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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城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第十条车票限一次乘用,不得分程乘坐。

营运车辆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停驶时,驾驶员、售票员应当组织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

在10分钟内不能安排乘客乘坐后车的,应当按照原价退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营运车辆上未按规定标明营运收费标准的;

(二)驾驶员或者售票员不出具或者不配备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

(三)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未按规定开启空调或者换气设施的;

(四)装有电子读卡机的车辆因电子读卡机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无法使用电子乘车卡的,持电子乘车卡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第十二条乘客乘坐无人售票车应当自备零钱或者预售车票,上车时应当自觉投足钱币或者预售车票入箱,车上不设零找。

第十三条乘客乘车时凡越站、无票、持废票或者不投币、投币不足的,线路经营者和驾驶员、售票员可以要求乘客补交车费,并可以对其按照营运收费标准的5倍加收车费。

携带物品

第十四条乘坐大型客车的乘客,每位可以携带行李物品的总重量不得超过50千克,体积不得超过0.2立方米(即长、宽、高各0.58米),长度不得超过1.7米;

乘坐轻型客车及大型空调车的乘客携带物品总重量不得超过20千克,体积不得超过0.1立方米(即长、宽、高各0.46米),长度不得超过1.4米。

第十五条每位乘客携带行李物品总重量、体积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购买行李票。

行李票按所购车票值计算。

车厢拥挤时,乘客不得携带体积超过0.1立方米的行李物品上车。

第十六条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和放射性等危险品及犬类、畜类乘车。

携带物品应当自行妥善保管,不得占用座位和堵塞通道。

携带的利器和易碎、易污物品,必须包扎完好,不得沾污车厢和乘客。

携带物品损坏自理。

携带枪支者应当出示持枪证,枪支必须空膛。

其他

第十七条 

残疾军人(武警)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武警)证》,离休干部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荣誉证》、盲人或下肢体残疾人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本人《义乌市老年人优待证》可免费乘坐本市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的车辆。

第十八条凡违反本规则而使他人遭受损害或者损坏公物者,应当赔偿损失或者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凡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损坏车辆和车站设备,侮辱、殴打、伤害客运从业人员和乘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客运从业人员执勤时应当出示服务证件,认真履行职责,听取乘客意见和建议,妥善处理违章事件。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义乌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义乌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从业人员服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从业人员的服务操作,提供安全、准点、迅速、方便的营运服务,制定本服务规范。

第二条本服务规范是指在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上从事营运服务工作的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以下简称客运从业人员)在营运服务中必须遵循的操作规范和质量要求。

第三条本服务规范适用于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从业人员的营运服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义乌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

义乌市公路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运管所)负责对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从业人员服务规范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客运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驾驶员有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第二章驾驶员服务操作规范

第六条驾驶员在车辆行驶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穿着统一识别服,保持衣着整洁,仪表端正;

(二)携带营运证及其它有效的营运资格证件;

(三)做好例行保养,保持车辆性能完好和车辆内外清洁;

(四)在起点站提前上车,做好发车准备;

(五)按照指令,在关好车门后准时发车。

第七条驾驶员在车辆行驶中应当规范操作,安全行车:

(一)服从调度,按核准的线路、走向、班次、车辆载客限额营运;

(二)关妥车门后平稳起步;

(三)严禁驾车时吸烟、饮食、闲谈或者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四)正确判断情况,适当运用制动,尽量避免急加速或急减速及紧急制动,避免车厢事故发生;

(五)车辆转弯减速慢行,避免车辆左右晃摆;

(六)做好分段准点行驶,保持正常的行车间隔;

(七)站台外非故障停车不得开门上下客;

(八)严格遵守灯光使用规定,夜间必须开灯行驶,会车时应将远光灯变为近光灯;

(九)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行驶,应当向乘客说明情况,并协助售票员安排乘客转乘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

同线路、同方向车辆的驾驶员不得拒绝;

车辆发生故障,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退票;

在等待救援时,车身后设置警告标识,夜间需开示宽灯或设明显标识,不得擅自离开车辆;

(十)维护车厢内的乘车秩序,服从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车辆停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驶途中不得擅自越站甩客;

