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网调度管理规程试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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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为加强北京电网调度管理工作,保证电网安全、稳定、优质和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程、规定,结合北京电网的具体特点,制定本规程。

电网是由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等所有一次设施及相关的继电保护、自动化、通信、计量等二次设施构成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有关部门应密切协作配合,以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1.2北京电网调度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华北电力调度局领导。

在电网内部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北京电网设两级调度机构:

北京电力公司调度通信中心(本规程中简称市调);

各供电公司调度所(本规程中简称区调)。

1.3两级调度机构代表主管单位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电网运行行使指挥权,市调和区调在调度业务和电网运行指挥方面是上、下级关系。

各发、输、变、配以及用户的调度业务必须服从调度指挥。

1.4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领导电网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保证实现下列任务:

1.4.1充分发挥本电网内发供电设备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用电负荷的需要求;

1.4.2使北京电网安全可靠运行和连续供电;

1.4.3保证对用户供电的电能质量符合标准;

1.4.4优化资源利用,使电网最大限度地在经济方式下运行;

1.4.5执行有关合同或协议,保证各方的合法权益。

1.5北京市调的主要工作

1.5.1负责北京电网的调度管理,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1.5.2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电网运行技术措施、电网管理方面的规定及电力市场的运行规则等;

1.5.3编制和批准调度范围内设备的检修计划;

1.5.4指挥调度范围内设备的操作;

1.5.5指挥电网的调峰、调压和协助华北电力调度局调整频率;

1.5.6负责指挥调度范围内设备的事故处理,参加事故分析,制定并组织实施提高电网安全运行水平的措施;

1.5.7组织编制和执行电网的运行方式;

1.5.8参加电网的规划编制和基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工作及调度范围内设备的并网方案,批准新设备投入运行,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或调度协议(本规程中简称协议);

1.5.9负责电网的稳定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提高电网稳定的措施;

1.5.10负责指挥电网的经济运行,贯彻落实有关节能降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指令;

1.5.11负责电网负荷、无功及电压监督管理;

1.5.12根据城市供水的要求,安排电网内水电厂的运行方式;

1.5.13执行有关协议、合同,制定和调整电网的日发、供电调度计划,监督并控制按计划发、供电;

1.5.14负责公司调度各专业的专业管理;

1.5.15负责电网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和电力调度自动化专业技术、运行管理和技术监督,对下级调度管辖的上述设备和装置负责技术归口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

1.5.16制订电网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和电力调度自动化专业规程、细则和规定,并组织设备选型;

1.5.17收集整理分析本系统的运行资料,总结交流调度各专业运行工作经验,提高电网调度运行和技术管理水平。

1.6本规程适用于北京电网内所有发、输、变、配和有关用户电气设备的调度管理。

各级调度人员、各发电厂、变电站运行人员均应熟悉并执行本规程有关规定。

各单位的有关领导及管理人员、专业人员、检修试验等人员必须熟知并遵守本规程。

1.7北京电网内各有关单位制定的规程、规定等必须与本规程相适应,不得抵触。

1.8本规程由北京电力公司解释。

2调度范围划分

2.1调度范围划分原则

充分考虑电网结构特点和管理体制,有利于调度机构有效地指挥电网的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电网内部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电网内所有保证发、供电的设备,均应纳入相应的电网调度机构的调度管辖范围。

2.2调度范围划分由市调及各供电公司调度所以批准书或协议的形式下达。

2.3市调调度范围

2.3.1并入110kV及以上电网的发电厂设备;

2.3.2上级调度划归市调调度的电网设备;

2.3.3220kV负荷线路、负荷变电站;

2.3.4市调调度发电厂的110kV并网线;

2.3.5220kV枢纽站间的110kV联络线;

2.3.6城近郊范围内的部分110kV线路;

2.3.7220kV变电站的10kV母线、并联电容器、并联电抗器、接地电阻;

2.3.8其他市调认为有必要直接调度的设备。

2.4区调调度范围

2.4.1各供电公司行政区域内的部分110kV负荷线路及变电站(含用户站);

2.4.235kV负荷线路及变电站(含用户站);

2.4.3各供电公司行政区域内的各变电站6-10kV出线开关及以下配电系统;

