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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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附表)、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

和功能试验资料、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

1

任追究的相关“授权书、承诺书、信息档案”等资料由建设单

位应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

理办法》等要求整理送存,否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具

认可文件。

建设单位应对送存的工程档案真实性负责并承担

法律责任。

第六条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向备案机构提交《工程质量

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主要内容应符合《安徽省房

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

的要求。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内到备案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详

见附件 

1):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五)规划核实合格证;

(六)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或不需

要认可的依据);

(七)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或

不需要认可的依据);

2

(八)城建档案合格证;

(九)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十)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提供,没有实行工程

监理的由建设单位自行提供);

(十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和《住宅工程质

量分户验收问题记录表》(见附件 

2);

(十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或不需检

测的依据);

(十三)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十四)住宅工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附《住宅工程质

量分户验收表》,见附件 

3)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原件);

(十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验收标准规

定的其它有关文件。

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监督该工程

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申领单》,到

备案机构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由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可直接发放《工程竣工验

收备案表》)。

(二)备案机构应及时告知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

需资料、程序和时限;

(三)建设单位应按照省厅“监管通”系统要求填报并提交

3

网上备案信息资料;

(四)备案机构在受理备案申请后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备

案要求的,备案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建设单

位根据通知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五)对住宅(含商品房)工程,备案机构在收到并验证备

案材料齐全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进行公示,同时,

建设单位应在售楼处和竣工工程明显部位进行公示,公示期

为 

10 

天(国务院发布的节假日除外)。

(六)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工程,备案机构应在公示结

束的 

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1、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和按照相关

要求已将符合要求的备案资料在网上系统进行上传的;

2、公示期内未收到影响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投

诉,未发现违反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违反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下列行为,按照《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等法规规

章实施处罚。

(一)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

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未办

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三)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

4

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四)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

案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

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

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十二条对符合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工程,备案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无故不予办理备案的或对不符合条件的工程

给予备案的,责令改正,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问责处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 

2014 

年 

12 

月 

日起实施。

5

附件 

1: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文件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正本)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规划核实合格证(原件备查)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或不需要认可的依

据)

8、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或不需要认可的依据)

9、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或不需要认可的依据)

10、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提供,没有施行工程监理的由建设

单位自行提供)

1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问题记录

12、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3、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和《住

宅使用说明书》

1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

注:

1、建设单位在提交备案资料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已提交《建筑工

程质量监督报告》。

2、上述“1、2、3、9、11、12、14”项资料为原件,“13”项资料为样本原

件,其余资料采用复印件(“7、8、10” 

项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城建档案部

门业务专用章),字迹必须清楚,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竣工验收备案表填写时内容应完整规范、字迹工整。

6

4、建设单位持本单位介绍信领取办理完结的竣工验收备案表。

2-表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工程名称结构层数面积㎡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户数

施工单位开工日期

验收时间年月日-年月日

本工程共户

共验收户

验收合格户

验收不合格户,已整改至合格户

验收结论

不符合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要求,但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不符合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要求,但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户号为:

备注 

7

房号

存在问题

处理情况

备注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法人单位公章)

年月日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公司(分公司)质量

技术部门负责人:

项目经理:

2: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问题记录表

工程名称:

验收时间:

8

工程名称

房(户)号

建设单位

验收日期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序号

验收项目

主 

要 

验 

收 

内 

记 

楼地面、墙面和

顶棚

地面裂缝、空鼓、材料环保性能,墙面和顶棚爆灰、空

鼓、裂缝,装饰图案、缝格、色泽、表面洁净

门 

窗台高度、渗水、门窗启闭、玻璃安装

栏 

栏杆高度、间距、安装牢固、防攀爬措施

防水工程

屋面渗水、厨卫间渗水、阳台地面渗水、外墙渗水

室内主要

空间尺寸

开间净尺寸、室内净高

给排水工程

管道渗水、管道坡向、安装固定、地漏水封、给水口位

电气工程

接地、相位、控制箱配置,开关、插座位置

建筑节能

保温层厚度、固定措施

9

其 

烟道、通风道、邮政信报箱等

分户验收结论: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

建设单位(单位公章及项目负责人签字):

(签字加盖执业章):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加盖执业章):

3: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验收人员:

 (法人单位公章)

  

此表按照合政办〔2014〕12 

号文件规定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附件,一同交给住户。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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