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如何使用直线法摊销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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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法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所得税法第六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每年折旧费的计算公式:
每年折旧费=(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如一固定资产:
机器甲,购入值10000,1、净残值一般按10%计提,计算得:
10000*10%=10002、使用期限为10年3、每年折旧费=(10000-1000)/10,则每年折旧费为900,每月为900/12,分录:
1、购入时:
借:
固定资产-——机器甲10000
银行存款
10000
2、第一月摊销时:
制造费用等900/12
累计折旧——机器甲900/12
3、报废时:
要执行固定资产清理程序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及账务处理
1.平均年限法
平均年限法又称为直线法,是将固定资产的折旧均衡地分摊到各期的一种方法。
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是等额的。
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利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
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
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
月折旧率
2.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
这种方法可以弥补平均年限法只重使用时间,不考虑使用强度的缺点,计算公式为:
每一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
(1-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
每一工作量折旧额
3.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也称为快速折旧法或递减折旧法,其特点是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以使固定资产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补偿。
常用的加速折旧法有两种:
(1)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一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和双倍直线法折旧额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
年折旧率=2/预计的折旧年限×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
这种方法没有考虑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因此不能使固定资产的账面折余价值降低到它的预计残值收入以下,即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的最后两年,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2)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也称为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和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
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折数总和
或:
年折旧率=(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
{预计使用年限+1}÷
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
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其他方法的第一个区别就是一开始计提折旧的时候不扣除预计净残值,最后两年改为直线法计提折旧才扣除预计净残值;
另外就是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时候应该扣除以前已经计提的折旧,而年数总和法和年限平均法不扣除已经计提的折旧;
而如果固定资产发生了减值,无论是哪种方法都应该按照扣除了减值和已经计提的折旧后的账面价值重新计提折旧。
【例】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0年1月,甲企业因生产需要,决定用自营方式建造一间材料仓库。
相关资料如下:
(1)2010年1月5日,购入工程用专项物资2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该批专项物资已验收入库,款项用银行存款付讫。
(2)领用上述专项物资,用于建造仓库。
(3)领用本单位生产的水泥一批用于工程建设,该批水泥成本为2万元,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为3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
(4)领用本单位外购原材料一批用于工程建设,原材料实际成本为1万元,应负担的增值税额为0.17万元。
(5)2010年1月至3月,应付工程人员工资2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其他费用0.92万元。
(6)2010年3月31日,该仓库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预计可使用20年,预计净残值为2万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7)2015年12月31日,该仓库突遭火灾焚毁,残料估计价值5万元,验收入库,用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用2万元。
经保险公司核定的应赔偿损失7万元,尚未收到赔款。
甲公司确认了该仓库的毁损损失。
要求:
(1)计算该仓库的入账价值。
(2)计算2010年度该仓库应计提的折旧额。
(3)编制甲企业2010年度与上述业务相关的会计分录。
(4)编制甲企业2015年12月31日清理该仓库的会计分录。
(“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和专栏名称,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答案】
该仓库的入账价值=20+3.4+2+3×
17%+1+1×
17%+2+0.92=30(万元)
2010年度该仓库应计提的折旧额=(30-2)/20×
9/12=1.05(万元)
①借:
工程物资23.4
贷:
银行存款23.4
②借:
在建工程23.4
③借:
在建工程2.51
库存商品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51
④借:
在建工程1.17
原材料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0.17
⑤借:
在建工程2
应付职工薪酬2
⑥借:
在建工程0.92
银行存款0.92
在建工程2.92
贷:
银行存款0.92
⑦借:
固定资产30
在建工程30
⑧借:
管理费用1.05
累计折旧1.05
(“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和专栏名称,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固定资产清理23.35
累计折旧6.65
原材料5
固定资产清理5
固定资产清理2
银行存款2
其他应收款7
固定资产清理7
营业外支出13.35
固定资产清理13.35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
固定资产系统分摊的这部分价值,形成折旧费用,在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内分摊计入各期成本费用。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应以月初可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依据。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
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值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后的余额。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计提的折旧应当记入“累计折旧”账户,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基本生产车间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制造费用;
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人管理费用;
销售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销售费用;
经营租出的固定资产,其应计提的折旧额应计人其他业务成本。
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例10-13】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计提本月固定资产折旧12600元,其中:
车间固定资产折旧8000元,行政管理部门固定资产折旧4600元。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所磨损的一部分价值,称为固定资产折旧。
这部分价值应按照固定资产原始价值和核定的折旧率,按月计算折旧费用,并计入间接费用或期间费用。
因此,这笔经济业务一方面要反映折旧费用增加,记入“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账户的借方;
另一方面要反映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记入“累计折旧”账户的贷方。
针对这项经济业务,企业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制造费用
8000
管理费用
4600
贷:
12600
(三)固定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等。
处置固定资产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核算。
清理的净损益计人当期营业外收支。
“固定资产清理”是资产类账户,用来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借方登记固定资产转入清理的净值和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及清理完毕后净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账户的数额;
贷方登记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人及清理完毕后净损失转入“营业外支出”账户的数额,其借方余额表示清理后的净收益,贷方余额表示清理后的净损失;
清理完毕后应将其借方或贷方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账户,“固定资产清理”账户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
【例10-14】甲公司现有一台设备由于性能等原因决定提前报废,原价500000元,已计提折旧450000元,未计提减值准备,报废时的残值变价收入20000元,报废清理过程中发生清理费用3500元。
有关收入、支出均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影响,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
将报废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450000
固定资产
500000
(2)
收回残料变价收入时:
20000
固定资产清理
(3)
支付清理费用时:
固定资产清理3500
3500
(4)
结转报废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时:
