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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金融发展问题研 究个人论文文档格式.docx

但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生产技术的换代升级,当前农村资金需求总量仍然不断扩大。

除去农民自筹和信用社贷款外,财政投入和农村积累远不能满足其需求。

从现实情况看,农民缺乏可抵押、质押的物品来进行有效的融资。

其次,从金融服务对象来看,不同服务对象的金融需求表现出不同的特征。

随着传统耕作方式的逐渐改变,用在纯农业的投入一般农民都能自己解决,而家庭规模经营和个体工商户资金需求量大,超出了小额信用贷款的范畴,但经营者又不能提供足额有效的抵押担保。

对于乡镇企业和一些民营中小企业而言,由于经营风险大,加上信息不对称,其资金短缺问题非常突出。

再次,从财政融资角度看,财政支农趋于弱化;

从财政融资的历史角度和财政支农来看,一方面财政对农业的投入能力十分有限,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另一方面则是乡镇财政收入有限。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金融体制存在的一些根本性问题逐步显现出来。

突出表现在:

市场化程度较低;

金融机构职能定位不够明确,很多领域存在空白;

农村资金被大量抽离,“资金贫血”相当严重;

农村信用环境恶化,自我发展能力差等等。

由此而引发了这样一个问题,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结构的转型,使得农村金融供需缺口存在持续扩大的趋势,而农村金融供给不足逐渐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因素。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对农村金融需求与供给的测算,如果不进行大规模金融创新,并增加金融供给,农村金融供需缺口将持续扩大。

到2015年供需缺口将达到7.6万亿元。

供给短缺是农村金融问题的集中表现。

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是:

农村金融体系的结构性缺陷和功能性缺陷并存。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体制不完善,农村正规金融市场主体单一,尚不能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

目前,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体制机制不完善,机构机能不完备,基础设施不配套,扶持政策不到位,这些问题使得农村金融成为整个金融体系的瓶颈和“短板”,难以满足农村金融服务多样化的需要,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多层次发展的需要,难以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农村金融体系明显存在着组织机构单调,服务功能不全等问题。

目前农村金融正规机构主要组成部分农业发展银行基本上只负责粮棉油收购资金的发放和管理,而支持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业务并没有深入开展起来。

中国农业银行在农村的网点稀少。

中国邮政储蓄成立之初,主要承担农村的储蓄业务,贷款业务也是最近几年才逐渐开放。

实质上我国县下一级金融信贷主体只有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历史包袱沉重,商业化发展背离合作金融性质

在中国农业银行不断改革的过程时期,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的主体作用逐渐显著。

数据显示,目前农村信用社多项贷款余额中农业贷款余额占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余额的比重超过80%。

然而,农村信用合作社商业化发展背离合作金融性质影响了为“三农”服务的效果。

这主要表现为:

历史包袱问题使一些农村合作信用社资不抵债,农村信用社目前的资金规模难以支撑农村经济的发展;

在商业化改革导向的影响下,农村信用社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片面实行选择性贷款的特征日益明显,贷款结构表现出了日趋“非农化”和“城市化”倾向,一般农户获取贷款的可能性不断降低,为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十分有限。

(三)农村资金需求与供给严重不匹配

据统计,近年来全国约有1亿以上的农户有资金需求,但只有6000多万的农户实现了贷款,资金缺口很大。

另外,作为目前农村发挥最大作用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利率较一般商业银行要高,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贷款农户和农业公司的承受能力。

虽然一些小额信贷业务的开展受到了农户的欢迎,但贷款周期短、额度小,作用十分有限。

根据《农村金融服务报告》中的数据显示,我国农业贷款占全部金融贷款的比重呈下降趋势,1994年该比重为20%,2004年占18%,到2011年农业贷款占所有金融机构贷款比重仅约6%。

(四)民间金融体制混乱,处在农村金融市场边缘地区

长期以来,民间金融作为非正式金融组织在农村经济、民营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农村经济等的资金需求起到了巨大的支持作用。

但民间金融受到了诸如利率的限制及其自身体制弊端的限制,使其发展空间狭小,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尚处在边缘地位。

由于民间金融组织的组织制度不规范,内部经营管理混乱,没有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贷款程序等一系列制度,相当一部分信用活动不规范,大量的资金没有纳入政府的管理范围,形成资金暗流,潜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容易滋生个人非法金融问题,这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农村经济也具有一定的破坏性。

