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报告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8699829 上传时间:2022-12-31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6.6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法案例分析报告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刑法案例分析报告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刑法案例分析报告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刑法案例分析报告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刑法案例分析报告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刑法案例分析报告文档格式.docx

《刑法案例分析报告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法案例分析报告文档格式.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刑法案例分析报告文档格式.docx

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

为什么?

  答案:

  我国刑法对李学沛、王义勇应当适用。

李学沛、王义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情况。

根据我国刑法第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均适用我国刑法。

李学沛、王义勇受雇于美国轮船,在轮船停泊巴西时杀人,应当依照刑法第7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

  案例3:

  ]温源和,泰国籍。

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

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

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

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

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的国外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时间和地点。

8月16日下午6时许,戴文和余

  锡宽在昆明市火车站外水果摊接收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缴获海洛因22768克。

温源和于当晚亦被抓获归案。

  [问题]对本案行为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

  对本案三名行为人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理由是:

三行为人的贩毒行为有一部分是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行为,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我国刑法;

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均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本案三名行为人预谋贩毒虽在国外,但实施贩毒的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温源和虽是外国人,但不属于刑法第11条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亦应适用我国刑法。

  案例4:

诉时效中断

  刘某某,男,32岁,工人。

刘某某于1997年3月12日,以欺骗手段强奸了一名患有精神病的女青年。

于1999年7月4日被捕后,刘又交待了其于1993年3月3日盗伐集体林木200株。

  [问题]对刘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是否还要追究?

  答案

  对刘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应当追究。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犯罪所应适用的法定刑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5年。

刘某某于1993年3月3日犯盗伐林木罪,依照1979年刑法的规定,盗伐林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

刘某某犯该罪的追诉时效本应为5年,即到1998年3月3日届满。

但是在其所犯的盗伐林木罪的追诉时效尚未届满前,刘某于1997年3月12日又实施了强奸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即前罪的时效中断,已经经过的时间归于无效。

这样,刘某某盗伐林木罪的5年追诉时效应从1997年3月12日开始重新计算,1997年7月4日仍在追诉期限内,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5:

刺伤便衣警察案

  赖某,男,25岁,工人。

某在与他人打斗的过程之中,对便衣警察的行为误认为是对方帮凶的侵害行为,将其作为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对待而实行了

  某日晚,赖某在自己家附近遇见两个男青年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即上前制止,因被其中一男青年殴打而被迫还手。

在对打时,便衣警察黄某路过,见状抓住赖的左肩,但未表明其公安人员的身份。

赖误以为黄是对方的帮凶,便拔刀刺黄左臂一刀后逃走。

  [问题]对赖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并请说明理由。

  案例5

  赖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1)赖某打击便衣警察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应当负刑事责任。

赖伤害行为。

事实上,便衣警察的行为并非不法侵害,赖某对假想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2)赖某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是故意的。

在本案中,赖某对便衣警察是否为侵害人的同伙的认识上有过失,但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却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

(3)赖某没有认识到便衣警察的身份,主观上没有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故意,不能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案例6:

负有特殊义务人不作为杀人案

  石某,男,35岁,工人。

石某经常虐待妻子。

一日,石某的妻子因不堪石某的毒打,在石某走后服毒自杀。

邻居发现石某的妻子在床上挣扎,便把石某找回来,要他赶快将妻子送医院抢救。

石某既不抢救,也不让邻居抢救,还恶狠狠地说:

“我就要看着她死。

”最后,邻居们强行将石某的妻子送往医院,但由于时间拖廷太久,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题]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石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态。

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有能力履行某种义务以阻止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竟不予以履行的行为。

本案石某与其妻之间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在其妻生命垂危时,石某有义务积极予以救助。

而石某非但不予救助。

而且还不让邻居救助,最终导致其妻死亡,其行为属于不作为的犯

  案例7:

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

  张某某,男,23岁。

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在服刑期间,张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

从保外就医的当月起,张某某又继续盗窃作案。

在一年之内共盗窃23次,价值人民币45000元。

  [问题]法院应对张某某如何处罚?

