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构建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思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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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审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可行性

(1)二审民事案件审理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法院系统受理案件出现了大幅度的增长,由1978年的61万件,已经增长到去年的1200多万件,是1978年的20倍”[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2012年11月13日十八大新闻中心举行的“中国的司法公正”网络访谈答记者问。

],2013年该数字则为1421.73万件[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工作报告。

]。

全国法院如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不例外,2003年我院受理的民事二审案件为8827件,到辖区重新划分前的2013年,该数字已经达到15909件,增幅达到80%。

从面临的现实状况来看,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已经不仅仅是基层法院需要遵循的司法路径,同样也成为中级法院需要面对的课题和设法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因案件积压导致的诉讼迟延更容易激化矛盾、引发信访。

如果繁简不分,按照一般的审理思路对全部案件进行排期开庭、判决,只会加剧诉讼迟延,影响办案效率。

(2)部分民事二审案件具备简案快审的条件

事实上,在审判实践中,一些看似复杂的案件经过梳理,对其化简为繁,实际上就是一些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

此外,二审案件是以一审案件为审判基础的,审理内容应当更具有针对性,审理流程应该更具有技术性。

比如,二审中事实争议较小、只涉及法律适用问题或者仅涉及程序性事项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益的案件等,都具备简案快审的条件。

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2011年到2013年受理的案件类型统计,合同类纠纷为3460件,其中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和居间合同纠纷分别为1774件、541件和404件,共计占全部合同类案件的78.6%。

这些案件中,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或者争议不大,案件争议焦点一般集中在付款数额或者付款期限上,如果能对其进行快速审理,将大大提高该类案件的审判效率;

又如,公司类案件中的股东知情权案件,部分是因为公司怠于配合股东行使知情权所造成的,双方对案件事实问题没有争议,对这类案件实有快速终结诉讼之必要,以防止出现小案拖成大案、简案拖成难案。

3、二审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基本原则

(1)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

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是进行繁简分流、简案快审的首要原则。

无论各级人民法院如何量身定制适合本院的审判工作机制,都不能逾越或违背法律的规定。

简而言之,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二审案件的简案快审工作机制必须以合议制和二审审判程序为基础,通过紧凑审判节点或者集约化利用审判资源来实现,不能违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变相采用“单打独斗”、“形合实独”的工作方式来实现二审审判效率的“提升”。

(2)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在我国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下,二审不仅有继续审理的责任,还有审判监督的职责,其裁判具有终局性、救济性和监督性,对二审程序正义的要求必然高于对一审程序正义的要求,不能因为简案快审的工作要求,就忽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甚至压制当事人提出新证据或者新事实理由的空间,特别是对于一些形式上符合简案快审工作机制的案件,如果在实际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或者有新的事实出现,应该根据案情需要进行具体审理。

(3)最大限度提升司法效率

简案快审的基本工作思路就是要在时间和空间上有效整合司法资源,以便利当事人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办理案件为原则,通过简速、有效的审理,避免人力、财力和时间上的浪费,防止程序上的损耗,保证案件的高效的处理,最大限度的提升司法效率。

二、繁简分流机制的操作规则

1、繁简分流的分类标准

严格来说,“简单案件”并不是一个内涵和外延十分确定的概念,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基层法院确立一审民事简单案件的标准,中级人民法院参照上述标准来界定二审民事简单案件也并无不妥。

然而,由于《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较为抽象,缺乏一定的操作性,导致司法实践中不同的基层法院在确定简单案件时往往具有不同实践选择:

有结合争议标的和案件案由确立的,有通过列举方式确立的,还有通过排除方式确立的。

上述几种方法各有利弊,事实上,有的案件虽然形式上简单易审,但是由于当事人采取的诉讼策略不同或者在不同阶段行使不同的诉讼权利,往往容易导致案件复杂化。

因此,在确立二审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标准时,难以采取单一的方式界定。

通过分析,我们认为原则上可以采用归纳加列举的方式作为判断规则或标准:

(1)符合以下标准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案快审:

当事人对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较小的;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

当事人争议仅涉及程序性事项不涉及实体权益的;

(2)以下常见纠纷一般可简案快审:

买卖、承揽合同关系产生的货款纠纷;

租赁和居间合同中涉及费用追索的纠纷;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小额劳动争议纠纷、工伤赔偿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采暖费、物业费纠纷;

相邻关系纠纷;

所有权确认纠纷;

股东知情权纠纷;

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承担的离婚纠纷、原判不准离婚的上诉案件等。

此外,一审应该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或者基于中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对辖区审判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案件不适合适用简案快审工作机制,一般来说是:

标的较大的案件;

一审缺席审理与判决的案件;

发回重审后重新判决的案件;

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新类型案件;

疑难复杂案件;

一方当事人对一审案件结果反映强烈,案件具有不稳定因素的案件。

2、案件分流的审理规则

(1)审前程序流程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前的工作主要集中在程序性事项上,其意义之一就是为庭审的集中进行做好各项准备。

