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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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Word下载.docx

第三节处理条款的运用规则

第九条根据违规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二)明知或应知其行为会损害本行利益的;

(三)三次以上违规的;

(四)推卸责任,诬陷他人的;

(五)指使、教唆、胁迫他人违规的;

(六)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

(七)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销毁、隐匿、篡改、毁灭证据材料的;

(八)妨碍、干扰、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九)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十)违规后逃匿的;

(十一)其他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须从重、加重处理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从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理;

加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处理。

第十条根据违规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能主动说明违规问题,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检举违规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四)主动赔偿损失或退缴违规违法所得的;

(五)为追逃追款提供有效线索的;

(六)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的;

(七)违规事件发现时,到岗履职时间较短且认真履职的;

(八)自查发现的案件,组织查处有力,减轻损失效果显著的;

(九)因抵制无效,被迫执行上级错误决定或命令而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但执行上级明显违法违规决定或命令的除外;

(十)过失违规,未造成经济损失及恶劣影响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一)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本办法所称从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

减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处理。

本办法所称主动说明,是指员工在接受调查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在初核和立案调查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一条根据违规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处理:

(一)初次违规,情节轻微的;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违法违规的;

(三)因紧急避险,被迫采取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事件的;

(四)受到暴力胁迫时行为失当,且事后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在集体决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同意见,经查证属实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情节轻微,是指初次违规或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经济损失、资产风险及其他不良后果。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情节严重,是指违规违纪行为性质恶劣(包括主观故意、屡查屡犯、严重失职等),可能给本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资产风险或其他严重后果。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严重后果,是指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导致发生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造成重大资产风险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严重影响本行声誉和形象的;

(四)严重影响本行办公、营业等工作秩序的;

(五)导致本行受到有关国家机关较重处罚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本行利益的。

第十五条凡发生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外,还应视情节对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理。

直接责任人员指直接实施违规行为的当事人,或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其他责任人员指对员工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领导管理、监督制约和检查落实等责任的人员,包括管理责任人员、上下监督制约环节人员、检查整改落实人员。

第十六条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的,根据刑事追究和生效的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及情节,经核实后给予相应的处理。

员工被监管机构处罚的,根据生效的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及情节,经核实后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七条员工受到有期徒刑(包括缓刑)以上刑事处罚,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或开除处分。

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不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报省行业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警告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为12个月,记大过处分期为18个月,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期为24个月。

员工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和工资级别,取消评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时扣减其个人绩效收入。

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不视为对原岗位、原职务的恢复。

因违规行为给予开除处分的员工,必须同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开除处分决定应抄送银行业监管机构。

第十九条员工因违规行为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有不当得利的,应予以追缴。

赔偿经济损失应根据员工违规行为的过错程度及责任大小,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度为限。

第二十条同一员工犯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应受到纪律处分的,合并处理,并按其违规行为应给予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处理。

对同时适用本办法两个以上条款处理的违规行为,比照从重处理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如在处分期内发生新的违规行为,加重处理。

第二十二条处理决定应从认定员工违规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三条认定员工违规行为的日期,以事实见面材料或调查结论与本人见面的最后日期为准。

公安、司法和监管机构移送的结论性材料,以收到的日期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中未列明的违规行为,或因业务发展、产品开发、经营范围变化等原因,发生本办法没有涉及到的违规行为,比照本办法同类或相近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四节纪律处分程序

第二十六条对违规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由本行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本行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稽核审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在实施管理、检查、监督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并需给予违规责任人员纪律处分的,应当将违规责任人员违规事实的调查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纪检监察部门认为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报告部门重新调查或自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对员工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调查形成的事实材料或结论应与被调查人见面,被调查人应在事实见面材料上签名,并有权进行申辩。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应由两名调查人员在见面材料上注明情况。

被调查人拒绝签名不影响对其违规问题的处理。

第三十条员工因违规行为需要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应按程序事先将书面理由通知本级工会。

如工会提出不同意见,处分机关应认真研究,并将书面结论通知工会。

第三十一条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本人签收。

拒不签收的,公证送达或留置送达。

如留置送达,应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日期和理由,由送达人、见证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现场签名,然后把送达文书留在送达人住处。

无法以上述方式送达的,以邮寄或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二条员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诉;

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员工的申诉作出复核(审)决定,如遇特殊原因可延长期限30日。

第三十三条复核(审)决定应当送达员工本人,复核(审)程序的进行,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经复核(审)撤销原处理决定、不予处理或者减轻处理的,应当对照新的处理决定,对执行原处理决定多扣减的绩效收入等个人收入部分应予以补发。