2.4.4220kV变电站的消弧线圈、10kV旁路开关及母线;

2.4.5并入35kV及以下电网的发电厂设备;

2.4.6市调划归区调调度的设备;

2.5厂用变压器、所用变压器原则上由各厂、站自行管理。

2.6随着电网的发展,调度范围可不定期进行相应的调整,调度范围的变更和调整应以有关电网调度机构的正式发文或批准书为准。

2.7调度范围需要临时变更时,应由有关各方协商确定,各有关调度应作好记录并录音。

2.8市调与区调调度范围分界点划分的规定

2.8.1发电厂、变电站出线开关母线侧刀闸为双方分界点;

2.8.2线路与所供变电站分属两个单位调度时,所供变电站的进线刀闸为分界点;

2.8.3特殊设备按调度批准书执行。

3调度管理制度

3.1凡需接入电网的发电厂、变电站均应遵照《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协议。

各级调度机构、发电厂及变电站的运行值班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协议。

3.2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时间内为本系统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者,直接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运行值班人员和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发布调度命令,并对所发布命令的正确性负责。

3.3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命令,运行值班人员和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必须严格执行。

3.4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命令和调度业务联系应全部录音。

3.5电网管理部门的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令,应通过调度机构的领导传达给值班调度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调度命令的发布、执行。

值班调度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3.6调度命令以值班调度员发布命令时开始,至受令人执行完毕报值班调度员后全部完成。

3.7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命令,受令人应立即执行。

受令人对调度命令有疑问时,应向发令人询问清楚无误后执行。

3.8市调可以授权下级调度操作市调调度范围内的设备,并说明设备运行状态。

3.9市调有权直接操作下级调度设备,操作完毕后应向相关调度说明操作原因和设备运行状态,该设备未得到市调同意任何人无权改变其运行状态。

3.10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未经值班调度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设备的运行状态。

遇有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运行单位的值班人员可按照现场有关规定直接处理,处理后应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

3.11值班调度员和各厂站值班人员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必须相互通报厂站名称及姓名。

3.12各电压等级架空及电缆的线路工作,有关运行单位负责停发电的要令人应取得相关调度机构批准的停发电申请权。

市调负责每年发布输电公司、电缆公司具有停发电申请权人员名单。

3.13市调负责每年发布北京电力公司各调度机构调度员名单。

3.14值班调度员按本规程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4电网运行方式的管理

4.1各级调度机构均应按年、季(月)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运行方式。

4.2年度运行方式应每年编制一次,电网结构有重大变化时应在季(月)方式中加以修正。

市调编制的年度运行方式经公司领导批准,于年初下达,作为电网正常运行方式和继电保护整定方案的依据。

4.3编制运行方式时,应考虑电网运行中可能出现的较严重情况,提出电网存在的问题和应采取的措施。

4.4编制电网正常运行方式的原则

4.4.1保证电网及其各个组成部分的安全稳定运行;

4.4.2保证首都重要用户供电的可靠性、灵活性;

4.4.3考虑电网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的协调配合;

4.4.4短路容量不超过电网内设备所允许的数值;

4.4.5使电网各处供电电压质量满足规定标准;

4.4.6考虑电网潮流的合理分布;

4.4.7考虑载流元件的热稳定要求;

4.4.8考虑电网稳定的要求;

4.4.9考虑事故后运行方式的要求等。

4.5电网年度运行方式的内容

4.5.1上一年度电网运行概况:

电网新建、改建项目投产情况及新增设备容量情况;

负荷分析;

主要联络线潮流、功率交换情况;

无功潮流分布及全网电压水平;

电网静态安全及稳定分析;

电网事故情况;

电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等;

4.5.2本年度负荷预测及电力电量平衡分析;

4.5.3本年度的基改建项目及电网结构的变化;

4.5.4本年度电网的正常电气接线方式、潮流、稳定计算结果及中枢点电压水平分析;

4.5.5本年度各厂、站的短路容量;

4.5.6本年度电网运行方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4.5.7本年度地区低频减载的整定方案;

4.5.8电网经济运行分析等。

4.6电网月(季)度运行方式的内容

4.6.1月度有功、无功负荷及电力电量平衡分析;

