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奖惩制度新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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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处分(大过):
适用于重大过失。
2、处理方式:
批评(教育)、扣分(或罚款)
3、处分程序:
由员工所在部门填写一式三联《员工奖励/处分通知单》,在扣罚一栏写清楚处分原因及处理结果,由违规者本人或见证人签认,部门经理签批后,交人力资源部审批,呈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员工如有违反,主管级(含主管)以上管理人员有权发出《员工奖励/处分通知书》,并视情节轻重扣1分~10分(即罚款10元~100元),不得参与月度优秀员工评奖;
同样过失重犯者,将加倍扣分。
同年累计三次受到A类处分者,取消当年评选优秀员工的资格。
A类:
经理级(含经理)以上管理人员有权发出《员工奖励/处分通知书》,并视情节轻重扣10分~20分(即罚款100元~200元),扣除年终奖50%,不得参与酒店月度、季度优秀评选活动。
同样过失重犯者,将加倍扣分。
试用期内员工要延长一个月的试用。
1)无故迟到、早退。
2)未经部门经理同意或非工作需要搭乘客用电梯;
不使用规定的员工通道和规定路线行走。
3)不按规定穿着工作服,不佩戴工号牌和铭牌,仪容不整,违反酒店有关饰物佩戴规定。
4)擅离工作岗位或到其他部门闲逛、闲聊、干私事。
5)工作时吃口香糖和其他零食,或在员工餐厅外进食,或将工作餐带出员工餐厅。
6)当班时使用酒店电话办私事。
7)随地吐痰,乱丢烟头、纸屑等,未能保持酒店的环境整洁。
8)下班后无故在酒店营业场所内逗留、闲逛。
9)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看电视或玩电子游戏、阅读书报。
10)在公共场所高声喧哗,高声与顾客交谈或作不雅的动作。
11)服务态度欠佳,工作马虎、粗心大意,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12)因工作疏忽,损坏酒店或宾客的财物,但价值较低。
13)私自调换更衣室或宿舍。
14)工作时间未经批准私自带亲友或其他人到酒店的工作场所。
15)未经部门经理批准,擅自调整班次、休息和休息时间。
16)故意浪费酒店资源,不爱护公物、工具和设备等。
17)使用音乐、娱乐设备影响他人休息,屡教不改者。
18)当班前喝酒、吃葱蒜、榴莲等有强烈异味的食品。
19)将餐卡、员工铭牌等借给他人使用者。
20)违反吸烟条例。
B类:
经理级(含经理)以上管理人员有权发出《员工奖励/处分通知书》,并视情节轻重扣20分~50分(即罚款200元~500元),不得参与酒店月度、季度、年度等一切优秀评选活动。
1)工作时间睡觉或无故中途停止工作、办私事。
2)当班时擅离工作岗位、未作交班擅自离岗,或因交班疏漏造成宾客投诉。
3)未经批准,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携亲友或他人进入酒店参观非开放区域或进行私人探访等。
4)工作疏忽大意,造成酒店或客人财物损失或破坏,或造成客人的严重投诉、批评,影响酒店的声誉。
5)在酒店营业场所或办公区吵闹、粗言秽语或扰乱酒店安宁,影响工作秩序。
6)未经许可擅入客房或私自使用客用设施设备,或出借酒店公物。
7)培训学习期间旷课,不认真,不虚心,影响恶劣者。
8)违反员工餐厅、更衣室、员工活动室等有关规定。
9)挑拨是非、乱传闲话、影响团结、扰乱酒店正常的工作秩序。
10)不尊重上级,不服从上级工作指示与分配调动。
11)当班时间拿取或偷吃酒店或客人食物,或在店内烹制自用食品。
12)当班时间出现酒店物品遗失、损坏,不如实报告事故经过,或对领导隐瞒事实。
13)违反酒店《员工宿舍管理制度》的有关条款,引起较为严重的后果。
14)未经批准私自配制酒店对客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钥匙。
15)在酒店内兜售、贩卖私人物品或私换外汇、套汇等。
16)超越职权范围、授权范围,擅自做主或无关本职事宜随便作答而造成损失。
17)违反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导致不良后果。
18)对宾客和同事不礼貌,说污辱性与无责任的话。
19)经常迟到或早退,中途离岗影响工作。
20)无病装病,弄虚作假。
21)拒绝酒店授权人员(如:
保安)检查手袋、行李等。
C类:
凡有C类过失的员工,酒店有权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做任何补偿。
触犯国家刑律者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员工受C类处分或同样错误连续发生,部门管理人员须负连带责任,同样要做出扣分处理。
1)向客人索要钱物/小费或变相索取其他报酬。
2)无故连续旷工三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15天。
3)由于工作失误造成酒店、宾客财物严重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
4)贪污、索贿、行贿、受贿。
5)蓄意伪造酒店单据、证明或文件,销毁或涂改各种原始记录、账单、单据,或利用已付单向客人收费及故意加收,中饱私囊。
6)偷盗、骗取酒店、客人、同事之财物。
7)以酒店的名义招摇撞骗,严重破坏酒店声誉。
8)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谋取私利,假公济私。
9)蓄意破坏酒店各种设施设备。
10)私自向外界泄漏酒店机密资料。
11)未经批准,私自在外兼职。
12)侮辱、谩骂、威吓、威胁或危害酒店任何人员。
13)殴打他人或相互打斗,致人重伤。
14)携带、收藏或使用毒品、麻醉剂、兴奋剂、枪械及其他违禁品。
15)私自在酒店张贴标语、涂改公告;
组织、煽动或参与罢工等事件。
16)在酒店聚众赌博,破坏酒店经营工作秩序。
17)参加或利用反动组织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18)做不道德或猥亵交易、流氓行为。
19)违反国家消防条例、规定,造成火灾或火警事故。
20)私自损坏防火报警设备、通信设备等各种公共设施设备。
21)犯有诈骗、走私、勒索、窝赃、抢劫等刑事犯罪。
22)其他一切触犯国家任何法律的行为。
其他条款:
第一条
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特制订本大酒店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全体员工
第三条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奖励办法
第五条
本大酒店管理设立如下奖励方法,酌情使用:
1、
通告表扬;
2、
奖金奖励;
3、
晋升提级;
第六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通告表扬:
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维护大酒店管理利益,为大酒店管理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
4、
有其他功绩,足为其他员工楷模
第七条
有以下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金奖励
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向大酒店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设,为大酒店管理采纳;
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5、
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6、
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7、
