)承包人对原土建交接界面不满足要求的零星局部应自行修补,对不符合要求且有较大问题的原土建界面在进场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同时配合发包人协调上道土建工序按要求完成。
如承包人进场前对土建交接界面无异议,则视为全部接受原土建工作界面,且在施工期间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发包人提出因原土建工作界面问题而影响自身工作进度或质量而要求增加各种额外费用或工期。
(12)承包人进场后应全面复核各楼层标高及轴线,与总包办好相关移交手续,结合精装图纸及现场实际情况会同精装设计师深化各楼层各功能间地坪装饰标高及高低差、消防楼梯间地砖铺贴拼接线方案及地砖标高,并就深化图纸结果提交发包人及精装设计师确认,并且承包人应根据深化确认的各楼层各功能间的地坪标高及墙面装饰完成面的图纸指导消防前室及消防楼梯间发包人提供防火门的安装。
(13)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材料质量负责,并负责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装饰施工质量及进度统一管理及对现场全面协调管理(包括对上安、江森弱电、远大幕墙、电梯公司等施工单位室内收口部分进度协调管理),应将其质量、进度、安全等管理纳入自身管理体系之中,且负责对其安装部分位置、轴线、标高等进行现场技术交底。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
9.3在承包人不履行或违背合同约定及承诺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自身权益和确保合同的履行。
9.4承包人不遵守工程师的现场管理要求,出现管理混乱、安全隐患、建筑垃圾不及时清理、材料堆放杂乱无章、环境脏乱、不提供工程照片、野蛮施工、不戴安全帽、随意吸烟、不听从工程师指令等不合理现象,工程师发出整改指令后,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师要求的时间内整改完毕,不能按时完成整改,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按现场开具的罚款单给予RMB500~5000元罚款并且可以连续处罚,并在每期请款时按每张罚款单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具体数额由发包人视情况决定;
在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就同一个不合理现象发出第三次整改指令后,承包人仍不能按整改指令要求的时间整改完毕,发包人可以连续增加处罚金额,处罚次数每三次视为承包人违约一次。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开工前10个日历天提供更细化及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师在工程开工前5个工作日确认。
工程师提出修改意见后承包人应立即遵照执行并且配合,若承包人无法充分配合工程师修改,不得开工,否则延误时间以延误工期计算。
承包人应严格按确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不按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程师签发整改命令后,如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按每张整改指令扣除应付工程款RMB500~5000元并且可以连续罚款,罚款三次视为违约一次。
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引起的费用均包含在工程总价款内,承包人不得因施工组织设计要求任何费用,同时承包人不能因施工组织设计变更而免除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责任和义务。
10.2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工程师的确认不能免除承包人延误工期的责任。
因承包人的各种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及增加工期。
承包人应周详考虑节庆假日及天气等各种可能的影响因素,事先详细的调节安排不可影响进度,否则事后应全力补回,如造成工期延误和费用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全部损失。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准时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于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开工日期前5个日历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和理由。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72小时内不签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发包人不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但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72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72小时内给予答复。
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72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酌情考虑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