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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选修课可涉及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与技术、艺术、教育与心理、体育等五类,应有利于拓宽、更新学生的知识结构及发展学生的个性和兴趣。

(二)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设置一些反映相关学科专业最新成果、具有地方特色或反映我院教师多年研究成果的公共选修课。

第三条公共选修课的开出

(一)面向全院开设公共选修课是各教学单位的任务。

各系(院)、部每学期开出的公共选修课门数要在6门以上,公共教学部不少于3门。

其中教育系每学期要在“教育与心理类”课程中至少开出6门;

艺术系每学期要在“艺术类”课程中至少开出8门。

(二)各系(院)、部要按照公共选修课的设置原则,充分考虑课程的教学条件和课程的适应性,统筹安排教师的教学任务,选派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承担公共选修课。

(三)每学期的第10周,各系(院)、部向教务处申报下一学期开设的公共选修课,按要求填写《公共选修课开课计划表》。

新开设的公共选修课须填写《广西师范学院公共选修课程申报表》。

第四条公共选修课教学要求

(一)教务处负责公共选修课的协调与管理工作。

对公共选修课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到相关系(院)、部。

(二)各系(院)、部及有关部门安排的活动应尽量不与公共选修课的上课时间冲突,以免影响正常教学。

(三)各系(院)、部把本单位所开设的公共选修课教学情况列入教学检查、评估等常规教学管理之中。

(四)新开设公共选修课的教师,须填写《广西师范学院公共选修课程申报表》(含课程教学大纲)并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

(五)任课教师要按时上、下课,不得随意调课或停课,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课或停课,须经教务处批准。

(六)任课教师应按要求完成教学任务。

学期结束后,按时对学生进行考核并评定成绩。

第五条学生选课程序与要求

(一)开课前一学期第15周,教务处公布下一学期开设的公共选修课选课通知,同时在选课系统中做好选课计划。

(二)各系(院)的学生按教务处的选课通知要求上网选课。

(三)学生须按照各专业各年级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公共选修课课程修读要求进行选课。

(四)学生选定某门课程后,一般不得退选和改选。

如确属选课不当或不符合选读条件者,必须在该课程上课一周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退选或改选。

(五)凡未办理选课手续而擅自参加某门课程的考试者,其成绩作废,不计学分。

(六)每门公共选修课报名人数低于30人者原则上停开,所选该课程的学生应重新选课。

第六条学生修读要求

(一)学生选读某门课程后必须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迟到3次算旷课1节,早退2次算旷课1节)。

凡旷(缺)课时数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教学时数四分之一者,取消其该门课程的修读资格,不予参加考试。

(二)上课严格实行考勤制度

1、每个教学班,由任课教师指定一名学生负责考勤。

2、任课教师每学期抽查点名应不少于3次,凡抽查点名3次不到者,取消其该门课程的修读资格,不予参加考试。

(三)学生请假要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请假的学生须本人持书面请假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学生所在系(院)主管领导和任课教师签字,否则一律按旷课论处。

(四)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按《广西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考核与成绩记载

(一)学院对公共选修课考核方式不作统一要求,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实际教学要求确定考核方式,但每门课程必须进行考核。

(二)公共选修课原则上应在每学期的第18周前考核完毕。

(三)公共选修课的成绩根据《广西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规定采用五级制[优(100-90分)、良(89-80分)、中(79-70分)、及格(69-60分)、不及格(59-0分)]。

(四)考核完毕,任课教师应及时阅卷评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课程成绩。

(五)凡考核不及格或被取消修读资格的课程,根据《广西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可先重考,再重修、重选,考核合格后方计学分。

(六)公共选修课的考试要严格,学生要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凡发现考试违纪作弊者,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广西师范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桂师院教发[1999]40号)废止。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广西师范学院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广西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分制重修、

重选、重考管理暂行规定

桂师院发[2007]44号

为加强对重修、重选、重考的管理,根据《广西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分制教学管理暂行规定》、《广西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广西师范学院普通本专科生考核违纪作弊处分办法》,结合我院学分制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重修、重选、重考

(一)重修

重修是指已修课程未获得学分,或对所得的成绩不满意而再次修读同一课程。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重修:

(1)因考核违纪或作弊,课程成绩被记为“无效”者;

(2)专业必修课、必选课、公共必修课考核不合格,经一次重考后仍不合格者;

(3)实践类课程考核不合格者;

(4)凡事先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被视为旷考者;

(5)缓考成绩不合格者;

(6)学生在修读某门课程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被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者:

①一门课程缺课时间(包括病、事假和旷课时间)累计占一学期授课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②未按时完成课程实验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③未按时完成实验报告达二分之一及以上者:

④未按时完成作业达二分之一及以上者;

