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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假期为3天,不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应在结婚当月起6个月内使用。

(三)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六条生育假(妊娠假、产假、哺乳假等)的规定。

(一)女职工产假(产前和产后休假时间)合计为90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可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3个月内流产假期为20-30天;

3—7个月流产假期为50天。

(三)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后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后,可请哺乳假。

其中,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为6个月;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3个月。

(四)女职工在抚育未满周岁的婴儿期间,每天可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每婴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五)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

(六)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因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妊娠假。

(七)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八)男女双方符合晚育条件的,男方在女方生育时可享受护理假7天。

(九)接受节育手术的工作人员,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

(十)工作人员因配偶接受绝育手术需要照顾的,凭手术证明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后可给予7天的假期。

第七条丧假的规定。

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的,可以请丧假1至3天,路程较远的,按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八条探亲假的规定。

(一)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工作人员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假期30天。

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年假期20天,也可以两年给假45天。

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20天。

(三)经批准出国攻读学位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赴国外学习时间在1年以上者,其国内的配偶如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探亲假。

出国探亲假一般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探亲假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第九条病假。

工作人员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请病假。

病假时间根据医疗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确定。

第十条事假。

(一)工作人员一般应利用节假日、公休假日或年休假日处理私事。

(二)工作人员一般应先休完年休假后再请事假。

(三)确因特殊原因需利用工作日处理私事的,经批准可请事假,但必须从严控制时间。

(四)若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事假,其事假天数累计超过20天,则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五)归侨、侨眷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境的假期按照《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各类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组成:

(一)公务员:

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二)机关技术工人:

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三)机关普通工人:

岗位工资。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在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国内)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十三条除产假、哺乳假外的其他假期,凡当年累计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其当年不能计算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但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第十四条生育假(妊娠假、产假、哺乳假等)的工资待遇。

(一)妊娠假期间,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和省职岗津贴的80%计发,当月请假半个月以上的(含半个月)市定岗位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停发。

(二)产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明确有文件规定的除外)。

(三)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申请6个月以内哺乳假,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哺乳假期间,基本工资和省职岗津贴按80%计发,市定岗位补贴、特殊岗位津贴停发。

(四)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后申请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不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基本工资、省职岗津贴照发,市定岗位补贴、特殊岗位津贴停发。

(五)女职工产假、哺乳假期满后需请病、事假的,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本规定的第十五、十六条规定执行。

(六)男职工护理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七)接受节育手术以及因照顾配偶接受绝育手术的工作人员,请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十五条病假的工资待遇。

(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三)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四)病假期间,省职岗津贴与基本工资一起按病假规定比例发给。

(五)当月病假半个月以上的(含半个月)市定岗位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停发。

第十六条事假的工资待遇。

(一)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二)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

21.75天);

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省职岗津贴。

(三)归侨、侨眷工作人员因私事请假出国期间的工资待遇:

1.因私事请假出国半个月以上不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2.因私事请假出国在1个月以上不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3、因私事请假出国在2个月以上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因私事请假出国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

5.因私事请假出国期间,省职岗津贴与基本工资一起按规定比例发给。

(四)当月请事假(因私事请假出国)半个月以上的(含半个月)市定岗位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停发。

第十七条出国探亲假待遇。

按国家规定符合享受出国探亲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前3个月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省职岗津贴、市定岗位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

第四章各类假期请销假的管理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请假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省、市管干部请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二)单位(处室)负责人请假3天以下,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3天(含)以上,由局分管领导初审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批准后报局人事处、办公室备案。

(三)单位(处室)副职请假3天以下,由单位(处室)负责人审批,批准后报局分管领导;

3天(含)以上,由单位(处室)负责人初审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局人事处备案。

(四)市局机关其他工作人员请假3天以下,由本处室负责人审批;

3天(含)以上由本处室负责人审批后报局分管领导。

(五)分局和直属单位其他工作人员请假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请假一般应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由本人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的理由、起止日期、休假地点等。

其中,请病假应提供由医疗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请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

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请假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出现以下情况,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就休假的。

(二)已提出申请但尚未批准前就进行休假的。

(三)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继续休假的。

(四)请假理由属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相关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单位(处室)应统筹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于年初制定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在征求工作人员本人意见基础上填写《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表》,经单位(处室)领导审核、局分管领导批准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局人事处备案。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年休假计划作适当调整。

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或少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意见。

第二十三条对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具体标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但是单位(处室)已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不休的,或请事假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因工作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单位(处室)在下一年1月10日前填写《×

局工作人员因工作不能安排年休假审核表》,逐级审核后报局人事处,由局人事处汇总报市人事局审批后兑现年休假工资报酬。

工作人员因工作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审核程序如下:

(一)省、市管干部休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二)单位(处室)负责人经局分管领导初审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核。

(三)单位(处室)副职经部门负责人初审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核。

(四)市局机关其他工作人员由处室负责人初审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核。

(五)分局和直属单位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审核。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处室)要落实考勤员,认真填报当月考勤表。

局机关各处室应将考勤表于次月5日前报局人事处备案,同时附当月工作人员请假单。

各分局、局直属单位自行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对于各类假期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

局干部工作人员请假的若干规定》、市×

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后在职职工假期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1.请假单

2.年休假计划表

3.工作人员因工作不能安排年休假审核表

4.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批表

5.×

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表

附件1

请假单(局机关)

姓名

处室

假期

类别

起止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请假天数

本年度已使用年休假情况

请假事由

本人申请

签名:

年月日

处室意见

局领导意见

备注

说明:

假期类别为年休假、婚假、生育假(妊娠假、产假、哺乳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

请假单(分局、直属单位)

科室

科室意见

单位

领导意见

附件2

年度休假计划表

单位(处室):

填表日期:

序号

工作年限

应休假天数

计划安排时间(月份)

备注

填表人:

单位(处室)负责人:

局领导:

附件3

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不能安排年休假审核表

(局机关)

处室:

出生

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应休假

天数

已休假

未休假天数

本年病假

天数

本年事假天数

上年已休假天数

上年病假天数

上年事假天数

本年享受集中休假或其他特殊工种休假天数

不能休假

原因

该同志本年度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天。

签名:

年月日(盖章)

本人意见

单位审核

意见

局领导签名:

年月日(盖章)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不能安排年休假审核表

(分局、直属单位)

单位:

单位意见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局领导签名:

附表4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批表

单位:

填报时间:

职务

职级

参加

工作

时间

年限

休假

计发基数(元/年)

日工

资额

实际

发放

金额

基本

工资

津补贴

年终一次性奖金

合计

意见

主管部门意见

市人事局

处(室):

考勤月份:

年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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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28

29

30

31

考勤小结

注:

休假代号“O”事假代号“△”病假代号“V”旷工代号“X”

考勤员:

领导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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