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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劳动管理制度文档格式.docx

(3)参加厂部各种培训和学习工作;

(4)参加厂部零时安排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员工请假时必须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1)请假3天以下的,由班长签字,车间主任审核,主管副厂长批准;

(2)请假3天以上7天以下的,由班长签字,车间主任审核,厂长批准;

(3)请假7天以上的由车间主任签字,厂长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4)不按程序办理的请假条一律无效。

第八条员工超假不到的,必须向厂部说明原因,并须办理续假手续,否则即视为旷工。

第九条员工在休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时,若条件符合休假要求,可按按基础工资标准发放薪金;

同样事假、病假的缺勤工资按基础工资标准扣除。

第十条选矿厂员工必须服从班组长、车间主任和厂部的管理,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服从车间生产指令,对不服从管理的员工立即停职检查,同时给予罚款100元,情节严重或贻误生产者,交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员工在上班期间必须严格要求,认真操作,禁止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有下列行为者,每次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1)上班期间用手机上网、聊天、玩游戏的;

(2)上班期间看杂志、电子小说的;

(3)聚众谈笑闲聊,擅离岗位的;

(4)干其与他与工作无关之事的。

第十二条严禁窜岗、脱岗行为,窜岗、脱岗在10分钟以上15分钟以下的,扣罚10元,在15分钟以上20分钟以下的扣罚20元,在20分钟以上的取消当日考勤。

第十三条严禁酒后上岗,否则罚款100元,因酗酒影响生产的,罚款500元,造成设备事故、人身事故的,一切后果自负,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化验室,以免相关数据的泄露。

对擅自入内者,给予50至2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严禁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影响选厂整体形象和团结的行为,否则视其情节给予100至300元的罚款。

(1)因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2)无故谩骂他人使其精神损伤的;

(3)殴打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员工在公共场所要注意自身形象,遵守厂部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的,处以50至200元的罚款。

(1)在餐厅、办公楼等场所高声喧哗、吵闹,影响他人正常就餐和工作的;

(2)夜间在宿舍聚众酗酒、猜拳、吵闹影响其他人休息的;

(3)在宿舍播放音响音量过大的;

(4)在公共场所衣衫不整、着装不雅的;

第十七条严禁聚众赌博,一经查处,每人罚款200元。

第十八条严禁破坏公共财产、设施,对故意破坏公共财产、设施的员工,除处以50至500元的罚款外,同时承担修复费用。

第十九条凡是有盗窃公司财物或勾结外人倒买公司材料的行为者,一经查处,立即做除名处理,同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办。

第二十条严禁上岗期间睡岗,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月累计睡岗在3次以上的,给以严重警告,并张榜公告,年累计5次的,直接接触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严禁在厂区内乱骑、乱放、乱停磨托车,否则每次罚款50元。

第二十二条各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有下列行为的,处以50至500元的罚款:

(1)违章、违规操作不加改正的;

(2)若因违章操作而造成的金属流失的;

(3)因违规操作造成停车停产的;

(4)违规操作造成设备事故的。

第二十三条碎矿岗位人员必须按车间工艺要求,保证矿石粒度≤14mm,否则每次扣罚当班破碎班长100元,相关岗位工每人50元。

第二十四条磨矿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按车间工艺规定掌握好磨矿浓细度,若因跑粗造成浮选沉槽的,每次扣罚当班球磨工50至1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严禁跑冒滴漏,杜绝金属流失,若因下列因素而造成跑冒滴漏的,每次罚款50至100元。

(1)不按规定加药,造成药量过大的;

(2)刻意逃避取样,故意在曹子内憋量的;

(3)长时间脱岗,因操作不到位造成事故的。

第二十六条药剂配比人员必须按浮选要求配好药剂,有下列行为时罚款20至100元:

(1)硫酸铜、硫酸锌浓度低于10%;

丁基黄药浓度为5%时;

(2)因药剂内杂质未清理干净而堵塞管道的;

(3)电磁阀检查不到位而堵塞的;

(4)造成浮选断药的。

第二十七条浮选岗位人员应精心操作,严格执行《选矿厂药剂管理制度》,违反下列条款的,每次罚款200元。

(1)严禁在浮选槽内使用干药;

(2)私自关闭数控给药设施的;

(3)随意加大白灰、药剂使用量的;

