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关于加快建设广州区域金融中心的实施意见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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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配合单位:
市金融办、国资委)。
完成广州科技信托投资公司筹建开业,以信托业务为基础转入正常运营,加强风险防范,稳步发展壮大;
推动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完成重组(牵头单位:
广州国际控股集团、越秀集团,支持单位: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配合单位:
市金融办、财政局、国资委)。
(四)支持驻穗中外资金融机构加快发展。
支持各类中外资金融机构驻穗分支机构加强管理,完善经营机制、内控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推进业务整合与流程再造,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加快业务发展,做优做强(牵头单位:
有关金融机构,支持单位: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配合单位:
市金融办)。
(五)做大做强金融总部企业。
培育10家重点金融总部企业,并进行分类指导,给予政策支持。
落实我市总部经济扶持政策,强化服务,支持广发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发证券、广州证券、万联证券、广汽汇理汽车金融公司、众诚汽车保险公司等在穗法人金融机构发展壮大(牵头单位:
有关金融总部企业,支持单位:
打造金融控股集团。
支持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大型企业集团依托主业,以资本为纽带,推进整合重组和兼并收购,开展多元化综合经营,逐步发展成为实力雄厚的金融控股集团(牵头单位:
有关金融机构、企业集团和市金融办,支持单位: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
(六)引进各类金融机构。
积极开展金融招商引资活动,营造良好环境,吸引各类中外资金融机构进驻广州聚集发展。
引导运营决策总部在广州、注册地在外的金融机构回迁广州(牵头单位:
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配合单位:
市外经贸局、财政局)。
(七)培育发展特色金融机构。
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的多元化需求,支持法人金融机构及大型企业集团设立信托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成立财务公司,提高资金运用水平,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企业集团加快发展(牵头单位:
有关金融机构和企业集团、市金融办,支持单位: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
鼓励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重点发展航空、船舶、医疗等领域的大型技术设备租赁业务,推动技术进步和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牵头单位:
积极争取设立科技发展银行,为高新技术产业提供专业化的金融服务(牵头单位:
省金融办、市金融办、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支持单位:
依托广州千年商都优势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开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培育新的信贷增长点,支持居民扩大消费需求(牵头单位:
有关银行,支持单位:
鼓励设立健康险、责任险、养老金、再保险等专业性保险机构,支持我市行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具有本行业特色的专业保险机构及自保公司,支持保险机构在穗设立资产管理中心、研发中心、后援服务中心、数据处理中心等(牵头单位: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保监局)。
(八)设立一批金融专营机构。
争取设立货币经纪公司,开展外汇市场、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交易业务,活跃金融市场,提升市场发展水平,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货币市场规范发展(牵头单位:
广东银监局)。
推动法人金融机构在广州设立小企业金融服务、私人银行管理、信用卡等专营机构(牵头单位:
有关法人金融机构,支持单位:
(九)加快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
以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为桥梁,积极利用民间资本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鼓励民营企业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支持中外资银行在广州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成村镇银行,力争到2012年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分别达到20家和6家,到2015年分别达到30家和10家。
出台扶持政策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创新产品,为农村、农业、农民(以下简称“三农”)、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牵头单位:
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配合单位:
各区、县级市政府)。
(十)规范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
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系统,健全融资性担保监管体系。
支持民间资本有序参与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支持外资参与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依托各类专业市场、产业园区、行业协会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专业化经营与业务创新。
探索建立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改善和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和服务能力(牵头单位:
市经贸委、财政局)。
(十一)积极发展各类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大力发展信用评级、投资咨询、会计、审计、律师、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为金融业发展提供配套服务。
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牵头单位:
有关行业协会)。
支持保险代理、经纪、公估等各类保险中介机构创新发展,支持设立健康险、责任险、再保险等专业中介机构,支持有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并购、上市等途径做大做强,发展成为行业领先的控股集团公司(牵头单位:
广东保监局,配合单位:
三、加强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十二)大力发展货币信贷和外汇市场。
支持金融机构参加同业拆借市场交易,培育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同业拆借市场专业经纪机构;
建立区域票据业务信息系统,开展区域票据市场电子化建设试点,办理电子商业汇票再贴现业务,争取设立票据交易中心(所),打造商业票据流通平台(牵头单位: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支持单位:
广东银监局,配合单位:
发展中长期信贷市场。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中小企业和“三农”的信贷投入,巩固区域银团贷款业务中心地位。
探索设立金融(信贷)资产交易所,发展区域信贷资产交易市场,开展贷款出售、银团贷款分销业务,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牵头单位:
广东银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配合单位:
发展外汇交易市场。
支持外汇交易中心广州分中心加快发展,鼓励具备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外资银行驻穗分支机构取得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资格。
引导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大型外贸企业参与外汇市场交易,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做大外汇交易规模(牵头单位:
(十三)发展和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
