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账务处理通俗解读五增值税账务处理解码之销售端业务金融商品转让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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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应交增值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存在未交增值税;
0<
当期应交增值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存在多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存在留抵税额。
基本理论知识已铺垫好,今天我们再从销售端举例说明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原理。
二、销售端增值税业务分类
销售端业务最重要的是确定销售额,需要区分一般项目销售、特殊项目销售和视同销售项目,不同的销售业务销售计税方式不一样。
首先明确一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销售额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销售此项业务过程中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非押金-可退还)、运输装卸费、优质费、储备费、代收/代垫款项(以销售方名义开具,非委托方名义)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为方便大家清晰掌握,我们销售端业务以列表形式列示出来:
项目区分
计税方法
业务类型
计税销售额
一般项目销售
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提供劳务、服务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税率)
特殊项目销售
1、金融商品转让
卖出价扣除买入价的余额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新项目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3、经纪代理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4、旅游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第三方的旅游费用(住宿、餐饮、交通、门票等)
5、客运场站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
6、航空运输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公司客票代收转付的价款
【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老项目
全额按照征收率5%计征,即(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5%)
2、建筑服务(老项目、甲供工程、清包工)
差额按照征收率3%计征,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3、转让不动产老项目-2016.04.30前取得的
差额按照征收率5%计征,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置原价(取得时的评估作价)
4、出租不动产老项目-2016.04.30前取得的
5、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也可选择全额纳税)
差额按照征收率5%计征,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工资、福利费、社保、公积金
视同销售项目
(在会计上不作为一般销售核算【但账务处理已确认收入或费用】,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即计缴税金)
货物生产、提供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
跨县移送销售
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增指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十成本利润率10%)
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如业务招待、营销展览宣传等)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财税2016年36号文】
单位、个体户向其他单位、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也不征税)
单位、个人向其他单位、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销售端增值税账务处理解码特殊销售业务之金融商品转让
1、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至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增值税计税公式
根据增值税计税原理,一般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增值额/(1+适用税率6%)*适用税率6%(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卖出价-买入价)/(1+适用税率6%)*适用税率6%(以转让差价为计税基数)
=卖出价/(1+适用税率6%)*适用税率6%-买入价/(1+适用税率6%)*适用税率6%
(1)计税基数的问题
此处用“类似”,是因为对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36号文规定的计税基数是“卖出价-买入价”的差价增值额作为计税基数:
当“卖出价-买入价>
0”,即投资盈利,此时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缴纳增值税,即为转让当期应交增值税额;
当“卖出价-买入价<
0”,即投资亏损,此时并不形成增值额,而是亏损额,此项亏损虽是按照上述公式来计算得出“类似留抵税额”。
根据规定“(当期)负差可结转至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即表明金融商品转让损失可结转后续纳税期与金融商品转让盈利相抵,而不是结转所谓的“增值税额留抵税额”——实际只能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的不同纳税期进行结转,在不同会计年度并不能结转。
(2)纳税申报的问题
0”,即投资盈利时,根据现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结构设计及填写要求,填报该申报表时应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应交增值税额记入“销项税额”项目。
在纳税申报时,税务上将纳税人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应纳增值税额视为一般计税方法下的“销项税额”;
0”,即投资亏损时,根据现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结构设计及填写要求,在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明细”中并无反映金融商品转让负差的抵扣项目;
此外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也只列示了差额征税项目“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并没有包含差额征税项目中价差抵并余额为负数时的情形。
现行“营改增”政策对于金融商品转让正负价差抵并余额为负数时的转让净损失并未反映在纳税申报表中,自然也就不能和其他一般计税项目进行合并计税。
金融商品转让负差实质是亏损,该项转让损失不涉及当期销项税额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因此,其不可能与其他一般计税项目进行合并计税;
在这种情况下应将该亏损额结转至下一纳税期,参与下一纳税期金融商品转让价差的正负价差的抵并,即不允许纳税人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与其他一般计税项目的应纳增值税额或留抵税额进行合并计税。
【结论】结转至当期的前期金融商品转让亏损余额,应首先用于抵减一般纳税人当期金融商品转让盈利,以两者相抵之后的余额(盈利额-亏损额)为当期金融商品转让业务销售额(盈利时),再与其当期其他一般计税项目的应纳增值税额或留抵税额进行合并计税;
