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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报关的填写规范文档格式.docx

3777

厦稽查处

3788

厦侦查局

本例中,出口口岸为:

厦门关区,对应的代码为:

3700.故应填:

厦门关区(3700)。

4.备案号

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以下均简称《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加工贸易报关单本栏填报《登记手册》编号;

少量低价值辅料,即5000美金以下78种以内的客供辅料,如纽扣、拉链等,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填报“C+关区代码+0000000”,不得为空;

(2)涉及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本栏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不得为空;

(3)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免填。

备案号长度为12位,其中第1位是标记代码,第2~5位是关区代码,第6位为年份,第7~12位为序列号。

其中,备案号的标记代码(见表1-7-2)必须与“贸易方式”及“征免性质”栏相协调。

例如,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征免性质也应当是来料加工,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应为“B”。

表1-7-2备案号的标记代码

第一个字母

含义

备注

B

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黄色封面

C

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粉红色封面

D

外商免税提供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登记手册

黑色封面

F

加工贸易异地进出口分册

H

出口加工区保税货物电子账册

Y

原产地证书

Z

征免税证明

本例不属于加工贸易,故本栏留空。

5.出口日期

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

本栏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

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均免于填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

本栏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如2016年9月10日出口,次日填制报关单并向海关申报,则“出口日期”填报“16-09-10”。

本例中出口日期为:

2016年3月1日,故应填:

16-03-01.

6.申报日期

指海关接受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货物出口手续的日期。

本栏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如“16-09-10”。

只有电子或纸质报关单上“已被海关接受”的日期才是申报日期。

如果预录入和EDI电子数据经海关计算机检查而退回,则应填报海关接受重新申报的日期。

一般规定出口货物的申报日期不得晚于出口日期。

本例中,申报日期为:

2016年2月23日,因此该栏应填:

16-02-23。

7.经营单位

本栏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经营单位编码为10位数字,指进出口企业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

经营单位中文名称(经营单位编码)。

根据附加信息给出的信息可知,经营单位厦门翔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号为3800910179,因此本栏应填:

厦门翔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3800910179)。

8.运输方式

本栏要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见表1-7-3)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的名称或代码。

表1-7-3运输方式代码表

运输方式代码

运输方式名称

非保税区

6

邮件运输

1

监管仓库

7

保税区

2

江海运输

8

保税仓库

3

铁路运输

9

其他运输

4

汽车运输

出口加工

5

航空运输

进境货物运输方式按货物运抵我国关境“第一口岸”时的运输方式申报;

出境货物按货物离开我国关境“最后一个口岸”时的运输方式填报。

如从日本大阪海运进境到大连的货物,再用监管车转关至辽宁A县;

再如从昆明空运至深圳的货物,再从深圳卡车运至香港,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写方法如表1-7-4所示。

表1-7-4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写方法

例1

运输方式

江海运输(或2)

境内目的地

辽宁A县

例2

汽车运输(或4)

境内货源地

云南昆明

本例中货物是从厦门市内经过公路运输运至厦门关区,再从厦门关区通过海运运至格鲁吉亚。

因此本栏应填:

江海运输(或2)。

9.运输工具

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

本栏填写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运输工具名称。

如果是多式联运货物,进境货物运输工具按货物运抵我国关境第一口岸时的运输工具申报;

出境货物运输工具,按驶离我国关境最后一个口岸时的运输工具填报。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船名及航次,或载货清单编号(注:

受理申报海关要求填报);

(2)汽车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码;

(3)铁路运输填报车次或车厢号,以及进出境日期;

(4)航空运输填报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本栏为空;

(5)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6)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如管道、驮畜等。

属于江海运输应填报船名及航次,有本例信息可知船名航次为:

AGROS/709,因此应填:

AGROS/709。

10.提运单号

该编号必须与运输部门向海关提供的载货清单所列内容一致(包括数码、英文大小写、符号和空格),此栏目主要是填运输单据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应按接受申报的海关规定,或分单填报,或填报一个提运单号或多提运单标志“+”及提运单数,其余提运单号填写打印在备注栏中或随附清单。

