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考试课堂笔记第三章补充资料Word格式.docx
《报关员考试课堂笔记第三章补充资料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报关员考试课堂笔记第三章补充资料Word格式.docx(3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D、海关缉私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答案:
ABCD
(2)遗失报关单情况:
可以以报关单复印件向原报关地海关申请加盖海关印章后报核。
(3)不申请登记手册的辅料:
企业直接持进出口报关单、合同、核销核算表报核。
(4)撤销合同:
凭审批件和手册报核
(5)有违规行为的加工贸易合同的核销
凭海关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6、海关受理报核和核销
(1)海关审核报核企业申请,不符合规定的,重新报核;
符合规定的,受理。
(2)核销时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3)经过核销情况正常的:
①未开设台账的:
海关应当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
②开设台账的:
海关应当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到银行销台帐,并领取“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通知单”,凭以向海关领取核销结案通知书。
补34页
珠海园区及其货物的报关程序
六、珠海园区及其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概述
1、含义和业务范围
(1)含义:
珠澳跨境工业区:
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珠海经济特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跨越珠海和澳门关境线,由中国海关和澳门海关共同监管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功能:
既具备保税区的功能,又具备出口加工区的功能。
既可以从事保税物流,又可以从事保税加工,还可以从事国际贸易,是海关综合保税监管的特殊区域。
(2)业务范围:
①可以开展的业务范围(参见教材117)
②禁止的范围
2、海关监管
(1)对园区的监管:
实行封闭式管理
(2)对园区内企业:
实行电子帐册监管制度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
(3)对加工贸易的管理:
区内企业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应当每年向珠海园区主管海关办理报核手续,珠海园区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申请之日起30天内予以核销。
有关单证至少保留3年。
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区内加工贸易货物内销不征收缓税利息。
(4)对特殊情况
遭遇不可抗力,海关监管货物被盗窃,区内企业分立、合并、破产的,应在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海关。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货物损坏、灭失的:
①灭失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海关依法办理核销和免税手续
②进境货物损坏可再利用的,可向海关办理退运。
要求退运区外的,由区内企业提出申请,并经珠海园区主管海关核准后,按实际状态办理海关手续。
③区外进入珠海园区的货物损坏,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以再利用,并且向区外出口企业进行退换的,可以退换为同一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的货物。
※因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货物损坏、灭失的:
①从境外进入珠海园区的,按一般进口货物的规定办理纳税手续。
②从境内区外进入珠海园区的,区内企业应当重新缴纳出口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款,海关根据有关单证办理核销手续。
(5)对区内企业之间货物流转的管理
可以在区内自由流转,向海关备案。
(6)下列货物进出园区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查验后,园区企业可以指派专人携带或者自行运输:
(与保税物流园一样)
①价值1万美元及以下的小额货物;
②因品质不合格复运出区退换的货物;
③已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货物;
④企业要求出口退税的货物;
⑤其他经海关核准的货物;
(二)报关程序
1.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报关
海关对园区和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
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1)境外进入珠海园区的货物
※境外运入园区的下列货物保税:
①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货物及其包装物料;
②转口贸易货物、在珠海园区储存的货物和展览品、样品
※境外运入园区的下列货物免税:
(考点,掌握)
①进口珠海园区的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要的设备、物资等;
②进口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维修零配件、建设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
③进口珠海园区行政机构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机器所需要的维修零配件。
④从珠海园区运往境外的货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报关
(1)珠海园区货物运往区外,视同进口。
由区内企业填制“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区外收货人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向珠海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2)进区
货物从境内区外进入珠海园区视同出口。
课下同学们总结:
对于“从境外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品等,以及开展业务所需进口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在哪种监管模式下是免税,什么情况不能免税。
第1个是112页出口加工区;
(或P288)
第2个是120页珠海园区
第3个是135页保税物流中心A型
第4个是138页保税物流中心B型
第5个是142页保税物流园
第6个是145页保税区
※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珠海园区、保税物流园区一样,免税
※保税物流中心A型与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样,不免税
补35页
二、保税仓库及其所存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仓库概述
1、含义
※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保税仓库的名称和分类(3类)
(1)公用型保税仓库
(2)自用型保税仓库
(3)专用型保税仓库:
包括:
2、存放货物的范围:
(1)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2)转口货物
(3)供应国际航行的船舶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4)供应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5)外商进境暂存货物
(6)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7)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
多选题
按现行海关规定,下列哪些货物可允许存入保税仓库:
A、由境内有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买进口的进料加工业务备用料件
B、供应国际航行船舶的燃料和零配件
C、以寄售方式进口,用于进口机电产品维修业务的维修零配件
D、转口港澳的烟酒
ABCD
解释:
A属于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B属于第3种情况供应国际航行的船舶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C属于第4种情况,供应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D属于第2种情况转口货物。
3、保税仓库设立应当要具备的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的资格;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3)、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4)、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5)、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并达到下面6个条件(P126):
掌握面积
判断题(05年)
公用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其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对
4、保税仓库设立的步骤:
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主管海关审核(20个工作日提出初审意见)——报送直属海关(20日内审查完毕)——出具批准文件(设立之日起30天内)——报海关总署备案
判断题:
企业设立保税仓库应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主管海关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批准设立保税仓库后报海关总署备案。
1、进仓报关
※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进境时,除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外,免领进口许可证。
