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作文之请求不起诉法律意见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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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作文之请求不起诉法律意见书Word下载.docx

当今死刑政策亦是“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适用死刑应当而且必须是严肃和严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通知的第35条规定“?

?

定罪的证据确实,但影响量刑的证据

存有疑点,处刑时应当留有余地。

反映认为,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认定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瑕疵,量刑上需要留有余地的,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在确定对罪犯犯罪判处死刑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对其能否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而本案中:

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尚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例如:

(1)被告人###与#、#、#等人虽然主观上都有贩卖毒品的相同故意,但并非共同故意,只是因为购买毒品偶然凑在一起,但是各买各的,因此被告人###不应对所有毒品承担法律责任;

(2)本案的《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实施的是抽检,并不能完整的反映涉案全部毒品真实含量;

(3)作为毒品上家的#、#,将本案毒品卖给已被控制交付的被告人###,并存在当庭翻供的认罪态度不佳,却在总体量刑上低于被告###,无法体现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

同时,值得提醒的是,本案的犯罪地、抓获地都是在云南西双版纳地区,众所周知江西与云南两地对贩卖、运输毒品的量刑标准存在差异,在云南贩毒适用江西标准量刑对被告人###是有违罪刑均衡原则的。

同时,被告人###所犯罪行尚未达到“罪大恶极”的死刑适用标准,其罪行不是极其严重、犯罪情节并非特别恶劣、主观恶性不深、并且没有任何必须立即执行死刑之情况,而且具有众多法定、酌定的从宽量刑情节:

(1)被告人###从公安阶段直至审判结束,都能够如实、坦白地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极好,因此被告人###有认罪、悔罪情节;

(2)被告人###从小家庭贫困,生活困难,没有机会受到良好教育,没有好的就业机会,但在本案案发前,无任何犯罪前科、劣迹,具有初犯情节;

(3)被告人###积极举报##犯罪情况,并提供#、#住址,为公安机关抓获犯罪人提供了重要线索,具有立功表现;

(4)被告人###因妻子病重,为治疗妻子给家庭带来了巨额的债务,为了解决家庭债务,治好妻子疾病,###实施了本案犯罪行为,因此,被告###犯罪动机与为了图财和贪图享乐的犯罪人是有本质区别的,犯罪的主观恶性较低;

(5)201#年#月##日##网、##、##网均刊登了《######警方侦破部督特大贩卖毒品案》、《####侦破部督特大贩毒案》,该报导经警方《破案报告书》、《关于###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的有关说明》,该些报导证实###等人的毒品买卖行为确是在公安机关控制之下交付,是公安机关为了扩大战果,人赃并获,全面获取证据所做的战略性放纵涉案人的下一次犯罪

行为,即本案被告人的毒品、交易时间、地点、过程、涉案人完全是在公安机关秘密侦查和控制之下,该毒品根本不可能流入社会,不会造成任何严重后果,依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该情节应在量刑中予以考虑;

基于上述理由,被告###存在法律所规定的“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的“特殊从宽情节”,完全不符合死刑适用之标准,依法根本不应适用死刑,更不应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原审法院显属量刑畸重。

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查明事实,依法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在本案中,原审法院看到了被告###犯罪的一面,却没有看到其在没有更好的选择情况下,为了治疗妻子、改善孩子生活,所尽的人夫人父的努力和温情,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不进行论证适用死刑的正义性,而是以一句简单的“数量大,应依法严惩”实是难以令人服判。

刑罚的威慑力和预防犯罪功能的发挥,主要不取决于死刑等过重的刑罚,此案这样判,显然达不到刑罚的目的。

反映人认为,被告人###一家存在令人怜悯的情节,此案对其一家造成了颠覆性的毁灭。

而被告人###还年轻,之前也没有受过刑事处罚的前科,且主观恶性不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也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希望最高法院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量刑时给予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

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不当,适用法律不当。

被告人###有诸多的“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着实证明其不属于罪大恶极,完全不符合死刑适用之基本标准和具体标准。

原审判决对###判处死刑,有失公平。

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法关于适用死刑的规定,不核准对###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以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彰显法律与人性的宽容。

恳请最高法院立即下发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判,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反映人全家在此敬谢!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201#年月日

【篇二: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撰写与提交攻略】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撰写与提交攻略

2016-03-30法律诊所

作者:

陈亮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

声明:

本文来源若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辩护律师在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委托后,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工作,根据其所掌握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各阶段向办案机关撰写并提交的其认为已方当事人符合会见条件,无罪、罪轻等辩护意见的专用法律文书,统称为刑事法律意见书。

刑事法律意见书不仅是辩护律师诸多辩护工作的集中体现与结晶,同时还是实现有效辩护重要工具。

它具有不同于民商事法律意见书的特别之处,首先法律意见书面对的对象仅限于公检法等刑事办案机关;

