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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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拨付中期计量款时应明确各分包工程计量支付款,禁止承包人将各分包工程计量款挪用其它工程。
对分包工程分包人资格条件、证件状况、业绩等根据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约定进行比对核实。
对分包合同进行备案,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质量、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台帐,及时制止违法分包,并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发包人监督承包人将国家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及地方高速公路、普通省道建设施工分包工程分包人的资质条件等情况分别报备省(市)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省(市)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分别对分包工程分包人资质情况等按照报备情况纳入督查管理序列。
第七条监理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所监理施工合同段分包活动的管理。
对施工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计量支付等活动进行管理和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备。
监理人对分包工程分包人的资格条件、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查;
核实承包人与分包人的本单位人员身份;
并依据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理。
发现承包人违法分包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发包人处理。
第八条承包人和分包人分别设立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施工分包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包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其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并督促分包人按照有关规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分包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
承包人和分包人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且不得兼任。
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中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不得兼任。
工地试验室由合同段承包人自行设立并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分包人不再设立工地试验室。
分包工程试验检测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部分分包工程的特殊检测,因工地试验室无法实施,需做外委试验时,外委试验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第三章分包的条件
第九条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按照《甘肃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和分包人资格条件表》(见附件1)规定的分包专项类别和分包人资格条件开展施工分包活动。
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分包人资格条件要求,并将允许分包、不得分包的工程范围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且每一合同段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不得少于一项,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
承包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资格条件选择分包人。
分包人的条件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条除下列不得分包的情形外,承包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具有特殊技术要求、工艺属申请专利、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承包人确实无法单独完成且发包人不能作为单独标段实施招标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分包人,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严禁转包:
(一)以《甘肃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和分包人资格条件表》中所列的单个专项工程作为独立标的进行招标的不得分包;
(二)招标文件中禁止分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分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第十一条承包人将一个单位工程内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同一分包人的,分包人应当具有与该单位工程相适应的专业资质。
第十二条分包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履行合同的资格与能力;
(二)具有承包人认可的,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第十三条对于部分专项工程,除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分包人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同类工程施工业绩;
(二)具有与工程相适应的公路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三)具有与工程相适应的公路行业以外的其他工程专业企业承包资质。
专项工程与分包人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按照《甘肃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和分包人资格条件表》执行。
第十四条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及自身实际情况,对施工过程中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在投标文件或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计划中的专项工程或承包合同中未明确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
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一)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的工程;
(二)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较大,或者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不能按合同工期按时完工的工程;
(三)工程建设基本结束或缺陷责任期内的完善工程及病害处治等工程。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公路工程项目实行合同考核确认,以此认定进场施工队伍与所签订合同承包人主体的符合性,并作为动员预付款拨付和工程开工的前提条件。
在进场初期,分包人应按要求及时提交《甘肃省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考核确认表》(见附件2),经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备案。
第十六条在施工期间,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对承包人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施工合同段主要管理人员和主要机械设备等需变更调整时,承包人应及时提出申请,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和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违反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向承包人指出,并督促承包人重新与分包人签订符合要求的分包合同或者补充合同。
监理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分包合同内容,不得以合同审查的名义干涉承包人自主选择分包人。
第十七条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相应资格的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
第十八条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参照我省制定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统一格式(见附件3)和投标文件载明的分包计划,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承包人和分包人可以根据分包工程的具体情况和约定,补充合同专用条款。
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
承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未经备案同意的分包合同不得实施。
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前,对分包人的资质、业绩、拟派驻的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等情况进行核查。
在报请监理人审查时,同时将分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业绩证明、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等提供给监理人审查。
分包合同审查与备案应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承包人自查并提出分包合同备案申请。
承包人自查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查验拟选定分包人的资格、注册资金、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情况,提供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并填写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见附件4),报监理人审查;
(二)监理人组织审查。
监理人按照相应要求,对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分包人的资格、注册资金、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情况以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查;
(三)发包人备案受理。
发包人将经监理人审查符合要求并同意的分包合同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承包人应当编制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计划和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帐,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和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质量安全、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等责任。
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二十条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
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及质量安全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及质量安全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承包人名义对外开展与项目有关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分包人提供担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也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二条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给工程质量或者合同工期造成严重影响,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选择承包人,由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同时,发包人可将承包人违约情况上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记入承包人信用档案。
第五章行为管理
第二十三条禁止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设立经发包人认可的项目管理机构,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二十四条禁止违法分包公路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二)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三)承包人将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四)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五)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六)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七)分包合同未经监理人审查同意或未报发包人备案同意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五条按照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相互开展信用评价,并向发包人提交信用评价结果。
发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人和分包人提交的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并且于1月15日前将承包人信用评价结果和分包人在分包活动中的不良行为信息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省交通运输厅将发包人报送的承包人和分包人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其进行信用管理,在有关网站进行公示、发布。
第二十六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的采购主体及方式。
分包工程的主要材料与构、配件应当由承包人统一采购。
承包人授权分包人进行主要材料与构、配件采购时,必须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七条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
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因为税收抵扣向对方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承包人或分包人应予以办理。
分包工程营业税金及附加费由分包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
分包人与承包人依法签订,并且经发包人备案同意的分包合同,可以作为分包人的业绩证明。
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分包人在承接工程或申报资质时,发包人或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其分包业绩。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
劳务合作企业以劳务合作合同作为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或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发包人不得予以认可,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劳务合作企业以劳务合作合同作为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认可。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交工验收证书中明确分包人及其承担的工程内容、工程量、质量、安全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分包工程款支付、人员工资发放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建立用工实名制、人员进退场登记考勤制度,推行银行直付工资,建立动态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的管理台帐,并报发包人备案。
分包人拖欠人员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承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并从分包人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
承包人无力垫付的,由发包人负责代付,并从承包人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
承包人拖欠人员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并从承包人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
分包人不得以承包人拖欠人员工资的名义变相索要工程款,胁迫解决合同纠纷。
第三十条承包人与分包人要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合同段和分包专项工程的会计核算。
分包款项的结算支付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承(分)包人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对所承(分)包的工程应单独记账,并按规定进行核算;
(二)分包结算支付内容应与分包合同内容相符,收款单位应与分包人名称一致,收(付)票据必须合法有效;
(三)分包款项应根据实际工程计量进度按期进行结算,不得以预支工程款、借款等名义回避结算;
分包工程款应通过承包人开设的银行账户转帐支付,不得提取现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分包的行业监管,对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分包进行督查。
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施工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查阅和复制与分包相关的档案、文件、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人员执业证书、质量、安全等文件、资料;
(三)对分包事项进行调查,要求有关人员就分包工程事项做出陈述和说明;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分包规定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监理人等对施工分包检查和管理工作应当互相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三十二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建设中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处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路工程建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分包和施工转包行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
发现分包人将中标合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根据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分包人行为信用等级,同时连带影响相应承包人信用等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或者监理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处罚机关依照相关规章、制度给予批评、警告、责令改正以及罚款等处罚。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专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等相关手续的人员。
本实施细则所称专项工程是指《甘肃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和分包人资格条件表》中所列专项工程类别中相应的分包工程内容。
本实施细则所称劳务合作,是指除施工分包以外,由承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以劳务活动为主的施工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