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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热点

企业所得税年度网上申报专题

普通发票管理系统操作专题

本期焦点

◆政策辅导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纳税人应按照“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纳税人申请认定时,可同时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票种核定的申请。

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和票种核定的实地核查工作可同步进行,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票种,必须以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为前提。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除外),应按规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超过标准且未在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的,不得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税务机关告知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认定申请的纳税人,视为“逾期未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并按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新开业纳税人(指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新开业纳税人本月曾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从次月开始才能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或新开业的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以下、且职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下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含个体工商业户),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五、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纳税辅导期期满的次月起按照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六、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当分别在机构所在地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经批准实行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也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在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其“注册资金”可以总机构的“注册资金”作为依据,分支机构提供的认定申请资料应当包括总机构是否为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资格证明。

分支机构被取消汇总申报纳税资格后,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继续有效。

七、一般纳税人经营地点发生迁移,其资格认定有关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执行。

八、纳税人按照“认定办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可不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手续后,若发生“认定办法”第五条“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情况变化,符合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认定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科提供)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

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执行。

(市国税局所得税科提供)

●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证券类准备金

(一)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证券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的有关规定,作为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3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7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十、1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28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9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六、18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十二逐日交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按交易经手费的20%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证券公司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按其营业收入0.5%—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期货类准备金

(一)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2号)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的有关规定,上海期货交易所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2号)和《关于调整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规模的批复》(证监函[2009]407号)的有关规定,分别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

期货公司依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1.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的有关规定,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3%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期货公司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的比例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上述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市国税局所得税科提供)

●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同时废止。

●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二)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60%以上;

(三)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四)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

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五)企业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接受继续教育,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年检;

(六)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七)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二、符合前条规定的企业,可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办理免税手续时,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一)免税申请报告;

(二)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申请前年度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检查合格证明;

(三)收入明细资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税务机关收到企业的免税申请后,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免税的企业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相关免税手续。

企业在未办理免税手续前,必须按统一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相关的纳税资料以及财务会计报表,并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办理免税手续后,税务机关应依法及时退回已经预缴的税款。

四、企业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免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市国税局所得税科提供)

◆温馨提示

●关于2012年4月申报征收期的提示

根据《关于2012年度税务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分征期设置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11〕991号)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2012年4月申报征收期限如下:

一、增值税(含金税工程抄报税期)、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按月、按季)、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的申报期截止至4月18日;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期截止至4月18日。

(市国税局征收管理科提供)

◆咨询热点--企业所得税年度网上申报专题

●网上下载的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不能打开,是什么原因?

答:

在网上下载所得税申报表必须先安装AdobeReader-10.0,再用IE浏览器登录下载,否则不能正常打开申报表。

(市国税局纳税服务科提供)

●网上下载的财务报表可以手工填写,但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不能手工填写,是什么原因?

为减少数据出错,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已锁定不能手工填写。

建议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在所得税申报系统V3.4完成年度申报后导出申报数据,再在网上下载的报表中导入申报数据。

●已在网上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但发现数据有误,怎么办?

网上成功申报的,纳税人只能到税局前台更正申报,网上不能修改。

●企业网上申报财务报表后不能立即下载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是什么原因?

因网络延迟原因,建议纳税人申报财务报表后相隔10分钟再下载所得税申报表。

●企业没有关联业务,网上上传关联业务报表时提示出错,怎么办?

如企业没有关联业务,也要在所得税申报系统V3.4的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表一(关联关系表)中填写关联方名称:

填“无”;

国家(地区):

选“中国”;

地址:

填“无”。

◆咨询热点--普通发票管理系统操作专题

●我企业刚从税局领购了通用机打发票,为何在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时提示“无此发票记录”?

当企业从税务机关购买发票后,首先要在普通发票管理系统“购进发票录入”模块录入发票购买信息,否则不能正常开具发票。

●为什么我已经录入发票购买记录,但在进行开票处理时,仍提示没有该发票的购买记录?

首先请确认输入的发票购买记录数据是否正确。

点击“查找”按钮,查看发票购买记录是否已真正保存,如果查找不到,请重新录入发票购买记录。

在录入时,按“增加”按钮新增一条记录,输入相应信息后,应按“保存”按钮,数据才能真正保存。

仅按“新增”不按“保存”按钮,数据是没有真正保存的。

●企业在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后没有马上打印,如何才能补打发票?

企业可通过普通发票管理系统“查询统计和数据导出”-“查询”模块查找出需要补打印的发票,在“发票概要”列表选择需要补打印的发票记录,点击发票明细标签页,即可通过详细信息标签页内的“电脑版普通发票补打印”按钮补打印电脑版普通发票。

●如何在普通发票管理系统中导出开票数据,到税务机关进行发票验旧?

进入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后,选择菜单“查询统计和数据导出”-“发票数据导出”,点击“未导出清单”查询尚未导出的发票数据清单,选中将要导出的记录(在该记录前打勾),然后按“导出”按钮,选择一个文件夹来保存导出的文件。

导出的时候会生成一个以“dc”开头,导出的日期为结尾的文件夹(例如:

dc2012-01-01)。

导出的文件共有两个,一个是明细文件,一个是主表文件,命名规则分别为:

纳税人编码后六位+mx.txt(例如:

123456mx.txt)和纳税人编码后六位码+zb.txt(例如:

123456zb.txt),请不要改变文件的名字。

将导出数据交税务机关查验时,请将这两个文件都带上。

●如何在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删除或修改购买发票记录?

进入“购进发票录入”模块后,点击“查找”按钮,输入后检索条件后,按“检索”按钮,然后在列表中选中要删除或修改的记录,点击下面的“删除”或“修改”按钮进行删除和修改。

如果要删除、修改的记录包含已经进行了开票或发票录入的发票号码,将不能被删除、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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