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通风部分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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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综合防尘措施完善,防尘设备、设施齐全,使用正常。

10.井下爆破

(1)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设和管理井下爆炸物品库,

爆炸物品库存、领用等各环节按制度执行;

(2)井下爆破作业按照爆破作业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执

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制度;

(3)正确处理拒爆、残爆。

11.基础管理

(1)建立组织保障体系,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完善各项管

理制度,明确人员负责,有序有效开展工作;

(2)按规定绘制图纸,完善相关记录、台账、报表、报告、

计划及支持性文件等资料,并与现场实际相符;

(3)管理、技术以及作业人员掌握相应的岗位技能,规范

操作,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

行为,作业前进行安全确认。

—29—

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1.通风系统重大事故隐患: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

匹配的;

(3)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4)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

实现分区通风的;

(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

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

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

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

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2.局部通风重大事故隐患: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

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3.瓦斯管理重大事故隐患:

(1)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2)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4.突出防治重大事故隐患:

—30—

(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

业人员的;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

预测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

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

(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6)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

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

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

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5.瓦斯抽采重大事故隐患:

(1)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

采系统的;

(2)突出矿井未装备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

正常运行的;

(3)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6.安全监控重大事故隐患:

(1)突出矿井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

运行的;

—31—

(2)高瓦斯矿井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

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

规定的;

(3)高瓦斯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

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

屏蔽的。

7.防灭火重大事故隐患: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

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

发火的;

(3)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

生产的。

8.井下爆破重大事故隐患:

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

专用发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

9.基础管理重大事故隐患:

没有配备矿总工程师,以及负责通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三、评分方法

1.按表4-1评分,通风11个大项每大项标准分为100分,

按照所检查存在的问题进行扣分,各小项分数扣完为止。

2.以11个大项的最低分作为通风部分得分。

—32—

3.“局部通风”大项以所检查的各局部通风区域中最低分为

该大项得分;

“通风设施”大项以所检查的分项的平均分之和为

不涉及的大项,如突出防治或者瓦斯抽采等,该大

项不考核。

4.大项内容中缺项时,按式

(1)进行折算:

100

100B

A

C…………………………………

(1)

式中:

A——实得分数;

B——缺项标准分数;

C——检查得分数。

—33—

表4-1煤矿通风标准化评分表

项目

内容

标准

分值

基本要求

评分方法

得分

1.全矿井、一翼或者一个水平通风系统改变时,编制通

风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巷道

贯通前应当制定贯通专项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下爆炸物品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实现采区变电

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查资料和现场。

改变通

风系统(巷道贯通)无

审批措施的扣10分,

其他1处不符合要求

扣5分

20

2.井下没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扩散通风、采

空区通风和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采煤工作面;

对于允

许布置的串联通风,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其中开拓新水

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开掘巷道的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

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其他串联

通风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查现场和资料。

不符合

系统

管理

要求1处扣10分

3.采区专用回风巷不用于运输、安设电气设备,突出区

不行人;

专用回风巷道维修时制定专项措施,经矿总工

程师审批

5

要求1处扣2分

4.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回风井口的防爆门符合规定,每6

个月检查维修1次;

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

定年度全矿性反风技术方案,按规定审批,实施有总结

报告,并达到反风效果

未进行

反风演习扣5分,其他

1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10

1.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进行1次通风机性

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投入使用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

性能测定;

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

查资料。

通风机性能或

者通风阻力未测定的

不得分,其他1处不符

合要求扣1分

通风能力核定不得分,

2.矿井每年进行1次通风能力核定;

每10天至少进行1

次井下全面测风,井下各硐室和巷道的供风量满足计算

所需风量

未测定扣5

分,有效风量率每低、

外部漏风率每高1个

百分点扣1分

3.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矿井外部漏风率每年至

风量

配置

少测定1次,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10

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巷道断

面1处(长度按5m计)

不符或者阻力超规定

扣2分;

风速不符合要

求1处扣5分

4.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

2/3;

其他通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4/5;

井通风系统的阻力符合AQ1028规定;

矿井内各地点风速

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查现场。

未安监测系统

的不得分,其他1处不

符合要求扣1分

5.矿井主要通风机安设监测系统,能够实时准确监测风

机运行状态、风量、风压等参数

—34—

1.掘进通风方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局部

通风机供风的掘进巷道应安设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

机,实现自动切换。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符合《煤

矿安全规程》规定,实行挂牌管理,不发生循环风;

