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税收管理案例Word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8753174 上传时间:2023-01-01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4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非居民税收管理案例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非居民税收管理案例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非居民税收管理案例Word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非居民税收管理案例Word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非居民税收管理案例Word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非居民税收管理案例Word文档格式.docx

《非居民税收管理案例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非居民税收管理案例Word文档格式.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非居民税收管理案例Word文档格式.docx

四、反避税措施

(一)搜集资料。

地税调查人员要求潍坊XX增压器有限公司提供了与ESII公司业务相关的全部协议、许可图纸或技术文件、支付款项明细、外籍人员境内工作记录等资料,实地与境内公司项目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就存在疑点进行了座谈了解。

地税调查人员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对其技术转让、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涉及营业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等政策进行了全面分析研究,初步认定其确实存在避税行为。

(二)纳税约谈。

为进一步落实情况,地税调查人员与ESII公司业务代表和潍坊XX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财务负责人进行了纳税约谈,对税收政策进行了具体解释说明。

通过约谈发现,双方对合同内容及行为性质认定等存在较大分歧。

1、协议性质认定问题。

ESII公司和潍坊XX有限公司认为签订的是研发咨询技术协议,ESII公司主要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应基于服务行为进行征免税判定。

而地税部门认为双方协议虽名为研发咨询技术协议,但协议中明确约定“ESII公司将独立开发先进的增压器技术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委托方有权获得这一技术许可;

ESII公司将通过图纸、技术文件、实地培训等多种形式对委托方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并且约定其在中国境内提供的是独家增压器技术服务”,在涉税事项认定上,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纳税义务。

根据双方协议中的具体条款和实际执行情况,应认定其为技术转让、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混合业务行为。

2、企业所得税问题。

ESII公司业务代表认为其提供的是技术咨询服务,并且每个年度到中国境内企业5次,每次10-15天,在中国境内没有构成常设机构,其取得的收入无须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地税调查人员对此进行了具体解释辅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特许权使用费第一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第四条规定:

“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

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另外,其第五条规定:

“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因此,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和实际执行情况分析,ESII公司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服务未构成常设机构,对服务部分的所得不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规定,对其提供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美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有关规定全部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由潍坊XX有限公司按每次支付额的10%扣缴企业所得税。

3、营业税问题。

ESII公司业务代表认为在营业税方面,其提供的服务绝大部分在境外完成,应仅就在中国境内提供服务所取得收入申报纳税。

地税调查人员认为ESII公司坚持的观点较为片面,因其业务涉及技术转让、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对能够提供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许可文件和技术转让合同等资料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合同,其所支付的费用不得作为技术转让费而享受免税待遇。

经约谈核实,其不能够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证明。

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缴纳营业税。

(三)事实认定。

根据约谈核实情况,经过多次沟通,ESII公司和潍坊XX有限公司最终同意地税部门的处理意见,对技术咨询费按1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2.22万元;

对已支付的技术咨询费重新计算缴纳营业税9.75万元;

对以后支付的技术咨询费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等税款。

五、纳税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潍坊XX有限公司按规定补扣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2.22万元、营业税9.75万元。

预计合同执行完毕,将共实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59.02万元。

六、案例启示

(一)及时学习掌握新政策是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基础。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扩大,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已成为维护国家税收主权的重要问题。

非居民税收既涉及国内税法又涉及税收协定,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在非居民适用税收协定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只有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及时掌握政策变化,才能更好地做好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

(二)严格征免税行为判定是执行好非居民税收政策的保证。

非居民具有流动性大、隐蔽性强、涉税信息来源渠道窄的特点,在进行应税行为判定时,应注重书面审核和实地调查相结合,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客观而准确地判定征免税行为,积极维护国家税收主权,进一步提升非居民税收管理成效。

潍坊市地税局提供)

抓住机遇争取支持耐心约谈

追缴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

XX市地税局认真落实省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行为税收管理的

要求,牢牢把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的有利机遇,紧紧依托改进后的对外支付业务税务证明管理办法,通过多方获取股权转让交易信息,积极争取总局政策支持,合理确认税收收入归属,历经4个多月深入细致的纳税约谈,成功追缴入库了香港ABJ公司转让XX公司股权所得企业所得税4.52亿元,这是今年年初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后,股权转让双方均为境外企业和居民、且交易行为发生在境外、全国入库金额最大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款。

