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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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野生动植物保护、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等项目经费的管理,规范经费使用范围,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确保濒危物种野外救护及繁育、濒危物种调查监管、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自然保护区管理等财政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完成,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经费是指通过中央部门预算安排,用于濒危物种野外救护及人工繁育、濒危物种调查监管与行业规范、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自然保护区管理等相关工作的中央财政专项经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承担濒危物种野外救护及人工繁育、濒危物种调查监管、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自然保护区管理等相关专项任务,并相应安排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经费的所有项目单位。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每年根据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需要,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资金。

国家林业局保护司根据部门预算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承担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接受监督检查,按要求报送项目相关材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五条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珍稀濒危物种野外救护与人工繁育。

主要用于珍稀濒危物种及其分布区的栖息地恢复、野外巡护、反盗猎和收容救护、繁育及放归自然等工作。

具体包括:

1.珍稀濒危物种野外救护。

恢复和改造珍稀濒危物种分布区遭到破坏的栖息地,加强珍稀濒危物种分布区的野外巡护,防止及遏制盗猎野生动物或盗采野生植物等违法活动,对发现、收容的野生动物伤病个体进行治疗、养护和放归自然,对生境变化导致生存受到威胁的珍稀濒危野生植物个体进行移植和迁地保护,在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遭受自然灾害时采取拯救措施,建立社区共管保护机制,促进周边社区参与、支持保护,开展上述野外保护拯救工作的标准化建设和试点示范,编制相关技术指南和工作手册等。

2.珍稀濒危物种繁育。

引进和调配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源,补助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源人工繁育所需食物、药品、养护和设施维护等,补助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放归自然的栖息地恢复及改善、运输、检疫等,补助人工培植的珍稀濒危野生植物重引入的种源培育、生境恢复及改善、移植、运输、检疫等,收集与保存野生动植物标本和种质基因资源样本,补助野生动植物繁育试点及规范化示范,建立野生动植物种源档案记录及其管理等。

3.大熊猫保护。

开展野外大熊猫救护、巡护,圈养大熊猫种群管理、个体标记、疾病防控、饲养补助、野化培训放归研究等,收集保存大熊猫种质基因等。

(二)濒危物种调查监管。

主要用于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及繁育利用等状况调查、生境评估和贸易监管工作。

1.开展区域性野生动植物生境监测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及繁育利用等状况等方面的专项调查、数据汇总和分析评价,建立资源管理档案和相关信息数据库。

2.加强鸟类保护环志网络建设,增加全国鸟类环志的种类和数量,提高现有鸟类保护环志站的技术装备和环志水平,规范环志活动,维护全国鸟类环志数据和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环志信息资源的共享。

3.运用法律、行政手段,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行为,规范管理;

统计分析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非法活动信息及动态,指导基层执法。

4.开展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日常管理,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及繁育利用政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调查研究及监督检查其组织实施标识试点、科学评审论证等实施情况。

5.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提高公众保护意识。

6.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业务培训,提高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水平。

7.编制保护规划和行动方案,切实加强珍稀濒危物种保护,等。

(三)自然保护区管理。

主要用于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政策法律制定、重大问题研究、能力建设、国际合作、调研和检查评估等工作,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各类规划、文件的编制、审查;

有关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技术规程规范及标准研究制定;

关键技术及重要问题的调查研究和咨询;

自然保护区管理业务培训及会议;

示范自然保护区建设;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晋升、范围及功能区调整评审及会议;

自然保护区管理数据统计及维护;

国内外有关自然保护区交流合作,以及履行有关国际公约和政府间协议;

自然保护区研究中心和自然保护区专业委员会活动;

直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

其他林业自然保护区管理活动。

(四)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

主要用于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日常监测补助、专项监测与调查、样品检测、监测防控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更新、监测防控预警信息系统维护及升级、监测防控与检测技术研究及推广、防控药品研发与推广、专业技术培训、科普宣传、国际合作、应急物资的购置及更新,以及监测防控工作管理、督查和应急准备金等领域。

第六条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经费须用于为完成项目工作内容所必须的种源及物资采购、仪器设施维护、交通运输、差旅、技术检测及咨询、劳务、会议、培训、资料购买及整理、证书印制、数据库建设及维护等事项。