4.6.2日有功最大、最小负荷曲线、发电出力曲线及受电曲线;

4.6.3电网内各中枢点的电压曲线及其允许的电压偏差;

4.6.4电网月度最高负荷和典型低谷负荷情况下的结线方式及潮流电压分布图;

4.6.5电网内发电、输电、变电主要设备检修及基建改造项目进度;

4.6.6根据电网结构变化情况,核算厂、站母线短路容量;

4.6.7电网运行方式中存在的问题及安全措施等。

4.7为了编制年度电网运行方式,各供电公司及有关单位应按规定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运行方式、设备额定参数及有关资料等按要求汇总后,报市调。

4.8改变电网正常运行方式的规定

4.8.1由于运行情况的变化,需改变局部电网正常运行方式超过24小时的,由市调主管领导批准。

4.8.2电网运行方式有较大变更时,应由市调主管领导审核,公司领导批准。

4.8.3各供电公司所属110kV电网方式变化应报市调审核批准。

4.8.4值班调度员遇特殊情况需要立即采取临时运行方式时,应充分考虑电压、潮流变化及继电保护变更,事后应汇报有关领导。

如发生负荷转移较大情况时应汇报上级调度机构。

4.9为了掌握电网潮流和电压情况,规定每月15日进行一次电网典型潮流实测,各厂、站做好4点、10点和前夜高峰点整点抄表记录,于一周内报市调。

4.10调度机构每年应进行网损理论计算分析,并提出降低电能损失的具体建议及措施。

5政治供电管理

5.1重大政治活动供电管理

5.1.1调度机构根据政治用电管理部门提供的活动场所明细清单(含户名、路名、上级电源厂站名、时间和要求)拟定政治供电方式,制定事故预案,绘制重要用户供电方式图。

5.1.2各有关单位接到政治供电方式文件后,根据政治供电方式做好相关保电措施和反事故预案。

5.1.3相关的重点厂、站、调度户和重点线路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运行、巡视,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值班调度员和有关领导,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5.2日常政治活动的供电管理

5.2.1调度户及其它临时性政治活动场所,由政治用电管理部门负责按现行调度范围的划分,事前书面通知有关调度机构,同时说明户名、路名、上级电源厂站名、日期、时间和要求调度机构采取的具体措施。

5.2.2调度机构接到通知后,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调整检修计划,要做好相关保电措施。

5.2.3值班调度员在倒闸操作和处理事故时,应考虑对政治活动场所的影响。

6设备检修管理

6.1一般原则

6.1.1发、供、用电设备检修及基改建工程的停电工作,应统一安排检修计划。

6.1.2下级调度的停电检修计划与上级调度停电检修计划发生矛盾时,应服从上级调度的安排。

6.1.3月度检修计划原则上按年度检修计划编制,日检修计划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月度检修计划编制。

6.1.4带电作业工作必须向调度机构履行申请手续。

6.2年度检修计划管理

6.2.1各发、供电单位每年10月15日前负责报送下一年度本单位110kV及以上设备的检修及基改建项目的年度计划。

6.2.2电网建设部每年10月15日前负责报送下一年度电网220kV及以上设备基建项目的年度计划。

6.2.3生产技术部和市调负责平衡拟定年度检修计划。

6.3月度检修计划管理

6.3.1根据年度检修计划的安排和月度计划执行情况,每月10日,市调组织各发、供电单位安排下月的月度停电检修及基改建项目的停电计划。

6.3.2电网建设管理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将下月220kV及以上基建项目的停电计划报市调。

6.3.3各区调每月12日前,将本供电公司下月的月度停电检修计划报送市调,市调月底前发布下月的月度检修计划。

6.4日停电检修计划的管理

6.4.1日检修计划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月度检修计划进行编制。

6.4.2月计划已安排的变电设备停电,工作单位仍需在检修停电前三日12点前向调度机构申请,调度机构应在工作前二日批复。

6.4.3月计划已安排的线路停电工作,申请单位应提前十天向调度机构递交停电申请票,调度机构应在工作前二日批复。

6.4.4已安排的停电检修因故不能工作时,申请单位应在工作前一日12点前通知调度计划管理人员。

6.4.5因天气等原因不能工作时,申请单位应及时通知值班调度员。

6.5调度用户计划停电的管理

6.5.1属调度范围内的电气设备需要检修维护的,必须安排月度检修停电计划,每月10—20日持书面申请资料,到相关调度机构安排下月的停电计划。

6.5.2110kV及以上调度用户的线路或设备检修维护工作由用户向市调计划提出停电申请,并递交所画停电票,标明停电部位与带电部位。

6.5.3属设备缺陷未能安排月度计划且不涉及上级电源的应提前三天向市调计划提出申请;