  张某某的行为属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此情况,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8:

刑事责任年龄

  魏春峰,男,15岁。

魏春峰因伙同他人抢劫于某年3月被公安局收容审查。

同年4月,魏从看守所挖洞逃跑,同年11月被抓获并被逮捕。

  [问题]对魏春峰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对魏春峰的行为应以抢劫罪一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得适用死刑。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同时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本案中,魏春峰实施了抢劫和脱逃两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他对脱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应以抢劫罪一罪定罪。

在量刑时,不能对其适用死刑,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9:

恋爱期间与幼女发生性行为

  马某某,男,17岁。

马某某在山上干活,见本乡林水村女孩段某某(13岁,身高1.62米)在挖野菜,便问段是哪个村的、姓名、年龄等。

段谎称自己17岁。

段问马的年龄及姓名,马说19岁,并谎称在县糕点厂工作。

两人在闲谈时,马某某说要在本村给段介绍个对象,段同意,并且要给马某某介绍个对象,说:

“像我这个样的行不行?

”马说:

“行。

”几天后两人赶集相遇,彼此情趣相投,遂建立了恋爱关系。

晚上两个人回马家住宿,并发生了两性关系。

数日后,段得知父母寻找她,要马某某带她到外地躲藏。

马某某即带段到其姨母家

  同居两夜,并多次发生性行为,后马又带段到其舅父家中同居。

  [问题]马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奸淫幼女罪,请说明理由。

  马某某的行为不能构成奸淫幼女罪。

奸淫幼女罪是指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行为。

段某某虽然不满14周岁,但身高1.62米,又对马某某谎称自己17岁,根据双方当时的情况,马某某不能够知道段某的真实年龄,而缺乏奸淫幼女罪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的“明知”,因而不能构成奸淫幼女罪。

  案例10:

运输毒品罪

  田某某从楚雄到德宏做羊皮生意时与袁某某(另案处理)相识,袁某某要求田某某带一样东西到保山,田表示同意。

袁某某把自己买的750克鸦片用塑料膜包成条状,使其减少鸦片气味,然后装入用毛巾缝的袋子里,指使田某某系在腰上。

田某某问袁是什么东西,袁说:

“别罗嗦!

带到保山就行了。

”田某某携带时隐隐约约闻到一点气味,但不知是什么。

当他从德宏市乘汽车到保山经过红旗桥时被查获。

  [问题]田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为什么?

  案例10

  田某某的行为不能构成运输毒品罪。

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运输毒品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又予以运输的行为。

本案中,田某某受委托帮别人携带毒品,而他自己根本不知是毒品,主观上缺乏运输毒品犯罪的故意。

因而不能构成犯罪。

这种受蒙蔽而成为他人犯罪工具的情况,被利用者不能构成犯罪,而应当直接追究利用者的刑事责任。

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实行犯。

  案例11:

故意杀人罪

  某日晚8时许,李剑、李军华、黄贱德等10人到某工厂寻衅滋事、调戏女工。

当该厂厂长和工人前来制止时,李剑从同伙手中接过杀猪刀朝人群乱砍,致一工人面部受轻伤。

李剑在逃跑途中,听到后面有人跑来,误以为是工厂的人追他,即转身朝来人的腹部刺了一刀,结果将紧随其后的同伙黄贱德刺死。

  [问题]李剑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李剑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李剑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之中,被人追赶,便意图将追赶的人刺伤或者刺死。

在实施行为的时候,他对追赶者是死是伤处于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应当按实际发生的结果定罪。

本案中,李剑的行为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至于李剑本想杀死追赶者却杀死了自己的同伙,属于犯罪对象错误,而杀人罪的对象不属于构成要件的范围,对象错误不影响行为人犯罪的性质。

  案例12:

公安干警开枪案件

  朱某,男,31岁,某县公安局干部。

某日晚11时40分左右,朱某已睡下,忽然听到自家门外有响动,便起身持手枪出门察看,发现对门李家院内大树下有个人影晃动。

朱上前问道:

“谁?

干什么的?

”那人转身就跑。

朱认为是有人偷东西,便追赶。

一面追,一面喊“站住”。

当追到邻居丁家房屋后门附近,看人影像是往右拐,随即在相距一百多米处朝人影开了一枪,王某(男,19岁)当即中弹倒地,在送医院途中死亡。

  [问题]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心理态度?

应否负刑事责任?

