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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2009年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本守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公众利益。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客观和公正原则,在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保持独立性。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保持应有的关注,勤勉尽责。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声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二章诚信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所有的职业活动中,保持正直,诚实守信。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如果认为业务报告、申报资料或其他信息存在下列问题,则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一)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

(二)含有缺少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

(三)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

注册会计师如果注意到已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应当采取措施消除牵连。

第九条在鉴证业务中,如果存在本守则第八条第一款的情形,注册会计师依据执业准则出具了恰当的非标准业务报告,不被视为违反第八条的规定。

第三章独立性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独立性,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性。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在承办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采取措施,以保持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组的独立性。

第四章客观和公正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公正处事、实事求是,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

第十三条如果存在导致职业判断出现偏差,或对职业判断产生不当影响的情形,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五章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和执业实践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续了解并掌握当前法律、技术和实务的发展变化,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确保为客户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

第十六条在应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勤勉尽责,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在其领导下工作的人员得到应有的培训和督导。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在必要时应当使客户以及业务报告的其他使用者了解专业服务的固有局限性。

第六章保密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二)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拟接受的客户或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涉密信息保密。

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警惕无意中泄密的可能性,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员泄密的可能性。

第二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下级员工以及提供建议和帮助的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在终止与客户的关系后,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以前在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如果获得新客户,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以前的经验,但不得利用或披露以前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

第二十六条在下列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披露涉密信息:

(一)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且取得客户的授权;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

(三)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

(五)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在决定是否披露涉密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客户同意披露的涉密信息,是否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二)如果客户同意披露涉密信息,是否会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三)是否已了解和证实所有相关信息。

(四)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

(五)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七章良好职业行为

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发生任何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在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已和工作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不得损害职业形象。

第三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

(二)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守则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2号——职业道德概念框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建立职业道德概念框架,指导注册会计师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职业道德概念框架是指解决职业道德问题的思路和方法,用以指导注册会计师:

(一)识别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不利影响;

(二)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三)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三条在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

第四条如果发现存在可能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其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不利影响。

在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性质和数量两个方面予以考虑。

第五条如果认为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不利影响超出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能够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二章对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遵循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不利影响。

不利影响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因注册会计师提供服务类型的不同而不同。

可能对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包括自身利益、自我评价、过度推介、密切关系和外在压力。

第七条自身利益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在鉴证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

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过分依赖某一客户;

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与鉴证客户存在重要且密切的商业关系;

会计师事务所担心可能失去某一重要客户;

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正在与鉴证客户协商受雇于该客户;

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就鉴证业务达成或有收费的协议;

注册会计师在评价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以往提供的专业服务时,发现了重大错误。

第八条自我评价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客户提供财务系统的设计或操作服务后,又对系统的运行有效性出具鉴证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编制原始数据,这些数据构成鉴证业务的对象;

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担任或最近曾经担任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目前或最近曾受雇于客户,并且所处职位能够对鉴证对象施加重大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对象信息的其他服务。

第九条过度推介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会计师事务所推介审计客户的股份;

在审计客户与第三方发生诉讼或纠纷时,注册会计师担任该客户的辩护人。

第十条密切关系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担任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是客户的员工,其所处职位能够对业务对象施加重大影响;

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所处职位能够对业务对象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最近曾担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合伙人;

注册会计师接受客户的礼品或款待;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高级员工与鉴证客户存在长期业务关系。

第十一条外在压力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客户解除业务关系的威胁;

审计客户表示,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不同意对某项交易的会计处理,则不再委托其承办拟议中的非鉴证业务;

客户威胁将起诉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受到降低收费的影响而不恰当地缩小工作范围;

由于客户员工对所讨论的事项更具有专长,注册会计师面临服从其判断的压力;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告知注册会计师,除非同意审计客户不恰当的会计处理,否则将影响晋升。

第三章应对不利影响的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判断,确定如何应对超出可接受水平的不利影响,包括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或者终止业务约定或拒绝接受业务委托。

在运用判断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注册会计师当时可获得的所有具体事实和情况后,是否很可能认为这些防范措施能够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以使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不受损害。

第十三条应对不利影响的防范措施包括下列两类:

(一)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规定的防范措施;

(二)在具体工作中采取的的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规定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必需的教育、培训和经验要求;

(二)持续的职业发展要求;

(三)公司治理方面的规定;

(四)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五)监管机构或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的监控和惩戒程序;

(六)由依法授权的第三方对注册会计师编制的业务报告、申报资料或其他信息进行外部复核。

第十五条在具体工作中,应对不利影响的防范措施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层面的防范措施和具体业务层面的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层面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领导层强调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重要性;

(二)领导层强调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应当维护公众利益;

(三)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实施项目质量控制,监督业务质量;

(四)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识别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不利影响,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五)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确保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六)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识别会计师事务所或项目组成员与客户之间的利益或关系;

(七)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监控对某一客户收费的依赖程度;

(八)向鉴证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时,指派鉴证业务项目组以外的其他合伙人和项目组,并确保鉴证业务项目组和非鉴证业务项目组分别向各自的业务主管报告工作;

(九)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防止项目组以外的人员对业务结果施加不当影响;

(十)及时向所有合伙人和专业人员传达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及其变化情况,并就这些政策和程序进行适当的培训;

(十一)指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质量控制系统是否有效运行;

(十二)向合伙人和专业人员提供鉴证客户及其关联实体的名单,并要求合伙人和专业人员与之保持独立;

(十三)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鼓励员工就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方面的问题与领导层沟通;

(十四)建立惩戒机制,保障相关政策和程序得到遵守。

第十七条具体业务层面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对已执行的非鉴证业务,由未参与该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核,或在必要时提供建议;

对已执行的鉴证业务,由鉴证业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核,或在必要时提供建议;

向客户审计委员会、监管机构或注册会计师协会咨询;

与客户治理层讨论有关的职业道德问题;

向客户治理层说明提供服务的性质和收费的范围;

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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