一、股权转让情况

香港ABJ公司是美国ABI公司在香港注册的全资子公司。

1、2009年1月23日,香港ABJ公司与日本XX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本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每股2.548美元向日本公司转让其持有的中国公司261,577,836股H股股份(占中国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9.99%),转让价格共计66,650万美元,于2009年4月30日完成交割。

2、2009年5月7日,香港ABJ公司与香港居民陈XX先生签订股权买卖协议,以每股2.5685美元转让其持有的青啤91,641,342股H股股份(占中国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7.01%),转让价格共计23,538万美元,于2009年6月5日完成交割。

2009年3月初,XX市地税局从当地媒体的财经专刊刊登的中国公司股权变更重大事项公告中了解到香港ABJ公司向日本公司转让股权的信息,立即组织业务骨干提前介入,深入研究政策,通过中国公司及时获取了关于香港ABJ公司股权转让的第一手资料,为成功追缴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赢得了时间。

二、政策依据

1、该股权转让行为应在中国内地纳税。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以下简称《税收安排》)及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凡香港居民转让其在内地居民公司中的股份或其他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该收益人在转让行为前的十二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拥有上述内地公司25%以上的股份,内地有权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征税。

香港ABJ公司两次转让股权已达27%,按规定应在中国内地纳税。

2、该股权转让行为应由xx市地税局管辖。

由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2009年以前一直由国税部门负责管理,该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XX市国税局认为应由他们负责征收这笔企业所得税,并向企业提出了要求°

XX市地税局组织业务骨干对相关政策进行了反复研究,就税收征管范围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及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

总局研究后答复XX市地税局对香港ABJ公司该项股权转让所得拥有征税权,并告知了xx市国税局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

三、约谈过程

(一)加强宣传,统一纳税人、代理人对股权转让行为征税的认识。

香港ABJ公司十分重视这次股权转让涉税事宜,为了少缴税或不缴税,专门委托普华永道深圳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普华”)代理有关此次股权转让涉税问题。

普华就内地税务机关是否拥有征税权提出两项质疑:

一是香港ABJ公司转让的是中国公司的H股股权,交易行为发生在香港,不属于境内行为;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45号文件规定:

外国企业转让不是其设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所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发行的B股和海外股取得的净收益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针对税务代理提出的疑问,XX市地税局经研究并请示总局后答复,中国内地与香港按照《税收安排》,香港ABJ公司拥有中国公司27%的股权,且拥有期超过12个月,中国公司属于我国境内企业,香港ABJ公司和日本公司、陈XX先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是通过香港证券市场转让,而是协议转让,中国内地对香港ABJ公司的该项股权转让所得拥有征税权;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明确规定,国税发[1993]45号文件已废止,该项所得尚无优惠政策,香港ABJ公司应该就上述两笔股权转让所得在中国内地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普华在与XX市地税局几经反复磋商后,在股权转让收入时间确认、汇率选择时间、转让成本计算、转让所得确认等难点问题上由被动拖延变积极配合,并计算确定了该笔转让行为的应纳税额,办妥了纳税申报所需的账户、临时税务登记等事项。

(二)依法告知,督促纳税人、代理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税收义务。

在统一了税收政策认识,即将进入纳税申报程序之前,香港ABJ公司对政策理解又再度出现反复,提出一些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要求,xx市地税局在反复约谈无果后,果断地以特快专递形式分别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对香港ABJ公司告知准备在欠税公告、主流媒体跟踪报道、对法定扣缴义务人追责、逾期不缴纳税款处以罚款等方面拟采取的措施;

对法定扣缴义务人日本公司和陈XX先生告知了其应履行的法定扣缴义务及不履行扣缴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中国公司进一步落实了香港ABJ公司在其公司及国内的其他资产情况(以备追缴税款);

对普华告知了其作为代理人应履行的义务及不依法履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XX市地税局充分而有序的攻势下,7月1日,普华代理申报缴纳了香港ABJ公司第一笔向日本公司转让股权应纳企业所得税款3.34亿元。

(三)源头扣缴,以对外支付开具税务证明促成税款全部入库。

在日本公司股权转让所得税税款入库后,香港ABJ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要求XX市地税局对转让给香港居民陈XX先生的税款给予缓交照顾。

