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连云港校区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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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文件获取: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网站
5
报名截止时间:
2018年8月3日下午17:
00时整(北京时间)
6
开标时间:
2018年8月4日上午9:
开标地点:
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制作的投标文件一式肆份密封加盖公章后送达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花果山大道春晖路88号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连云港校区行政楼304。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项目
项目名称:
1.2项目简介、谈判内容、工期要求、工程质量等级要求、谈判时间和地点安排等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1.3本工程项目的资格审查合格条件:
序号
项目内容
条件
谈判申请人具备的条件(打√或说明)
谈判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按要求加盖公章
谈判申请人应当具备的资质类别和等级:
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者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且在有效期;
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并按要求加盖公章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的承诺书
提供承诺书并按要求加盖公章
谈判申请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谈判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的承诺书
谈判申请人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谈判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承诺书
谈判申请人无转包、分包、挂靠行为的承诺书
7
谈判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承诺书
8
谈判申请人拟任专业监理工程师无在监工程承诺书
9
谈判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拟任专业监理工程师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行为
提供承诺书复印件并按要求加盖公章
10
总监具备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注册专业中必须包含房屋建筑工程;
专业监理工程师1名,具备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专业为建筑智能化或电子工程或电气自动化工程或信息系统工程;
监理员1名。
以上人员注册单位必须为谈判申请单位
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及谈判申请单位为各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并按要求加盖公章
注:
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专业以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为准。
上表中1-10项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资格审查不合格。
所有10项如有虚假一经发现,将取消谈判资格,如已中标的,将取消中标人资格,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上述材料1、2、10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装入谈判文件正本中;
3-9项原件必须加盖申请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装入谈判文件正本中;
未按要求装订及盖章,视为不响应谈判文件要求,按不合格谈判人处理。
2、谈判费用
2.1谈判人在谈判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均由谈判人自负。
3、现场考察
3.1由谈判人自行组织进行工程施工现场考察。
3.2谈判人被视为充分熟悉本谈判项目所在地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种情况,包括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劳动力及公用设施等,本谈判文件不再对上述情况进行描述。
由此产生的谈判风险由谈判人在报价时自行考虑。
3.3在现场考察过程中,谈判人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无论何种原因所造成,采购人及采购代理人均不负责。
二、谈判文件
4、谈判文件的内容
4.1本项目谈判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规定发出的编号的补充文件和其他正式有效函件:
第一章谈判须知
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三章监理大纲要求
第四章谈判文件格式
4.2谈判人应认真阅读谈判文件中所有条款、格式、规范,并按谈判文件的规定与要求编写谈判文件。
如果谈判人所投的谈判文件与采购人规定的要求不符合,则后果由谈判人自负。
凡与谈判文件的规定有重大偏离,将按不合格谈判人处理。
5、谈判文件的澄清和解答
5.1要求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和解答的谈判人,请在收到谈判文件等资料后于2018年
8月1日17时前将要求澄清和解答的问题书面(包括传真、信函)送达采购人,采购人将在2日内进行书面答复。
5.2谈判人对采购人提供的谈判文件做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由此所造成的后果,采购人概不负责。
5.3谈判文件中若有含糊不清的、与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有失公平公正的条款,谈判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监管部门在开评标后将不接受相关投诉,采购人在接到谈判人书面质疑后以书面形式答疑。
6、谈判文件的修改
6.1在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采购人可能会以补充文件的形式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
当补充文件与其之前发出的文件的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6.2为使谈判人在编制谈判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把补充文件的内容考虑进去,谈判人必要时可酌情延长递交谈判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谈判文件的编制
7、谈判文件的语言
7.1谈判文件标题及内容均使用中文字。
8、谈判文件的组成
谈判人编写的谈判文件,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并满足其要求:
⑴、谈判书(须加盖谈判人单位公章和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印章)
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书(如有授权)
⑶、监理大纲
⑷、配备的监理人员一览表
⑸、配备的主要检测设备、仪器、技术规范、图籍一览表
⑹、谈判人资格审查的资料
⑺、其它(谈判人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谈判人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谈判文件提供的格式和表格,但可以按同样格式进行扩展。
谈判文件未提供格式的谈判人可自行设计。
9、谈判价
9.1谈判人应结合自身实力及本工程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市场情况,确定承担本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的监理费率,本次报价中应包括直接成本(现场监理人员工资、福利、劳保、交通补助费、加班工作餐补助费、通讯补助费等用于本工程施工监理人员的专项费用、本工程施工监理期间与监理工作相关的工具设备、仪器费用、常规试验检测费用、工地现场办公电话安装及通话费等)、间接成本(公司管理人员工资、行政办公费、业务培训费、新技术开发研制费用、通讯费等)、税金、利润等及完成本工程施工监理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