其次,因刑事诉讼阶段的不同具有阶段性的特点;

最后刑事法律意见书有集法理与情理于一身的特点。

但现阶段,由于辩护律师的专业水平与经验不足和不了解各办案机关的办案特点等诸多原因,很多有效的法律意见最终未能被办案机关采纳,甚至很多办案机关将意见书束之高阁。

因此如何撰写刑事法律意见书,并在各个诉讼阶段如何提交,如何从形式辩护走向有效辩护就显的尤为重要。

一、刑事法律意见的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刑事法律意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刑事立案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起点,对辩护工作至关重要。

当前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为了其办案的需要而非法剥夺辩护律师会见权的现象屡见不显。

因此辩护律师在该阶段就应撰写“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可以代为其提出控告或申请取保候审,因此这时就需要撰写“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2、审查批捕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通常当案件侦查到一定阶段后,公安等侦查机关会将案件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而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不仅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案件的走向,根据羁押遵循比例的原则,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被批准逮捕,审判阶段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就会很高,所以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3、审查起诉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改变起诉书中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承前启后的阶段,一方面表明公安等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另一方面决定案件是否移送审判机关起诉,是以何处罪名起诉,是否可以改变强制措施,是否符合不起诉决定的情形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等,因此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申请改变起诉书中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4、审判阶段开庭前阐明初步辩护意见、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意见书

案件移送到审判阶段后,如果是比较复杂的刑事案件,主审法官在开庭前往往要召集公诉人、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目的是为了控辩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或听取双方对某些专门问题(如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

因此,在此阶段辩护律师就需要撰写“初步辩护意见的法律意见书”、“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意见书”。

二、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和主要内容

刑事法律意见书由于在不同诉讼阶段所提的意见不同,格式和主要内容也不尽一致,但

通常情况下应当具有以下几部分:

1、题目:

法律意见书的题目撰写应当开宗明义,直接阐明辩护目的与意图,不应仅写上“法律意见书”。

如:

“对xx涉嫌xx罪一案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的法律意见书”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xx涉嫌xx罪一案申请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2、首部

首先注意应当写明办案机关的全称。

xx市公安局xx分局、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其次,应当写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基本情况,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所做的哪些具体工作,最后应写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现提出以下几点法律意见,供贵院(局)参考。

3、案件事实部分

对案情作简要陈述,这时可以运用图表等可视化工具,主要应当撰写以下几部分:

(1)陈述办案机关认定的事实

(2)辩护律师经工作认定的事实

(3)辩护律师对认定案件事实的意见表述,如:

我方认定办案机关认定事实有误,如果认为认定事实无误可写明同意办案机关认定的事实或可不写。

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表述应当言简意赅、简明扼要,严格按照犯罪构成、犯罪的七何要素来表述,不可带有太多的修饰语句或没有证据支持的主观猜测性观点。

4、通过律师工作后对此案的基本观点

这部分应当先对案件的定罪发表意见,后对量刑发表意见。

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撰写:

(1)无罪的意见:

分不构成犯罪和不构成指控罪名两种情况:

首先应当具体阐明无罪的具体理由,应分“案件事实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达不到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证据不足不够成犯罪”三种情形表述。

其次应当简述案件证据情况,包括案卷中的证据情况及律师调查取证情况。

最后应当写明具体应适用的法律依据(具体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可在附件中附光盘电子稿)。

另外对于不构成指控罪名的情形表述时,仅写明不构成该罪的理由即可。

因为是要作无罪辩护,便不可再指明具体应认定何罪,不可充当公诉人的角色。

(2)罪轻意见:

首先应当对办案机关认定的罪名发表意见,如认为办案机关认定罪名错误需要改变罪名,则应当具体阐述应当改变罪名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情况,并具体写明根据案件事实应当适用何种较轻的罪名,而不能改变为较重一种的罪名。

如认为办案机关认定罪名正确,仅应对量刑部分发表意见,应写明是否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形,是否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情形,并注明相关证据情况。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发后一惯的表现及符合取保候审规定、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理由和依据

这部分主要适用于申请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遵守取保候审规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6、总结陈述

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意见书的总结,最后总结辩护律师的基本观点和意见,并表明身份

与撰写日期。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涉嫌xx罪一案,本律师认为(a不构成xx犯罪,b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c应当改变罪名为xx罪,d构成xx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能够保证诉讼)。

建议以上法律意见,恳请贵院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

xx,xx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最后,在意见书主体撰写完毕后,还应当写明附项内容,主要应当撰写本案证据情况及需要办案机关调取的证据线索,最后附电子文稿光稿以方便办案机关查阅。

三、何时提交刑事法律意见书,如何实现有效辩护?