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口岸入境时,经海关批准,可按转关运输程序办理报关手续,也可以直接在口岸办理异地传输报关手续。
(1)在口岸海关报关
(2)在主管海关报关
2、出仓报关:
出库货物去向进入国内市场(进口报关),复运出口(出口报关)。
(1)出口报关
(2)进口报关:
转为正式进口,必须经主管海关保税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同一批货物,填制两张报关单,一张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结出仓报关手续。
一张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按照实际进口监管方式,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
①出仓用于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企业或其代理人按加工贸易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②出仓作为特定免税的货物:
按特定减免税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③出仓进入国内市场的货物:
按一般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④保税仓库内的寄售维修领配件申请以保修期内免税出仓的,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填“无代价抵偿货物”,并确认免税出仓的维修件在保修期内切不得超过原设备进口之日起3年,维修件由外商免费提供。
(新增加内容,重要考点)
申报时提供以下单证:
A、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件保修期内维修免税申请表
B、原设备进口税款缴纳证明或者减免证明
C、商品检验机关出具的原进口货物品质不良的检验证书书或买卖双方签定的索赔协议
D、维修记录卡
E、其他有关证明
(3)集中报关:
保税货物出库批量少、批次频繁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定期集中报关手续。
3、流转报关(了解)
(三)报关要点(5点)重点内容
1、保税期限:
1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特殊情况下,延期后货物存储期超过2年的,由直属海关审批。
2、保税仓库的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不得挪作它用
3、储存期间发生损毁,仓库应向海关缴纳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分类、分级包装、简单拼装等可以)
5、仓库经营企业每月5日前,向海关申报上一个月仓库收、付、存情况,由主管海关核销
三、出口监管仓库及其所存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出口监管仓库概述
经过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货物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
分:
出口配送型仓库、国内结转型仓库
出口配送型仓库:
指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目的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国内结转型仓库:
指存储用于国内结转的出口货物的仓库。
(容易出多选题的考点)
(1)一般贸易出口货物
(2)加工贸易出口货物
(3)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
(4)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
(5)出口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
不得存放的货物,参见教材P130
3、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
(1)申请设立的条件:
①具有企业法人的资格
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③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
④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⑤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出口配送型”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
不低于1000平方米。
(2)申请设立和审批
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海关受理、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设立的决定,并出具批准文件。
(3)验收和运营
获得批准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要符合的条件。
验收合格,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投入运营。
证书的有效期3年。
分为:
4种情况:
进仓报关、出仓报关、结转报关、更换报关
(1)出口货物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
(2)提交报关必需单证和仓库经营企业填制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
(3)根据不同情况,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分出口报关和进口报关两种情况。
提交报关必需单证和仓库经营企业填制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
(2)进口报关
也就说,离开出口监管仓库,进入我国国内市场,那么要办理的进口报关手续,跟保税仓库的情况是一样的:
①出库用于加工贸易:
②出库作为特定免税的货物:
③出库进入国内市场的货物:
(3)结转报关(了解)
(4)更换报关
对于已经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因质量原因要求更换的。
要掌握:
被更换货物出仓之前,更换货物应当先行入仓。
应当与原货物:
商品编码、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价值相同。
(三)监管和报关要点(6个内容)
1、专库专用、不得转租、转借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库。
2、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定期报送主管海关。
3、储存期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不得超过6个月。
4、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不得挪作它用
5、储存期间发生损毁,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仓库应向海关缴纳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可以进行流通性增值服务。
四、保税物流中心(A型)及其所存放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物流中心(A型)概述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按服务范围分,保税物流中心(A型)可以分为公用型和自用型两类。
(1)公用型物流中心:
是指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2)自用型物流中心:
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2、存放货物的范围
(1)国内出口货物;
(2)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3)外商暂存货物;
(4)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6)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7)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3、开展业务的范围
保税物流中心(A型)经营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1)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2)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3)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
(4)转口和国际中转业务;
(5)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但不得开展以下业务:
(1)商业零售;
(2)生产和加工制造;
(3)维修、翻新和拆解;
(4)存储国家禁止进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
(5)存储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
(6)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
(二)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设立和管理
(1)选址(了解)
(2)经营企业的资格条件
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②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③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④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
⑤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⑥经营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企业,年进出口金额(含深加工结转)东部地区不低于2亿美元,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万美元;
⑦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会计制度。
(3)申请设立的条件(参见教材134页)
公用型:
东部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中西部不低于5000平方米。