(1)江海运输填报提单号或海运单号;

(2)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3)汽车运输免于填报;

(4)航空运输填报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可填总运单号;

(6)无实际进出口的,本栏为空;

(7)出口转关运输无法确定提运单号时,本栏可以为空。

本例中属于江海运输,但未确定提单号,故本栏为空。

11.发货单位

本栏必须填报其中文名称及编码;

没有编码的,填报其中文名称。

发货单位中文名称(编码)。

本例中,发货单位为:

厦门翔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编码为:

3800910179。

故因此应填:

12.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对外贸易情况按海关规定的《监管方式代码表》(见表1-7-5)选择填报相应的监管方式简称或代码。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贸易方式。

表1-7-5监管方式代码表(节选)

贸易方式代码

贸易方式简称

贸易方式主要含义

0110

一般贸易

指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的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

0214

来料加工

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经营企业按外商要求加工或装配而收取加工费,成品由外商销售的贸易方式

0420

加工贸易设备

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设备,包括作价和不作价设备

0615

进料加工

买卖双方分别签进出口对口合同,我方先付进口料件款,加工成品出口时再向对方收出口成品款的贸易方式

0654

进料深加工

指原进料加工项下成品或半成品,转让给境内其他进料加工复出口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的贸易方式

本例中,属于一般贸易,故此栏应填:

一般贸易(或0110)。

13.征免性质

本栏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见表1-7-6)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征免性质: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表1-7-6征免性质代码表(节选)

征免性质简称

征免性质适用范围

101

一般征税

一般征税进出口货物,一般照章(关税条例、进出口税则)征税补税

201

无偿援助

无偿援助进出口物资

501

加工设备

适用于加工贸易外商免费提供的不作价的进口设备

502

适用于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的进口料件和加工后返销出口成品

503

适用于外贸公司、工贸公司进料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和返销出口成品

14.结汇方式

本栏的填报根据海关规定的《结汇方式代码表》(见表1-7-7)选择填报相应的结汇方式名称或代码。

本例中采用信用证结汇,因此填写信用证或L/C或6都可以。

表1-7-7结汇方式代码表

结汇方式

缩写

信汇

M/T

电汇

T/T

票汇

D/D

付款交单

D/P

承兑交单

D/A

信用证

L/C

先出后结

先结后出

其他

15.运抵国(地区)

本栏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见表1-7-8)选择填报相应的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或代码。

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起、抵地不变,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作为起运国或运抵国(地区)填报。

本例中货物运抵的国家是格鲁吉亚,对应的代码为337。

因此该栏应填:

格鲁吉亚(或337).

表1-7-8国别(地区)代码表(节选)

国别(地区)代码

中文名称

110

中国香港

307

意大利

116

日本

337

格鲁吉亚

121

中国澳门

344

俄罗斯联邦

132

新加坡

加拿大

133

韩国

美国

142

中国内地

601

澳大利亚

303

英国

609

新西兰

304

德国

701

国别不详

305

法国

702

联合国

16.指运港

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

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可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本栏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见表1-7-9)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填报“中国境内”。

有装箱信息可知指运港为波季港,对应的港口代码为:

GEPTI。

波季港(或GEPTI)。

表1-7-9港口航线代码表(节选)

港口中文名称

港口代码

伦敦

2052

釜山

1480

1477

香港

1039

波士顿

1891

新德里

1067

布鲁塞尔

1789

纽约

3166

洛杉矶

3154

波季港

GEPTI

17.境内货源地

本栏的填报按照《国内地区代码表》(见表1-7-10)选择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

本例中货源地在厦门,因此应填写:

厦门。

表1-7-10国内地区代码表(节选)

国内地区名称

国内地区代码

朝阳区

11059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11132

天津港保税区

12074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21012

上海浦江高科技园区

3113

苏州工业园区

32052

福州保税物流园区

35017

泉州

35059

北海

45059

拉萨

54019

海南

63059

石河子

65129

18.许可证号

本栏用于应申领出口许可证的货物。

此类货物必须填报商务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不得为空。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多个许可证的必须分单填报。