刑事法律意见书虽是辩护律师撰写,但面对的对象却是公检法等办案机关,所以除了要表达其主要辩护观点外,还要能够让办案机关采纳辩护意见才能真正实现有效辩护。

有些法律意见书虽撰写的很好,但就是因为错过了关键的提交时间点而最终意见没有被办案机关所采纳。

因此,要真正实现法律意见书的效果,应当注意了解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特点以及各阶段办案人的办案节奏、同时要注意提交意见书的关键时间点。

1、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特点及提交意见书关键时间点

现阶段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各种证据都应当予以收集,但侦查机关由于其追诉犯罪先天职能,办案重心往往在于收集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对于无罪、罪轻的证据则重视度不足。

因此,侦查阶段一旦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侦查机关往往就会主观倾向性的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而导致该阶段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现象严重。

了解此特点后,如果在立案环节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辩护律师不应立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一般应当在拘留后一周左右再提出相对来说效果会更好,因为拘留决定第一天作出,第二天便改变的可能性会微乎其微。

另外,如果案件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如果是拘留后报捕的,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的期间只有七日,而由于需要提审犯罪嫌疑人、撰写审查报告、报请部门负责人审批等情形,办案人真正办理案件的时间往往只有三到五天,所以对于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法律意见书应当在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三日左右、办案人作出确定性意见之前提交方为有效。

审查起诉阶段处于第二个诉讼阶段,案件由于侦查终结,这时提交意见书就首先应当了解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期限。

一般情况下,审查起诉部门审查案件的期限是一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半个月。

但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权,一次一个月的补充侦查期限,当再次移送起诉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所以如果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实际办案期限就达六个半月之久。

因此,辩护律师在此阶段提交法律意见书应当了解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实际的期限后有分别的提交,但至迟不应晚于办案人撰写审查起诉案件报告书之日。

因为就一般情况而言,办案人员一旦形成确定性意见后,如果辩护律师再提出与其相反的意见是很难被采纳的。

审判阶段,由于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阶段,对案件的证据情况及事实的认定,应当以起诉书的指控为依据,所以该阶段法律意见书应当仅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阐述,对起诉书未指控或未写明的问题不应涉及。

另外,由于辩护律师在庭审后要向法院提交辩护词,所以审判阶段的法律意见书就应有别于辩护词,应当仅表明其初步的辩护意见,所以应当在法院开庭前提交,对于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等专门性问题的意见也可以在开庭过程中提交,但至迟不应晚于法庭调查前。

2、刑事法律意见书如何实现有效辩护

刑事法律意见书除了要注意用法言法语外,还应当注重说理性,好的法律意见书是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认真程度以及个人情商的体现,是法理和情理的完美结合。

法律意见最终能否被办案机关采纳,要求所提出的意见要有证据有支持,有法律依据,具有说服性。

同时法律意见书还应当具有一致性,不能出现逻辑性错误。

如:

“意见书前半部分阐明了无罪辩护意见,辩护律师为“保险起见”在后半部分写:

退一万步讲,即便嫌疑人构成xx罪,也应当从轻处罚。

”这样做的弊端,首先是法律意见书前后逻辑混乱,是提出无罪意见还是罪轻意见不清楚,其次给办案人看后感觉律师自己认为嫌疑人无罪的意见也不太可靠。

最后,法律意见书提交后应当注意与办案人员交流时的“潜台词”。

办案人员要求律师调取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表明办案人可能会认定从减、减轻处罚的情节;

要求律师说服嫌疑人赔偿被害人等情形表明办案人可能会建议达成和解协议后改变对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一篇好的刑事法律意见书不仅需要作者深厚的文字功底、对案件的准确定性、对案情的全面把握以及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同时还要求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换位思考,掌握办案机关的办案特点和办案人的办案节奏,注重情商的培养。

抓住每个诉讼阶段的关键点提交法律意见书,从而最终实现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有效辩护。

【篇三:

专业律师如何促使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示范文书|专业律师如何促使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办律师按:

a市人民检察院已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经过我们对收集证据等程序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和中院庭前取得有效交涉,最终,a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诉,考虑我们法律意见书上的观点,作出无罪不起诉的决定。

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某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刘某被控受贿罪一案之律师意见书

(20xx)穗强函字第xx号

致:

a市人民检察院

我们受犯罪嫌疑人刘某委托以及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刘某被控受贿一案中依法给刘某提供辩护。

本着律师的基本职业操守以及应有的良知,我们对此案依法作了调查,仔细阅读了案件相关材料并会见了当事人了解案情。

我们深知贵院一向秉持着专业、审慎的办案态度。

为了维护公民免受错误刑事追究及其合法权益,同时,又便于贵院办案人员对本案审查起诉的顺利进行,本着依法办案的原则,我们就所知悉的情况,依法向贵院出具如下律师意见。

一、侦查机关存在以违反法定程序手段收集证据的行为

我们多次会见刘某时,他多次反映其被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情况,且撰写了详尽的事实材料,有大量的内容涉及办案人员暴力逼供、诱供、恐吓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问题。