对于简单案件,通过审前程序的流程化处理,集中在开庭前收集庭审时需要的必要信息,使争议焦点明朗化,从而使审理能更有重点,也更为流畅。

简化通知程序。

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可以通过电话等简便方式告知当事人案件的受理情况、合议庭组成人员,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有新证据、申请等向二审法院提交。

当事人表示不提交的,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通知当事人询问或者开庭时间;

当事人有新证据、新申请提交的,应该及时进行审查、交换、合议并答复。

简化证据交换。

对于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审判人员应当审查该部分证据是否属于“新的证据”。

在审查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通过解释“新的证据”的概念,向当事人询问证据的来源、未能在一审程序提交的原因,并根据新证据的初步证明情况决定是否继续适用简案快审的工作机制。

对于虽有新证据,但经审查仍能构成简单案件的,审判人员可以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简化证据交换流程,在当事人同意不另行组织证据交换的情况下,将新证据的审查嵌入开庭审理过程中,以简化工作流程。

决定就地审理。

对于当事人地处偏远或需要到当地进行调查取证、勘察现场的,审判人员应该进行庭前合议,厘清案件审理要点,通过到当地勘验、就审的方式来实现诉讼程序的简化。

对于需要就地审理的简单案件,一般应该在就审结束后及时合议,能够当庭裁判的,当庭裁判。

(2)调解审判一体化

在简案快审机制中,调解始终应该占有重要地位,也是高效处理案件的重要手段。

依托我院各个审判庭室建立的诉调对接机制,通过简案快审与诉前调解的有效衔接,促进双方着眼实体问题达成调解或者撤回上诉。

如遇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或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该启动简案快审工作机制,及时进行询问、开庭,通过将调解嵌入到询问和开庭过程之中,使得调解笔录、询问笔录和开庭笔录相互补充,减少环节上的重复,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对于最终能够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的当事人,应该加强对其即时履行义务的督促。

通过调解代执行等方式,将审理、调解和执行工作有机结合,最大限度的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法院的审判压力。

(3)法庭调查提纲化

按照二审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操作标准,适合简案快审的纠纷主要集中于前述的几个类型,每类纠纷都有相对固定的案情,通过调查几个固定问题通常可以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

以我院各个审判庭室制定的审判要点为依据,将纠纷类型对应的固定问题列出提纲,就可以作为该类案件询问或者开庭笔录的固定模板。

例如一个简单的股东知情权纠纷,原告是否是被告公司的股东?

原告是否向公司提出了查阅申请?

公司是否有正当理由拒绝原告的查阅?

又如,一宗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将借款以什么形式交付被告?

借款的用途是什么?

双方有无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

被告借款后有无还款?

通过上述调查提纲,将该类型纠纷的案件基本调查清楚,再加上个案的一些具体情况,就可以完成案件的庭审调查工作。

在上述提纲化的调查的基础上,书记员只需要根据案件所属类型以及涉及的具体问题使用相应的开庭笔录模板,将庭审情况“填空”进去,再对个案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补充,即可以减少重复性的记录工作,提高记录效率。

(4)案件评议高效化

案件评议是处理案件的重要环节,简案快审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充分开展集中合议,压缩分散合议次数。

案件开庭审理活动结束后,对于案情简单的二审案件,合议庭成员应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当场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处理结果等即时评议并形成自己的判断。

先由承办人针对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后,再由合议庭另一位成员和审判长发表自己的意见,实现当场评议、当场表决。

即时评议后,合议庭成员对案件处理意见一致的,应该进行当庭宣判,提高当庭裁判的效率;

对于合议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该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形成处理意见,否则,案件转入复杂案件的处理流程。

对于合议庭合议案件形成的合议笔录,应该由书记员当场形成书面记录并即时由合议庭成员签字确认,切实防止倒签笔录情现象的发生。

通过充分开展即时合议、即时记录、即时形成处理意见的方式,达到压缩合议次数、提高合议效率的目的,有效解决“审”、“议”脱节的问题,使庭审与评议实现了很好的连续性,有利于提高案件审判质效。

3、简单案件的文书制作

(1)文书制作模板化

裁判文书的制作是办理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影响简案快审的一个重要因素。

简单案件的案情简单,通过提纲化调查、高效式的评议,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一般不存在较大的争议,因此裁判文书的制作可以适当简化,通过模板化的方式来有效提高简单案件的文书制作效率,特别是对于民事调解书、撤诉书以及部分裁定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可以利用制作好的文书模板,在需要时直接调用并进行适当修改即可。

对于可以适用简案快审的类型化纠纷案件,法官可以预先按照纠纷类型分别提炼出基本要素,制作一份可以重复适用的判决书模板,审理时对于双方无争议的要素就可以直接予以确认并记入笔录。

庭审仅就有争议的要素进行重点审查,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要素举证和质证,并根据当事人确认形成的笔录对判决书的查明内容和判决理由进行适当简化,在撰写判决书时根据模板修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个案的具体内容即可。

通过模板化的文书制作方式,可以在最短时间内完成见简单案件的文书撰写工作,且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的基本要素,是简单二审民事案件判决书简化的可操作模式。