第三十四条调查、审理及复核(审)应当实行回避制度,调查、审理及复核(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与被调查、被处分人,或者与被调查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调查、审理及复核(审)工作。

第三十五条纪律处分期间,没有发生新的违规行为,在处分期满后由受处分人按程序向原处分机关申请解除处分。

原处分机关根据受处分员工在处分期间的表现作出解除或者延长处分期的决定。

延长处分期限不得超过原处分期限的一半。

员工在延长处分期满时,根据员工表现仍不能解除处分的,应加重处理,直至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或开除处分。

员工在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报本行党委审批可提前解除处分,但实际处分期不得低于原处分期限的一半。

第三十六条从证实员工违规之日起,本行单方宣布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相关证明,并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三十七条员工在被调查期间,不得出国(境),不得调动、提拔,必要时可以暂停其工作。

第三十八条员工因违规行为受到处罚后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当地法院起诉。

第五节经济处罚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员工违规行为实施经济处罚,可根据本办法或稽核处罚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条对因违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降低其工资系数或扣减其绩效收入等,由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对违规员工实施经济处罚应下达经济处罚决定书,送达违规员工本人及执行部门。

对实施经济处罚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申诉。

具体申诉程序和期限参照本章第四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组织及其他处理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违规员工给予组织及其他处理,根据管理权限和工作职能,由各相关部门提出,按有关程序进行。

第四十三条对组织及其他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章分则

第一节管理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指任职前需由银行业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的人员。

其他管理人员是指任职前不需要通过银行业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但由本行或上级行业管理部门赋予了管理或监督职能并进行了职务聘任的人员,包括本行改任非领导职务人员、内设机构负责人(含正、副职)、部分营业网点负责人(含正、副职)及委派会计等。

除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为一般员工。

第四十五条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同时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违反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故意拖延落实或变相抵制管理机构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或超越权限制定、修改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二)严重违反本行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程序和办法,重大经营目标不符合本行利益,严重影响业务发展的,或造成重大损失、风险、浪费及恶劣影响的;

(三)重大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监管、行业管理和决策机构要求,严重损害本行声誉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资产风险的;

(四)违反工作程序,重大决策出现严重失误,影响所辖机构稳定,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民主及管理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大额授信、大额资金交易、大额财务开支、大额采购、基建工程、人事管理等重大决策事项的,或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情节严重的;

(六)未按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的,或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情节严重的;

(七)其他违规决策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六条对上级行业管理或监管部门有关通知、决定、批示等,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传达执行,并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四十七条对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上级文件、会议精神不及时传达和贯彻落实的,或不尽职、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四十八条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管理工作中严重失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同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成本控制、资产质量、合规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经营管理活动失控,情节严重的;

(二)未完成重要工作目标任务,情节严重的;

(三)迟报、漏报、错报、瞒报重要数据信息,或主要经营数据严重失真,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严重失职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九条 

对信访举报或上访事件未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造成越级上访或发生群体性事件,干扰工作秩序或对本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降级(职)处分。

第五十条应建立而未建立相关制度办法,或相关制度办法存在明显缺陷,导致经济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一条因辖内贷款违规,造成新发放贷款不良率超过容忍度,或贷款到期收回率低于规定标准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引咎辞职,拒不引咎辞职的,责令辞职或给予免职处理。

第五十二条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违反业务操作规程,给予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五十三条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进行账外经营活动的,或以截留收入、虚列成本等方式设立“小金库”的,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或开除处分。

第五十四条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违反贷款管理规定办理贷款的,给予警告至降级(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五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采取伪造、篡改、隐匿、毁灭材料等手段减免债务人债务的;

(二)授意、放任违规核销本人及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本人有利益关系的人员贷款的。

第五十六条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至降级(职)处分;

(一)以不具商业实质的发票列账的;

(二)编造假账、假表、假数据,逃避检查监督及骗取考核奖励和荣誉的。

第五十七条未经批准(授权)或备案开办新业务,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五十八条管理人员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比照一般员工从严给予处理。

第二节 违反内控案防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或开除处分:

(一)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等融资活动以及为民间借贷等融资活动担保,或违规充当资金掮客的;

(二)违规参与经商办企业的;

(三)违规发放、使用信贷资金从事炒股票、期货、黄金、房地产等投机活动的。

第六十条盗用或借用单位名义参与民间借贷融资、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为民间借贷融资、非法集资担保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或开除处分。