本次谈判最高控制价为:
10万元,谈判报价高于控制价的为废标。
此次控制价包含康达学院智能化安防系统工程项目一期及二期监理总费用,一期完成项目审计及验收后付项目监理款项的30%,二期完成项目审计及验收后付清剩余款项。
10、谈判货币
10.1谈判文件中的单价、合价和总价应以人民币为单位表示。
11、谈判有效期
11.1谈判有效期:
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结束后5天
12、谈判保证金
12.1谈判人应在递交谈判文件的同时,提交3000元的谈判保证金。
12.2递交形式为银行汇票。
谈判人应将银行汇票单独密封在信封里,并在信封上标明“谈判保证金”字样及其金额,注明谈判人名称、谈判代表姓名、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
交款方式:
电汇、转账、网银,不接受现金缴款。
开户名称: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朝阳东路支行
银行账号:
10440501040007325
。
13、谈判文件的格式和签署
13.1谈判人应按本须知的规定,向采购人递交谈判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并在文件封面左上角醒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3.2谈判文件的任何一页都不应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出现上述情况,修改处应加盖谈判单位公章或由谈判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13.3谈判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打印(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装定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
四、谈判文件的递交
14、谈判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14.1.1谈判文件的正本、副本可放在一起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谈判人单位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14.1.2谈判文件的包装封套(封套必须使用A4纸打印,不得手工书写)应写明以下内容:
(1)所谈判项目名称;
(2)采购人名称及地址;
(3)谈判人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4)谈判文件中要求密封递交的资料必须加贴密封条。
14.1.3谈判文件涉及到其他密封的资料均按照14.1.2要求密封。
14.1.4未按本章第14.1.1项、第14.1.2项、第14.1.3项要求密封的谈判文件,谈判人拒绝接收。
14.2因密封不严而造成失密等情况,采购人概不负责。
15、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5.1谈判人必须按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所规定的地点、截止时间,将谈判文件送达采购人。
15.2采购人可以通过发出补充文件的方式,酌情延长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与谈判人在原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将相应延长至新的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6、谈判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人不予受理:
⑴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⑵未按谈判文件要求密封的。
17、谈判文件的更改和撤回
17.1在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前,谈判人可以更改或撤回谈判文件,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授权的谈判文件签字人签署。
更改、撤回的确认书必须在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交给采购人。
17.2更改的谈判文件应同样按照谈判文件递交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在封套上标明“更改”或“撤回”字样)和递交。
17.3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后,谈判文件不得更改。
五、开标
18、开标
18.1采购人将按谈判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址,对所有收到的谈判文件进行开标。
18.2开标由采购人主持,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单位派员参加。
18.3对已按本须知规定要求撤回的谈判文件,不予开标。
18.4开标时,各谈判人代表将当场检查谈判文件的密封、签署,以确定其完备性。
18.5谈判人的法定代表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其委托代理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应准时出席,以上人员未按规定出席开标会的,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按废标处理。
六、评标
19、评标
本工程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评标按如下程序进行:
19.1综合计分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如下表:
综合评分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
一、谈判报价(60分)
本次谈判报价范围要求根据工程量自行报价,不设最低价,最高限价为10万元。
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最低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为满分。
其他谈判人的谈判报价得分统一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谈判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谈判报价)×
60(保留两位小数)
二、质量与工期(10分)
满足谈判文件质量与监理服务期要求的得10分,不满足的作废标处理。
三、投入的检测设备、仪器、技术规范、图籍(5分)
现场应配备电脑、打印机、照相机、监控工程宝、数字万用表、兆欧表、场强仪、网络测线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绝缘电阻测试仪等与工程相关的必备检测设备、仪器。
监理部还应配齐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图籍。
以上内容由谈判人列在谈判文件的‘配备的主要检测设备、仪器、技术规范、图籍一览表’中,内容不足之处由评委酌情扣分,扣分幅度不超过满分的20%;
如无此项内容则此项不得分。
四、监理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10分)
1、人员配置(10分)
①、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按资格预审要求配备的得10分,不满足的作废标处理。
五、监理大纲(15分)
①、质量控制措施------------------------------------------------3分;
②、进度控制措施------------------------------------------------3分;
③、投资控制措施------------------------------------------------3分;
④、安全控制措施------------------------------------------------2分;
⑤、针对本工程的重点、难点的监理措施----------------------------4分;
评委根据谈判人所列内容酌情打分(不得低于满分的70%),如无相应内容则不得分。
19.2为了有助于谈判文件的审查、评比和比较,谈判小组可以书面方式要求谈判人对谈判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补正,对此谈判人不得拒绝,若拒不按照要求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谈判小组可以否决其谈判。
19.3谈判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谈判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谈判人不得借澄清问题的机会,与采购人及谈判小组人员私下接触或对原谈判价和内容提出修改。
采购人不接受谈判人主动提出的任何澄清。