(二)车辆进站时须提前靠边,打右转向灯,减速进站,车辆在进站时100米内不准超越机动车,进站前30米内不准超越非机动车,避免发生站台事故;

(三)按站停靠,停车时车身应与道路平行,右轮外侧离站台50cm以内,前车门对正站牌,但应避开积雪或积水,不在站点滞留;

(四)多辆车同时到站停靠时,第三辆及以后车辆必须执行二次停站;

(五)严格执行车未停稳不开门,车门未关好不起步,不得用开关车门催促乘客上下车,避免发生车门事故。

第九条无人售票车驾驶员除应当遵守第六条、第七条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上客时,解答乘客问询,验看乘客投币,正确操作电子读卡机,安全开关门;

(二)正确使用报话(站)器,报清车辆行驶方向和到达站名。

第十条空调车驾驶员除应当遵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要求外还应当正确操作车辆空调设施和换气设施;

车辆空调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报修,修复后方可继续营运。

第十一条驾驶员在车辆行驶中遇特殊情况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发生行车(客伤)事故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寻找证人、证物,并报告有关部门;

(二)发生漏电、冒烟、起火情形时,立即停车,采取断电、灭火等相应措施,组织乘客有序地离车,并报告有关部门;

(三)若车厢发生扒窃时,当事人能确认窃贼仍在车厢内,并要求前往公安处理的可向乘客说明求得谅解,沿途不停车直开派出所处理;

(四)发生乘客急病等意外情况时,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章售票员服务操作规范

第十二条售票员在车辆行驶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穿着统一识别服,保持衣着整洁,仪表端正;

(二)按规定放置或者佩带服务证;

(三)做好例行保养,保持车辆服务设施齐全完好和车辆内外整洁;

(四)带好售票工具,备足客票和零钱;

(五)按规定行驶路线,准确显示路牌;

(六)提前上车,报清路别和方向;

(七)按调度指令安全开、关门。

第十三条售票员在车辆行驶中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文明礼貌,用语规范,吐字清除,使用普通话;

(二)正确使用报话(站)器,报清站名和行驶路别、方向;

(三)尊重乘客,态度和蔼,主动为老、幼、病、残、孕、怀抱婴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车帮助,宣传动员其他乘客让座;

(四)按照规定售清客票,正确操作电子读卡机;

耐心解答乘客问询;

(五)进出站、拐弯、调头、倒车和通过繁华、危险路段以及能见度较差时,应配合驾驶员安全行车;

(六)开、关门注意车厢内外情况,安全上下客,车辆超过载客限额时做好劝导工作;

(七)夜间行驶应当开启厢灯和路牌照明装置;

(八)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行驶,应当向乘客说明情况,组织安排乘客转乘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

同线路、同方向车辆的售票员不得拒绝;

(九)捡拾乘客遗失物品应及时上交;

售票员在车辆行驶中遇特殊情况,按本规范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调度员服务操作规范

第十四条调度员在营运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二)佩带调度证;

(三)对准钟表,查看交接班日记和本线路车辆、人员的配备情况,做好行车调度的准备工作;

(四)检查车辆调度电子显示屏,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调度员在营运中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行车作业计划,正确使用报话(站)器和车辆调度电子显示屏;

(二)认真填写行车日报表,如实记录营运情况;

(三)遇客流大或者车辆脱档时,应当合理调度,尽快疏散客流,并做好车距平衡工作;

(四)使用普通话,耐心解答乘客询问,妥善处理驾驶员、售票员移交的票务纠纷;

(五)遇影响行车的特殊气候,提醒行车人员注意安全;

(六)及时登记、妥善保管驾驶员、售票员移交的乘客遗失物,做好招领、上交工作;

(七)对营运中发生的重大事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服从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义乌市城市公共汽车线路运行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汽车行业管理,保证线路运行质量,提供安全、准点、迅速、方便的营运服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指在本市城市公共汽车线路营运服务中必须遵循的质量要求。

第三条义乌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

义乌市公路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运管所)负责对本规范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获得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后,须严格执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营运标准要素,按标准组织营运。

