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文光路石坊路口污水管道敷设工程合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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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内容:
详见工程量清单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LC-2015-YT01-042-3招标文件中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所规定的内容
三、合同工期:
签订合同后30日内竣工并交由采购人验收。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执行招标文件
5、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叁拾柒万伍仟贰佰柒拾壹元整(人民币)
¥375271.00元
项目完工经验收达到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至合同总额的60%,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至合同总额的80%,201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余款(无息)。
六、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中标的工程量清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地点:
莱州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
合同签订前,需向建设局交纳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工程每超期一天,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0%,若工程按期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无息返还。
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
发包方:
承包方:
(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
1、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二、发包方责任
1、发包方负责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进行现场交验;
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2、组织承包方和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将2份图纸发给承包方。
3、协调各单位之间的关系。
4、聘请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行全面监理。
5、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组织中间交工的工程验收、办理相关手续,负责签证及其他事宜。
6、发包方代表或其代理人的指令、通知,须经本人签署并以书面形式递交承包方后生效。
三、承包方责任
1、参加发包方组织的施工图纸会审和现场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编制详细的工程进度计划书,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负责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限区的水、电、路等临时设施的施工。
2、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清理场地和交付使用。
3、及时向发包方和监理方提出隐蔽工程的验收通知,工序交接验收通知;
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决算。
4、保证施工现场清洁有序,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达到工完、料尽、场净。
5、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质量事故,均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并立即报告发包方和监理方。
6、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竣工图等文件,达到国家档案整理要求,汇总后移交发包方1份。
7、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方自费予以修复。
8、竣工后,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包方应于接到发包方通知的2天内无条件进行维修;
属设计或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承包方给予维修,维修费用由发包方或责任方承担。
9、在合同签订前,承包方须按合同价款的5%,以现金形式向发包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四、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在取得发包方的授权后行使以下权力:
(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批准;
(2)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的签署;
(3)工程中间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
(4)工程竣工验收及验收证书的签署;
(5)全部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的控制;
(6)与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行为超过上述权限,须经发包方同意或追认为有效。
五、工期顺延及进度计划调整
1、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设计变更,工程量大量增加;
(2)不可抗力;
(3)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承包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承包方拒不改正以至影响整个工程进度,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另行发包,承包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质量与检验
1、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合格或以上等级。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由承包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3、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提供便利条件。
4、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5、因工程师指令失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
6、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7、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8、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9、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七、工程变更
如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根据相关规定对本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质量、等级或数量做出变更,指令承包方进行下述变更、增加或取消:
(1)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的任何工程的数量;
(2)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单项工程;
(3)改变合同中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
(4)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
(5)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6)改变本工程任何分项工程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上述变更均不应使本合同作废或无效。
如果发出本工程的变更指令(简称变更令)是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方承担。
八、合同价款的调整
1、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调整合同总价:
工程师、莱州市财政局、莱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共同确认的设计变更、施工洽商部分、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与施工图纸之间的差异部分。
2、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单项工程数量变更幅度在10%以内的,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单项工程数量幅度在10%以外的或单项工程变更价款超过签约时合同价款的2%,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方根据当期市场价格水平提出,经工程师、莱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莱州市审计局共同确认,作为结算的依据;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莱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莱州市审计局共同确认后执行。
九、材料设备供应
1、承包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验收。
2、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4、工程师发现承包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承包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设计方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6、由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方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十、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各一份。
2、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
5、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6、因特殊原因,发包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7、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方不得使用。
发包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十一、缺陷责任期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两年。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方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方应在接到维修通知之后2天内派人维修。
在缺陷责任期内,下述原因造成的缺陷修复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承包方所用的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
(2)承包方的疏忽或未遵守合同中对承包方规定的义务。
如承包方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方可在保证金内扣除相应费用或向承包人索回,并由承包方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
承包方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方应负责维修,发包方承担维修费用。
十二、保修
1、保修期限:
本工程保修期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方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
2、保修范围:
承包方在合同项下承担的所有工程。
3、保修费用:
承包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后2天内派人修理。
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进行自费修复,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
十三、违约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
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的逾期竣工的,每天按合同总造价的千分之五偿付逾期违约金。
2、承包方交付时间迟于合同规定,每天按合同造价千分之五偿付违约金。
3、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弄虚作假,采用不合格材料,除无条件返工并赔偿损失外,每发现一次罚款2000——5000元。
4、发包方承包方中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条款致使合同终止,均属单方毁约,毁约方除承担赔偿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
十四、不可抗力
1、战争、动乱、异常恶劣的天气、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空中飞行物坠落或非发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等情况均属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出现,承包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工程师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费用,若灾害呈间歇形式发生,承包方应每隔三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灾情,直至灾害结束。
2、因不可抗力发生而增加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坏由发包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方设备、机械、车辆等现场施工用具及人员停工、窝工,机械、设备停置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4)清理、修复工作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承担相应费用。
十五、争议
执行本合同中若发生纠纷,双方要事先考虑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6、合同废止
本合同一式伍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他有关单位一份,签字盖章且承包方按合同价款的5%以现金形式向发包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按合同付款后,除保修期有关条款外,本合同终止。
保修期满后,本合同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