  朱某对王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朱某身为公安干警,在没有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开枪向人射击,意图伤害他人。

尽管在当时的条件下,朱某对是否击中王某并无确切的把握,但击中与击不中都在其意志范围之内,即对击中王某,朱某主观上是一种放任的态度,对击中后王某是死是伤也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朱某在开枪时,一无不法侵害的存在,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二是仅凭别人形迹可疑就开枪射击,没有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

因此,朱某对自己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13:

索要欠款打架误击其父亲案

  吴某某酒后到其叔家索要欠款,与其叔发生口角,于是到自己父亲家拿了一根木棒(长140厘米、直径50厘米)。

回来后见其叔正与父亲在路上说话(二人相距约1米),便手持木棒向其叔打去,其叔避开,木棒击在其父头上,致其父死亡。

  [问题]吴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请说明理由

  对吴某某应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定罪处罚。

因为:

吴某某与其叔父发生纠纷,意图报复,手持木棒去打其叔父,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打击他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条件。

至于他本意是打击其叔父而错误地击中其父亲,属于打击错误。

这种打击错误,不能改变行为人的行为性质

  案例14:

手持气枪误伤他人案

  马某某手持气枪在自家门口带孩子玩。

见好友赵某骑自行车路过,就与其打招呼,同时随便向赵某的车轮放了一枪。

谁知子弹偏向上方,正中赵某的左眼,造成赵某左眼球被摘除。

  [问题]马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马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马某某与被害打招呼并向其所骑的自行车轮子射击,说明马某某只是想和赵某开个玩笑,主观上没有伤害赵某的故意。

马某某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伤害他人的后果,但是,自侍技术过关,认为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但实际上并未能避免。

这种心理态度,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马某某的行为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案例15:

毒蛇伤人案

  杨某某与本村的庄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5人,给吕某某家砍木料。

归途中,发现路边草丛中有一条毒蛇。

杨某某在明知是毒蛇的情况下,将其捉到手中。

5人成纵队向前行走,杨某某走在最后,距他前边的庄某某仅l米。

当庄某某弯腰拿起放在路边的衣服时,杨某某手中的毒蛇将其右腿咬伤,当即中毒肿大,不能行走,被人抬回家。

庄某某经手术右腿截肢。

  [问题]杨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其主观上是何种心理态度?

  杨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其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对于毒蛇会咬人致人伤亡的事实,杨某某具有认识能力。

在玩蛇时,他应当预见到自己玩蛇,若有不慎可能会发生蛇咬伤、咬死人的结果,但由于专心于玩耍,没有注意到这种危险性并未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以致于

  篇二:

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

  ——以“李天一案”为例

  一、案情回顾20XX年2月19日,北京市海淀分局接到一女子报警称,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天一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

3月7日,李天一等人因涉嫌轮奸被依法批捕。

7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XX年8月21日上午,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在海淀法院召开第二次庭前会议。

李天一的辩护律师递交延期开庭的申请,但法院驳回了延期申请。

20XX年8月28日上午9时30分,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在海淀法院第17法庭正式开庭审理。

20XX年9月11日,李天一辩护律师向海淀区法院提交《再次开庭申请书》,以及12名国内刑事实务界、理论界和法医学界专家的论证意见书,要求第二次开庭。

20XX年9月22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发消息称,定于9月26日9时30分,“对被告人李天一等五人强奸案进行公开宣判”。

  二、判决结果

  20XX年9月26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天一有期徒刑10年;

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

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三、判决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除王某之外,其余涉案人员均为未成年人,且都已年满十四周岁,因此应

  负刑事责任,但须减轻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且有二人以上轮奸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

  李天一案件中的犯罪情形属于轮奸,所以涉案人员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是本案中涉及到未成年人,所以主犯李天一仅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而从犯王某则被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

  3、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

  60%;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2)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

  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3)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

  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

  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0XX年9月13日,据《北京晚报》报道,该案被告之一张某的律师确认庭审中有3名被告(张某和魏某兄弟)明确认罪,并且3人每人赔偿了被害人1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根据上述条例对三人减轻处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李天一案中涉案人员行为符合上述附加条件,但考虑年龄因素,因此只有王某被剥夺两年政治权利。

  四、其他法律问题

  1)被害人是否必须出庭接受质证?