项目经费支出内容包括:

(一)印刷费:

用于调查、监测、信息、评估等工作成果报告的印刷出版支出。

(二)咨询费:

用于业务咨询和聘请咨询专家方面的支出。

(三)邮电费:

用于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四)交通费:

用于车船等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

(五)差旅费:

用于开展项目监测、调查等活动所发生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支出。

(六)维修(护)费:

用于项目相关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七)会议费:

用于项目审定、经验交流会等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八)培训费:

用于培训所需的师资、教材、场地和交通工具租用等方面支出以及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等。

(九)专用材料费:

用于项目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

具体包括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专用工具和仪器等方面的支出。

(十)专用燃料费:

用于项目开展所使用车辆油料支出等。

(十一)劳务费:

用于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支出。

(十二)委托业务费:

用于项目单位因委托外单位承担业务而支付的委托业务费。

(十三)其他支出:

上述支出内容中未包含的与项目直接相关的相关支出。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七条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申报制度。

国家林业局保护司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发布项目重点内容,并对属于项目重点内容的子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项目执行单位按要求提出申请和附具相应材料,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汇总,不得由上级主管部门代编代报。

第八条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本区域内相关单位项目申报工作,并对拟在本区域实施的申报项目和项目执行单位的能力进行初审和提出初审意见。

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组织本单位项目申报工作,并对项目执行者的能力进行初审和提出初审意见。

有关民间团体、大专院校、非局所属科研院所等单位直接向国家林业局申报相关项目的,由国家林业局保护司对其申报项目和项目执行者的能力进行审核。

第九条国家林业局保护司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科学评审,提出下一年度项目经费总需求。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根据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工作开展的需要,在对项目资金申报材料和项目资金支出合理性、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核的基础上,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和要求编制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一)“一上”申请。

保护司在审核项目单位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初步方案和细化分配意见,报送计财司审核后,由计财司向各预算单位下达“一上”项目支出预算,各预算单位编制报送包括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部门预算“一上”,纳入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一上”报送财政部审核。

(二)“一下”控制数。

根据财政部审核下达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将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一下”控制数下达保护司提出项目细化分配建议数,报计财司审核同意后向各预算单位下达“一下”控制数。

(三)“二上”细化。

各预算单位根据“一下”控制数,调整编制细化的“二上”预算。

计财司审核汇总后纳入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二上”报送财政部审核批复。

第十条国家林业局在财政部批复部门预算的15日内,及时批复下达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支出预算。

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及时组织实施项目,严格执行项目资金计划和项目资金支出预算。

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等情况,必须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并报送财政部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各单位项目和资金的申请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主管领导和行政一把手签字同意后上报。

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下达资金运行的及时性、合法性、安全性负全责。

第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批复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支出预算,并将项目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相关项目承担单位,保证项目的及时开展和实施。

第十三条各单位申报项目获批复后,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批复的预算情况,研究确定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落实人员力量,建立专门的工作制度,确保项目实施。

对明确要求实行《任务书》管理制度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编制《任务书》,报国家林业局保护司确认后,严格按《任务书》组织力量实施,确保达到预定目标。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需按规定向国家林业局上报工作进展和阶段性成果。

任务完成后要及时总结,并报送工作总结报告、成果和相关数据、信息、资料等,必要时还需对项目实施情况组织评审、验收,确保项目资金使用成效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总结材料或成果报告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任务完成情况和预定目标实现情况,以及资源变化、技术突破、经验总结等成果。

实行《任务书》管理的项目,其任务完成情况和预定目标实现情况,应对照项目《任务书》逐项说明。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上级监管部门检查意见。

(三)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

(四)其他成效和对下一步工作的建议等。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实施任务、地点、规模和技术指标等内容,确需变更或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后向国家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国家林业局按规定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并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对经检查发现存在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国家林业局将采取停止拨付剩余项目资金、追回被截留挪用资金,以及取消相关单位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相应处罚,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项目结转结余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预〔2010〕7号)规定管理和使用。

在编制申请下年度项目预算时,项目单位要主动提出统筹使用结转资金计划,结转资金不足以安排时再申请增加财政拨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2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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