二、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经验教训

(一)误把农村金融当做农业信贷

很多政府把为传统的初级农业提供信贷当做是农村金融。

农村金融是一切与农村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有关的各种经济活动。

农业信贷是金融组织在农村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信用活动的总称,是动员和分配农村中暂时闲置的货币资金,以供应农业再生产过程中资金周转需要的一种形式。

它是农村金融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

所以,把农村金融等同于农业信贷是不对的。

(二)扭曲的资金价格导致资金错配

这种范式的突出特点是实行低利率、补贴贷款和指令性信贷计划,由此使得那些能够产生较高回报的经济活动反而得不到融资,从而导致资源分配的扭曲。

(三)补贴反而造成更大的不公平

补贴的本意是减轻贫困农民的负担,然而普遍的现象是低利率贷款往往被那些有权有势的人获得。

其结果反而富者更富,从而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

指令性贷款和补贴贷款治标不治本,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金融市场效率低下的问题。

(四)旧的范式加剧农村金融机构的问题

低利率和指令性信贷政策使得金融机构没有动力实行商业化经营,因为按照低利率每发放一笔贷款都意味着新的亏损。

只要有政府干预,这些农村金融机构就有理由指望在发生亏损的时候政府会对其实行监管宽容或救助。

三、国外农村金融体系概况

(一)美国

美国农村金融体系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较为规范、合理、有效的农村金融体系。

其基本格局是:

以商业银行为主的私营金融机构及个人信贷为基础,以农场合作金融的农业信贷系统为主导,以政府信贷机构为辅助,整个系统较为庞大和完整。

在美国,绝大多数商业银行,特别是地方性州银行都普遍办理农村贷款业务。

同时,商业银行熟悉农民的信用和经营状况,具有机构多、设置普遍、金融服务品种多等特点,因而贷款迅速,手续简便,能更好地满足农户需求,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贷款回收风险。

美国的商业银行还十分重视农贷服务工作,有专职的农贷人员为农民的生产、消费和运用资金提供咨询服务。

在贷款业务上,主要以发放生产性短期贷款和一些期限不长的中期贷款为主,为农村大型项目融资以及向困难农户提供贷款。

(二)法国

法国政府通过大量财政资金支持,建立了农村金融市场化、商业化运作模式,形成多个合作金融机构并存的局面。

法国办理农村信贷业务的银行主要有四家,即国家农业信贷银行、互助信贷联合银行、大众银行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

法国的农业信贷和合作金融机构都兼有“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体制特征,体现了合作性质。

这种混合模式很好的吸引了广大中小储户的参与,有利于政府对合作金融和农业信贷活动的规范和调节,发挥有关金融机构的专业化经营优势。

(三)德国

德国的农村金融体系德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制度,其农村金融体系大多是以农民自发组织的力量建立起来的。

德国农村金融体系主要是以中短期信用制度机构以及长期信用制度机构作为其金融体系发展的分类依据。

德国中短期农业信用机构以合作金融为主,信用合作社在德国农村金融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德国的合作金融体系是典型的单元金字塔模型,最基层是信用合作社。

第二层是区域性的合作社联盟即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大部分为合作性质,也存在少数股份制性质。

最高层为中央合作银行。

德国农村合作金融系统较为完善,层次分明,各层次机构都有健全的民主管理组织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可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德国还设立专门法律制度,为各种农村信贷设施的实施提供了有效保障。

同时,严密的审计监督系统和风险防范系统保证合作银行在规范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充分体现上一层机构为下一层机构提供服务,基层信用社为社员服务的原则。

(四)日本

日本农业金融既有农协系统的合作金融,又有政府的政策性金融,两者相辅相成,对促进日本农业的发展成效十分显著。

合作金融是日本农林渔业协同组合系统(农协系统)所办理的信用事业,是一种相互扶助性质的金融机构,日本最主要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简称农林公库)。

日本农村政策性金融比较完善,运行高效。

日本政府高度重视农林公库的作用,通过财政对其进行大量补贴,并根据实际需要不断调整业务范围,使其在日本的农业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

同时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的推行不仅为农户获取资金支持提供了有效保障,也对各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防范也起到了积极保障作用。

相关法律制度非常完善,使得各种农村金融业务的开展有法可依,利于理顺各方关系,顺利实施各项操作。

四、国外农村金融体系的经验总结对我国的借鉴

(一)我国应重视农村金融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

各国对农业金融的利用,既是为了给农业发展筹措资金,也是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

我国是农业大国,人口众多,农业生产上不去,如果不能满足众多人口所需粮食问题,将严重影响全国经济的发展,所以牢固树立农业基础地位,积极发展农村金融,成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二)农村金融制度的制定,应适应我国的具体社会经济条件

