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分表执行说明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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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经费不能满足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的.

(五)工作规划、计划

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

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煤矿应制定职业病防治中远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其实施方案,以保证煤矿能够不断加强并改进职业病防治工作。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六)档案建立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煤矿应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档案,主要为煤矿在职业卫生防治、管理以及职业卫生科学研究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图纸、照片、报表、录音带、录像、影片、计算机数据等文件材料。

包括煤矿职业卫生基本情况;

年度职业病防冶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本届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成立文件;

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记录资料,包括相关职业卫生管理文件、职业卫生工作会议资料、职业健康委员会监查记录、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记录等内容;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设项目评价资料,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相关部门备案、审核资料等内容;

年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汇总;

职业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资料汇总;

年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

年度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职业性健康检查评价报告;

年度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单;

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包括培训内容、方式、培训人数、签到表和考试情况等内容;

职业卫生宣传与教育情况,包括宣教资料、方式、宣教人数、签到表等内容;

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记录表(领取人签字)、配备标准、使用制度;

职业病病人情况;

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内容。

查资料。

(七.)职业病危害申报

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煤矿企业应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申报时应提交《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

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

煤矿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查申报档案资料。

未申报或者未如实申报的,不得分;

申报不及时的,扣1分。

(八)职业卫生培训

按照规定对煤矿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者代表、管理人员及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

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每年不少于2学时。

查培训证明文件、培训教材、考试试卷等。

各类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不得分;

未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的,不得分;

培训内容没有针对性的,扣1分;

培训没有相关记录或证明材料的,扣1分。

(九)劳动合同管理

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不应隐瞒或者欺骗。

煤矿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抽查10份劳动合同。

发现1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中未载明职业病防护相关条款的,不得分。

(十)工伤保险缴纳

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劳务派遣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

煤矿应按时、足额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查工伤保险缴费证明资料。

未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得分。

二、现场管理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符合职业卫生“三同时”各项规定,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查职业卫生“三同时”文件、资料、被委托机构资质和现场。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不得分。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达标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GBZ2.1-2007、GBZ2.2-2007、AQ4202-2008,AQ4203-2008等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说明】

煤矿工作场所主要粉尘浓度限值见下表:

煤矿工作场所主要化学毒物浓度接触限值见下表:

化学毒物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硫化氢H2S

0.00066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硫SO2

0.0005

煤矿工作场所噪声危害判定标准:

劳动者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

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

煤矿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

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评分方法】

查日常监测记录和检测评价报告。

作业场所1个作业点中有1种因素不达标,无整改措施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扣1分,扣完为止。

(三)日常监测

配置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

煤矿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应符合下表要求:

类别

生产工艺

测尘点布置

采煤工作面

采煤机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

回风侧10~15m处

司机操作采煤机、液压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顶移刮板输送机、司机操作刨煤机、工作面爆破处

在工人作业的地点

风镐、手工落煤及人工攉煤、工作面顺槽钻机钻孔、煤电钻打眼、薄煤层刨煤机落煤

在回风侧3~5m处

掘进工作面

掘进机作业、机械装岩、人工装岩、刷帮、挑顶、拉底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

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砌碹、切割联络眼、工作面爆破作业

在工人作业地点

风钻、电煤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同时作业

距作业地点3~5m处巷道中部

锚喷

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5~10m处

转载点

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装煤(岩)点及翻罐笼

回风侧5~10m处

翻罐笼司机和放煤工人作业、人工装卸料

劳动者作业地点

井下其他场所

地质刻槽、维修巷道

劳动者回风侧3~5m处

材料库,配电室、水泵房、机修硐室等处工人作业

劳动者活动范围内

露天煤矿

钻机穿孔、电铲作业

下风侧3~5m处

钻机司机操作钻机、电铲司机操作电铲

司机室内

地面工作场所

地面煤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

煤矿呼吸性粉尘浓度监测周期见下表:

监测种类

监测地点

监测周期

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

采、掘(剥)工作面

3个月1次

其他地点

6个月1次

定点呼吸性粉尘

1个月1次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粉尘分散度

煤矿监测人员及测尘仪器配备应符合下表要求:

测尘点数量

测尘人员数量/人

测尘仪器数量/台

<

20

≥1

≥2

20~40

≥4

40~60

≥3

≥6

>

60

≥8

露天煤矿和地面工厂

煤矿企业应配备2台以上噪声测定仪器,对井上、下工作场所噪声每年至少监测1次。

煤矿工作场所化学毒物监测周期应符合以下要求:

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煤层有自燃倾向的,根据需要随时监测。

查文件和现场。

未设立专兼职人员的,不得分;

未按照要求配置设备的,不得分;

未开展日常监测的,不得分;

监测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缺1项扣1分。

(四)定期检测评价

按照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落实整改措施。

检测评价结果存人职业卫生档案并向监管监察部门报告。

煤矿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评价,其结果应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同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查文件、报告。

未委托检测的,不得分;

委托无资质检测机构的,不得分;

未落实整改措施的,扣3分;

未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的,扣3分;

存档资料不全的,缺1项扣1分;

未向监管监察部门报告的,不得分;

报告不真实或不及时的,扣3分。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管理

配备完善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台账,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使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应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应做好记录。

查现场和记录。

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的,不得分;

1个岗位未配备或配备不正确的,扣1分;

未建立台账的,扣1分;

未进行维护、检修以及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的,扣2分;

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没有记录的,缺1次扣1分。

(六)个体防护

按照AQ1051-2008为劳动者配备和发放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做好登记记录,并指导和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

未执行AQ1051-2008的,不得分;

执行AQ1051-2008不全面的,每缺l项扣1分;

个体防护用品未按标准配备扣1分;

未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发现1人扣1分;

无个体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的,扣1分。

(七)公告栏、警示标识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其醒目位置按照GBZ158-2003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查现场。

未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前述内容的,不得分;

公布不全的,缺1项扣1分;

未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不得分;

内容不全的,缺l项扣1分。

(八)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并做好记录。

没有预案的,不得分;

内容不全的,缺1项扣0.5分;

未定期进行预案演练的,不得分;

没有演练记录的,扣0.5分。

(九)应急救援设施

保证应急救援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不应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三、健康监护

(一)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按照GBZ188-2007的规定组织新录用人员和转岗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应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和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查记录、报告。

未安排上岗前检查或者检查机构无资质的,不得分;

安排未经上岗前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的,发现1人扣1分。

(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按照GBZ188-2007的规定定期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未定期安排在岗期间检查或者检查机构无资质的,不得分;

对出现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的,发现1人扣1分。

(三)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按照GBZ188-2007的规定做好准备调离或脱离作业及岗位人员的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应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未安排离岗时检查或者检查机构无资质的,不得分;

未进行离岗时检查终止劳动合同的,发现1人扣1分。

(四)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查记录。

未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不得分。

(五)结果告知

按规定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询问。

未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不得分。

(六)健康监护档案·

建立符合要求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劳动者离开时应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签章。

煤矿应建立符合要求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健康资料。

抽查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不全的,缺1项扣1分;

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保存的,扣1分;

离岗人员要求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而未提供的,不得分。

(七)特殊人群保护

不应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应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应使用童工。

查记录和现场。

四、诊断鉴定

(一)职业病诊断

安排劳动者、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

煤矿应定期安排劳动者、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

现场询问5名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重点岗位的劳动者。

若有正当理由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而被无理由拒绝的,经查实,不得分;

对照职业卫生检查结果报告或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疑似职业病病人,经查实未安排进行职业病诊断的,不得分。

(二)职业病病人待遇

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不能保证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被职业病病人投诉的,不得分。

(三)治疗、定期检查和康复

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定期检查、康复。

查资料,对照职业病病人名单、职业病病人诊断病例,检查职业病病人治疗、定期检查和康复记录,1项1人次未安排扣1分。

(四)职业病病人安置

将职业病病人调离接触职业危害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照职业病病人名单、职业病病人调离书面证明,并进行现场检查查,没有按规定要求调离或没有妥善安置的,发1人扣1分。

(五)诊断、鉴定资料提供

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伤残等级鉴定所需要的资料。

通过询问当事人,查询当地职业病诊断机构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证实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的,不得分。

五、工会监督

(一)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按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查文件和记录。

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不得

分;

未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扣1分。

(二)工会监督与维权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会组织未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的,不得分;

开展监督活动没有记录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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