如果仍为负数(亏损时),则不能与其他一般计税项目合并计税,且若涉及跨年,直接将亏损转销掉,不允许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2、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模式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四大类金融商品】
由于金融商品具体种类繁多,盈利模式、能力以及盈利可能性等存在很大差异,导致各类金融商品的投资风险和收益差别较大,这反映为各类金融商品价格波动大,资本市场震荡频繁。
上述客观因素导致纳税人在投资不同金融商品时,金融商品转让正价差(投资盈利)与负价差(投资亏损)并存,且正负价差差别很大,在对其转让业务计算增值税时,如果按四大类金融商品“分别”进行正负价差抵并,势必造成部分种类金融商品转让价差抵并后无须纳税(抵并余额为负数),而部分种类金融商品转让价差抵并后需缴纳高额增值税(抵并余额为正数),这不仅会严重影响投资者(纳税人)对相关金融商品的投资积极性,也会影响相关金融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增值税作为资本市场的有效调控手段之一,在“营改增”政策设计上,对于一般纳税人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如果允许其将不同风险、不同种类金融商品转让正负价差进行抵并,以其抵并余额计税,不仅能降低投资者(纳税人)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增值税税负,也能提升其对多样化金融商品投资的积极性,从而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综上,“营改增”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采取以“金融商品”大类为原则确定【抵并余额】并计税,这一政策设计更为科学、合理。
(引用:
《一般纳税人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增值税处理|2017年|第十二月|财会月刊(34期)》)
【背景知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该文件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即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不同品种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可统一归为“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需按金融商品种类进行细分后分别计税。
3、金融商品转让税率性质
“营改增”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计税由价内税(营业税)改为价外税(增值税),税率由5%改为6%(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其开票要求、差额计税等基本规定未发生本质改变。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按照销项和进项的计算方式,而是按照差额计税方式,即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从而直接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4、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税[2016]22号文)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当期期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当期期末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
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存在贷方余额——应交未交增值税】
年末,若“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有借方余额,则将其转入“投资收益”等科目。
【存在借方余额——投资亏损不得结转增值税】
(1)金融商品转让环节与手续费、佣金等支出问题。
金融商品转让环节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支出,其可抵扣进项税额,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不应当通过“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可用于抵扣转让商品的应交增值税额,也可用于抵扣其他一般计税项目的应交增值税额。
(2)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与其他一般计税项目合并计税问题。
当金融商品转让差价>
0,且其他一般计税项目当期期末计税结果为应交增值税>
0时,应将“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余额结转记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这样上述两类业务合并计算的应交增值税额汇集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方,即为纳税人当期实际应交增值税额。
0,且其他一般计税项目当期期末计税结果为应交增值税<
0时,区分两种情况:
A当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应交增值税额>
其他一般计税项目留抵税额时,纳税人上述两类项目合并计税余额即为其当期实际应交增值税额,可分解为两个步骤进行会计处理:
将金额等于留抵税额部分的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应交增值税额转出,会计分录为:
借: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这样处理后可实现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应交增值税额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方余额与其他一般计税项目“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借方余额即留抵税额进行抵并。
②“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即为当期实际应交增值税额,实际缴纳时,会计分录为:
银行存款
B当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应交增值税额<
其他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留抵税额时,
首先将留抵税额等于用于抵扣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应交增值税额(金融商品转让应交增值税),剩余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会计分录为:
如此处理后,“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为零,“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纳税人当期不需缴纳增值税,且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实现与上述业务增值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当金融商品转让差价<
0时,
即当期期末金融商品转让价差抵并后为负差(投资亏损),该负差额应结转至下一纳税期,体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表中“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和附表1的12列"
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一致;
在会计处理上,该损失金额价税分离出的增值税额,直接反映在“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
但在年末,如果金融商品转让仍存在负差,该余额不能结转至下年,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表中“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的期末余额为零。
因此,在账务处理上,应将该余额进行结转,与纳税申报表保持一致:
投资收益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举例: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含税价10元每股的价格购入普通股股票1万股;
2019年6月1日以含税价9元每股的价格转让1000股,2019年7月1日以含税价12元每股的价格转让2000股,2019年8月1日以含税价8元每股的价格转让3000股。
假设转让过程中发生手续费等支出2000元,未购入其他金融商品。
会计分录如下:
(1)2019年1月1日以含税价10元每股的价格购入普通股股票1万股
交易性金融资产10
银行存款10
注:
购买股票不涉及增值税纳税义务,不缴纳增值税,不涉及申报表填列。
(2)2019年6月1日以含税价9元每股的价格转让1000股
银行存款0.9
投资收益0.1
交易性金融资产1
月末需将转让投资损失对应的增值税结转下月抵扣: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额=(9000-10000)/1.06*6%=-56.60元
做分录如下:
应交税费-金融商品转让应交增值税56.60
贷:
投资收益56.60
月末转入未交增值税体现为“留抵税额”: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56.60
应交税费-金融商品转让应交增值税56.60
在填列纳税申报表时,应分别填列即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额=(9000-10000)/1.06*6%
=9000/1.06*6%-10000/1.06*6%
=8490.57*6%-9433.96*6%
=509.43-566.04
=-56.60元
(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明细)》
在第5行“6%税率”对应的各列进行填写:
“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9000÷
(1+6%)=8490.57元
“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9000/1.06*6%=8490.57*6%=509.43元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10000”
“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9000-10000=-1000
“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9000-10000)/1.06*6%=-56.60
(二)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在第4行“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对应的各列进行填写
1、“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填“9000”;
2、“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填“10000”;
3、“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金额”填“10000”;
4、“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10000”;
5、“期末余额”=0
(三)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在“一般项目”“本月数”进行填写:
1、“
(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9000-10000)/1.06=-943.40;
2、“销项税额”=(9000-10000)/1.06*6%=-56.60元;
“进项税额”=2000/1.06*6%=113.21;
“应抵扣税额合计”填“113.21”;
“实际抵扣税额”填“-56.60”;
“应纳税额”填“-56.60”;
“期末留抵税额”=“应抵扣税额合计”113.21-“实际抵扣税额”(-56.60)=169.81
(3)2019年7月1日以含税价12元每股的价格转让2000股
银行存款2.4
交易性金融资产2
投资收益0.4
月末需将转让投资收益对应的增值税计提增值税: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额=(24000-20000)/1.06*6%=226.42元
投资收益226.42
应交税费-金融商品转让应交增值税226.42
月末转入未交增值税和上月的“留抵税额”56.60元并抵计算:
应交税费-金融商品转让应交增值税226.42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26.42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额=(24000-20000)/1.06*6%
=24000/1.06*6%-20000/1.06*6%
=22641.51*6%-18867.92*6%
=1358.49-1132.07
=226.42元
“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24000÷
(1+6%)=22641.51元
“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24000/1.06*6%=22641.51*6%=1358.49元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20000”
“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24000-20000=4000
“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24000-20000)/1.06*6%=226.42
1、“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填“24000”;
2、“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填“20000”;
3、“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金额”填“20000”;
4、“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20000”。
5、“期初余额”=上期“期末余额”=0,“期末余额”=0
1、“
(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24000-20000)/1.06=3773.59;
2、“销项税额”=(24000-20000)/1.06*6%=226.42元;
“进项税额”=0;
“应抵扣税额合计”=进项税额113.21+上期留抵税额169.81-进项税额转出0-免抵退应退税额0+纳税检查应补税额0=“283.02”;
“实际抵扣税额”填“226.42”;
【销项税额VS应抵扣税额孰低】
“应纳税额”填“0”;
本期“期末留抵税额”=“应抵扣税额合计”283.02-“实际抵扣税额”226.42=56.60
(4)2019年8月1日以含税价8元每股的价格转让3000股
交易性金融资产3
投资收益0.6
月末需将转让投资损失对应的增值税计算增值税: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额=(24000-30000)/1.06*6%=-339.62元
借:
应交税费-金融商品转让应交增值税339.62
投资收益339.62
月末转入未交增值税和“上期留抵税额”56.60元并抵计算: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39.62
年末,因金融商品转让产生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借方余额
=56.60-226.42+339.62
=169.80
1、“
(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24000-30000)/1.06=-5660.38;
2、“销项税额”=(24000-30000)/1.06*6%=-339.62元;
“进项税额”=113.21;
“应抵扣税额合计”=进项税额113.21+上期留抵税额56.60-进项税额转出0-免抵退应退税额0+纳税检查应补税额0=“169.81”;
“实际抵扣税额”填“-339.62”;
本期“期末留抵税额”=“应抵扣税额合计”169.81-“实际抵扣税额”(-339.62)=509.43
其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生额=113.21*3=339.63元
应交税费-金融商品转让应交增值税借方发生额=509.43-339.63=169.80元
申报表数据和会计分录数据核对一致!
以上就是今天的文章内容了,时间有限,下篇文章我们将继续解码销售端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