对线路走向、车辆档次、投运车数、选用车型、营运时间、行车间隔、发车班次、停靠站点(名)、无人售票等相关要素的变更,须按规定进行申报,获准后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实施前按照要求进行相关信息的发布。

第五条每营运自然月每条线路平均每日投入运营的工作车数不低于线路配车数的95%。

第六条营运车辆满载率:

高峰时段线路平均满载率控制在95%以下,平峰时段线路平均满载率控制在65%以下;

全日线路平均满载率控制在85%以下。

营运车辆满载率超过上述指标标准时,应当按规定办理申报、核准、变更手续,增加投运车数。

第七条公交车辆运营满6年的,应当及时更新。

更新下来的车辆原则上实行报废;

对于部分车况较好的车辆,在符合安全、环保性能指标条件下,经检测合格,实行每年申报一次,经运管部门审查同意,可作机动运力使用,不得作为正班运力使用,且机动时间不超过2年。

第八条每营运自然月每条线路的实发班次不少于应发班次的98%。

第九条根据线路营运标准编制线路行车作业计划。

编制行车作业计划须依据季节的变化,符合客流状况。

调整行车作业计划涉及行车间隔变化的,须经市运管所办理营运标准变更手续。

 第十条公交线路首、末班车按线路服务时间准点发车。

保证线路运行间隔正常,不发生责任性大间隔。

  第十一条车辆准点出场、站,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运行路线。

  第十二条因重大活动及市政工程施工,需公交线路临时调整时,必须根据市交通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由市运管所在实施前统一发布信息。

  遇有突发情况,导致线路临时调整时,服从市交通局统一部署和现场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在变更前和恢复后向市交通局报告备案。

第十三条建立公交线路正常运行的应急预案,遇有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义乌市城市公共汽车车辆基本要求

1、车辆的基本结构和安全运行基本技术条件符合GB13094和GB7258─2004标准及相关国家行业标准;

符合客车厂企业生产标准;

是国家环保目录上的产品,具有3C证书。

  2、发动机尾气排放达第二阶段排放标准─欧Ⅱ标准(随地方标准提高而提高)。

  3、车内噪声≤79db(A),车外噪声目前达GB1495第一阶段噪声标准,达第二阶段噪声标准时间另行规定。

  4、最高车速≥70Km/h。

  5、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清洁燃料车辆。

  6、车身外形:

全流线型造型,款式新颖;

车身密封性能符合GB12479客车防尘密封性限值及GB12481客车防雨密封性限值的规定。

  7、玻璃:

安全玻璃,符合国标GB258标准。

  8、车身内壁、内顶、内外装饰件采用耐腐蚀、耐光照且阻燃的材料。

  9、地板与地板装饰件具有抗磨、耐油、阻燃、耐腐蚀、能湿洗等性能,采用防滑材料。

  10、围板采用耐腐蚀、易擦洗且光亮的材料。

  11、外部根据《义乌市城市公共汽车车辆广告设置管理规定》预留行车标识位置。

  12、乘客门:

设置至少两个乘客门,前门净开度≥650mm,后门净开度≥1000mm。

乘客门开启后,乘客门外缘距车身外缘不大于100mm,乘客门为摆门的喷上“此处严禁站人”警示语(用红颜色标注),并设置禁止站立的区域(用警告黄颜色标注)。

乘客门联动机构不影响乘客站立,不因其工作造成乘客伤害。

  13、乘客区通道宽度:

有人售票车不小于550mm,无人售票车不小于600mm。

  14、乘客区为站立乘客提供足够数量的扶手杆及拉手杆,前挡风窗、前乘客门通道两侧设置距地板800mm 

─1100mm的安全扶手杆,并符合GB13094中的有关要求。

  15、乘客座椅宽度(单人/双人)≥400mm/800mm,座间距(同向/面对面)≥680mm/1200mm。

前门后设置两张老、幼、病、残、孕及怀抱婴儿者专用爱心座。

  16、车厢内照明无眩光,给乘客以舒适、安静的感觉;