(2)由当事人撰写诉辩意见

由当事人撰写简单案件裁判文书的诉辩意见,是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效率的另一种途径。

根据我院的试点运行,由当事人撰写裁判文书诉辩意见主要采取两种方式:

一种由当事人提交完整的书面诉辩意见并签字确认,比如对于上诉人,在其陈述思路清晰、条理清楚,且经过法庭调查、询问没有新增内容时,直接复制其上诉请求和理由适用于裁判文书中;

另一种是当事人没有提交书面意见的,由法官在庭审中进行归纳和确认,告知当事人以法庭记录的诉辩意见为准,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比如,对于被上诉人,由于其多采用口头答辩的方式,经法官释明后,其仍不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的,通过当庭归纳并征求其意见的方式,记入笔录后采用于裁判文书中。

上述两种方式可以最大程度完整记录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可以大大简化制作裁判文书的过程。

三、繁简分流机制的几个相关问题

1、繁简分流的审理机构设置

由什么样的机构进行二审案件的繁简分流和简案快审,直接决定着繁简分流的效果。

基层法院一般通行的做法有以下三种模式:

一是单设速裁法庭或者将派出法庭变为速裁法庭;

二是在立案庭设立速裁法庭,由立案庭在立案时进行繁简分流并简案快审;

三是在业务庭内部进行分工,成立速裁组,对庭室内部的简单案件进行快速审理。

事实上,对于中级人民法院,由业务庭内部自行分工,实现民事二审案件的简案快审更符合二审法院的职能定位和审判实际。

一方面,二审法院立案庭的性质与职能较一审法院立案庭更为繁杂,不再适宜作为分流的机构从事具体案件的审理工作;

另一方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承担着继续审理和审判监督的双重职责,应该尤为重视民事诉讼的案由分工和类型案件的专业化审判,特定类型的案件应该由专业的审判庭室进行审理,以我院为例,如涉及民间借贷的案件由民三庭审理,涉及买卖、承揽、居间合同纠纷的案件由民四庭审理。

此外,二审民事案件的简案快审工作机制应该是区别于一审法院的小额诉讼和简易程序的制度设计,确定案件繁简标准是一个更加综合性的问题,这也只有熟悉该类案件的审判人员才能胜任,立案庭和审判庭专业分工有所不同,由审判业务庭从事案件繁简分流,更能体现立案与审判鲜明的职责分工与繁简分流的科学性。

具体来说,由业务庭室进行的繁简分流有两种操作路径可供选择:

一种是设立专门的简案快审合议庭,分案时将简单案件直接分流到该合议庭进行集中审理;

另一种是各个合议庭均承担繁简分流和快速审理的职责,当案件分配到各个合议庭后,采取审判长选案以及合议庭成员复选的双向方式确定适宜快审的案件,然后启动简案快审工作机制,应该说,该种分流的工作方式较前一种更具有方便性和灵活性,也更符合司法实践的需求。

2、繁简分流与法官助理制度

法官助理制度是一项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实现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的重要途径,法官助理作为法官最直接的辅助人员,在法官的指导和监督下从事与审判相关的业务性工作,可以使法官从繁杂琐碎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裁判案件,提升裁判效率。

同样,法官助理也应该在简案快审的工作中承担相应的职责来提高审判效率,具体来说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参与案件的审理前调解、庭中调解工作,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经承办法官审查后确认协议的效力,充分发挥法官助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调解和化解矛盾的作用;

二是组织或参与庭前各种程序性事项的工作,如进行合理高效的排期开庭、通知当事人、组织交换新证据等,将法官从简单案件中的必要程序性事项中解放出来。

三是在法官的指导下,根据合议庭的评议结果,协助法官制作模板化的庭审提纲和草拟裁判文书,进一步提高案件的裁判效率。

3、繁简分流与询问审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此即二审法院询问审理的法律依据。

从立法原意上看,二审的审理应当是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询问审理为例外,但是实践中由于案件数量的激增和司法资源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足,二审的询问审理被作为缓解“案多人少”的一种权宜之计。

事实上,在我国目前的两审终审审级制度下,二审裁判具有终局性,兼具救济和纠错两项功能,其程序运行应该比一审更加严谨,询问审理的方式虽然提高了二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效率,但是有悖审理案件的直接言辞原则,也无法充分发挥二审的纠错功能,因此,即使在简案快审的过程中,也应该限缩询问审理的适用范围,将其限定在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益争议的案件中;

对于当事人存在实体争议的案件,应该进行开庭审理,并通过流程化的工作机制来提升审判效率,最大限度的发挥二审审判职能。

结语

民事诉讼繁简分流的出现和发展是司法改革应对现实司法需求的结果,实行繁简分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的矛盾,特别是对于中级人民法院来说,更有益于集中力量发挥二审法院的职能作用。

鉴于此,笔者在遵循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以司法实践为基础,对二审简单案件优化审判流程、压缩审判节点的实务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为完善二审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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