只有建立适应本国农村实际情况的农村金融体系,才能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

否则就难以产生良好的效果。

在吸取别国农业金融制度发展经验的同时,我们也要分析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的国情,建立适合我国农业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

(三)我国政府应通过政策性金融对农业进行扶持

为了农业的发展,各国政府通常对农业实施带有扶持性和优惠性的经济政策,对农业提供低息长期贷款和开发性贷款,或发放具有优惠利率的贷款。

我国也应加强农村政策性的支农贷款力度,拓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使之更好地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四)我国的农村金融制度中,合作金融要作为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合作金融以不同的方式存在于农村金融体系中,如德国的合作金融。

我国在改革农村金融体系的过程中也应对合作金融引起足够的重视。

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虽然名义上是合作金融,但在历次改革之后,已经逐步商业银行化了,失去了农户信用合作的实际意义。

新型的村镇银行和合作银行则带有合作金融的性质。

此外,非正规金融中带有合作金融性质的有益成分也应在今后的农村金融体系改革中吸收和借鉴。

五、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政策建议

长期以来,中国以推进城市金融发展的思路治理农村金融,即以借助商业性金融机构来满足农村金融需求.但是,在农村多层次、多差异、小而散的金融需求面前,大型商业性金融机构主导模式,往往在农村中找不到合适的需求对象。

补贴性信贷严重失灵,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多次反复而长期不能到位的重要原因。

进入21世纪,中国金融改革的基本框架已经基本确立,但是,围绕农村金融基本框架的存量改革却变得步履维艰。

于是,进一步开放农村金融市场,逐步增加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以增量改革推动存量改革,就变得异常的迫切。

形成农村金融机构多元化,构建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

(一)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

构建适应“三农”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是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的基础和前提。

针对农村金融需求多样化的特点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必须积极培育分工合理、投资多元、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农村金融机构,着力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

1.拓宽政策性银行支农功能

重点完善农业发展银行功能定位和运作机制,扩大政策性业务范围,在继续做好粮棉油收购融资基础上,大力开展有政策指导、资本约束、与“三农”相关的业务,突出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中长期项目的金融支持,真正使其成为政策性金融服务“三农”的骨干和支柱。

2.强化商业银行支农社会责任

商业银行要按照中央要求,稳定县域机构和业务。

鼓励和支持各类商业银行到农村地区设立机构,开拓业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将一定比例信贷资金运用于“三农”,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

农业银行要按照“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的原则,稳步推进股份制改革,在借鉴现有国有商业银行改制经验的基础上,重点处理好“面向三农”和“商业运作”的关系,完善经营管理体制,加快经营机制转换,充分利用在县域的资金、网络和专业等方面优势。

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努力成为商业金融服务“三农”的支柱和骨干。

3.继续发挥农信社主力军作用

近年来,按照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农村信用社在改革中发展,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离发挥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主力军作用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

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

产权不够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机制和内控制度不健全;

管理体制还没有到顶,管理责权和责任有待进一步明确;

历史包袱沉重,资产质量差,经营困难,潜在风险仍然较大。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则,明晰产权关系,促进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机制的转换,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

二是按照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案,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

三是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探索和分类实施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等各种产权制度,建立与各地经济发展、管理水平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四是按照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明确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体制,落实对农村信用社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

4.大力培育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积极稳妥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人政策试点工作,引导各类资本到农村投资创业,大力培育适合“三农”特点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和支持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着力改善和提高农村金融机构覆盖度,激活农村金融市场。

允许这些机构按照市场原则和风险可控原则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

鼓励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到县域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

引导商业性保险公司到农村地区设立机构,探索建立多层次体系、多主体的农业保险经营网络。

逐步完善和发展农村地区证券和农产品期货业务。

5.规范引导民间金融健康发展

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制定颁布《民间借贷条例》,规范和引导农村地区民间借贷,发挥对农村金融服务的拾遗补阙作用。

要切实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监测,密切关注涉及众多自然人、借贷范围超出熟人社区的民间借贷行为,鼓励依法合规创办小额贷款公司。

依法打击和取缔“高利贷”行为和合会、台会、标会等各类“地下钱庄”。

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法处置各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稳定。

(二)推进农村金融创新,不断满足农村金融服务需求

创新是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动力,是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和竞争力的关键。

要积极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业的新需求,大力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加快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功能,努力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不断满足农村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金融需求。