调度用户自行管理设备有检修工作需操作双重调度设备的,可于当日向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征得许可后方可工作。

6.5.4月度计划、日计划均已按程序安排好的工作,必须在工作当日接受值班调度员的命令后方可进行,所有工作完工,应向值班调度员交令。

6.6临时检修计划管理

6.6.1未列入月计划的设备检修为临时检修计划。

6.6.2临时停电检修工作,应在工作前三天12点前提出。

6.6.3电容器的清扫和处缺工作,可在工作当日向所属调度值班调度员申请,值班调度员视电网及检修停电情况给予批复。

6.6.4厂、站用变压器上进行停电工作,影响运行方式的,应经值班调度员同意。

7新建和改建设备投入系统运行的管理

7.1方案及设计的审核

7.1.1市调参加公司有关单位主持召开的电网发展及方案设计审核会议,提出专业意见。

方案及设计主要审核内容包括:

1)电源线路、厂站电气主接线、设备容量及技术参数等的合理性;

2)新建、改建工程设计说明及过渡方案;

3)对电网运行方式的影响;

4)无功补偿设备的配置;

5)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自动化及电量自动采集等二次系统配置;

6)发电厂并网方式、并解列点等。

7.1.2各区调调度范围内110kV及以上设备的基改建方案必须征求市调意见。

7.1.3多电源用户变电站应加装闭锁装置,禁止并路倒闸;

确需并路倒闸操作的,必须经调度机构批准。

7.2新设备投运前的准备

7.2.1工程在投运前,工程主管单位应提前3个月将有关施工设计图纸、设备资料、过渡方案等报送相关调度机构。

具体报送资料如下:

1)工程设计说明、厂站单线图、平面布置图、二次接线图等;

2)变压器、消弧线圈、调相机、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容器、电抗器、开关、刀闸、母线等铭牌参数及有关计算参数;

3)架空输电线路及电缆线路的型号、截面、长度、架空输电线路的杆型、杆塔基数、支线“T”接点杆号和距干线两端站的长度、导线排列、试验参数等;

4)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和调度自动化设备的原理图、展开图及配置(包括设计、制造厂图纸资料等)。

7.2.2调度机构接到上述有关图纸、资料后应审核确定设备调度号,计算继电保护定值。

7.2.3调度机构参加有关单位召开的新建或重大改建工程的启动会议,启动会议应在发电前15天召开。

启动会议应决定的内容包括:

1)过渡方案、试运行计划、新设备预定投入运行的日期;

2)输、变、配、电缆、用户等设备能否投入运行的现场负责人;

3)站外设备操作负责人;

4)试相位地点;

5)新设备命名;

6)通信方式;

7)调度自动化的配置;

8)批准的运行人员名单;

9)发电机组的启动并网方式等。

7.3新设备送电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7.3.1设备(含继电保护、通信、自动化设备)验收已结束,质量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已具备送电条件;

7.3.27.2.1中资料已全部送交有关调度(如需要在启动过程中测量参数者,应在投入运行的申请书中说明);

7.3.3生产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包括现场图纸、规程、制度等)。

7.4新设备的送电程序

7.4.1属于调度范围内的设备由所属调度拟定批准书、协议书,发至有关单位执行。

各区调调度的110kV及以上变电站或线路(含220kV变电站的10kV及以上出线),投入运行的批准书、协议书,必须在送电前一周报市调备案。

7.4.2批准书的内容包括:

调度范围划分、调度设备编号、正常运行方式、运行维护单位、送电程序、试相位地点、主要设备规范及技术参数等。

7.4.3批准书或协议书应在设备投入运行前3天发给有关单位。

7.4.4新设备投入运行前,调度机构应作好如下工作:

1)修改电网一次接线图;