其他对大酒店管理作出贡献,董事局或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
有以上表现,大酒店管理认为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级奖励
第九条
奖励程序如下:
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会同劳动人事部审核;
董事局或总经理批准。
其中,属董事局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委员会审核,董事局批准;
属总经理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
处罚办法
第十一条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以下处罚:
警告;
记过;
降级;
辞退;
第十二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给以警告处分
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或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无故不参加大酒店管理安排的培训课程;
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员指挥;
浪费公物情节轻微
8、
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
9、
遗失员工证或员工守则者及未按要求穿戴整洁工作服和佩戴厂牌;
10、
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而拒绝警卫或管理人员查询;
11、
破坏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
因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伤害或伤及他人;
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
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
携带危险物品入厂;
在禁烟区吸烟者;
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分利益;
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
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躺卧、睡觉者
涂改考勤卡,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
第十四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降级处分:
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大酒店管理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擅离职守,导致事故,使大酒店管理蒙受重大损失;
泄漏生产或业务上机密;
违反大酒店管理规定带进出物品;
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
撕毁公文或公共文件;
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大酒店管理蒙受重大损失;
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
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大酒店管理蒙受重大不利;
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
12、
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大酒店管理蒙受重大不利;
第十五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以辞退处分:
偷窃同事或公有财物;
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大酒店管理误信而遭受损害;
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
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
蓄意损坏大酒店管理或他人财物;
故意泄漏技术、营业之秘密,致使大酒店管理蒙受损害;
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拒不执行董事局决议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
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大酒店管理资才,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13、
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
14、
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5、
泄露大酒店管理秘密,把大酒店管理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6、
散布谣言,损害大酒店管理声誉或影响股价稳定的;
17、
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8、
无正当理由累计旷工三日,在外从事同类产品职业或在假期在外另谋职业;
19、
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严惩扰乱大酒店管理秩序;
20、
在大酒店管理内赌博;
21、
在大酒店管理内有伤风化行为;
22、
在禁烟区内吸烟或引火,在工作中滋事妨害经营秩序;
23、
经常违反大酒店管理规定屡教不改;
24、
依合同约定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
25、
因行为不当,大酒店管理无法再对其信任;
26、
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
第十六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大酒店管理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大酒店管理损失;
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一50%;
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总经理或董事局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十八条
企业领导发现本企业员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告;
员工也可向上述部门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处理
第十九条
监察部监察委员会接到报告、检举、揭发,立即报经总经理或董事局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完毕,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或董事局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处分人
第二十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
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