对此,引起了我们的高度重视。

因为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我们所取得的证据材料看,办案人员确有以违反法定程序手段收集证据的嫌疑,证据来源明显违法。

首先,办案人员这种“先入罪再找证据”的做法明显存在程序违法。

刘某在2009年4月16日中午12:

30左右被带往b区检察院反贪局调查,但在4月17日才立案。

根据我们取得的证据材料反映:

本案全部“事实”均是刘某主动“交代”,是办案人员不掌握的;

办案人员通过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审讯手段,编撰犯罪“事实和经过”,制造拘留和逮捕条件,以达到对刘某实施强制措施后,再寻找所谓的“事实和证据”的目的。

证人的调查笔录也反映系在刘某主动“交代”后再“编撰”的。

司法实务中,立案前传唤公民接受询问无可厚非,但从刘某的供述及证人证言等材料可以反映:

办案人员一开头就已主观入罪,先抓人“套取犯罪口供”再落实证据,这是一起很典型的“先入罪再找证据”案件。

因此,办案人员这种“先入罪再找证据”的做法明显存在程序违法。

其次,存在严重违法取证行为。

根据我们所掌握的证据材料看,刘某在2009年4月16日中午12:

30至4月18日23:

45期间的长达60个小时里,一直被关押在b区人民检察院内部审讯室被审讯,办案人员采取了车轮战术、不准睡眠、长时间的蹲姿、站姿、上下蹲等手段进行暴力逼供,对其身体和精神进行了超出了人生理极限的严重摧残和折磨。

在刘某身体和心理几近崩溃之际,他们又以不承认的话就一直搞下去,承认了就给办取保候审、减少数额等方式威逼利诱,并使用“迷魂烟”等违法手段,致使刘某在神志不清时含冤“自证其罪”(详细情况见刘某亲笔的材料反映,在此不再赘言)。

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也致使刘某在进看守所时双腿已严重水肿和长时间麻木,精神仍神志不清、思维迟钝,虽经驻所医生问诊及长时间吃药、涂药,至今身体仍未恢复并留下难以治愈的后遗症。

此外,在侦查期间,为

使刘某“和谐”认罪,办案人员还安排其亲属与其见面进行劝供,多名检察官曾称“不赞成办案人员的做法,审讯行为存在违规但不违法”、“关键是供出来的是否真实,我们用什么手段你就管不着了”。

再次,综合分析刘某的供述及证人询问笔录的内容,明显存在先“逼取、套取刘某口供”再向有关证人落实“事实”之行为。

笔录中多处存在照搬供述的证人询问笔录,甚至是明显错误的地名,内容高度吻合。

所有证人在回答调查人“在任职期间或与顶丰公司有无不正当经济来往”的问题时,均直接回答称“向刘某送过钱”,这种一下就切入贿赂核心、直指具体受贿人的回答,明显违背逻辑和常理。

而且,笔录中多处存在直接指供、诱供的提问。

综上存在的种种问题,充分证明办案人员存在“先定受贿人罪再从行贿人处落实证据”的行为。

从刘某供述笔录和所有证人调查笔录的时间先后也足以证明该点。

此外,根据我们掌握的材料还反映,审讯录像未进行封存,起诉意见书竟然没有盖公章,超期羁押,未及时向刘某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询问证人笔录这种严格司法文书居然删掉询问人记录人名字,有关拘留、逮捕、询问等法律文书存在倒签日期等等,这些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等规定,属程序违法。

因此,我们认为办案人员肆无忌惮地以暴力逼供、诱供、引诱、欺骗、恐吓等违反法定程序手段收集证据,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损害检察机关秉公执法的形象,甚至还使清白公民含冤受罪。

因此,应当立即立案侦查,查明事实真相,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刑讯逼供严重影响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仅有言词证据没有其他书证物证印证行贿受贿行为,不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犯罪事实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规定:

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等言词证据,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等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即“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

可见,没有确认合法性的言词证据,依法不能作为指控犯罪及定案的依据。

种种材料表明,刘某的供述、证人调查笔录均存在通过违反法定程序手段取得的行为,这些非法证据依法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使用的,也不能证明行贿、受贿行为的客观真实性。

按照刑诉法规则,存疑的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我们取得的材料反映,仅有刘某的供述、行贿人调查笔录及一些银行账户资料。

但是,这些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文件与刘某“都存入这些银行账户”的供述在时间、款项等方面并无任何相互印证之处。

因此,仅有刘某的供述、证人调查笔录无其他书证物证相印证,且存在供述的前后不一、供述证词的合法性存疑的情况下,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犯罪事实。

三、刘某并无职务之便利所利用,也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

所谓受贿罪,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刘某2002年12月至2009年4月间曾任职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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