1.创新发展模式

农村金融机构要更新金融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发展意识,创新意识,危机意识。

注重优化金融结构,提高金融效率和质量。

要根据不同发展阶段和自身特点,制定科学发展战略,确立差异化的内涵发展模式,建立以经济增加值和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为核心的经营业绩评价体系,推行经济资本管理,强化资本对风险和效益的约束,把资产规模扩张建立在提高质量和讲求效益的基础上,傲到发展规模与结构、质量、效益的有机统一,努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2.创新经营机制

要顺应金融业务综合化、金融交易电子化、金融产品多样化和金融服务个性化的发展趋势,积极推进机制创新,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竞争力。

要积极构建符合审慎信贷投放新模式,改进授权授信机制,完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提高贷款差别定价能力。

鼓励和支持建立金融产品交叉销售机制,开展金融产品交叉销售。

改进“三农”政策性金融项目运作机制,实行公开透明的招标制度,做到引导投向、锁定风险、正向激励、持续发展。

要创新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机制,大力推广和发展农村各类“联保”模式,积极尝试开展最高额抵押质押循环贷款。

因地制宜探索农村宅基地、经济林权、土地使用权等抵押方法,探索建立农村小额贷款与小额保险的联动机制,降低信贷交易成本,抑制交易风险。

3.创新金融产品

农村金融需求的多层次、个性化决定了农村金融产品的多样性和差异化。

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需求为基础,大胆开发和创新金融产品。

要适应基础设篪建设的需要,创新中长期贷款方式,满足小城镇建设、农产品物流设施建设、农村电网、路网、通讯网建设改造等信贷需求。

要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完善行(社)团贷款制度,推进综合业务经营试点,加大对重点龙头企业、流通体系建设、特色农业的信贷投入。

要适应发展中小企业的需要,完善农户贷款联保制度,将联保机制延伸到中小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领域,大力扶持县域中小企业和小企业集群发展。

要适应农户融资需求的变化,放宽农户小额贷款对象、额度、利率和期限,将城市成熟的金融产品推广到农村,开发保障适度、保费低廉的农民财产、健康、意外等各种形式的保险产品。

要适应小生产与大市场对接的需要,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发挥引导生产、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的作用。

4.创新服务方式

农村金融机构要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按照便民利民惠民原则,建立信贷“绿色通道”,简化贷款操作流程,简捷贷款办理手续,提高贷款发放效率。

积极开办金融超市,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一站式”金融服务,并对大额客户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上门服务。

充分利用移动通信和互联网技术,在农村地区开办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在农民主要聚居地设立ATM机和自助银行,提高金融服务便利度。

对少数地域面积大、居住人口少、生产季节性强的村镇,提供代理或流动上门服务。

引导推行涉农金融业务产品的流程、价格、贷款公开制度,实施“阳光放贷”,提高农民获得公平贷款权的机会。

此外,要健全登记、托管、交易和清算制度,加快农村金融现代化清算系统建设,为农民提供方便、快捷、持续的金融服务。

(三)加强政策扶持,构建长效挟持机制

农村金融弱势的特点和各国扶持农村金融的惯例,必须建立健全引导和激励农村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服务的政策扶持长效机制,综合发挥货币政策、财税政策扶持作用。

1.发挥货币政策作用

对农村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继续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政策,增加可运用资金,提高信贷支农投放实力。

应不断改进和完善支农再贷款政策,更好地发挥支农再贷款作用,重点用于支持粮食主产区和西部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贷款。

同时,应择机推进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

2.发挥财税政策作用

鉴于农业贷款的高成本、高风险和低收益特点,通过对发放农业贷款、农村保险的机构或贷款(投保)对象,提供财政贴息、保费补贴等方式合理补偿,提高风险覆盖能力,逐步使农村成为商业可持续领域,增强“三农”投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要充分运用好农村金融机构优惠税收政策消化历史包袱,应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保持减免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所得税政策,缓解高成本压力,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生存能力。

其中,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重要内容。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在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如何防范农业风险,与如何发展农村金融一样,变得越来越重要。

农业保险作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有效地提高农业经营者的救济能力,减少农民的经济损失,保障农业再生产能力,维持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

六、结论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目前尚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体制不全、机制不活、管理滞后、效率低下,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亟待培养和发展。

但应该看到其正面临着新的发展契机。

可以预期的是.伴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市场的成长及日趋完善。

特别是国家有关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实施及农村金融体制创新,农村金融市场一定会步入加速发展的快车道。

未来的农村金融市场应该是体系健全、网点广布、工具齐全、竞争充分、交易频繁、运行有序、监管有力的现代化金融市场。

 

【参考文献】

[1]高小琼《关于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若干思考》金融与经济,2007年6月

[2]朱崇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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