⑤抄袭实验报告或作业者。

2.学生某门课程考核成绩及格,但对成绩不满意,仍希望重修的,可以重修。

(二)重选

重选是指已修读的选修课程(不含专业必选课)未获得学分,而不再修读该课程,重新选择修读其他课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重选:

1.选修课考核违纪或作弊,课程成绩被记为“无效”者;

2.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

(三)重考是指因成绩不合格,未获得学分,或对所得的成绩不满意,而再次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同课程的考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重考:

1.考核成绩不合格,可以重考一次。

2.考核成绩合格但对所得成绩不满意的课程,可以申请重考。

3.以上第2点情形的重考不合格,不予参加第1点所列情形的重考。

二、重修、重选、重考的办理程序

(一)学生申请重修或重选,须在学期开学第2周内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填写重修或重选申请表,经教务处审核并到财务处缴纳课程修读费用后方可参加该课程的教学活动。

不办理重修或重选手续者,重修或重选无效。

(二)考核成绩合格但对所得成绩不满意而需重考的,应当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填写重考申请表,经教务处审核并到财务处缴纳课程修读费用后方可重考。

此类重考应在考试前2个月提出申请,否则不予受理。

(三)因考核成绩不合格而重考的,学生不需填写申请表,由教务处或各系(院)统一安排重考时间,需重考的学生按时参加考核即可。

三、重修、重选的修读方式与要求

(一)重修的修读方式

1.重修一般采取插班方式,跟随下一年级或其它专业开出的相同档次相同课程听课修读。

人数较多的课程可考虑单独开班。

如下一年级不再开设相同名称的课程,可选择修读课程类型相同、教学内容相近的课程,考核成绩仍按原修读课程名称记载。

2.重修课程与本学期其它课程上课时间有冲突者,经教务处批准可采用自学、聘请教师个别辅导或集体辅导等方式修读,也可申请免听部分课时。

免听须在开学第3周内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免听申请表,并提交个人课程表,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免听。

3.实践类课程的重修,应当跟班听课或另编班上课修读,并完成该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

4.跟班听课修读的,若重修课程是学生所在系(院)开设,由该系(院)统一安排;

若是公共选修课或是由其他系(院、部)开设,由学生所在系(院)与开课系(院、部)协商妥善安排。

各系(院)教学秘书要在开学第二周将重修的学生名单和课程书面通知开课的系(院、部),开课系(院、部)负责通知任课教师。

单独开班和集体辅导修读的,由教务处与各系(院、部)协商后统一安排教学活动。

(二)重选的修读方式

重选课程的修读方式与正常课程的修读方式相同。

(三)重修、重选的修读要求

1.各系(院、部)对学生重修、重选课程的教学应当与正常课程教学一样严格要求,不得随意降低教学要求和考核标准。

2.学生重修、重选课程无论选择何种修读方式,都应当认真学习,完成该门课程的平时作业,参加该课程的段考和期末考核。

3.采取跟班听课、单独组班开课、集体辅导等方式的课程重修,与正常课程修读一样执行学院有关考勤及纪律规定,学生应当严格遵守考勤制度。

4.聘请教师个别辅导的重修学生,必须确定好辅导教师,主动与辅导教师联系,辅导老师应当做好学习指导、作业布置及批改等辅导工作。

5.自学的学生应当严格要求自己,应当制订切实可行的自学计划,交科任教师审核签字后交系(院)教学秘书处备案。

考核前学生应当向系(院)交送学习笔记、练习等反映自学情况的材料。

四、重修、重选、重考的考核及成绩记载

(一)重修、重选、重考的考核

1.重修或重选的考核跟随听课班级的考核同时进行。

2.考核成绩合格但对所得成绩不满意而需重考的课程,要与开设相同档次的该课程的年级同时考核,重考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申请重考获批准后,不按时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的,不另外安排考核。

3.因考核成绩不合格而重考的,重考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第1周。

未经批准无故不按时参加重考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重考。

4.重修或重选课程的考核时间与正常课程考核时间有冲突时,可由学生申请单独进行考核;

或由学生在期末考核前一周向系(院)提交缓考重修课程的书面申请,经系(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安排在下一学期随同重考学生一起考核。

凡未办理缓考手续,又不参加期末考核者,一律视为旷考,成绩计零分,并按一次重修记载。

(二)重修、重选、重考的成绩记载

1.重修、重选、重考,均按当次考核所得实际分数记载成绩并计算学分绩点。

多次重修、重考的,按最高成绩记载并计算学分绩点。

2.重修的课程,在学籍中记载成绩时均注明重修的次数。

五、重修、重选、重考的收费

1.参加课程重修、重选应当按我院有关学分制收费标准交纳课程修读费用。

2.对已合格成绩不满意而参加重考,应当按学院规定交纳考试管理费。

因课程成绩不合格而参加重考的,不用交纳考试管理费。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七、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广西师范学院重修、重选、重考申请表

