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政策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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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三、纳税人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副本》;
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一式二份;
3.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相关货物生产销售的批准文件或证书证明等资料;
对不连续发生业务的、进口业务的、特殊业务的等提供相关原始凭证、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料、帐簿记录以及有关购销合同或其他经营证明材料。
四、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时限
对纳税人持续经营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免税项目,免税备案实行一年一备,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新开业的纳税人应于首次发生业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对一次性的业务实行一次性报备,应业务发生的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备手续。
五、税务机关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核准。
(二)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其它增值税免税项目的备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2)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
(3)、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
(4)、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
(5)、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
(6)其它文件规定的免税备案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3.残疾军人需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和复印件;
其它残疾人员需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对增值税免税产品免税备案实行一年一备;
新开业的纳税人应于首次发生业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免税备案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生产销售农膜、农药、化肥、农机等生产资料,以及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具体的免税产品如下: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精、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5、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包括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1.《税务登记副本》。
3.有关部门批准核发的生产许可证件或资格证明材料;
下列纳税分别应按规定报送相应证明材料:
(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由农业部或省农业厅批准核发的在肥料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
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3.在外省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省农业厅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2.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3.销售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的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省农业厅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农业生产资料的免税备案实行一年一备,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免税备案
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
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
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
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
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
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
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
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
3.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的免税备案实行一年一备,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减免审批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下列项目: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储备轮换粮食;
军队用粮;
救灾救济粮;
水库移民口粮;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
纳税人按照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享受减免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1999﹞97号浙财税政﹝1999﹞7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及份数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3、收储轮换粮油、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计划、供应单位、供应数量、供应价格等资料;
4、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签署认定意见的《粮食企业免税资格认定表》。
企业首次发生免税业务前应报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以后每年1月底前将有关项目报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
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审核→局长审批。
15个工作日。
文化企业增值税减免审批
文化企业增值税减免范围包括: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3.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文化事业转制单位应提供转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减免审批
对纳税人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3)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3.《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类项目
事先备案项目: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优惠对象: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149号、国税函〔2008〕850号
备案时限:
企业首次申报享受减免税前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
(2)远洋捕捞企业须提供“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在有效期内;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46号、财税〔2008〕116号、国税发〔2009〕80号
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
(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5)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及账页复印件;
(6)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受让方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的有关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函〔2009〕212号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
(2)技术转让合同(副本)或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3)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仅境内技术转让);
(4)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仅境外技术转让);
(5)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仅境外技术转让);
(6)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7)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税函〔2009〕203号
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后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一)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附件);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发〔2008〕116号
项目立项后申请办理加计扣除,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一)申请办理加计扣除时提供以下资料:
(2)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说明,如有异议,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9〕70号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
(2)残疾职工花名册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3)与残疾职工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4)残疾职工工作安排表;
(5)为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记录或凭证;
(6)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实际支付工资的有效证明;
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发〔2009〕87号,财税〔2009〕69号
(2)经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6)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发〔2009〕81号
取得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
(2)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3)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117号、财税〔2008〕47号、国税函〔2009〕185号
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之后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
(3)综合利用资源的名称、生产产品的名称、产品的技术标准等说明材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48号、财税〔2008〕115号、财税〔2008〕118号
(2)专用设备类别、名称、型号、性能参数、应用领域、能效标准等说明材料;
(3)购置专用设备合同、发票复印件及资金来源说明材料;
(4)专用设备投入使用相关证明材料;
(5)已享受优惠的专用设备是否转让或出租的说明;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之后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或年审合格证明);
(3)获利年度说明;
(1)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2)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的比例说明;
(3)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比例说明;
(4)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的证明材料;
十一、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
取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认定证书之后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2)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