出现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前制定专项通风安全技术

措施

1处发

生循环风不得分;

无计

划停风1次扣10分;

扣2分

35

装备

措施2.局部通风机设备齐全,装有消音器(低噪声局部通风

机和除尘风机除外),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

位有衬垫;

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安设在进风巷道中,

地点距回风口大于10m,且10m范围内巷道支护完好,

无淋水、积水、淤泥和杂物;

局部通风机离巷道底板高

度不小于0.3m

不符合要求1

处扣2分

15

1.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

的规格、安设标准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要求1处扣5分

使用非抗静

电、非阻燃风筒不得

分;

其他1处不符合要

求扣0.5分

2.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实行编号管理。

风筒接头严

密,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

软质风筒接

风筒

头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加垫、螺钉紧固

敷设

3.风筒吊挂平、直、稳,软质风筒逢环必挂,硬质风筒

每节至少吊挂2处;

风筒不被摩擦、挤压

处扣0.5分

4.风筒拐弯处用弯头或者骨架风筒缓慢拐弯,不拐死弯;

处扣1分

异径风筒接头采用过渡节,无花接

应建未建或者

构筑不及时不得分;

他1处不符合要求扣

10分

1.及时构筑通风设施(指永久密闭、风门、风窗和风桥),

设施墙(桥)体采用不燃性材料构筑,其厚度不小于0.5m

(防突风门、风窗墙体不小于0.8m),严密不漏风

2.密闭、风门、风窗墙体周边按规定掏槽,墙体与煤岩

接实,四周有不少于0.1m的裙边,周边及围岩不漏风;

处扣5分

设施

7

墙面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并进行勾缝或者抹面

或者喷浆,抹面的墙面1m内凸凹深度不大于10mm

2

3.设施5m范围内支护完好,无片帮、漏顶、杂物、积水

1处不符合要

4

和淤泥

求不得分

4.设施统一编号,每道设施有规格统一的施工说明及检

查维护记录牌

1.密闭位置距全风压巷道口不大于5m,设有规格统一的

瓦斯检查牌板和警标,距巷道口大于2m的设置栅栏;

闭前无瓦斯积聚。

所有导电体在密闭处断开(在用的管

路采取绝缘措施处理除外)

密闭

2.密闭内有水时设有反水池或者反水管,采空区密闭设

有观测孔、措施孔,且孔口设置阀门或者带有水封结构

—35—

1.每组风门不少于2道,其间距不小于5m(通车风门间

距不小于1列车长度),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

设具有反向功能的风门,其数量不少于2道;

通车风门

按规定设置和管理,并有保护风门及人员的安全措施

2.风门能自动关闭,并连锁,使2道风门不能同时打开;

门框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

风;

风窗有可调控装置,调节可靠

风门

风窗

3.风门、风窗水沟处设有反水池或者挡风帘,轨道巷通

车风门设有底槛,电缆、管路孔堵严,风筒穿过风门(风

窗)墙体时,在墙上安装与胶质风筒直径匹配的硬质风

1.风桥两端接口严密,四周为实帮、实底,用混凝土浇

灌填实;

桥面规整不漏风

风桥

2.风桥通风断面不小于原巷道断面的4/5,呈流线型,

坡度小于30°

风桥上、下不安设风门、调节风窗等

1.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

未鉴定、测定

不得分

鉴定

及措

力等参数测定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及瓦斯涌出量测定

未编制1项扣

5分;

其他1处不符合

要求扣1分

2.编制年度瓦斯治理技术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

落实

1.矿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

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等下井

时,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瓦斯检查工下井时携

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瓦斯检测仪

查现场或者资料。

不符

合要求1处扣2分

瓦斯

检查

2.瓦斯检查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瓦斯检查工在

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有记录

3.瓦斯检查做到井下记录牌、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

班报(台账)“三对口”;

瓦斯检查日报及时上报矿长、

总工程师签字,并有记录

要求1处扣1分

1.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

程》规定;

瓦斯超限立即切断电源,并撤出人员,查明

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治措施

瓦斯超

限1次扣5分;

其他1

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现场

2.临时停风地点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

栅栏和警示标志;

