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波交稿知识产权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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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创作的电影剧本(职务作品),李四希望授权拍话剧——属于后种情形。
2.特殊的职务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除署名权以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四)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是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作者之间存在创作合意和共同创作的行为
1.归属: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全体作者
2.行使:
(1)对于不可分割使用的,由合作作者协商一致行使;
协商不成的,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权利,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记忆口诀】无一致,不转让;
无理由,不阻挠;
有收益,大家分
3、合作作者死亡后:
先继承、遗赠;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仅限于财产性权利)。
【例题】甲、乙、丙、丁四人合作创作一部剧本,甲主张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天马电影制片厂,乙想将该剧本放在网络上供认观赏,丙对甲和乙的主张不置可否,但丁表示明确反对却无正当理由。
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如果丁坚持反对,甲乙均不能行使将该剧本转让的权利
B甲乙有权不顾丁的无理反对,将剧本许可给天马电影制片厂使用
C如果丙同意,则甲乙丙可以将该剧本转让给天马电影制片厂
D即便丙同意,甲乙也不能将该剧本许可给天马电影制片厂使用
(五)影视作品的著作权(F15)
影视作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1、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享有影视作品的出租权
2、编剧、导演、作词、作曲等参与创作人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3、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六)委托作品的著作权(F17)
委托作品是指作者接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
1.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2.委托人有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的使用作品的权利;
没有约定的,委托人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七)美术作品的著作权(F18)——摄影作品也适用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1.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2.但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享有原件所有权和原件展览权,其他权利仍由著作权人享有。
3.修改权——须经买方同意
三、著作权的内容
(一)著作人身权(专属性,不可继承,不得转让)
1.发表权:
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
【考查要点1】如何理解公之于众
北京高院认为: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公之于众”是指将作品向不特定公众公开,作品是否发表并不取决于不特定的公众实际获得了该作品,而在于不特定公众是否具有获得该作品的可能性,因此,只要作品处于被不特定公众获得的状态,该作品即被发表。
公众是否特定,也不取决于数量,而取决于作者的主观意向与提供作品的方式。
作品公开范围内的公众人数不确定且该公众之间不存在较为紧密的人格联系,则构成不特定公众。
【考查要点2】一次用尽,发表之后,不存在侵犯发表权的问题
【考查要点3】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
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2.署名权:
是否署名,署谁名字,署名顺序,排除他人
A的作品,
①A署了A的名字
②A署了B的名字
③B署了A的名字
④B署了B的名字
3.修改权
(1)制片人的法定修改权:
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条例》F10)
(2)美术、摄影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后,经买受人同意,才可行驶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著作财产权
1.复制权:
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
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有形复制)。
3.出租权:
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注意】出租权的客体:
影视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口诀:
录影机)
4.展览权——限于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展览权归摄影作品和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权人);
5.表演权——比较典型的如:
音乐作品、文学作品;
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A现场表演权:
即直接现场公开表演作品的权利。
如:
现场演唱、弹奏、舞蹈等。
B机械表演权:
用机械的方式公开播放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即使用机械设备(录音机、录像机)公开播放录有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DVD、CD),如在饭店公开播放;
作为背景音乐拍摄电视剧。
6.放映权——限于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影视作品(现场传播)
7.广播权:
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远程传播);
8.网络传播权: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A.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B.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C.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是侵权行为。
甲影视公司将其摄制的电影《愿者上钩》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乙网站,乙网站采取技术措施防范未经许可免费播放或下载该影片。
丙网站开发出专门规避乙网站技术防范软件,供网民在丙网站免费下载使用,学生丁利用该软件免费下载了《愿者上钩》供个人观看。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卷3第63题)
A丙网站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
B丁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
C甲公司已经丧失著作权人主体资格
D乙网站可不经甲公司同意以自己名义起诉侵权行为人
▲【归纳总结】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是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三)许可使用权
许可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但属于法定使用许可情形的除外。
(四)转让权
转让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转让使用权中一项或多项权利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转让的标的不能是著作人身权,只能是著作财产权中的使用权,可以转让使用权中的一项或多项或全部权利。
四、著作权的限制
(一)著作权的合理使用(F22):
是指针对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在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而无偿使用其作品的行为,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仅限教学科研;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强调双免费;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强调“三中”;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归纳总结】
个人学习、国家公务;
时事评论、作品引用;
时文讲话,媒体使用;
教学科研,五馆收藏;
双免表演,室外陈列;
三中译少,发表译盲
【例题】以下哪一行为可以不经著作人许可而且不向其支付报酬?