19.4谈判小组将审查每一谈判文件是否对谈判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凡谈判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⑴、谈判文件中的谈判函未加盖谈判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⑵、未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⑶、谈判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谈判文件,或在一份谈判文件中对同一谈判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备选谈判方案的除外;
⑷、谈判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⑸、谈判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谈判文件要求的;
⑹、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不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
⑺、谈判报价超过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最高价的;
⑻、不同谈判人的谈判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⑼、以他人的名义谈判、串通谈判、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谈判的。
⑽、未对谈判文件实在性内容作出响应。
19.5经谈判小组评审,认为所有谈判文件都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谈判。
采购人将依法重新组织谈判。
19.6谈判小组根据规定否决不合格谈判人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谈判人不足三个,一般情况下,如有效谈判的技术方案合理可行,同其他所有谈判人的谈判报价相比其报价比较低,且在采购人的期望值范围内,则谈判小组应当根据竞争性谈判办法的规定从有效谈判中推荐中标候选人。
所有谈判被否决的,采购人将依法重新组织谈判。
19.9推荐中标候选人
①谈判小组按本文件规定的综合计分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对有效谈判文件进行计分评标并汇总得出各有效谈判人的总得分。
②谈判小组在所有有效谈判人中将评标得分最高的推荐为的中标候选人。
20、谈判小组
20.1评标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组建的谈判小组。
20.2谈判小组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采购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20.3谈判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谈判报告由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对谈判结论持有异议的谈判小组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谈判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谈判小组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20.4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谈判报告后,谈判小组即告解散。
谈判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采购人。
21、保密
21.1凡有关谈判文件的审查、澄清和评价工作,都应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信息和资料均不得向谈判人或其他人泄露。
21.2谈判小组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1.3谈判人在谈判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对采购人及谈判小组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中标资格。
21.4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若发现谈判人以他人的名义谈判、串通谈判、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谈判的,该谈判人的谈判将作为废标处理。
七、定标
22、确定中标人
22.1采购人将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八、合同的授予
23、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授予
23.1定标后,采购人将在谈判有效期截止期限3日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带谈判时相关证书的原件给予现场确认审核无误后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对谈判时的现场监理部人员证书原件暂压在建设单位处,竣工验收结束时退还。
如未能提供相关证书原件则取消其中标资格。
23.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23.3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本须知的规定与谈判人签订合同,采购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即刻通知其他谈判人已落标。
24、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24.3合同经采购人法定代表人和中标人法定代表人及预审文件中申报的总监签署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生效。
24.4如果中标人在谈判有效期内撤回其谈判文件或在收到中标通知书15日内无正当理由不能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的,采购人将宣布其中标无效。
在此情况下,谈判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
九、其他
25、纪律与监督
25.1谈判人在谈判过程中不得有任何不正当商业行为,也不能采取任何方式向采购人、谈判小组成员施加压力或干扰正常的评标工作,否则将被取消其谈判或中标资格。
25.2发现谈判人弄虚作假的将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甲方)
监理人: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连云港校区智能化安防工程项目监理
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为合格。
二、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⑴本合同
⑵谈判文件及其补遗书、答疑文件
⑶谈判书及其附件
⑷本合同标准条件
⑸本合同专用条件
⑹中标通知书
⑺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⑻图纸
⑼监理费报价单
合同履行中,委托人、监理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对合同文件内容理解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监理人协商解决。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监理费总价:
六、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工期约日历天,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二份。
(签章)监理人:
(签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章)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审核人:
审核人: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定签订于年月日签定地
第二部分标准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施工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施工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施工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全面履行监理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抓住质量不放松,协调好各方关系,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应按约定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用。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