第六十一条不按省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对本人有关事项如实进行报备的,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可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未按规定对重要岗位人员执行轮岗、交流、亲属回避或干扰轮岗、交流、亲属回避,导致违规违纪问题长期得不到暴露而引发案件或使案件恶化的;

(二)未按部门、岗位职责及有关制度要求,对本单位(部门)“九类情形”的员工进行认真排查清理和监督管理的;

(三)发现或获知员工有违规违纪行为不处理,或处理不到位,或有意包庇的;

(四)将明知有劣迹或不良行为且整改、转化、跟踪管理未到位的员工安排到重要岗位的;

(五)违反用人原则和有关规定,将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员工配置在信贷、财务、结算、审计等重要岗位而引发或促成案件发生的。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不按有关规定向组织报告亲属关系而导致违反亲属回避制度的;

(二)无特殊缘由,擅自不参加内控案防培训的;

(三)不配合内控案防检查、不如实向内控案防检查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的;

(四)对上级及检查部门下达的有关内控案防方面的整改意见,无特殊缘由不按期整改落实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落实内控案防制度的;

(六)发现“九类情形”的员工不及时向领导或组织报告的。

第六十四条 

不按规定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培训,或在新业务开展前不按规定对相关岗位员工进行业务操作培训,或没有按规定实行员工持证上岗制度,导致发生业务操作事故或案件的,给予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重要岗位分岗作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可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重要业务流程设置,重要业务操作岗位安排,没有做到岗位之间、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

(二)安排重要岗位员工混岗、串岗、交叉操作,或未能督促执行分岗作业的有关规定,造成重要岗位人员混岗、串岗、交叉操作的;

(三)对不分岗作业的重要岗位,没有采取双人临岗或其它必要的监控防范措施的。

第三节 违反储蓄及对公存款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或开除处分:

(一)侵占、盗取本行、客户资金的;

(二)私藏、截留客户资金、本行资金或权利凭证的;

(三)办理票据业务中,伪造、变造支票等票据影像信息的;

(四)挪用其他客户资金或本行资金为汇款人垫付汇款的;

(五)蓄意帮助客户违规透支存款的;

(六)无款项输入存款信息,虚开存单(折)的;

(七)以其他手段侵吞存款、利息、汇款、联行资金、信贷资金的。

第六十七条违规为客户保管有价单证、存单(折)、信用卡、身份证及客户印章的,或代客户办理必须由客户本人办理的业务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十八条办理需要授权的柜面业务时不认真复核,或盗用他人身份授权,或超越权限办理业务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六十九条临柜人员违反规定给自己办理业务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七十条临柜人员丢失原始凭证、账页、账卡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七十一条泄露操作口令、密码、密钥的,或不按规定更新操作口令、密码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七十二条临柜人员临时离岗,现金、密押、权限卡等未按规定保管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处分;

第七十三条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拖办或无故拒办通存通兑业务的;

(二)违规查询客户信息的;

(三)违规办理客户存款挂失、解挂、查询、冻结、解冻、扣划、过户、支取、冲正、异地托收、续存等业务的;

(四)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的;

(五)擅自提高或降低存款利率的;

(六)吸收存款不按规定时间交账、入账的;

(七)存款开户、挂失、提前支取时未打印身份核查结果的;

(八)未执行制度或规定,造成客户存款被骗支或透支的;

(九)虚增、虚减存款余额或人为调整存款结构的;

(十)其他违反储蓄和对公存款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网点负责人未按规定审核营业报表,未定期核对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及未在相关登记簿上签字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处分;

第七十五条违反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办理个人储蓄开户手续,或开户审查不严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处分;

第七十六条未按有关规定办理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四节违反出纳业务与现金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

第七十七条在办理上门收款业务时,违反收款、封箱上锁、押运和交款规定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七十八条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查库或者组织查库,致使查库制度流于形式,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处分;

第七十九条违反出纳管理规定,白条抵库、动用库款垫付其他款项或空库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或开除处分。

第八十条临柜人员在办理业务收取现金过程中,发现假币未按有关规定收缴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十一条截留或私自处理已收缴假币,或使已收缴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八十二条临柜人员违反管理规定,以伪造币或变造币换取真币,或故意将假币付给客户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或开除处分。

第八十三条在现金管理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组织及其他处理,同时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大额现金支付未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客户身份证件的;

(二)大额提现未按规定审批、报备、登记,或违反大额现金管理规定帮助客户套取现金的;

(三)未落实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和碰库等制度的;

(四)未按规定管理票样、代保管物品、假币实物的;

(五)在现金(库、箱)管理中,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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