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边区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期末考试的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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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边区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期末考试的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对确需上厕所的考生,应通知考室外的工作人员陪同前往。

监考员要有高度的负责精神,在考试过程中,若不能继续工作,须经考场主任(副主任)同意,并在接替人到达后,才能离开考室。

第十二条要严格执行《考试规则》,若发现考生违犯《考试规则》,要及时制止;

若发现考生违反纪律,要及时如实填写《考生违纪记录单》和《考试记要表》,报考场主任(副主任)处理;

若发现考生带走试卷,要立即追回。

监考员(含考场工作人员)在考试期间的中午不得饮酒,在考室内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

第十三条要严格遵守“十不”纪律:

不吸烟;

不阅读书报;

不谈笑;

不抄题、做题;

不在考室内频繁走动或无故在考生旁逗留,或检查考生答卷情况,影响考生作答;

不念题或解释试题内容;

不擅离职守;

不提前或延长、缩短考试时间;

不私自带走试题或答卷;

不包庇、纵容或伙同考生违反考试纪律。

第三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在遇有突发事件和危急情况时,为维护考试的正常秩序,制止考试违规行为而做出重大贡献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监考员应当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在监考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考场主任应给予监考员批评或予以撤换,并由区教育局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第一款监考员在监考时看报、看书等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或上岗前喝酒等未执行考试规定的;

第二款有考生违纪作弊,监考员不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及时处理或不如实记录的;

第三款考生入场时未仔细检查,造成考生将通讯工具等违禁物品带入考场的;

第四款因工作失误造成试卷错发、答卷漏装、倒装或装订不符合要求的;

第三条在监考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能参加评先、晋级、职称评定,并由区教育局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款中考中有直系亲属参加所在考场考试却隐瞒不报的;

第二款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第三款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第四款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而无违纪记录的;

第五款因在领取、拆封试卷袋时核对不认真,错发非当场考试试卷的。

第四条监考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考试工作,由区教育局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取消其教师任职资格;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款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第二款出现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第三款利用监考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第四款因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的;

第五款一场考试有雷同卷的;

第六款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考生答卷、答题卡丢失的;

第七款擅自更改、编造考场记录的。

第七条监考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考试工作,由区教育局或者其所在单位取消其教师任职资格,开除公职;

第一款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卷丢失、泄密的;

第二款参与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或传递答案的;

第三款指使、纵容、胁迫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第四款偷换、涂改考生答卷的;

第五款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第六款诬陷、打击报复考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章附则

第一条对主考等考点考务工作人员的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如果是因为学校没有考试工作机制而造成重大失误,一切后果由学校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各类考试巡视员职责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责

第一条为规范各类考试巡考员的管理,提高考试巡视质量,维护考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巡视员职责

各类考试巡视员受区教育局委托,负责巡视、检查、监督考点组织考试工作情况,其主要职责如下:

第一条考试前

第一款督促考点负责人落实考务、核查、监考、工作人员、服务人员;

第二款督促考点考场环境布置是否按中考工作职责要求进行;

第三款外乡镇或外校派来监考人员是否按时到达,食宿安排是否妥帖;

第四款参与考场工作人员、监考教师培训;

第五款检查学校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到位(饮食、试卷保管、防暑降温、交通安全、外来暴力、暴雨洪水、地质灾害、地震等)。

第六款派出学校指定的观察员与学校相关人员一起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并安全送到考场,检查试卷保密室及保密保卫人员安排落实情况;

全程参与试卷保管(两人同时各执一把锁,两人同时到场才能开启保密柜)。

第二条考试时

第一款检查试卷收发手续是否严格,备用试卷、剩余卷、草稿纸管理是否到位;

第二款巡视监考人员执行监考情况,工作人员工作情况;

第三款检查考生的考风考纪情况,备用试卷、剩余试卷保管情况(不得传出考室);

第四款核查试卷装订顺序是否正确,试卷是否有漏装,检查试卷的装订密封是否符合要求,投袋是否正确。

第三条考试后

第一款协助考场主任总结每场考试情况;

第二款协助考场主任处理违纪舞弊事件;

第三款督促本考点将当日考卷、考场记录送交保密室,备用卷、剩余卷、草稿纸如数收回;

第四款提醒阅卷人员报到;

第五款提醒学校注意学生考后安全;

第六款负责将学生考试试卷按要求安全送回教育局。

第四条纪律要求

第一款观察员必须全程巡视、监督考试,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无故缺席;

第二款如发现学校领导、考场主任、教师、学生有违反考试纪律的现象,应及时报告教育局。

第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立即取消其巡视员资格,由派出学校重新选派一名巡视员到该校巡视,并对其行为全区通报,取消其当年评优选先资格。

第一款考试前无故未按时到达指定学校;

第二款未与学校相关人员一起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巡视学校,未按规定参与试卷保管;

第三款未参与考点工作人员、监考教师培训;

第四款坐在办公室不对监考进行巡视;

第五款所巡视学校试卷有倒装、漏装、试卷密封不正确、试卷投袋不正确。

第六款考试后未按时将试卷送往指定阅卷地点。

第二条考试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巡视员两年内取消其巡视资格,两年内不得晋级,全区书面通报批评,年度考核降一个等级。

第一款伙同所巡视学校领导、教师、监考工作人员、监考员作弊;

第二款发现所巡视学校领导、教师、监考工作人员、监考员作弊而不举报;

第三款所巡视学校同一年级同班同一学科学生试卷50%是雷同卷;

第四款巡视期间因熏酒造成严重后果,巡视期间违反有关规定,损坏教育形象被公安机关处罚。

第一条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阅卷教师职责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搞好各类考试评卷工作,维护学生、教师的合法权益,保证阅卷的客观、公平、公正,提高阅卷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东边市东边区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质量评价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阅卷教师职责