车门内侧面及台阶有局部照明(台阶也可采用低照度警示带)。

  17、配有投币箱、IC卡车载机、报站器、工具箱、灭火机(须符合消防要求)、儿童收费高度标尺等。

18、空调车具有制冷、除霜、采暖、独立新风换气等功能:

制冷:

制冷剂和冷冻油为环保型材料,制冷量以车厢容积计不小于1880KJ/h/m3,出风口风速≥2.0m/S,直接对向乘客的出风口出风均匀。

暖风系统:

采暖系统满足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定,采暖量以车厢容积计不小于1670KJ/h/m3。

独立新风装置:

从车外按0%~100%新鲜空气任意比例送入车厢内,风速可调,出风口平均风速≥2m/s。

义乌市城市公共汽车

车辆服务设施和标志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汽车车辆服务设施和标志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车车辆(以下简称车辆)服务设施和标志是指在车辆上设置的专为乘客提供便利、安全、快捷、舒适乘用的设施和标志。

第三条义乌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车辆服务设施和标志的行政主管部门;

义乌市公路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运管所)依照本规定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车辆服务设施和标志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标准、安全有效、舒适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车辆服务设施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车厢内规定位置设有老、病、残、孕、怀抱婴儿者专座;

(二)车厢内扶手柱和拉手杆齐全、装置牢固;

车顶拉手杆离通道地板高度为1.75±

0.05m;

车门扶手柱上有1.2m以下儿童免费乘坐的标尺;

(三)车门附件齐全、开闭灵活、安全可靠。

车身长≥8m的车辆应当设置前后两扇车门;

因特殊需要选用单车门车辆的应当经市运管所核准;

(四)车窗玻璃完好,移窗开闭灵活,锁止有效;

摇窗升降器灵活有效,摇手柄齐全;

空调车夏令季节(6月1日—9月30日)应当装置遮阳设施;

遮阳设施颜色调和,拆装方便,定期更换;

侧窗玻璃不得粘贴深色遮阳膜;

非空调车不得设置密封侧窗;

(五)车门之间的通道平整;

通道内不得设置加座;

(六)顶窗通风装置完整,开闭灵活,闭合后不漏水;

(七)车厢地板无破损,地板盖完整就位;

车厢内侧围护板和顶盖护板完整,压条齐全平整;

(八)车辆应当在车厢中部左侧侧窗上方的装饰框内张贴《义乌市城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则》、线路走向示意图和票价表;

《义乌市城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则》、线路走向示意图尺寸各为520*220mm,票价表尺寸为298*220mm。

第六条车辆应当设置电脑报站器,电脑报站器应当具有时段音量控制功能;

车辆不得设置车外扬声器。

车辆车内扬声器应当分别安置在乘客门、乘客区顶侧均布四只。

推广应用与电脑报站器联动的站名电子显示屏。

第七条无人售票线路车辆、装有空调设施车辆除应当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义乌市无人售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定》、《义乌市空调公交车辆客运管理规定》中对车辆设施的要求。

第九条车辆应当设置与行驶路线相一致的路别牌;

路别牌分为前路别牌、后路别牌和侧路别牌;

路别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侧路别牌还应当标明线路的起讫站名并用双向箭头连接;

路别牌应当设有照明装置,确保夜间显示清晰。

前、后路别牌应当顶置;

双层车前后路别牌设置在下层车厢前后挡风窗玻璃的上方;

车身长≥8m的车辆的侧路别牌应当设置在规定车门旁的侧窗玻璃上档或者下档的固定窗玻璃框内;

轻型客车侧路别牌应当设置在车身侧壁规定的位置上。

车辆必须采用黑底萤黄色字体、白天反光显示、夜间发光显示材质制作的路别牌。

车辆路别牌设置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身长≥8m的车辆,前、后、侧路别牌净尺寸不小于1000*240mm;

(二)轻型车辆前路别牌净尺寸不小于1000*220mm,侧路别牌净尺寸不小于600*220mm;

遇线路调整更换车辆时,经营者应当按规定更换路别牌,不得采用临时路别牌替代。

第十条车辆的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车辆两侧前轮附近的车身处喷饰线路经营者名称,后围喷设监督电话;