自用型:
东部地区不低于4000平方米,中西部不低于2000平方米。
2.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设立申请、受理审批、延期审查和变更
设立申请
(1)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申请
(2)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3)海关总署出具批准筹建的文件;
(4)海关总署出具批准筹建的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收,但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特殊情况需要二次延期的报海关总署批准;
(5)验收合格的由海关总署核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颁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标牌”。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视同撤回设立申请,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办理注销手续。
★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前30日向直属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合格的准予延期2年。
★保税物流中心需要变更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仓储面积、企业申请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三)保税物流中心(A型)进出货物报关程序
分两种情况,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的报关,还有就是与境内之间的报关。
1、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的报关
参见教材的130页。
注意的是第三点:
(3)从境外进入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凡属于规定存放范围内的货物予以保税。
属于物流中心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品等,以及物流中心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进口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税收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不属于保税或免税的范围)。
(四)监管和报关要点
1.存储期限为1年,需要延期的延期不得超过1年
2.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原进口货物,境内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已经缴纳的关税不予退还。
★3.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已办结报关手续或者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各种国产设备以及转关出口货物,海关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4.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下列货物,海关不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1)供中心企业自用的生活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
(2)供中心企业自用的各种进口设备
(3)物流中心之间,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物流中心(B型)和已实行国内货物入仓环节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往来的货物。
5.从物流中心进入境内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或者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或者属于国家规定可以免税的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6.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7.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补36页
六、保税物流园区及其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物流园区概述
保税物流园区:
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功能:
主要功能是保税物流,可以开展的保税物流业务包括:
(1)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为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3)进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4)国际采购、分配和配送;
(5)国际中转
(6)商品展示
(7)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园区内不得建立工业生产技工场所和商业性消费设施。
园区内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及其他与园区无关的业务。
3.海关监管
(1)海关对园区企业实行电子帐册监管制度和计算机连网管理制度
(2)园区企业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
(4)园区企业须编制月度货物进、出、转、存情况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报送园区主管海关。
(5)下列货物进出园区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查验后,园区企业可以指派专人携带或者自行运输:
1.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报关
海关对园区和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应当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
(1)境外运入园区:
填写“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境外运入园区的下列货物保税:
②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③转口贸易货物;
④外商暂存货物;
⑤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⑥进口寄售货物;
⑦进境检测、维修货物及其零配件;
⑧看样定货的样品、展览品;
⑨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⑩经海关批准的其他进境货物;
境外运入园区的下列货物免税:
①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要的设备、物资等;
②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要的机器、装卸设备、仓储设施、管理设备及其维修用消耗品、零配件及工具;
③园区行政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园区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境外运入园区的园区行政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园区企业自用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品,按一般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申报手续。
(不免税)
(2)园区运往境外
从园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
2.保税物流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报关
(1)园区货物运往区外
园区货物运往区外,视同进口。
(2)区外货物运入园区
区外货物运入园区,视同出口。
掌握记忆:
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的情形,和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的情形。
(3)保税物流园与其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货物
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的情形。
(三)监管和报关要点
1.园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每年办理报核手续,海关自受理报核之日起30天内予以“核库”。
有关帐册、原始数据至少保留3年。
2.园区企业可以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3.已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或者已经流通性简单加工的货物(包括进境货物)如果退运,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4.经主管海关批准,园区企业可以在园区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举办商品展示活动。
5.供区内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区内企业使用的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等需要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应当向园区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登记后可以运往区外。
并自运出之日起60天内运进区内。
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于期满前10日内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6.除已经流通性简单加工的货物外,区外进入园区的货物,因质量、规格型号和合同不符等原因,应当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