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线路及变电站与铁路平行及交叉的技术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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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线路及变电站与铁路平行及交叉的技术要求

电力线路及变电站与铁路平行及交叉的技术要求

铁路定线时应避让重要电力设施的技术要求

为保证铁路线路方案的稳定和合理性,确定铁路线位时应满足与电力线路和设施安全距离的有关规定:

A.4.1铁路不应上跨架空电网主干线。

A.4.2在铁路出站信号机以内不宜有电网主干线架空跨越铁路,架空电力线路上跨铁路时跨越档导线或地线不得接头。

A.4.3与地方发、变电站的距离

为避免铁路施工和运营对地方发、变电站设备运行的影响,尽量减少高等级电力线路迁改及实施难度,铁路征地边界与发、地方变电站围墙的最小水平距离宜满足以下要求中的最大值:

(1)铁路采用桥梁通过时

对35kV及以上变电站一般不小于200米,困难时不小于50米。

若有110kV及以上的进出线需迁改时,铁路中心对变电站围墙的距离不宜小于400米,困难

附录B电力线路及设施调查表

附录C电力线路及设施调查表填写要求

本细则附录B《电力线路及设施调查表》为电力线路和设施勘察资料统计专用表格,勘察阶段线路、站场等范围内的电力迁改调查、勘察和统计工作均应按本要求进行。

同时还应在线路平面图中绘出电力线路和设施的走向和杆塔位置,对于35kV及以上电力线路还应在平面图中标明线路名称、电压等级和杆塔号等信息。

现将有关要求详细说明如下:

C.1电压等级的确定

C.1.1常用标称电压

常用标称电压等级分为:

交流0.22kV、0.38kV、10kV、35kV、110kV、220kV、330kV、500kV、750kV、1000kV等,直流500kV、800kV等。

10kV及以上交流线路每个回路一般为3根导线,500kV、800kV直流线路一般每个回路为2根导线。

C.1.2电压等级的识别

电压等级一般可根据耐张绝缘子片的数量来识别。

根据有关规程规范,绝缘子片数应满足下表要求:

电压等级对应的绝缘子片数(片)

海拔高度

10kV

35kV

110kV

220kV

330kV

500kV

1000m以下

2

3~4

7~8

13~14

17~19

25~28

1000m~3500m

2~3

4~5

8~9

15~16

20~24

29~35

备注

无避雷线

距离变电站较近时有避雷线

有避雷线

有避雷线

有避雷线

有避雷线,一般为4分裂导线

35kV以上电力线路杆塔上一般均有电压等级、线路名称、杆塔编号和产权单位等相关信息,可直接抄录。

若现场人员对个别电力线路的电压等级存在疑问时,可将线路绝缘子串、杆塔照片资料交电力专业人员确认。

C.2表格填写要求

C.2.1总体要求

(1)勘察单位应对所有电力线路和设施进行详细调查和测绘,填写本表格,并对勘察资料和本表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2)电力设施一般包括变电台(房)、变电站、箱式变电站、投光灯塔、电缆分支箱、电缆隧道等,电力设施与电力线路项目应分开计列,并在附注栏注明容量、型号等参数(抄写铭牌)。

(3)对处于隧道顶部不需迁改的35kV及以上电力线路,可只注明铁路里程、电压等级、线路名称,在第20列注明“隧道顶”,其他项可不填写。

隧道顶部其余线路可不列入表中。

(4)电力专业负责对电力迁改勘察资料的验收。

若勘察资料不完整,电力专业应提出修改意见,确认合格后方可签收。

C.2.2填表要求

(1)铁路交叉点或起止里程(第2列)

对于与铁路交叉的电力线路,记录交叉点铁路里程。

对于处于征地范围内的电力设施,应记录对应的铁路里程及范围。

对于铁路接近的电力线路,应记录开始里程和结束里程,如:

DK2+031~DK3+335。

铁路里程一般准确到1米。

(2)电压等级、耐张绝缘子串片数(第3、4列)

如实调查并记录电力线路的耐张绝缘子串片数,并根据本附录“C.1电压等级的确定”的内容确定相应的电压等级。

遇特殊情况时,可及时与电力专业人员联系沟通。

(3)交叉或接近(第5列)