(二)在车辆的规定位置喷设经市运管所确认的色标和有关服务标识。

车辆的车身广告不得影响车辆标识、路别牌、监督电话等的显示。

第十一条车辆车厢内应当放置符合消防部门要求的灭火机,且装置稳固。

车身长≥8m的车辆配置容量为2kg的灭火机两只;

轻型车辆及电车配置容量为2kg的灭火机一只。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车辆的服务设施和服务标志进行检查和维护,保持服务设施齐全完好和整洁,发现缺损、变形、污秽、图形符号脱落褪色等情况,应当及时修整或者更换。

共用站点的日常管理单位,负责对管理范围内服务标志的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市运管所应当加强城市公共汽车车辆服务设施和标志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义乌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义乌市公交线路站点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汽车、乡镇客运线路站点服务设施(以下简称站点设施)的管理、维护线路车营运秩序,方便乘客乘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站点设施,是指在营运线路车站处设置的候车区域(岛、台)、线路站牌、站柱、站亭、停车区域、站房等服务设施,以及利用公交车站设置的其它辅助性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线路站点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使用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站点设施的管理应当遵循设计规范、制作美观、安装牢固、维护正常、无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义乌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公交线路站点设施的行政主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交线路的车站名称由市运管所核准。

线路开辟、延伸、调整需新增或者变更站牌设施,线路经营者或者站牌设施承包、维护单位应当报市运管所审核批准。

第二章站点设施

第七条在公交站台上设置的站牌,必须明确指示路别、站名、沿途站名、行驶方向、票制、首末班时间,在条件成熟的站台上要安装GPS电子站牌,使公共信息标志明显、清晰。

第八条环城路以内的公交站台上原则上应当设置候车棚,或者根据市运管所的要求进行建设完善。

候车棚广告灯箱内容健康、画面优美,符合国家工商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线路沿线停靠站牌、站柱、候车棚等必须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字迹清晰,用字、注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语言文字法》和《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的要求。

亮化站牌的站点名称须迎车头方向张贴,同时保持夜晚亮化效果良好。

第十条起讫站点应当具备明显的线路站点标识,配有线路走向图、线路发车电子显示屏或发车牌、零钞兑换点等。

设置候车岛、候车亭,有条件的开辟排队候车区域。

站房内外墙面、地面整洁、美观。

张贴物要规范,禁止张贴与工作无关的招贴。

站房内设施完好,发车标识有效、醒目,物品摆放有序。

站房清洁、卫生,通风良好,无蚊蝇,无鼠迹,厕所无异味。

停车场地平整,无积水,无污物,站区内无摊贩,垃圾封闭堆放,及时清运。

车辆停放规范有序

第三章站点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

第十一条站点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工程原则上由站点使用者确定承包单位,共用的站点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工程由市运管所指定主要站点使用者确定承包单位。

也可以由市运管所组织采用招标发包的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站点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工程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单位,也可以分别发包给承包单位。

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工程业务转包给他人。

第十二条站点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颖美观、清晰耐用、结构牢固;

(二)站牌架净空高度符合有关要求;

(三)选用材料的规格和品种应当符合市运管所的统一要求;

(四)安装牢固、牌杆垂直、站牌端正。

站点设施设计、制作、安装的标准,由市运管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

站点设施的设计单位应当提供多套设计方案,由市运管所在广泛征求意见后,确定具体的站点设施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承包单位在共用站点的设施施工时,应当同时更新在该站点停靠线路的站牌。

原站牌设施在施工时同时拆除。

第十四条站牌设施安装完工后,承包单位应当通知市运管所参加验收。

第四章站牌设施的维护和使用

第十五条站点使用者(主要使用者)是站点设施的责任维护单位(以下简称维护单位)。

对于公交车站内所有服务设施,维护单位应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建立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台帐。

第十六条维护单位应当对站点设施定期安排人员巡查和维护保养保持站点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发现破、损、缺、歪、倒等问题,应立即予以修复。

因人为因素造成站点设施损坏,维护单位可以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遇客运线网规划调整或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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