A.某剧团为捐助残疾人福利事业举行义演,表演他人已发表的剧本
B.某大学为教学需要,将他人编写的教材大量复制后发给学生,收取工本费
C.张三将某外国作家的汉字小说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D.某公司将公共广场的雕塑作品摄影后,制作成图片赠与另一公司
【例题】甲展览馆委托雕塑家叶某创作了一座巨型雕塑,将其放置在公园入口,委托创作合同中未约定版权归属。
下列行为中,哪一项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014/3/17,单选)
A.甲展览馆许可乙博物馆异地重建完全相同的雕塑
B.甲展览馆仿照雕塑制作小型纪念品向游客出售
C.个体户冯某仿照雕塑制作小型纪念品向游客出售
D.游客陈某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对雕塑拍照纪念
(二)法定许可使用(F33、40、43、44、23)
是指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传播者在使用他人已经发表但没有著作权保留声明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1.报刊社、网站可转载或刊登其他报刊刊登的作品,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除外。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造录音制品,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为实施国家九年义务教育或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断或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美术、摄影作品。
作者声明不许使用除外。
(三)期限
1.人身权的保护期限:
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自然人作品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①自然人的作品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分别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②合作作者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③作者生前未发表的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
④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单位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使用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不再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使用权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21条的规定,按不同作品类型分别确定保护期。
5.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五、邻接权及其考查套路
套路一:
将音乐作品或者MV之类的影视作品在KTV、机场、餐厅播放
▲关键:
只有作者才有机械表演权,故此类题目仅仅侵犯作者的机械表演权
图表1-1
【例题】某影视中心在一电视连续剧中为烘托剧情,使用播放了某正版唱片中的部分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以该使用行为未经许可为由要求制片人支付报酬。
该协会的要求被拒绝后,遂向法院起诉。
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播放行为是合理使用行为
B播放行为侵犯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表演权
C播放行为侵犯了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播放权
D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不是正当原告
套路三:
以作品为核心,向前须经许可,向后许可他人
图表1-2
【例题】甲单位提供资金,乙单位姐织作家丙和丁以乡村教师戊为原型,于2007年8月创作完成小说《小河弯弯》。
在创作中丙写提纲,丁写初稿,丙修改,戊提供了生活素材,乙提供了一些咨询意见费。
2008年5月3日,该小说发表于某文学期刊。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该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丙、丁,但甲、乙、戊有署名的权利
B.如果张三要将该作品改编为剧本,只须得到丁的同意
C.李四将张三的剧本拍成电影,只须得到张三的同意,且所拍电影著作权亦属于张三
D.电视台播放上述电影应当得到李四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但不需要得到张三的许可
E.丙死亡后,丁可以享有该作品的全部著作权
以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为核心
基础知识:
▲出租权的客体:
影视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是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不包括出版者、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表演者没有出租权和机械表演权
▲只有作者才有机械表演权,
▲录音录像者:
许可他人:
复制发行、网络传播、出租——口诀:
出发网复(出发往返)
▲表演者:
复制发行、网络传播、现场直播、录音录像
1.以表演者为核心,向前须经许可,向后许可他人
图表1-3
【例题】甲创作并演唱了《都是玫瑰惹的祸》,乙公司擅自将该歌曲制成彩铃在网络上供免费下载。
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哪些权利?
