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抢劫与敲诈勒索的区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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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抢劫与敲诈勒索的区别

被告人高某、黄某、虞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计29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高某及三辩护人针对本案定性所提异议,认为拿回因赌博时对方作弊而输的钱不能构成抢劫犯罪是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实际上是基于对刑期的考虑。

【案情】

2007年6月2日傍晚8时许,被告人高某听被告人黄某讲,被害人金某等3人曾在两年前与高某打牌时作弊并赢了其近万元。

高某听后十分恼火,遂在本村集市某歌厅包厢内与被告人黄某、虞某及朱某等人商定以此为由找金某要钱。

后高某、黄某及金某等驱车赶至金某家中,由被告人黄某以让其带钱打牌为名,将金某骗出后共同将其带至该歌厅外的马路上并将其围住,逼迫金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黄某、虞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计29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高某及三辩护人针对本案定性所提异议,认为拿回因赌博时对方作弊而输的钱不能构成抢劫犯罪是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实际上是基于对刑期的考虑。

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作用虽有所差别,但不足以区分主从犯,量刑时酌情予以体现,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就主从犯问题所提异议不予采纳;被告人虞某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经过基本作了如实供述,被告人黄某、虞某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以采纳。

依法以抢劫罪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高某、黄某、虞某均不服而提出上诉,认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罪责。

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把握暴力威胁的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一、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的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分

我国《刑法》对两者犯罪构成的规定有诸多相似之处:

首先,两罪的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

其次,两罪侵犯的客体均为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

再次,两罪主观方面均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最后,两罪在客观方面有交叉重合的情形,如都存在暴力威胁等。

但二也有严格的区别:

首先,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以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胁迫为其行为内容;而敲诈勒索罪除了暴力威胁之外,还有非暴力内容。

其次,从威胁可能实施的时间看,敲诈勒索罪的暴力威胁在一般情况下不具有当场实施的可能性;而抢劫罪的威胁则具有当场实施暴力的可能性,即如果被害人拒不交出财物,犯罪分子就要立即对其实施暴力。

再次,从暴力威胁的程度看,抢劫罪的威胁力量达到了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被害人因此而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但在敲诈勒索中,胁迫所产生的威胁力量则不能达到如此严重的程度,而只可能是使被害人产生一定的恐惧,但被害人尚有选择的余地。

这也是两罪的最大区别。

最后,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来看,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敲诈勒索罪则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实施威胁、要挟之后取得他人财物,且劫取财物有具体数额要求。

一句话,两罪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同时具有人身暴力性、取财当场性以及威胁程度抑制性。

 若行为同时具备上述三个特征,就应当认定为抢劫罪,否则就属于敲诈勒索罪。

当然,在具体的个案中,还要综合考虑被害人的具体情况如被害人的人数、年龄、性别、案发时间、地点等多种因素。

二、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向被害人索要因赌博作弊而输掉的赌资的意见是否影响本案定性

假设本案被害人金某被查证真的同高某打牌作弊赢了高某的钱,高某等人向金某索要所输掉赌资的行为,因双方赌博的时间是在两年之前,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因此,认为本案属于“拿回因赌博时对方作弊而输的钱不能构成抢劫犯罪”情形的辩称是对法律的认识错误。

首先,应明确的是,即便赌博过程中通过作弊手段而赢取了他人财物,并不影响对赌博行为的认定,因此通过作弊赢得的钱款仍然属于赌资,而不是诈骗所得。

其次,本案中金某的占有(赌资)行为系因赌博这一违法行为而引起,该占有应当由国家有关职能部门通过法定程序予以处置,对于本权者(高某)而言,其不具有与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行为相对抗的合法理由,故不能采用自救行为恢复原状。

因此,该占有是财产犯的法益。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问题虽然规定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资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但是该标题已明确说明该意见仅针对“特定财物”,文中所指的“所输赌资”其实是特定化了的钱,而不是指所输掉的金额。

根据该意见的精神,如果是赌博后当场抢回所输赌资,那么一般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但因为货币是种类物,代表赌资的货币发生占有转移之后,客观上无法再将其与其他货币财产区分开来。

因此,即使被害人金某赌博作弊行为真实存在,高某等人在两年后以要回所输赌款为名,采用违法手段从被害人处取得财产的行为也与上述规定不符,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违法行为具体定罪量刑。

三、被告人高某等人的行为定性分析

虽然本案在案发起因、案发环境、被害人与被告人相识、暴力手段较轻、实施暴力到取得财物相距时间较长等诸多方面的特殊性,使其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抢劫,但是,笔者认为,以上情节并不影响对高某等人抢劫行为的认定。

第一,高某等人的行为具有人身暴力性和取财当场性。

本案被告人高某等人对被害人金某实施脚踢及拍巴掌的暴力行为,迫使其承认曾在打牌时作弊赢了高某的钱只是他们非法取财的一个借口而已,他们的最终目的是要假借索要索回之名行抢劫之实,让被害人当场拿钱出来。

这从黄某将被害人从家中骗出时让其带上钱款打牌可以印证。

尽管在取财的时间方面从被告人实施暴力威胁至被害人交出钱财经历了近一个小时的时间,但此期间被告人高某等人与被害人始终都在案发地点,在被害人交出钱财之前,被告人高某等人显然不会让其离开。

因此,整个案件的发展并无中止或中断的情形,故应当认定取得财物具有当场性。

本案几名被告人当场实施了暴力,也当场强取了他人财物,符合抢劫罪两个“当场”的特征。

因本案所涉财产达到了敲诈勒索罪对财产数额的要求,被告人高某等人的行为同时也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若简单地以行为符合两个“当场”的特征而认定为抢劫罪,难免有重刑轻罪之嫌,因此,在此情况下应当继而考查暴力威胁是否达到了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第二,高某等人的暴力威胁行为达到了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虽然本案暴力程度较一般的抢劫罪相对轻微,但我国刑法对抢劫罪的暴力不要求达到危及人身健康、生命或使被害人完全不能抗拒的程度,只要使被害人受到明显的精神强制或身体强制,反抗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即可。

具体实务中,行为人对他人实施暴力威胁的目的,也是使被害人不能或者不敢反抗,以便夺取其财物,不论事实上是否能够抑制或者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一般即构成抢劫罪。

虽然,司法实践中不能采用统一的标准去衡量每一个案受害人受到的精神强制和身体强制是否明显,但对暴力威胁的程度的掌握还是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被告人高某等多人在六月初的晚上八九点钟将被害人金某从家中骗至村庄外偏僻马路旁,此时马路上已没有什么行人通过。

在被害人金某否认曾同高某打牌时作弊赢钱之后,被告人高某等多人便将其围住,并对其实施脚踢、拍巴掌等暴力行为,为后续威胁作了铺垫。

虽然后来只是继续对其进行逼问而未再对其实施暴力行为,但整个过程中暴力威胁一直存在,暴力随时可能实施。

随着时间越来越晚,被害人的处境也越来越危险,若不按照被告人的要求承认打牌作弊并交出财物不知道还会发生什么样的严重后果,此时此地按照被告人的要求交出财物脱身是他的唯一选择。

因此可以认定,在被告人高某等人的威胁之下,被害人金某的反抗能力受到了明显抑制,已达到了不敢、不能反抗的程度。

因此,被告人高某等人的暴力行为已经达到了抢劫犯罪对暴力威胁程度的要求。

综上,被告人高某、黄某、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计2900元,其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作者:

孙术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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