按照“做强一批、上市一批、申报一批、改制一批、培育一批”的思路,推动更多企业上市,打造证券市场“广州板块”,力争到2012年上市公司数量达到100家,2015年达到150家-200家。
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10〕29号),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健全推动企业上市的规章制度,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强化服务,构建企业上市“绿色通道”,营造企业上市良好环境。
建立拟上市企业资源库,着力培育一批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龙头上市公司。
鼓励上市公司开展资本运作,进行跨地区、跨行业收购兼并、资产重组,实现上市资源的优化整合;
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整体上市,鼓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充分利用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再融资,鼓励上市公司股东将优质资产与核心业务注入上市公司,提高资产证券化率和资本运作水平(牵头单位:
市企业上市办,支持单位:
省金融办、广东证监局,配合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国资委、科技和信息化局、建委、环保局、交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办、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市场。
落实《关于促进广州市股权投资市场发展的意见》,设立市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设立股权投资机构并投向重点发展的产业,提高财政资金效能。
支持设立各类产业投资基金。
加快广州私募股权交易所平台建设,完善股权投资退出渠道。
力争到2012年各类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股权投资机构达到100家,2015年达到130家(牵头单位:
市金融办,配合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和信息化局、工商局,广州私募股权交易所、广州技术产权交易所)。
加快发展债券市场。
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次级债、混合资本债、金融债。
推动城市基础建设投融资主体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企业债券;
推动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中期票据和集合信托产品;
支持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
探索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和市政债券(牵头单位: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市金融办,配合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贸委)。
(十四)巩固提升保险市场。
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推进广州保险业综合改革试验的意见》(穗府〔2010〕9号)和《广州保险业综合改革试验工作实施方案》(穗保综组〔2010〕1号),推进保险产品创新、销售创新、管理创新,争取国家支持将广州列为全国保险业综合改革创新试验区。
积极发展保险总部经济,创新发展健康、养老、财产、责任等各类保险市场,建立与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的现代保险体系,强化区域保险中心地位。
探索建立保险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发展保单转让市场(牵头单位:
广东保监局、市金融办,配合单位:
有关保险机构)。
支持和引导保险资金投资我市支柱产业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持保险公司通过投资股权、债权等方式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改革、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牵头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科技和信息化局,有关保险机构)。
(十五)打造财富管理中心。
充分发挥广州在人才、资讯、结算等方面的比较优势,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趋势,大力培育和发展私人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资产管理等财富管理机构,丰富理财产品,满足企业和居民对“专业化、差异化、高端化”财富管理服务的需求,将广州打造成为全国性的财富管理中心(牵头单位:
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配合单位:
有关金融机构)。
四、加强金融市场平台建设
(十六)争取代办股份转让试点。
争取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列入国家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扩大试点园区,为非上市的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股份流通转让平台,促进处于成长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经营管理,形成快速发展机制,为下一步到创业板、中小板、主板等更高层次资本市场上市发展打下基础。
积极探索设立区域性柜台交易市场(牵头单位:
市金融办、广州高新区管委会,支持单位:
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国资委、工商局)。
(十七)加快广州产权交易市场综合发展。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加快发展私募股权交易、环境资源交易、农村产权交易、技术产权交易、文化产权交易、物流交易、林权交易、航运交易、矿业权交易等专业化交易市场平台,促进各类要素流转,推进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司法机关处置的涉诉资产和公共资源进场交易。
建设以各类专业交易所为引擎、相关配套服务机构集聚、带动其他产业发展的现代化服务园区“广州联合交易园区”;
加强与相关城市合作,打造珠三角地区统一规范、服务高效的产权交易共同市场;
推动广州交易所集团加强国际合作,建设具有自身特色的交易所化专业市场(牵头单位:
省金融办,配合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监察局、科技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资委、国土房管局、工商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农业局、环保局、知识产权局、交委、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文资办,市法院,广州港务局,广州交易所集团)。
(十八)争取恢复设立广州期货交易所。
充分依托广州及珠三角地区成品油、钢铁、塑料、煤炭、粮食、木材等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发达的有利条件,以及毗邻港澳台、影响华南、辐射东南亚的良好区位条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恢复设立广州期货交易所,提升广州国际商贸中心的核心竞争力,增强我国经济发展定价权、话语权,更好地发挥广州的比较优势服务国家战略。
设立大宗商品期货交割库,提升管理水平和收益水平;
鼓励实体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引进、培育一批实力雄厚的期货公司在穗聚集发展;
大力发展数据处理、信息咨询等期货业务中介组织,延伸期货产业链条(牵头单位:
省金融办、市金融办,支持单位:
广东证监局,配合单位:
市经贸委、国资委)。
五、加强金融功能区规划建设
(十九)建设国内一流的珠江新城——员村金融商务区。
进一步完善珠江新城金融商务区配套服务设施,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以及各类金融中介机构聚集发展,提升GZIFC(广州国际金融中心)的综合服务功能,为金融人才、金融机构交流提供高端平台。
成立员村金融商务区开发建设领导机构,探索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的模式,高标准加快员村金融商务区开发建设,引导支持金融机构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进驻,把珠江新城——员村金融商务区建设成为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及广东金融强省的形象代表(牵头单位:
市金融办、天河区政府,支持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建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房管局、土地开发中心)。
(二十)建设国内有示范作用的广州金融创新服务区(科学城——知识城)。
以国际先进的发展模式和创新的理念建设广州金融创新服务区(科学城——知识城)。
重点发展创业、风险与股权投资、金融后台及外包服务、金融电子设备制造,探索开展科技金融、离岸金融等创新业务,完善支持自主创新的金融服务体系,推动金融资本与科技创新融合,建设全省乃至全国的综合性金融创新试验基地(牵头单位: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市金融办,支持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和信息化局)。
