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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分析解读

  1、术语增减与明确。

《20xx住规》在第2章术语部分做了调整。

增加了凸窗、架空层、联系廊的概念,取消了《99住规》中单元式高层住宅、塔式高层住宅及通廊式高层住宅的概念,明确了附建公共用房的主要功能。

上述术语定义准确且符合近年来我国住宅建设的实际情况,对住宅设计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凸窗、架空层、联系廊在住宅实例中已很常见,以前无规范明确定义,设计中其功能界定、面积计算等一直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执行要求也不尽相同,给住宅设计工作带来很多不便,新规范的术语给出的明确定义使设计有据可依。

  《99住规》中对住宅的术语分类按平面形式,由此产生了单元式高层住宅、塔式高层住宅及通廊式高层住宅的概念,防火规范也据此区分设计要求。

设计实践中存在界定不清的问题,有些住宅仅一个疏散核心筒,按平面可定义为塔式住宅,但其一层达到8户甚至10户,一层面积接近甚至超过650平米,从楼梯到户门通道长且曲折,按照塔式高层住宅要求布置一组垂直交通和消防疏散核

  篇二:

住宅设计标准

  绿城高层公寓景观设计导则

  前言

  结合绿城营造第一个高层住宅楼盘杭州绿园以来,在绿城房产品中形成了以春江花月为代表的成熟高层公寓系列产品;

以深蓝广场为代表的现代玻璃幕墙高层公寓;

以及丁香公寓、新绿园等石材外墙的新古典主义立面风格的高层公寓。

  绿城以往的高层公寓属于典型的内向性宜居型城市高层,重视园区内部的规划布局、空间形态的变化,建筑形态稳重典雅,园区景观营造清新自然,设置有会所、室外泳池等园区基本配套功能,具有以人为本的基本设计特征。

  高端精品(结合绿城新绿园、蓝色钱江为代表的第二代高层公寓)是指运用整体性、系统性、精细化设计理念,精心打造的高端高层公寓住宅产品。

它是在以往高层公寓产品的基础上由内至外的全面升级,是从对园区内部基本层面的设计内容关注转向对更大范围的城市设计、更深层次的人居需求、更精细化的住宅设计、更优美的园区生态景观设计等方面的一流水准的高层公寓。

  为积极配合集团全面提升产品品质的需求,营造国内一流高层公寓,最大程度的满足市场和客户的需求,对集团高层公寓的品质创新及提升的内容、标准予以固化,营造更舒适、更优美、更健康的高品质园区。

  1.整体设计

  1.1规划设计与景观设计

  在规划设计阶段,应同步完成景观设计公司的选择,使景观设计能尽早介入项目,为园区竖向设计、道路(尺度、标高、截面)设计、出入口设置、节点空间形式设计、建筑退让尺度推敲,自然河流利用、植栽资源利用等预留及创造优化条件。

  1.2建筑设计与景观设计

  注重建筑设计与景观的关系。

  在建筑设计中充分考虑诸如架空层、单元出入口、下沉采光庭院等建筑和景观交接面处对景观的引入。

  户型布局时要将大面积的户型布置在景观朝向良好的位置,户型设计要充分考虑主要功能房间朝向景观面。

  1.3其他相关专业设计

  注重灯光设计、标识系统设计、弱电系统设计等对建筑、景观、室内设计的补充。

  2.规划设计

  2.1现状分析

  2.1.1地块现状

  

(1)四至范围。

  

(2)地势平坦状况、自然标高与周边地势比较。

  (3)地面现状:

包括宗地内是否有山体、水渠、较深的沟壑(小峡谷)、驳坎、池塘及高压线等对开发有较大影响的因素,现有水系及植被分布。

  (4)地下情况:

包括管线、地下电缆、暗渠、地下建筑物原有桩基及地下建筑/结构等;

地上/地下都要注意是否有受保护的历史文物古迹及可利用的构建物等。

  (5)土地的完整性:

是否有市政代征地、市政绿化带、市政道路、名胜古迹、江河湖泊、零星用地等因素分割土地。

  (6)地质情况:

包括地层结构、承载力、地下水位和抗震性等要求。

  (7)平面地形图:

标记四至范围、现状标高及相关数据。

(附图说明)

  地形地貌图:

主要反映宗地地面建筑、河流、沟壑、高压线植被等内容。

(附图说明)地下状况图:

包括地下管线、暗渠、电缆等。

  2.1.2周边规划道路情况

  紧邻地块的周边道路现状及规划发展:

  

(1)已建成道路的现有路幅、与宗地边界的关系(影响)、公共交通设施及路线情况(附现状照片——反映与地块的关系、铺装材料与现状)。

  

(2)规划中或建设中道路的现有路幅、规划路幅、规划实施的时间、与宗地边界的关系(影响)、公共交通设施及路线情况。

  道路平面图:

用于反映紧邻道路与地块的高差及衔接关系(附图说明)。

  道路断面图:

  2.1.3项目地块的周边情况

  

(1)周边社区配套与环境(项目周边2000m范围或以服务半径为依据)

  1)交通状况教育医院等级和医疗水平

  主要楼盘主要商业和菜市场公园

  文化、娱乐设施银行其他(必要时附照片)

  2)交通状况示意图:

包括现有和未来规划的交通状况

  (附图说明)。

  3)生活设施分布示意图:

用于反映周边社区配套情况

  (附图说明,必要时可附照片)。

  4)所在城市和区域的控规图、详规图:

用于反映用地的发展规划前景和性质(附图说明)。

  

(2)大市政配套

  1)供水状况:

现有管线、管位及未来规划和实施时间。

  2)污水、雨水的排放:

  3)通讯:

现有管线、上源位置、与宗地距离。

  4)永久性供电和临时施工用电:

5)燃气:

现有管线、管径、上源位置、与宗地距离、接口位置。

6

  )供热及生活热水:

  7)周边配套调研图——说明上述配套管线的走向、容量和接口位置,及未来规划扩容和增加情况(附图说明)。

  2.2对周边资源的优化

  2.2.1对自然资源的利用

  在总体规划阶段,应考虑基地周边和基地范围内的山川、河流、绿地、地形变化等自然资源对园区景观设计、建筑布局、户型配置以及建筑风格形态等带来的有利和不利影响,进行有效的改造或提升,做到扬长避短,内外融合。

同时,应对基地周边的道路两侧景观进行整理改造,关注园区外部整体环境的提升。

  2.2.2对社会资源的利用

  项目所处地段和周边的社会资源,如历史文脉、商业配套、教育设施等将影响到园区服务设施的配置和园区与外部界面的形态。

应在设计之初完成详尽的调研工作,为规划建筑设计提供依据。

  2.3规划布局

  2.3.1规划结构

  注重轴线关系、空间序列感和延续性。

要求规划结构明确,空间层次清晰,脉络完整。

  2.3.2空间形态

  2.3.2.1建筑形体与排布方式

  根据项目具体的地形、区位、景观朝向、户型配比等要求,因地制宜、点板结合,营造丰富的园区形态。

注重轴线关系和空间围合,体现较强的仪式感和层次感,组团内结合景观设计营造宜人的邻里交往尺度。

  上海新江湾城总平面

  2.3.2.2建筑天际线

  在满足自然采光、通风、经济指标测算的前提下,注重丰富的园区整体天际线。

  北京星河湾天际线

  2.3.3邻里空间布局/户外活动区设计

  篇三: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xx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xx自20xx年8月1日起实

  施

  【信息时间:

20xx-8-17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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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

编号为gb50096-20xx,自20xx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3.3、5.4.4、5.5.2、5.5.3、

  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

  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

  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

  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

  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

  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xx年版)同时废止。

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

  5.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5.6.2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8.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6.1.1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注:

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6.1.2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3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2.1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

  6.2.5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

  净宽不应小于1.00m。

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6.3.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3.5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4.1七层及七层  

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6.4.7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6.5.1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不应低于1.10m。

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5.3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6.1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建筑入口;

  2.入口平台;

  3.候梯厅;

  4.公共走道

  6.6.2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有轮椅坡道和扶手;

  2.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6.6.2坡道的坡度

  坡度1:

201:

16

  1.001:

120.751:

100.601:

80.35最大高度(m)1.50

  3.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4.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

  的墙面宽度;

  5.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

  6.6.3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

  6.6.4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6.7.1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6.9.1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6.9.6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6.10.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6.10.4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7.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7.1.3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天然采光。

  7.1.5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7.2.1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7.2.3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7.3.1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满足下列要求:

  1.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2.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37db;

  3.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45db。

  7.3.2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1.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应大于45db;

  2.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tr)应大于

  51db。

  7.4.1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能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

  7.4.2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室内温度、湿度设计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7.5.3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7.5.3的规定。

  表7.5.3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污染物名称

  氡

  游离甲醛

  苯

  氨

  tVoc活度、浓度限值≤200(bq/m3)≤0.08(mg/m3)≤0.09(mg/m3)≤0.2(mg/m3)≤0.5(mg/m3)

  8.1.1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1.2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置采暖设施。

  8.1.3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

  8.1.4每套住宅应在下列系统设置如下计量装置:

  1.各类生活供水系统的水表;

  2.设有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的分户热计量装置;

  3.设有燃气系统时的燃气表;

  4.供电系统的电能表。

  8.1.7下列设施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应设在共用空间内:

  1.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和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布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

  2.公共的管道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户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3.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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