系(院):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姓名

班级

学号

原修读课程名称

该课程学分

考核成绩

(重修)

(重选)

(重考)

课程

名称

类型

学期

重修的方式

重修、重选、重考的主要原因

系(院)意见

领导签字(盖章)

教务处意见

说明:

1、每一门重修或重选或重考课程填写一张,不可几门课程同用一张申请表。

2、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在“(重修)(重选)(重考)”一栏内选择其中一项,在该项目后打“√”即可。

3、重修的修读方式包括跟班听课、自学、聘请教师个别辅导、集体上课、集体辅导。

4、重修、重选、重考申请一般程序为:

学生到所在系(院)领取申请表并填表→将申请表提交到系(院),系(院)签署意见→系(院)教学秘书将本系(院)申请表集中交到教务处学籍科,教务处签署意见→申请表转回学生。

5、重修、重选、重考申请获批准后,此表原件交到教务处学籍科留存,以备查核;

复印件转回系(院),系(院)或教务处依据此表安排学生的修读活动和考核时间。

广西师范学院本科生修读双专业(学位)

暂行管理办法

桂师院教字[2007]19号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具有交叉学科知识和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的适应性和就业能力,鼓励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双专业(学位),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双专业是指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再修读另一个跨二级学科类的专业。

学生毕业时在获得主修专业本科毕业资格的同时,符合第二个专业毕业条件者,可取得两个专业的毕业证书。

第二条双学位是指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再修读另一个跨一级学科门类的专业及其学士学位课程。

学生毕业时在获得主修专业本科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的同时,符合授予第二个学位条件者,可取得两个学位证书。

第三条双专业(学位)教育不与学生毕业后的工作待遇挂钩。

二、专业设置和培养计划

第四条各系(院)可选择办学时间长,师资力量比较雄厚,办学条件好,适应社会需求的专业,实施双专业(学位)教育。

双专业(学位)均由专业所在系(院)(以下简称为“开办系(院)”)提出申请,制订培养方案,经教务处审核,报学院批准和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后设置。

第五条双专业(学位)的培养要求原则上与现有各主修专业及学位相同,以保证教学质量标准的统一。

其教学计划由开办系(院)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制订,经教务处审定后实施。

第六条双专业(学位)的课程分别由该专业的主要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组成。

双学位的课程设置总学分一般为65学分,双专业的课程设置总学分一般为60学分。

双专业(学位)的名称和主干课程设置必须符合教育部最新颁布的专业目录设置要求,开办系(院)在制订教学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基础课程结构和人才市场需求。

第七条每年春季学期各系(院)应在批准设置的范围内将当年拟设置的双专业(学位)申请报告和培养方案报教务处审核。

教务处在春季学期末向学生公布本年度开设的双专业(学位)名单和培养方案供学生选读。

三、修读条件和申请程序

第八条凡取得广西师范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已修满第一学年主修专业规定学分,无重修课程且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者,可以申请修读双专业(学位)。

每位学生只能修读一个双专业(学位)。

对修读学生有特殊要求的双专业(学位),学生应符合其开办系(院)规定的条件,如英语、艺术、体育等专业的口试、面试等。

第九条凡符合修读条件的学生,可在本科第二学期末根据教务处的通知要求,到主修专业系(院)领取并填写《广西师范学院双专业(学位)修读申请表》,填写后交主修系(院)教学秘书审核主修专业课程成绩,经主修系(院)领导签字同意后,统一报教务处学籍科审查。

第十条经教务处与开办系(院)审核,报学院批准后,教务处公布学生录取名单,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被录取修读双专业(学位)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凭双专业(学位)录取通知书办理有关缴费、注册手续。

四、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双专业(学位)的课程学习原则上从第二学年秋季学期开始,一般单独编班组织教学。

单独编班的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双休日,学习期限一般为4—6个学期。

根据需要,双专业(学位)的有关教学环节也可安排在寒暑假进行。

不单独编班的双专业(学位)课程的学习也可以穿插到相应本科主修专业的课程学习中。

第十二条根据各专业报名情况,满30人以上的专业开班。

如某专业达不到开班人数,选学该专业的学生,可以另选其它专业,也可以退选。

第十三条双专业(学位)的教学日常管理由开办系(院)负责,开办系(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双专业(学位)的教学管理与学生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双专业(学位)的有关教学安排与主修专业发生冲突时,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的安排,并事先向开办系(院)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开办系(院)每学期要对学生修读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修读资格的学生要及时中止修读,并报教务处备案。