(2007年卷3第59题)
A信息网络传播权
B广播权
C表演者权
D发行权
2.以录音录像制品为核心,向前须经许可,向后许可他人
图表1-4
另需注意,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的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这就意味着录像制作者还享有许可电视台播放权(但录音制作者无此权利,电视台、广播电台播放录音制品属于法定许可的范围,只需付费,无需同意)
【例题】王某创作歌曲《唱来唱去》,张某经王某许可后演唱该歌曲并由花园公司合法制作成录音制品后发行。
下列哪些未经权利人许可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
(2012年卷3第62题)
A甲航空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在飞机上播放供乘客欣赏
B乙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进行出租
C丙学生购买正版的录音制品后用于个人欣赏
D丁学生购买正版录音制品试听后将其上传到网络上传播
【例题】汪峰创作了歌曲《春天里》并发表在某音乐杂志上,“旭日阳刚”组合在某中秋节晚会上演唱该歌曲一举成名,东方音像公司经该组合同意,录制了其表演,后该录像通过阳光唱片公司复制发行CD,十分畅销。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旭日阳刚”组合在中秋节晚会上演唱《春天里》应征得汪峰的同意;
B、东方公司的录制行为已征得表演者同意,不存在侵犯汪峰著作权的行为;
C、阳光公司的复制发行行为仅需征得东方公司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D、某餐厅播放上述CD,需征得“旭日阳刚”组合同意,并支付费用
【例题】甲创作了一首歌曲《红苹果》,乙唱片公司与甲签订了专有许可合同,在聘请歌星丙演唱了这首歌曲后,制作成录音制品(CD)出版发行。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A.某公司未经许可翻录该CD后销售,向甲、乙、丙寄送了报酬
B.某公司未经许可自聘歌手在录音棚中演唱了《红苹果》并制作成DVD销售,向甲寄送了报酬
C.某商场购买CD后在营业时间作为背景音乐播放,经过甲许可并向其支付了报酬
D.某电影公司将CD中的声音作为电影的插曲使用,只经过了甲许可
套路四:
以广播电台、电视台与录音录像制品为核心,结合法定许可
①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法定许可
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法定许可。
当事人约定的除外。
③电视台播放他人的影视作品,应取得制片者许可,并付酬;
④电视台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应取得录像制作者、著作权人许可,并付酬;
【例题】甲电视台获得了某歌星演唱会的现场直播权,乙电视台未经许可对甲电视台直播的演唱会实况进行转播,丙广播电台经过许可将现场演唱制作成CD,丁音像店从正规渠道购买到CD用于出租,戊未经许可将丙广播电台播放的演唱会录音录下后上传到网站上传播。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卷3第65题)
A甲电视台有权禁止乙电视台的转播
B乙电视台侵犯了该歌星的表演者权
C丁音像店应取得该歌星或丙广播电台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D戊的行为应取得丙广播电台的许可并应向其支付报酬
【例题】甲电视台模仿某境外电视节目创作并录制了一档新娱乐节目,尚未播放。
乙闭路电视台贿赂甲电视台工作人员贺某复制了该节目,并将获得的复制品抢先播放。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11/3/62,多选)
A.乙电视台侵犯了甲电视台的播放权
B.乙电视台侵犯了甲电视台的复制权
C.贺某应当与乙电视台承担连带责任
D.贺某应承担补充责任
【例题】甲电视台经过主办方的专有授权,对篮球俱乐部联赛进行了现场直播,包括在比赛休息时舞蹈演员跳舞助兴的场面。
乙电视台未经许可截取电视信号进行同步转播。
关于乙电视台的行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侵犯了主办方对篮球比赛的著作权
B.侵犯了篮球运动员的表演者权
C.侵犯了舞蹈演员的表演者权
D.侵犯了主办方的广播组织权
三、法律责任
(一)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F47、48):
(二)免责规定(F53)——善意侵权制度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
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赔偿额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四)诉讼时效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例题】1999年7月,甲发现乙公司非法复制其作品,但未予制止。
2004年5月8日,甲发现乙一直未停止复制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A法院应当受理甲的起诉
B甲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C法院应当判决乙停止侵权行为
D甲应获得的赔偿数额应从2004年5月8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第二章商标法(4图表)
一、商标注册
(一)基本规则
1.原则上自愿注册原则(注册后可排斥他人使用),例外有限强制注册(烟草)
2.原则上申请在先,例外使用在先(同时收到时)
3.一标多类
4.有效期十年,可以续展
(二)时限
图表2-1
(三)不得和在先权利冲突
1.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肖像权、名称权、商号权、外观设计权、地理标志权、商品化权、商品名称、他人已经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
2.已经注册的商标,存在与他人在先权利和他人合法权益冲突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商标无效。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四)保护层次
图表2-2
未注册非驰名商标。
同类保护,禁止恶意抢注和保护在先使用权
1.恶意抢注之禁止
①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商标法》第15条第二款)。
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32条)。
2.在先使用权制度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商标法》第59条第三款)。
未注册驰名商标
同类保护(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仅停止侵害
①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法》第13条)。
②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解释》第2条)。
注册非驰名商标
同类保护(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主张损害赔偿