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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旅游法,对旅游活动的规范主要依赖国务院制定的《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各省制定的《旅游管理条例》或《旅游业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

由于缺少上位法的支持,这些规章制度不能规定一些基本民事制度和协调与相关法律的关系,难以适应旅游业跨地域、夸行业、发展的需要。

二、限定了景区的开放条件

当前我国景区依据国家标准,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

但是,现行的旅游法规并未对景区建立的条件进行硬性规定。

这就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景区建设往往缺乏规划,无序开发、盲目建设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旅游资源的极大浪费,给生态环境也带来非常严重的破坏。

新旅游法第42条对景区的开放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要求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此条规定对景区在管理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升服务质量、满足旅游者需求、提高可进入性等方面提出了刚性要求。

旅游主管部门成为景区准入机制的裁量部门,是该法的一大亮点,这对于景区充分挖掘和提高旅游资源的利用价值大有裨益。

针对目前地方旅游项目“盲目开发、建造人工景点热”,旅游法在第17条至第22条中对旅游发展规划提出了明确的规定,规范了旅游景点建设行为,将全面提升景区开发、利用水平。

其中,第21条规定:

“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这条规定对景区资源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促进景区全面强化旅游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

三、要求对最大承载量进行控制

各种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许多景区都会呈现井喷式客流量,景区环境不堪重负。

因旅游者爆满,造成人员大规模滞留,甚至发生拥挤踩踏事故,对景区旅游的管理安全与生态环境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新旅游法对景区控制最大承载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

这将避免高峰期景区内旅游者拥挤的现象,从而进一步提升旅游质量,保障安全的游览环境。

门票预约为景区控制旅游者接待数量提供了具体的解决思路和方法,同时也促使景区进一步加强数字化建设,智慧景区的建设步伐也将加快,以合理控制客流量。

第四十五条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

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一百零五条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四、严格了景区门票价格及收费相关制度

  之前,景区门票价格随意上涨的现象屡见不鲜。

各大涨价景区都以“景点扩建、提升服务、成本上升”为理由,掀起一波又一波的“涨价潮”,“三年限涨令”并未能阻止其迈开门票涨价的步伐。

对此,旅游法第43条规定景区门票涨价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要求门票价格上涨必须听证(之前无此规定),听证人员必须包含旅游者,涨价通知必须提前6个月对外公布。

同时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

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等。

《旅游法》的实施将改变过去景区门票涨价只需听取相关管理部门和价格裁量部门要求的规定,严格控制景区门票价格上涨规定;

当然,这些规定也将刺激景区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尽快跳出过度依赖“门票经济”的怪圈,通过其他方式拉动旅游消费、促进产业升级。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

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

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

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一百零六条景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关法律法规是指《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更改,五倍以下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负责人行政处分)。

五、景区对旅游者负有安全责任

之前国家、地方出台的各类规章文件中,景区对旅游者负有的安全责任并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定。

也就是说,在景区内发生安全事故后,景区与旅游者之间想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可能会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而困难重重。

旅游法的出台填补了景区管理上法律依据的空白。

该法第42条规定景区应当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第50条规定,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54条规定,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等等。

这些规定明确了景区的安全责任,要求景区管理部门加强日常安全应急演练,对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加大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力度,排查并杜绝安全隐患;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四十二条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

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第七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另外还有《消防法》第十六条、十七条、第二十条、第六十条;

《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二是一条、二十二条、八十六条针对安全生产和培训的一些规定。

六、旅游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衔接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

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七、景区的定义: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二)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

可以说,旅游法的出台将会对我国当前景区经营管理模式产生非常大的冲击,当然也是我们体质改造、专门经营模式的一个契机,需要我们继续深入研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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