XX市地税局通过给中国公司对外付汇出具税务证明过程中了解到,中国公司将分派08年的股息红利,其中包括香港ABJ公司税后股息红利2058万元,最晚须在7月10日通过地税、国税和外汇管理局三部门审核后付汇。

在收集、查实相关信息后,XX市地税局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向中国公司告知把应付给香港ABJ公司的股息红利协助税务机关追缴入库抵顶税款。

同时也告知了香港ABJ公司不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所应承担的风险,告知陈XX其应该履行扣缴义务,如果扣缴义务人不按期足额代扣代缴税款,税务部门则将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对其罚款。

7月10日香港ABJ公司终于在规定的最后期限完成了税款的申报入库,入库金额为1.18亿元。

至此,历时四个多月,该项征税问题终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香港ABJ公司股权转让税款已全部入库,共入库税款合计4.52亿元。

四、几点启示

(一)征管范围调整、控税办法改革是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前提。

2008年底总局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征管权限进行了调整,明确将原来由国税部门负责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业务,调整为凡由地税部门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所得的,其境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由地税负责源泉扣缴管理;

同时对企业或单位对外付汇出具税务证明这一控税手段进行了改革,将原来国地税分别单独出具证明银行部门就可付汇改为国地税在同一证明申请表上联合签章才能付汇方式,从而有效地杜绝了纳税人利用单方出具的免税证明逃避税收现象的发生。

香港ABJ公司转让中国公司股权所得税的成功征收是这两项改革成功的最好证明,总局的关心支持也是贯彻这两项改革的最好体现。

(二)及时、准确地获取涉税信息是做好非居民税收工作的基础。

随着跨国经济业务往来日益频繁,出现了大量名目繁多、关系复杂的交易行为,纳税人避税手段也不断更新,避税方式隐蔽性更强,获取涉税信息难度加大。

XX市地税局通过多方采集境外股权转让涉税信息,安排专人密切跟踪监控交易行为,通过中国公司准确搜集了香港ABJ公司该项股权转让的大量信息,及时扣缴了税款,维护了国家税收权益。

因为该项股权转让交易行为发生在境外,且交易双方都为境外企业和居民,如果获取信息不及时,那么就极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只有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善于从日常管理工作中收集涉税信息,善于抓住每一条信息和每一个细节,非居民税收工作才能有一个坚实的基础。

(三)熟练掌握政策、讲究沟通技巧是做好非居民税收工作的关键。

香港ABJ公司及其代理方普华咨询公司都是世界知名跨国公司,如果没有对各项相关税收协定、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及税收政策熟练掌握的前提,我方人员在与他们打交道时,就难以扭转纳税人的认识,更谈不上赢得他们的尊重与配合。

同时,这次股权转让双方都为境外企业和居民,且转让交易行为发生在境外,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及其代理人不在一地,增加了沟通交流的难度。

在具体沟通中,我方人员有时需要义正词严,有时又需要耐心、细致,既要寓情于理,又要根据纳税人的不同反应,分析判断纳税人的思想动态,并及时有针对性地讲明我们的要求及措施。

整个沟通始终掌握在维护税法尊严的主动立场,说服纳税人自觉遵从,避免颠倒主次,被纳税人牵着鼻子走。

(四)锲而不舍、百折不挠的精神是做好非居民税收工作的有力保证。

该项税款高达几亿元,几经周折,在总局、省局的大力支持和及时指导下,XX市地税局从主要领导到具体工作人员始终坚持依法治税,以饱满的激情,认真负责的态度,持之以恒的决心,百折不挠的精神,维护了国家税法的尊严。

该项税款的成功征收为今后同类征管工作的开展起到了良好的借鉴示范作用,积累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经验,同时,在当前严峻的经济、税收形势下,该笔税款的成功入库也为XX市的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青岛市地税局提供)

吃透政策细化管理完善代缴

成功征收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所得税

XX市地税局认真落实省局关于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总体要求,牢牢把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的有利机遇,紧紧依托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多方获取股息红利派发信息,以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为抓手,吃透政策,细化管理,完善扣缴,历时3个月,成功征收境外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所得税7803万元,实现了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历史性突破。

一、股息红利派发情况

XX有限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煤炭的采选和销售,1998年分别在上海、香港和纽约三地上市。