第一条在阅卷领导小组领导下,认真学习市教育局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以及有关考试评卷工作的规定,提高对评卷工作的认识,增强评卷的责任感,严肃认真,积极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评卷任务。

第二条评卷教师和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切实做到:

第一款严格按市教育局制订的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卷,不得自行另立标准评分,有关阅卷中的一切技术问题由学科组长具体负责,对于其他重大的异常现象(如涉及考务、考风等)评卷教师不得擅自处理,应向学科阅卷组长汇报,由阅卷场领导小组经请示后解决。

第二款坚持给分有理,扣分有据,不偏宽、不偏严原则。

防止从欣赏、兴趣等出发给分。

第三款计算分数时,要集中精力,每题得分和各科总分必须准确无误。

第四款登分要严肃认真,仔细复查,反复核对,保证做到准确无误,登记分数要字体工整,字迹清楚。

第五款试卷交接、保管手续必须严格。

清点要仔细,保证试卷无缺损和错乱。

第六款评卷、总分、质检和更正分数必须在相应位置签全名。

第三条答案和评分标准,只限在评卷场使用,严禁携带和传抄出评卷场。

评卷完毕后,答案和评分标准要全部如数交回阅卷领导小组。

第四条评卷教师只能按评卷的统一规定在卷面上划标记和填写分数。

严禁涂抹,评后要签名。

评卷人员要爱护试卷,抽烟、喝水时要严防损坏卷面。

第五条评卷场内必须保持肃静。

非评卷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评卷场,评卷教师和工作人员不得引其他人或带小孩入场。

第六条要模范遵守纪律,坚决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

评卷教师不得私拆密封试卷册和撬看密封线内考生姓名及考号等。

任何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都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条遵守规章制度。

保守机密,在规定地点评卷,试卷不准带出评卷室;

评卷教师和工作人员不得向外泄漏评卷和登分情况,不得将答卷中的错误当作笑话议论和向外传播;

更不准私自受托查阅考生试卷和查询考生的考分。

第八条上班不会客,有特殊原因不能上班必须向学科阅卷组长请假,请假一天以上应报经评卷领导小组批准。

为确保阅卷质量,对表现好的阅卷教师进行表彰奖励,对阅卷工作中发生的违纪问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理。

第一条每次阅卷分学科评选2名优秀阅卷教师,并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批评教育,扣发当事人百分之五十的劳务费。

第一款态度不认真,工作不负责任,经劝告两次不听者;

第二款阅卷教师掌握标准时宽时严,经批评不改正者;

第三款不认真执行《评分意见》,擅自改变阅卷标准者;

第四款阅卷教师不按规定办法记分,经多次劝告仍不改者;

第五款未经允许私自进入保密室、登分室及成绩录入处,查询考生分数者;

第六款阅卷时多次会客、打电话、外出办事而延误工作进度,不改正者;

第七款擅离职守,四处串岗,影响他人工作者;

第八款脱离岗位,帮助熟人干非本职工作;

第九款消极怠工,散布虚假阅卷消息者;

第十款不遵守阅卷工作纪律,晚来早走,滋生是非者。

第三条阅卷期间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取消阅卷工作资格,扣发全部劳务费。

第一款未经允许,擅自把试卷带出阅卷室、工作地点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二款非登分人员擅自开封试卷,查看考生分数者;

第三款有意撕掉、损毁、带走考生试卷者;

第四款大量向外泄露试卷保密号者;

第五款评阅试卷时,故意提高或降低考生分数,警告后不改者;

第六款合分、登分时,有严重错误不改正者;

第七款擅离工作岗位,造成大量工作积压和耽误阅卷进程者;

第八款录入员偷工减料,致使大面积成绩漏录者;

第九款故意损坏公物,制造阅卷混乱者。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通报批评、取消阅卷资格扣发劳务费外,三年不准参加阅卷工作,并视情节轻重取消当年评优选先、晋级,年度考核降低一个级别,绩效工资降低一个等级发放。

第一条因泄露试卷保密号,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二条私自涂改考生卷面答题和分数者;

第三条保管不善,丢失考生试卷者;

第四条录入员私自改录考生成绩者;

第五条利用其它形式严重舞弊和玩忽职守造成恶性事故者。

第一条因学校无阅卷教师管理机制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切责任由学校承担;

第二条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4

阅卷组长职责及管理办法

期末阅卷组组长由业务素质高、组织管理能力强的教师担任,是保证阅卷工作顺利进行的核心力量,在阅卷过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阅卷组长应明确责任,对阅卷工作引起高度重视。

一、阅卷组长职责

1.根据试卷特点和阅卷教师的实际,科学地对阅卷教师进行分工。

2.认真组织教师试批,吃透、统一评分标准。

3.负责对本组阅卷教师进行管理,保证阅卷纪律,把握阅卷进度。

4.做好本组阅卷教师的考勤工作,出现问题及时汇报阅卷场领导。

5.做好对试卷的抽查工作,及时纠正宽严不当、错阅、漏阅等问

题,检查教师在试卷上的签名情况(阅卷教师第一张和最后一张试卷签名,总分人签名),做到责任到人,确保阅卷质量。

6.做好优秀阅卷教师的评选工作,力求客观公正。

7.做好试卷的保管工作,避免试卷损坏,不得遗失试卷。

8.重视统分环节,对试卷加分情况进行抽查、复查。

9.选派优秀教师进行成绩登录,避免成绩录入错误。

10.负责填写本组阅卷情况表,组织教师填写对本科试卷的评价意见表。

二、管理办法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的阅卷组长,区教育局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取消其阅卷组长的资格。

2.进行全区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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