  在第二次庭前会议上,部分被告人律师提出,要求杨女士出庭作证接受质询。

李家律师兰和更声称,由于杨女士的出庭对整个案件非常关键,因此认为她在某种程度上必须出庭,甚至为了让被害人出庭而申请延期审理。

但最终被法院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也就是说,对于被害人应当出庭的情况,应由法院来判断,而并非被告人律师。

如果被告人律师认为被害人有必要出庭,他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来反驳被害人的证言,让法庭认可其有出庭的必要。

被害人不出庭,法庭可以对其书面证言进行质证。

如果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证言存在很多问题,公诉人可以回答,被害人的代理律师也可以回答。

如果无法解决,出现疑问,法官就可以采取庭外调查的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认为有必要的话,可以把被害人找来,或者亲自到被害人处等其他地方,进行庭外再调查,核实情况。

  2)梦鸽上访有没有用?

  在未结案的情况下通过国家政府部门上访,有关部门可以“不予受理”,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信访条例》第21条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既然相关案件正在受理中,上访显属“不予受理”之举。

  3)是否可以申请公开审理案件?

  公开审理是原则,所有案件都必须公开审理,个人不必提出要求。

不公开审理是特殊,是例外。

法律上有规定。

比如间谍案件,为了保守国家秘密就不公开审理。

还有涉及个人隐私案件如强奸案,为了维护受害人名誉也不能公开审理。

  在李天一轮奸案中,涉及到了受害人名誉和未成年人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刑法案例分析报告)用  法诉讼法>

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等有关涉及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

驳回了梦鸽公开审理的请求。

  4)是否可以剥夺李双江夫妇的监护权?

  20XX年9月李天一无照驾车打人事件发生后,曾被收容教养半年时间,事后虽然李双江公开道歉,但是经过调查发现,李天一无证驾驶这辆宝马车已达七个月之久,无论这是不是李双江本人的座驾,他都应当知道自己的孩子是无证驾驶。

这就涉及另一个问题:

李双江本人没有履行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他实际上是在纵容未成年孩子无证驾驶,涉嫌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受到相应的调查和处理。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未成年人犯罪给他人造成损害,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监护人,除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

所以并不能由此取消李双江夫妇的监护权。

  5)“案中案”提议是否可以翻案?

  一位自称为李天一案另外两名嫌疑人做辩护的律师李在珂在微博曝出的案件细节,并在7月10日左右发布多条微博右。

他认为,案件不应被定性为“强奸”,而应该是“强迫妇女卖淫罪”,原因是受害人杨某是酒吧的坐台小姐,酒吧经理明知杨某醉酒不能辨别自己的行为仍安排其出台卖淫,应追究酒吧经理强迫妇女卖淫的刑事责任,将此案件办成一般的嫖娼事件。

并自信称:

“绝对可以把案子翻过来!

  但是根据《刑法》对于强奸罪的认定,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而根据当事人的口供及监控录像反映,被害人当时已经醉酒,无自主判断能力,所以李天一等人在未取得同意的情况下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属于轮奸行为。

关于被害人职业与身份的认定只是判断酒吧经理的行为是否属于共犯,对于李天一等人的行为认定并无影响。

6)“轮流发生性关系”遭网友质疑

  警方证实李双江之子李某涉嫌强奸一案侦查完结,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

  段。

有媒体在报道中描述,李某与另外4个男子一道在五道口一酒吧内将一醉酒女孩带到湖北大厦一房间,轮流与女孩发生性关系。

该消息随即成为网上焦点,“轮流发生性关系”也成为吐槽造句的热词,众多网友质疑该措辞忽视了强奸罪中无视妇女意愿,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的客观性质。

意味著该案将不以强奸定罪。

但北京警方随即发表声明声称,这只是媒体自己的描述,警方关于此案相关措辞一直都是“涉嫌强奸罪”。

  7)媒体“未审先判”是否符合规范?

  在二审结果宣判前,一审案件没有法律效力,这是起码的常识。

李天一案在一审宣判之后被告人曾提起申诉,所以最终结果应以二审结果为准,但是不少媒体却以一审结果作为最终结果大肆宣扬,并且直接将李天一的身份揭露,不仅触犯了李天一的隐私权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形成了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于情于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党团建设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