(二十一)积极谋划建设南沙现代金融服务区。
把握南沙新区作为实施CEPA(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先行先试综合示范区的战略机遇,积极开展穗港金融业务合作,探索开展资本项目对外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路径的先行试验。
积极发展航运金融业务,探索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或航运交易服务机构,创新航运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牵头单位:
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市金融办,支持单位:
广州港务局、广州港集团)。
六、大力推进金融改革创新
(二十二)积极参与构建珠三角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
贯彻落实《规划纲要》,用足用好先行先试政策,在金融市场、金融组织、金融业务、金融基础设施、金融区域合作和金融体制机制等方面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以广州为核心构建珠三角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
营造鼓励金融创新的良好氛围,争取金融机构在广州设立产品、技术创新研发机构。
依托金融机构在创新方面的主体地位,积极推进金融创新试点工作(牵头单位:
(二十三)建立适应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监管协调服务机制。
争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设立专门负责广州业务的机构。
构建部、省、市合作机制,省、市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联合向国家争取落实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政策(牵头单位:
设立和健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机构,构建多层次的政府金融协调服务机制,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牵头单位:
各区、县级市政府,配合单位:
(二十四)大力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和结算工具创新,增加试点企业数量,扩大结算业务规模,推动进出口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交易使用人民币结算,探索推进资本项目人民币结算,逐步扩大人民币结算区域。
引导和支持加工贸易、物流仓储、电子商务等各类大型企业集团、跨国公司在穗设立财务中心、结算中心、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
争取建立金融衍生品市场,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新和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牵头单位: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配合单位:
市金融办、外经贸局)。
(二十五)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
健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和融资风险补偿机制,争取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缓冲基金,鼓励银行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建立政府引导、银行联动、市场化运作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平台,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牵头单位:
市知识产权局,支持单位: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金融办,广州产权交易所)。
(二十六)加快发展新型金融业务和产品。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支票授信、并购贷款、融资租赁等新型融资产品,探索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拓宽企业资金融通渠道。
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发以贷款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
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侵权险、房地产登记责任险、信用卡盗刷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等新型保险业务,支持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全民医保体系建设,探索开展延税型养老保险试点,探索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养老保险,创新养老保障模式(牵头单位:
七、推动产业金融创新发展
(二十七)发展汽车金融。
依托我市汽车产业发展优势,利用金融手段延伸汽车产业发展链条,积极支持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众诚汽车保险公司发展成为国内领先的汽车金融保险机构(牵头单位:
广汽集团,支持单位: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保监局,配合单位:
(二十八)发展科技金融。
健全以信贷担保、风险投资、保险保障为支撑的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体系。
推动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支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专业的金融服务。
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发起、参与设立创业投资机构,重点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初创期与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开展科技保险试点,为科技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分散风险和提供保障。
支持金融机构依托高新技术园区整合资金、项目、信息资源,搭建科技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牵头单位:
市科技和信息化局,支持单位:
市金融办、发展改革委,广州高新区管委会,广州私募股权交易所,广州技术产权交易所)。
(二十九)发展物流航运金融。
以港口、航空、铁路和公路运输枢纽为依托,引导金融机构大力开展物流信贷、信用证、仓单质押、租赁、票据担保、结算融资等业务。
利用我市港口和造船业优势,争取设立航运金融功能区,加快发展航运金融。
支持设立船舶金融租赁、航运保险等专业性金融机构,探索设立船舶、航运产业投资基金。
积极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牵头单位:
市金融办、交委,广州港务局,支持单位:
市经贸委,广州港集团,黄埔区、南沙区政府)。
(三十)发展商贸金融。
大力开展金融创新,巩固和提升我市作为千年商都的地位。
鼓励银商合作,发展消费金融。
积极支持银保合作,在资信调查、商账追收、贸易融资、风险管理等环节为商贸企业提供金融保险支持。
综合运用贸易融资、信用保险、对外担保等方式,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牵头单位:
市经贸委、外经贸局、金融办,支持单位:
(三十一)发展文化创意产业金融。
按照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目标,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服务文化创意产业的金融产品,推动优质文化创意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积极培育和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保险市场、文化产权交易市场,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做大做强(牵头单位: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支持单位:
市委宣传部,市金融办,广州文化产权交易所)。
(三十二)发展房地产金融。
引导支持房地产开发商利用自有物业,开展境内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改善房地产开发融资结构。
鼓励房地产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探索组建政策性专业住房信贷机构,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三旧”改造提供金融支持(牵头单位:
有关企业、市金融办,支持单位:
市建委、国土房管局、“三旧”改造办、国税局、地税局)。
(三十三)发展农村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