截至2008年12月31日,XX公司共有股份491,840万股,其中XX集团拥有有限售条件股份占52.86%,境内流通的普通A股占7.32%,境外上市的H股占39.82%(香港和纽约两市)。

自上市以来,XX公司连年进行现金分红或转增股分红,从最近几年的分红情况看,2008年每10股分红1.70元(税前),2007年每10股分红2.00元(税前),2006年每10股分红2.20元(税前),2005年每10股分红2.60元(税前),转增6股°

XX市地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分局在对XX公司2008年生产经营情况进

行调查中了解到,xx公司2008年利润情况好于往年,按照往年分红的情况以及股票市场的状况分析,该公司2009年应该进行现金分红。

2009年4月24日XX公司发布年度公报,称将派发2008年度现金股利19.6736亿元(每股0.40元,含税)

二、处理经过

(一)逐一落实支付对象,确定适用税率。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及总局有关规定,香港居民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况下,协定股息税率为5%;

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25%情况下,协定股息税率为10%。

由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初刚刚从国税局划归地税局管理,为了准确掌握有关分红单位股权比例、分红金额,从而判定适用税收政策,XX市地税局在了解XX公司年度公报的基础上,密切关注分红实施方案,并在方案制订后督促企业提供拥有其股权的境外非居民企业的名称、地址、股权数量、分红金额等信息,从中了解到XX公司将从香港联交所向全部境外8家拥有XX公司股权的非居民企业派发股息共计88,539万港元,且这8家非居民企业股东中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XX公司H股99.9873%的股份。

为了准确判定适用税率,XX市地税局通过XX公司要求香港联交所提供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持有XX公司H股的详细信息,终因参与分红的企业不是我国居民纳税人等各种原因,香港联交所迟迟没有提供。

税收管理人员无奈通过互联网络了解到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份实际上为其代理的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交易平台上交易的H股股东账户的股份总和,实质上每一家H股股东所拥有的股权都不超过25%,由此判定该项派发股息行为适用10%的协定税率。

(二)加强资料填报辅导,做好扣缴服务°

xx公司以前年度派发股息红利,已连续多年向国税部门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因征管范围调整,今年是第一次向地税部门申报扣缴股息红利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因此,税企双方合作比较顺利。

税收管理人员及时将代扣代缴的时间、税款的计算方法等问题向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同时,将代扣代缴申报表等资料送到企业财务人员手中,并辅导企业按要求用中英文同时填写申报表,使企业明白办理程序和报送资料要求,增加政策和办税程序的透明度,减少因程序不清楚、报送资料不齐全而产生的不必要的往返,确保该企业严格按照法定的税率在派发股息红利前的第一时间将税款扣缴入库。

(三)把好付汇关口,确保税款全部入库。

在做好宣传、管理、服务的同时,税收管理人员充分利用对外支付必须由国税地税部门共同出具税务证明的有效手段,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及时把好税务证明出具最后一道关口,做到税款不入国库,税务证明不对外出具,控管非居民税收收入流失。

同时,税收管理人员建立了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相关信息进行登录,为后续管理奠定基础。

三、几点启示

(一)征管范围调整是地税部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增收的根本。

2008年底总局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进行了调整,明确将原来由国税部门负责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业务,调整为凡由地税部门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所得的,其境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由地税负责征收管理,这是地税部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增收的根本原因。

(二)源泉控管办法的实施是成功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关键。

总局新出台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市地税局辅导XX公司对境外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所得税及时准确的代扣代缴是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发挥作用的最好证明,也是地税部门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最好体现。

(三)严把出具税务证明关口是成功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保证。

总局2008年底对企业单位对外付汇出具税务证明这一控税手段进行了改革,将原来国地税分别单独出具证明银行部门就可付汇改为国地税在同一证明申请表上联合签章才能付汇方式,从而有效地杜绝了纳税人利用单方出具的免税证明逃避税收现象的发生。

税收管理人员时刻关注该事项的进程,及时跟上管理,严把税务证明出具关口,督促扣缴义务人将税款及时足额扣缴入库。

(济宁市地税局提供)

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案例分析

2007年3月,XX市地税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接到XX汽车公司提交的付汇金额大约为七亿日元的免税售付汇申请。

日本XX公司将

其拥有的操作技术软件许可给XX汽车公司,允许其在生产线上安装使用,为此收取的软件使用费7亿日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79号)第一条规定“外国企业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其它模板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