营业外支出
33500
3500
编辑本段折旧的范围
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食品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
(3)季节性停用及修理停用的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适用的的固定资产;
(2)以前年度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3)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特殊情况
一、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果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帐,并计提折旧。
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当期计提的折旧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处理。
二、处于更新改造过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将其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不再计提折旧。
更新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按照重新确定的折旧方法和该项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计提折旧。
三、因进行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照提折旧,计提的折旧额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编辑本段影响因素
1.固定资产原值,即固定资产的账面成本。
2.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以后的金额。
由于在计算折旧时,对固定资产的残余价值和清理费用是人为估计的,所以净残值的确定有一定的主观性。
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指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4.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长短直接影响各期应计提的折旧额。
在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时,主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该项资产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项资产预计有形损耗,如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3)该项资产预计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出现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该项资产使用的限制。
为此,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的固定资产,不应当计提折旧。
编辑本段折旧的年限
简介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一般应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
最新固定资产计算折旧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释义」本条是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只是涉及缴纳税款的时序问题,但是国家每年财政收入的要求、通货膨胀或者紧缩等经济情况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若不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利益。
所以,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性,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本的强制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大的冲击。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直接的规定,而是笼统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则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了规定: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
(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本条基本沿用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也作了小幅度的调整:
首先,增加授予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除外规定的权力;
其次,将飞机的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10年;
再其次,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4年;
最后,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
本条的规定,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
房屋和建筑物作为最主要的固定资产,其构造、属性等方面相对较为特殊,使用寿命相对较长,价值相对较高,其使用价值的体现也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根据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等要求,其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这基本能反映房屋、建筑物的现实使用情况。
本条所说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
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
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
飞机、火车、轮船作为交通工具,与其他交通工具相比,其性能较强,价值较高,使用期限相对较长,折旧年限也相应较长;
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等,也具有使用年限较长等特性,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
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其中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
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
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此类固定资产,是除机械、机器和其他生产设备之外,但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即不是直接的生产工具,而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的器具、工具、家具等,它们的使用寿命相对较短,其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
除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其他运输工具,相对而言价值较低、使用年限较短,其折旧年限也就应相应较短,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
此类固定资产包括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
(五)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
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考虑到现在科技日新月异,技术更新换代较快、电子设备的使用年限相对缩短等各种现实因素,本条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使企业的折旧扣除额向前提前。
本条所称的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六)企业在确定折旧年限上的自主权。
前述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只是各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只是一个基本要求,它并不排除企业自己规定对资产采用比最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折旧时限。
也就是说,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属性和使用情况,在比本条规定的相关资产最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时限内计提折旧。
(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折旧年限的权力。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不同于本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因为考虑到现实情况非常复杂,各种固定资产的属性、使用情况等也会发生变化,若不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而适时调整的权力,容易造成僵化、机械,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
所以,根据本条的授权,可以在不修改条例的情况下,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不同于本条所原则确定的各种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1]
编辑本段会计分录
1、取得价值构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价款(含增值税)+运杂费+包装费+安装成本+税金+(资本化的)借款利息+外币借款折合差价+分摊的工程人员工资++专业人员服务费+其他间接费用(契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
A、外购不需安装的
借:
固定资产
[2]贷:
银行存款
B、外购需安装的
(1)借:
在建工程
贷:
银行存款(支付的买价、运杂费等)
(2)借:
银行存款(支付的安装费等)
(3)借:
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结转
C、自行建造
(1)购买工程物资借:
工程物资(含增值税)
(2)领用工程物资借:
工程物资
(3)领用该企业产成品借:
库存商品…………………帐面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4)领用该企业外购原材料借:
原材料(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工程物资转做企业存货借:
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6)联合试车发生费用借:
待摊费用…………一年内摊销
银行存款………………支付的费用
原材料…………使用该企业外购材料
应付工资……………应支付的工资
(7)辅助生产车间提供的劳务借:
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
(8)完工交付借:
(9)改扩建借:
银行存款(等)
(10)改扩建变价收入借:
营业外收入
(11)参照预计可收回净额①与改扩建+(原成本-累计折旧)②熟低确认新的投资成本
营业外支出………②>
;
①时
D、投资者投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
实收资本(股本)
E、债务重组
(1)收到补价借:
银行存款……………收到的补价
固定资产
应收账款
(2)支付补价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