五、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十六条双专业(学位)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由教务处和开办系(院)按照《广西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由开办系(院)建立学生成绩库,学生所在系(院)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修读双专业(学位)学生的考核成绩单由任课教师填写一式两份,签字后交开办系(院),由相关系(院)送一份到教务处学籍科存档。

开办系(院)应在学生主修专业毕业前将其学习双专业(学位)的考核成绩单填写一式三份,一份交学生所在系(院)存入学生档案,一份交教务处存档,一份由开办系(院)留存。

第十八条双专业(学位)的课程考核成绩不影响学生的主修专业毕业资格。

但学生在修读双专业(学位)期间,主修专业有两门及以上课程需要重修者,原则上应暂停其双专业(学位)的学习。

主修专业重修课程成绩合格后,经主修系(院)审核,开办系(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跟随下一年级恢复修读原来的双专业(学位)。

第十九条双专业(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允许申请重考、重修。

凡擅自缺考、考试作弊者,根据学院相关规定给予处理,不退回所交学费。

第二十条修读双专业(学位)的学生不变更学籍,仍归主修专业所在系(院)管理。

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修读双专业(学位)者,应向开办系(院)提出书面停修申请。

第二十一条在修读双专业(学位)期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止其修读资格:

(一)修读期间所修双专业(学位)课程经一次重修后,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1O个学分者;

(二)在规定时间内不按时办理报到、交费、注册等手续者。

六、毕业资格审定与证书发放

第二十二条修读双专业(学位)成绩合格,同时符合主修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开办系(院)报送名单,并经其系(院)主任(院长)和主修专业系(院)主任(院长)签字,经教务处审核,学院批准,发放证书。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获得相应证书:

(一)修满双专业(学位)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符合我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获得双学位证书。

(二)修满双专业(学位)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者,可获得广西师范学院双专业毕业证书。

(三)未修完双专业(学位)全部课程,但修满30个学分者,可获得广西师范学院辅修专业证书。

(四)未修完双专业(学位)规定的全部课程,但修满15分者,可获得双专业(学位)课程学习证书。

所修双专业(学位)课程学分不足15学分者,所修课程成绩按选修课记入主修专业成绩档案,不发给证书。

七、学费及收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双专业(学位)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

学费参照上级批准的主修专业学费的学分收费标准,按每学期开设课程的学分收取。

学生未办理相关手续中途退出双专业(学位)学习的,不退回所交的学费。

八、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广西师范学院第二专业、辅修专业教学管理暂行办法》(桂师院教字[2006]11号)同时作废。

广西师范学院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广西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实习

教学工作管理规定

桂师院教字[2007]114号

实习教学是本科教育中十分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实习教学管理,提高实习教学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习教学的定义

实习教学主要是指独立进行的毕业实习(教育实习、专业实习)、课程实习以及其他实习时间连续达一周(含一周)以上的教学实习。

教育实习是指教师教育专业的毕业实习,包括常规教育实习、顶岗支教实习。

专业实习是指非教师教育类专业的毕业实习。

课程实习是指根据课程需要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单一性课程实习、综合性课程实习。

二、实习教学目的与安排

(一)实习教学的目的

实习教学的目的是引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使学生拓宽视野,增强学生对社会、国情和专业背景的了解;

获得实际工作的知识和技能,进一步巩固学生的专业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锻炼和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

增强劳动观念,培养学生的敬业、创业和合作精神。

(二)实习教学的形式

教育实习采取集中实习为主,分散实习为辅的形式;

专业实习采取小组实习、分散委托实习等形式;

其他实习可根据实习性质,采取灵活的实习形式。

(三)实习教学的时间安排

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应安排在最后学年,实习时间不少于8周。

其他形式的实习,根据实习性质具体确定。

三、实习的管理

(一)我院实行院、系(院)二级实习管理制度,明确分工,相互协调,密切配合

1.院级管理

实习教学的院级管理由教务处负责。

主要职责是制订学院的实习管理规定,规范实习教学工作要求;

对重要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通过抽查各系(院)的实习准备、实习过程以及实习成绩评定、实习教学档案建设等工作,考核、评估系(院)实习教学及管理工作的质量;

总结全院实习工作,形成实习质量报告;

按有关规定划拨实习经费。

2.系(院)级实习管理

实习的系(院)级管理由各相关教学单位负责。

主要职责是制订本单位的实习管理文件、实习大纲、实习计划、考核要求及评价标准;

负责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

完成实习总结;

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开展实习评优。

(二)实习教学的经费管理

1.实习教学经费按不同专业和实习学生人数,由教务处按照一定的经费标准分配给系(院),由系(院)统筹安排到各专业、年级。

2.学院下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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