2)制定或修改继电保护运行说明,重新编制或调整有关继电保护整定单;

3)修改调度模拟屏、调度自动化SCADA画面及遥测、遥信测点信息表;

4)进行必要的稳定计算;

5)修改其他有关调度运行的资料等。

7.4.5新设备送电

1)凡是涉及用户变电站、配电室第一次送电投入系统运行时,用户侧设备是否具备送电条件,由相关供电公司用电部门负责向值班调度员报告,新设备送电后再移交给用户;

2)值班调度员依据批准书的送电程序,命令对新设备进行冲击送电。

对新线路全电压合闸三次,对新主变压器全电压合闸五次,对大修后主变压器全电压合闸三次;

3)有核相要求者必须及时核相;

4)新设备的送电一律使用具体命令,不得使用综合命令;

5)新设备的送电涉及到上级调度范围内设备时,应按要求提前向上级调度提出启动计划及申请。

8电网无功管理及电压调整

8.1无功管理的主要内容

8.1.1确定北京电网内厂站电压控制点和监测点,对所有电压控制点和监测点的电压进行自动采集记录,并按月统计分析。

8.1.2确定各级电压控制、监测点运行电压的规定值和允许偏差范围。

8.1.3变压器分接头位置的确定与调整

1)市调调度的变压器分接头位置由市调确定;

2)区调调度的变压器分接头位置由区调确定。

8.1.4分析代表日主要联络线的高峰、低谷负荷力率,掌握系统无功潮流、无功补偿设备的运行状况,提出改进措施等。

8.2为使用户获得正常电压,选择北京电网具有如下特性的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母线作为电压控制点及监测点:

8.2.1枢纽变电站的母线;

8.2.2直接接入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发电厂高压母线;

8.2.3有大量地方性负荷的发电厂母线。

8.3市调根据负荷和电网电压的特点,按季度编制电网电压控制点的电压曲线和监测点的电压正常范围。

8.4220kV及以下电网在主变最大负荷时,其二次侧的功率因数或由电网供给的无功功率与有功功率比值的正常范围为:

电压等级kV

功率因数

无功功率/有功功率

220

0.95-1

0.33-0

35-110

0.9-1

0.48-0

由发电厂直接供电的变电站,当供电线路较短时,功率因数可取表中低值,其他情况应取高值。

8.5凡与发、输、配电设备配套的无功补偿设备、调压装置、测量仪表等均应与相关设备同步投运。

8.6变压器分接开关的运行位置(以下简称分头)应按保证厂、站母线和用户电压在正常范围,并充分发挥无功补偿设备效益、降低线损的原则,通过优化计算确定。

8.7电压调整

8.7.1电网电压调整按逆调压方式执行。

8.7.2调整电压的主要方法

1)改变发电机、调相机的励磁电流(包括可以进相运行的发电机组进相运行),以调整无功出力;

2)投入或停用并联电容器、电抗器;

3)改变有载调压变压器的分头;

4)改变发电厂间或机组间出力分配;

5)启、停发电机组;

6)调整电网运行方式;

7)利用停电机会,改变无载调压变压器分头。

8.7.3值班调度员应经常保持电网的电压处于正常水平,超出规定范围时,值班调度员应立即设法使电压恢复至正常水平。

主要电气设备规定的极限电压变动幅度:

1)发电机或调相机母线电压在额定电压的±

5%以内,其额定功率不变。

最高运行电压应由联接发电机母线的设备(变压器、电压互感器等)及发电机或调相机的安全决定,但不得大于发电机额定电压的110%。

2)主变压器运行电压一般不得超过运行分头额定电压值的105%,根据变压器的构造特点,经过试验或制造厂认可,允许增高至分头额定电压值的110%,其电流值按相应规定执行。

8.7.4正常运行时发电厂和变电站母线电压,应满足下表所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

额定电压kV

正常范围kV

发电厂

变电站

500

485-525

220-235

213-235

110

107-117

106-117

35

34-36.5

34-37.5

10

10-10.7

8.7.5厂站(含集控站)值班人员应按要求监视母线电压,经调整电压仍超过正常范围时,应报告值班调度员。

8.7.6正常拉、合电容器、电抗器由变电站自行掌握,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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