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本栏为空。

由本例的附加信息可知,厦门田佳制造有限公司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是X3502-012-03467,因此该栏应填:

X3502-012-03467。

19.成交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见表1-7-11)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进口填报CIF价,出口填报FOB价。

根据信用证,由合同信息可知,本例采用的是CIF价,故应填:

CIF。

表1-7-11成交方式代码表

成交方式代码

成交方式名称

CIF

C&

I

CFR/C&

市场价

FOB

垫仓

21.运费

本栏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运输单价、运费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运费标记(运费率标记免填),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见表1-7-12)选择填报相应的币制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本栏目。

若成交价格不含有运费,则空白此栏。

表1-7-12货币代码表(节选)

货币代码

货币符号

货币名称

HKD

港币

326

NOK

挪威克朋

JPY

日元

330

SEK

瑞典克朗

MOP

澳门元

331

CHF

瑞士法郎

CNY

人民币

334

SUR

俄罗斯卢布

300

EUR

欧元

CAD

加拿大元

302

DKK

丹麦克朗

USD

美元

GBP

英镑

AUD

澳大利亚元

运费标记:

“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

例如:

5%的运费率填报为5/1;

24美元的运费单价填报为502/24/2(币制代码/运费单价的数值/运费单价标记);

7000美元的运费总价填报为502/7000/3(币制代码/运费总价的数值/运费总价标记)。

本例中所给的运费为:

3800美元,因此应填:

502/3800/3.

22.保险费

本栏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的填报,同时注明保险费标记(保险费率标记免填),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见表1-7-12)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运费栏中。

若成交价格不含有保险费,则空白此栏。

保险费标记:

“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费总价。

3‰的保险费率填报为0.3/1;

1000港元保险费总价填报为110/1000/3(币制代码/保险费总价的数值/保险费总价标记)。

本例中所给的保险为:

550美元,因此应填:

502/550/3.

23.杂费

本栏的填报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来填报,同时注明杂费标记(杂费率标记免填),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见表1-7-12)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

无杂费时本栏免填。

杂费标记:

“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1.5%的杂费率填报为1.5/1;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500英镑杂费总价填报为303/500/3(币制代码/杂费总价的数值/杂费总价标记)。

本例中所给的杂费为:

300美元,因此应填:

502/300/3.

24.合同协议号

本栏填报出口货物销售合同编号。

根据本例信息,合同号为:

MM2016-PT096。

故应填:

25.件数

本栏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

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舱单件数为集装箱的,填报集装箱个数;

(2)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

(3)本栏不得填报为零,裸装货物填报为1。

有合同信息可知,该批出口货物的件数为6910,因此该栏应填:

6910。

26.包装种类

本栏的填写应根据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种类,海关规定的《包装方式代码表》(见表1-7-13)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的中文名称或代码。

表1-7-13包装方式代码表

包装方式代码

包装方式名称

木箱

纸箱

桶装

散装

托盘

有合同信息可知,该批出口货物的包装种类为纸箱,因此该栏应填:

故应填纸箱(或2)。

27.毛重

本栏填报出口货物的实际毛重,计量单位为kg,不足1kg的填报为1。

由装箱单信息可知,该批出口货物的毛重为14832kg,因此该栏应填:

14832.00。

28.净重

本栏填报出口货物的实际净重,计量单位为kg,不足1kg的填报为1。

由装箱单信息可知,该批出口货物的净重为14600kg,因此该栏应填:

14600.00。

29.集装箱号:

本栏的填报方式为:

集装箱号+“/”+规格+“/”+自重,如TBXU3605231/20/2280表示1个20GP标准集装箱。

此外,TEXU3605231*1

(1)表示1个标准集装箱;

TEXU3605231*2(3)表示2个集装箱,折合为3个标准集装箱,其中一个箱号为TEXU3605231。

在多于一个集装箱的情况下,其余集装箱编号打印在备注栏或随附清单上。

非集装箱货物填报“0”。

本例中使用1个20尺普通集装箱,集装箱号为:

CBHU3202732,箱重3000kg。

故应填:

CBHU3202732/20/3000。

30.随附单据

本栏只填报除进出口许可证以外的监管证件代码及编号,且只填写一个监管证件的信息,其余的填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中(有多个监管证件情形)。

填写方式:

“监管证件代码”+“:

”+“监管证件编号”。

由附加信息可知,随附单据为B:

311090204038739000。

因此应填B:

31.生产厂家

本栏目填报其境内生产企业。

本例中,生产企业为:

厦门田佳制造有限公司。

32.标记唛码及备注

填报货物运输包装上的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所有文字、数字(基本是原样照抄)。

无标记唛码的免于填报。

标记唛码一般印刷或贴在货物的外包装上,也标注在装箱单、提单、发票中。

3种单证中的标记唛码应该与外包装上的一致。

一票货物多个集装箱的,在本栏目填报其余的集装箱号;

一票货物多个提运单的,在本栏目填报其余的提运单号。

根据合同信息可知。

本例的标记唛码为:

N/M,因此应填:

N/M。

33.项号

指同一票货物在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和在备案文件上的商品序号。

本栏中每一栏项号下都分两行填报。

第一行填报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一般都按发票或装箱单中商品的排列顺序填写;

如果一张发票中有使用手册的商品和不使用手册的商品时要分开报关(填写不同的报关单),使用手册的报关单项号只按发票中涉及手册的商品种类排序。

第二行要填写上该项商品对应在手册中或原产地证书中的项号,非备案商品免填。

例如,一张出口发票中有四项商品,分别是:

男式腰带1000条3美元/条3000美元

男羽绒短上衣1000件10美元/件10000美元(位列手册第3项)

女羽绒短上衣1000件8美元/件8000美元(位列手册第2项)

女式腰带1000条3美元/条3000美元

则使用手册的报关单应该填报如图1-7-4所示。

(不使用的手册的商品应该另外填写一张报关单申报。

图1-7-4报关单中项目栏的填写

因本例中只有一种商品,因此该栏应填:

01.

34.商品编号

指按海关规定的商品分类编码规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即H.S.编码。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中商品编号与实际商品编号不符的,应按实际商品编号填报。

由合同信息可知,本例中出口的燃料电池H.S.编码为8507809010,因此此栏应填:

8507809010。

35.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本栏分两行填报,第一行填报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打印规格型号,必要时可加注原文。

厦门田佳出口商品的名称为:

燃料电池,因此此栏应填:

燃料电池。

36.数量及单位

数量是指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数量;

单位是指针对数量的计量单位,它包括成交计量单位和法定计量单位。

本栏目分三行填报。

填报的格式是数量在前,单位在后。

(1)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和成交计量单位填报。

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在本栏目第一行。

(2)凡海关列明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必须报明该商品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在本栏目第二行。

无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

(3)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时,还需填报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在数量及单位栏的第三行。

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一致时,本栏目第三行为空。

(4)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不相同时必须修改备案或转换一致后填报。

实际成交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填报的逻辑关系如图1-7-5所示。

图1-7-5实际成交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填报的逻辑关系

本次出口货物为691箱,14600kg,因此,此栏应填:

691箱

14600kg

37.最终目的国(地区)

指已知的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本栏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见表1-7-8)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或代码。

本例中,最终目的国是格鲁吉亚,代码为377.因此该栏应填:

格鲁吉亚(或377)。

38.单价

本栏填报同一项号下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填报货值。

本例中,由合同可知其单价为48.00美元,因此应填48.00。

39.总价

本栏填报同一项号下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

根据合同信息,商品的成交价格为:

331680.00美元,因此该栏应填:

331680.00。

40.币制

指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币种。

本栏应根据实际成交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见表1-7-12)选择填报相应的货币名称或代码,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转换后填报。

合同中,成交价格的币种为美元,对应的货币代码为502.因此该栏应填:

美元(或502)。

41.征免

指海关对出口货物进行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的实际操作方式。

本栏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填报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见表1-7-14)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简称或代码。

表1-7-14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

征减免税方式代码

征减免税方式名称

照章征税

保证金

折半征税

保函

全免

折半补税

特案

全额退税

征免性质

本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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