长期停风区在24h内封闭完毕。

停风

区内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者其他有害气

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立即处理时,在24h

内予以封闭,并切断通往封闭区的管路、轨道和电缆等

导电物体

未按规

定执行1项扣10分

—36—

3.瓦斯排放按规定编制专项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并严格执行,且有记录;

采煤工作面不使用局部通风机

稀释瓦斯

无措施或者未

执行不得分;

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未编审

设计不得分;

执行不严

格1处扣15分

25

1.编制矿井、水平、采区及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防突专

项设计,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严格执行

2.区域预测结果、区域防突措施、保护效果检验、保护

范围考察结果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预抽煤层瓦斯区

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及区域验证结果经矿总工程师审

批,按预测、检验结果,采取相应防突措施

未审批

不得分;

执行不严格1

处扣15分

突出

设计及措施或者未执

行不得分;

执行不严格

1处扣5分

3.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

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实施中及时按现场实际作出补

充修改,并严格执行

设备

压风自救装置、自救器、防突风门、避难硐室等安全防

护设备设施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

1.瓦斯抽采设施、抽采泵站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抽采

系统2.编制瓦斯抽采工程(包括钻场、钻孔、管路、抽采巷

等)设计,并按设计施工

1.对瓦斯抽采系统的瓦斯浓度、压力、流量等参数实时

监测,定期人工检测比对,泵站每2h至少1次,主干、

支管及抽采钻场每周至少1次,根据实际测定情况对抽

采系统进行及时调节

定检测核实的1次扣5

分,其他1处不符合要

求扣2分

2.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当

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每10天至少检查1次抽采管路

管路损

坏或者与带电物体接

触不得分;

其他1处不

与管

系统,并有记录。

抽采管路无破损、无漏气、无积水;

抽采管路离地面高度不小于0.3m(采空区留管除外)

3.抽采钻场及钻孔设置管理牌板,数据填写及时、准确,

有记录和台账

要求1处扣0.5分

4.高瓦斯、突出矿井计划开采的煤量不超出瓦斯抽采的

达标煤量,生产准备及回采煤量和抽采达标煤量保持平

不符合要求不

5.矿井瓦斯抽采率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要求

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具备“风电、甲烷电、故障”闭锁

及手动控制断电闭锁功能和实时上传监控数据的功能;

传感器、分站备用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

系统功

能不全扣5分,其他1

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设置

2.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报警浓度、断电

浓度、复电浓度、电缆敷设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

定,设备性能、仪器精度符合要求,系统装备实行挂牌

报警、

断电、复电1处不符合

要求扣5分;

—37—

3.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双机热备,连续运行。

当工作主

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机应在5min内自动投入工作。

心站设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h在线式不间断电

源。

中心站设备设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站内

设有录音电话

查现场或资料。

查资料或现场。

定升井检修1次(台)

扣3分,其他1处不符

4.分站、传感器等在井下连续使用6~12个月升井全面

检修,井下监控设备的完好率为100%,监控设备的待修

率不超过20%,并有检修记录

安全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测试1次;

采用载体催化

元件的甲烷传感器每15天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在设

备设置地点至少调校1次,并有调校记录;

甲烷电闭锁

和风电闭锁功能每15天测试1次,其中,对可能造成局

部通风机停电的,每半年测试1次,并有测试签字记录

1.安全监控设备中断运行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查明原因,

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其间采用人工检测,并有记录

检测

试验

监控

设备2.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设置在矿调度室,24h

1处不

符合要求不得分

有监控人员值班

数据无

备份或者数据库缺少

数据扣5分,其他1

未鉴定

合要求扣5分

有监控系统运行状态记录、运行日志,安全监控日报表

资料

经矿长、总工程师签字;

建立监控系统数据库,系统数

据有备份并保存2年以上

1.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

制定矿井防灭火措施,建立防灭火系统,并严格执行

2.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有防

防治

止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措施3.井下易燃物存放符合规定,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

接等作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每次焊接制定安

全措施,经矿长批准,并严格执行

4.每处火区建有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

启封火区有计划和安全措施,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缺消防

材料库不得分,其他1

1.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井上、下消防材料库,

配足消防器材,且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设备2.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爆炸物品库、机电设备

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等地点的支护和风门、风窗采

用不燃性材料,并配备有灭火器材,其种类、数量、规

—38—

格及存放地点,均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规定

无消防水池或

者水量不足不得分;

支管、阀门,1处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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