位于铁路征地界内、或与铁路不交叉但接近铁路40米以内的电力线路和设施应作为接近处理。

对于与铁路交叉角度小于15°的电力线路(或来回缠绕交叉)在征地范围内超过100米时,按交叉和接近分两项同时计列。

(4)交叉角(第6列)

仅在35kV及以上电力线路与铁路交叉角小于45度时进行测量和记录。

(5)杆塔基础外沿距铁路中心最小水平距离(第7、8列)

电力线路的杆塔与铁路的距离对于确定电力线路是否需要迁改十分重要。

对于非电气化铁路,与铁路交叉的10kV及以上电力线路跨越档两侧的杆塔均应予以测量并记录;对于电气化铁路,所有35kV及以上与铁路交叉的电力线路均应测量并记录。

数据准确到0.1米。

若杆塔位置处于征地界内或距铁路中心小于50米时,应进行数据测量和记录;当杆塔位置处于征地界外且距铁路中心大于50米时,一般不需迁改,可不测量数据,但需在表中填写“>50”。

(6)与铁路交叉点处最低导线标高、交叉点轨面标高、最低导线对轨面高度(第9、10、11列)

导线对轨面的高度对确定电力线路是否需要迁改十分重要。

对于非电气化铁路,所有与铁路交叉的10kV及以上电力线路跨越铁路的高度均应予以测量、计算并记录;对于电气化铁路,所有35kV及以上与铁路交叉的电力线路跨越铁路的高度均应予以测量、计算并记录。

数据应准确到0.01米。

一般情况下,第9、10、11三列数据必须填写完整。

若能确定导线对轨面的高度大于30米时,一般不需迁改,可不测量数据,但需在表中第11列填写“>30”。

若轨面标高尚未确定,应先测出第9列导线标高的数据,待轨面标高确定后,补齐第10、11列数据。

(7)铁路通过方式(第12列)

在铁路线路方案确定后,应当填写本项,可分为:

车站、桥、路基、隧道等类别。

(8)导线根数(第13列)

导线根数对于判定电力线路的回路数量十分重要,如果超过4根,则可认为不止一个回路,必须予以记录。

电力线路导线是指杆塔通过绝缘子固定或悬挂的电线,由同一绝缘子固定的导线只算作一根。

其中分裂导线有双分裂(一般用于220kV、330kV线路,极少用于35kV、110kV线路)、三分裂(一般用于220kV、330kV线路)、四分裂(一般用于500kV及以上线路)等,但每一组分裂导线均采用同一绝缘子固定且相互联接。

110kV及以上线路一般均架设有避雷线(部分35kV线路也有避雷线),避雷线位于杆塔顶部,其截面明显小于导线。

避雷线不计入导线根数。

(9)杆型及材质(第14、15列)

杆塔类型对于电力线路的造价影响较大,对于采用铁塔(角钢塔)、钢管杆的杆塔应当分别予以记录。

(10)产权单位、线路名称、杆塔号(第16、17、18、19列)

电力线路的信息对于联系产权单位,协商迁改方案十分重要。

对于大部分35kV及以上电力线路、部分10kV电力线路在杆塔上一般均有相关信息,应予以抄录或简单调查。

杆塔号应根据其左、右侧(交叉)和起、止点(接近)分别尽可能填写完整。

低压线路不必填写。

(11)交叉点两侧杆塔处最低导线悬挂点对地高度(第20、21列)

本项数据用于确定杆塔呼称高度,用于迁改方案的制定。

初测阶段一般不需要测量,在定测、补定测阶段,对需要迁改的35kV及以上线路应进行本项数据的测量和记录。

(12)所属行政区(第22列)

须注明所处的县(市)、镇。

(13)附注(第23列)

对于500kV及以上单回交流或直流、220kV及以上同塔双回及以上等输电线路、电压在35kV及以上的变电站、出线电压在35kV及以上的发电站(厂)、电缆隧道等重要电力设施,应在附注中标明“重要电力设施”。

对于正在施工和已批准开工的电力线路和设施,应在附注中标明“在建”。

对于变电台(房)等电力设施,应在附注中标明容量。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也应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例如线路实际标识为35kV,但绝缘等级为110kV,可在附注中说明“110kV降压运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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