第二十八条精尾车间必须保证精矿的及时过滤工作,保持浓密机浓度在30%以下,若有下列情况时,处以岗位工100元的罚款。

(1)浓密机内过多积量,造成浓密机耙子压耙而报警的;

(2)浓密机浓度过高,致使下班工作量增加的。

第二十九条精尾车间除干好本车间生产工作以外,必须管理好精矿货场和硫精矿库、尾矿库,有下列失职行为时,视其情节处罚车间主任、班长、货场管理员、巡坝员50至500元的罚款。

(1)不按要求洒水,造成大风后金属飞扬的;

(2)垃圾堆放不按时清理的;

(3)车辆出入不按要求检查和清理轮胎造成精矿流失的;

(4)硫精矿库不按时巡查,造成严重渗漏的;

(5)洒落的精矿金属不及时清理而浪费的;

(6)不按要求填写巡坝记录的;

(7)不按规定巡查尾矿坝安全运行的;

(8)尾矿坝、硫精矿坝有安全隐患不按时整改的;

(9)发生一般泄漏事故的。

第三十条石灰乳岗位必须保证石灰乳的正常供给,若因工作失职而造成浮选断灰的,每次罚款50至200元。

第三十一条水隔离泵工、砂泵工、清水泵工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断巡回检查,保证泵的正常运转,有下列工作失职行为时,处以50至300元罚款。

(1)不按时给设备加注润滑油造成设备高温的;

(2)设备卫生不按要求清理的;

(3)电流、电压不正常不及时上报而致使泵跳闸的;

(4)违章、违规操作的;

(5)安全防护设施不完整的;

(6)不按设备管理要求来进行日常维护的;

(7)抽水过量,造成清水外溢的。

第三十二条各工序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操作,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视其情节,给予50至200元罚款或除名处理。

第三十三条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下列活动和会议,任何人不得随意缺席,有事必须提前请假,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1、每周一上午8:

30为生产调度会;

2、每周二下午4:

00为技术研讨会;

3、每周四下午4:

00进行的设备、安全、卫生大检查。

第三十四条选厂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定,整齐穿戴劳保用品,否则造成人身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对劳保用品佩戴不齐备的,每次罚款50元。

第三十五条各种设备操作及机电值班人员,必须巡回对设备进行检查,严禁设备带病作业,否则罚款50元。

第三十六条各车间使用的吊车,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否则处罚班长100元、操作人员5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外来人员参观时,需经厂领导同意并有专人带领,并按规定佩戴安全帽,方可进入车间参观,否则处罚班长罚款50元。

第三十八条吊车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按要求每月定期对吊车进行维护保养,否则处罚车间主任100元、班长、岗位工5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吊车在吊运笨重物件时,必须有专人指挥,不得随意起吊。

否则处以罚款50至200元。

第四十条各种生产设备、电器设备必须按要求完善防护设施,悬挂警示标志,否则处罚相关部门罚款50至200元。

第四十一条凡外来车辆,必须在警卫室履行登记手续,按规定停放,出厂时要进行严格的检查,不准将厂内物资带出厂外,违者罚款20至500元。

第四十二条车辆在厂内限速5km行驶,超速行驶者,罚款20至50元,造成人身伤害或撞毁其他公共设施的,追究其他经济责任。

第四十三条警卫人员必须保证24小时巡回检查,保证厂内财产和人身的安全。

第四十四条全厂员工必须讲文明,懂礼貌,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团结互助,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第四十五条各车间必须按要求搞好本车间卫生及所属区域卫生,否则每查出一次处罚车间主任100元。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未明确的其他运转设备,有具体责任人负责按要求定期做好卫生清理和保养,要求物见本色,否则每次罚款50元。

第四十七条严禁乱扔垃圾,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

第四十八条车间运转设备,必须按时进行润滑,定期进加注润滑油脂,否则每查处一次罚款50元,若因润滑不到位而形成事故时,除罚款外按《设备事故处理办法》追究其他责任。

第四十九条岗位人员必须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要求字迹工整、事项条理清晰,以便接班人员辨认,否则每次罚款20元。

第五十条操作人员每班必须定时对岗位设备进行维护,保证设备外表清洁、干净,安全防护设施完整,否则每次罚款50元。

第五十一条主要设备操作人员要经常观察电流、电压和主要部位温度,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五十二条操作人员必须检查岗位设备运行情况,严禁设备带病作业,若是检查不到位或隐瞒不报的,处以1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2012年2月20日进行第二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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